饮用水水质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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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用水水质标准基本介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1.简介2.适用范围3.规范性引用文件4.术语和定义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1.1、微生物指标2.2、毒理指标3.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4.4、放射性指标 指导值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1.1、微生物指标2.2、毒理指标3.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农村小型集中式、分散式供水部分1.指 标 限 值2.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3.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4.二次供水卫生要求5.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1.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2.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3.10 水质检验方法基本介绍基本介绍饮用水水质标准饮用水

2、水质标准 是为维持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对饮用水中有害元素的限量、感官性状、细菌学指标以及制水过程中投加的物质含量等所作的规定。20 年代美国首先提出饮用水标准。我国在1956 年首次制定饮用水水质标准,后经多次修订,1973 年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1985年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GB 5749-2006)简介简介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 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

3、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006)(下称“新标准”)。2007 年 7 月 1 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 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 年来首次对 1985 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新标准具有以下

4、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 项增至 106项,增加了 71 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 项增至 6 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 1 项增至 4 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 项增至 21 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 5 项增至 53 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 项增至 20 项;放射性指标仍为 2 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1985 年出

5、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只有 35 项检测项目,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近年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在新标准增加的 71 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 2 项增至 6 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

6、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 项增至 4 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 10 项增至 22 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 53 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 项增加至 21 项。并且,还对原标准 35 项指标中的 8 项进行了修订。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

7、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

8、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3.2.1 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

9、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areas日供水在 1000m3 以下(或供水人口在 1 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

10、状况的水质指标。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 和表 3 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 要求。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

11、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 4 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 2 和表 3 执行。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 表 A.1 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指 标 限 值1 1、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总大肠菌群(MPN/100mL 或 CFU/100mL)不得检出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 或 CFU/100mL)不得检出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 或 CFU/100mL)不得检出菌落总数(CFU/mL)1002 2、毒理

12、指标、毒理指标砷(mg/L)0.01镉(mg/L)0.005铬(六价,mg/L)0.05铅(mg/L)0.01汞(mg/L)0.001硒(mg/L)0.01氰化物(mg/L)0.05氟化物(mg/L)1.0硝酸盐(以 N 计,mg/L)10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三氯甲烷(mg/L)0.06四氯化碳(mg/L)0.002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0.01甲醛(使用臭氧时,mg/L)0.9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3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铂钴色度单位)15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1水源与

13、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无pH(pH 单位)不小于 6.5 且不大于 8.5铝(mg/L)0.2铁(mg/L)0.3锰(mg/L)0.1铜(mg/L)1.0锌(mg/L)1.0氯化物(mg/L)250硫酸盐(mg/L)250溶解性总固体(mg/L)1000总硬度(以 CaCO3 计,mg/L)450耗氧量(CODMn 法,以 O2 计,mg/L)3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 6mg/L 时为 5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0.002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4 4、放射性指标 指导值、放射性指标 指导值总 放射性(Bq/L)0.5总 放射性(Bq/L)1MPN

14、表示最可能数;CFU 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表 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消毒剂名称与水接触时间出厂水中限值 出厂水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至少 30min 4 0.3 0.05一氯胺(总氯,mg/L)至少 120min 3 0.5 0.05臭氧(O3,mg/L)至少 12min 0.3 0.02如加氯,总氯0.05二氧化氯(ClO2,mg/L)至少 30min 0.8 0.1

15、0.02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指 标 限 值1 1、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贾第鞭毛虫(个/10L)1隐孢子虫(个/10L)12 2、毒理指标、毒理指标锑(mg/L)0.005钡(mg/L)0.7铍(mg/L)0.002硼(mg/L)0.5钼(mg/L)0.07镍(mg/L)0.02银(mg/L)0.05铊(mg/L)0.0001氯化氰(以 CN-计,mg/L)0.07一氯二溴甲烷(mg/L)0.1二氯一溴甲烷(mg/L)0.06二氯乙酸(mg/L)0.051,2-二氯乙烷(mg/L)0.03二氯甲烷(mg/L)0.02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

16、总和)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1,1,1-三氯乙烷(mg/L)2三氯乙酸(mg/L)0.1三氯乙醛(mg/L)0.012,4,6-三氯酚(mg/L)0.2三溴甲烷(mg/L)0.1七氯(mg/L)0.0004马拉硫磷(mg/L)0.25五氯酚(mg/L)0.009六六六(总量,mg/L)0.005六氯苯(mg/L)0.001乐果(mg/L)0.08对硫磷(mg/L)0.003灭草松(mg/L)0.3甲基对硫磷(mg/L)0.02百菌清(mg/L)0.01呋喃丹(mg/L)0.007林丹(mg/L)0.002毒死蜱(mg/L)0.03草甘膦(mg/L)0.7

17、敌敌畏(mg/L)0.001莠去津(mg/L)0.002溴氰菊酯(mg/L)0.022,4-滴(mg/L)0.03滴滴涕(mg/L)0.001乙苯(mg/L)0.3二甲苯(mg/L)0.51,1-二氯乙烯(mg/L)0.031,2-二氯乙烯(mg/L)0.051,2-二氯苯(mg/L)11,4-二氯苯(mg/L)0.3三氯乙烯(mg/L)0.07三氯苯(总量,mg/L)0.02六氯丁二烯(mg/L)0.0006丙烯酰胺(mg/L)0.0005四氯乙烯(mg/L)0.04甲苯(mg/L)0.7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0.008环氧氯丙烷(mg/L)0.0004苯(mg/L)0.

18、01苯乙烯(mg/L)0.02苯并(a)芘(mg/L)0.00001氯乙烯(mg/L)0.005氯苯(mg/L)0.3微囊藻毒素-LR(mg/L)0.0013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氨氮(以 N 计,mg/L)0.5硫化物(mg/L)0.02农村小型集中式、分散式供水部分农村小型集中式、分散式供水部分指指 标标 限限 值值1、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CFU/mL)5002、毒理指标砷(mg/L)0.05氟化物(mg/L)1.2硝酸盐(以 N 计,mg/L)20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铂钴色度单位)20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3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p

19、H(pH 单位)不小于 6.5 且不大于 9.5溶解性总固体(mg/L)1500总硬度 (以 CaCO3 计,mg/L)550耗氧量(CODMn 法,以 O2 计,mg/L)5铁(mg/L)0.5锰(mg/L)0.3氯化物(mg/L)300硫酸盐(mg/L)300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 要求。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 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二次供水卫生要求二次供水

20、卫生要求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 执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 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 要求。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T 17219 要求。水质监测水质监测9.1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9.1.2 城市集中式

21、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 CJ/T 206 执行。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 SL 308 执行。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9.2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9.2.3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1010 水质检验方法水质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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