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铝合金门窗供货安装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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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共 27 页铝合金门窗供货安装合同目录1. 定义2.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3. 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4. 合同价款、支付、结算5. 双方的人员、设备6. 需方责任7. 供方责任8. 工期9. 质量与检验10. 现场管理11. 材料设备12. 工程变更13. 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14. 工程保修与最后验收15. 转让与分包16. 与总包单位的配合17. 销售配合18.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19. 不可抗力20. 保险21. 保证担保22.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23. 合同解除24. 合同生效与终止25. 合同份数第 2 页 共 27 页发包方(以下简称需方):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2、承包方(以下简称供方): 为明确责任,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武汉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1.定义1.1. 需方: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1.2. 供方: 1.3. 总包单位:1.4. 设计单位: 1.5. 质检单位:1.6. 安监单位:1.7. 监理单位:1.8. 本工程:武汉万科西半岛首期供货安装工程1.9. 本合同:武汉万科西半岛首期供货安装合同1.10. 合同价款:指供需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需方用以支付供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

3、11. 图纸:由需方提供或由供方提供并经需方批准,满足供方施工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2.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3.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第 3 页 共 27 页2.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2.1.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其他协议、会议纪要

4、等文件2) 本合同及工程造价计算书或清单3) 招标文件、招标会议记录4) 中标函5) 供方投标书、承诺函件6) 图纸7) 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2.2.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2.2.1. 本工程施工及验收依据的规范和标准:按西半岛首期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要求和万科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标准中有关要求,以及有关国家规范和国家标准。2.2.2. 双方各自购买自己所需的本条所发生的标准、规范。2.3. 图纸2.3.1. 需方向供方于合同签订后 7 日之内提供图纸 1 套。铝合金工程施工图由供方负责设计,经需方、设计院审核、签章确认后作为本工程的正式施工图纸,供方应向需方提供铝合金施工图 6 套(不

5、含甲方自用图纸) 。并要求供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供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2.3.2. 如需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供方应于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 14 日内向需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需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供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供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需方进行提示。2.3.3. 供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供方承担。2.3.4. 供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次招投标及本合同履行,供方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3.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3.1.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武汉万科西

6、半岛首期供货安装工程工程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技术开发区内第 4 页 共 27 页建筑面积:约 6 万平方米3.2. 承包范围:铝合金门窗的供货、制作、安装、塞缝、防水和检验。4.合同价款与支付4.1.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为: ¥0.00(小写)人民币: (大写)注:价格明细详见价格清单 ;以上价格为暂定总价,以各分项的实际数量为准。4.2. 工程承包方式及计价依据:4.2.1.合同价款是由供方按照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投标报价并经需方确认的暂定工程造价。本工程为单价合同,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中每一种型号窗的单价不得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工程的变更;如变更后的窗型

7、合同中无单价,则套用窗型接近的窗单价,或由甲、乙双方根据报价单中的计价原则协商确定。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4.2.2. 供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应认为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投标报价中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原材料、施工图设计、制作、包装运输、安装、样品、成品保护、现场抽检、检验、验收、施工水电费、总包配合管理费、施工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因素,保证投标报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供方负责。4.2.3. 合同价款中已包含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需

8、由供方缴纳的建安税及其他费用,本合同价款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4.3. 合同价款的调整4.3.1.材差调整:除招标文件规定的实时限价或三方采购合同的材料设备外,其它材料设备价格不得调整。 4.3.2.人工费调整:人工费用不得调整。4.3.3.工程量调整(工程指令、指示)详细调整原则按附件工程指令、指示处理。4.4. 工程款支付4.4.1 . 本工程无预付款4.4.2 . 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供方须向需方提交门窗施工详图及工程预算报表,需方审核通过后,作为本工程工程量调整及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第 5 页 共 27 页4.4.3 .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a) 供方应在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完成工程(包括

9、已完工并且其补充预算已经审核的工程变更)进度款申报表,监理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需方,需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定并支付。b) 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附万科地产分部分项工程及关键工序质量验收单,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需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c) 窗框进场而尚未安装,则按该窗综合单价的15计算进度款;d)窗扇进场而尚未安装,则按该窗综合单价的25计算进度款;e) 窗框(含塞缝)及开启扇安装完毕(固定扇玻璃尚未完成时),则按该窗综合单价的50计算进度款;f) 窗框(含塞缝)、开启扇及固定扇玻璃安装完毕(执手、传动器、玻璃胶等配件辅材尚未完成时),则按该窗综合单价的

10、70计算进度款;g)门窗安装完成,则按该窗综合单价的80计算进度款;h)每期进度款的计算方法为:至当月进度款申请书上报为止,已经全部安装完成的门窗及已运至施工现场尚未安装(或未完全安装完成)门窗的合同价值的总和(第c、d、e、f 、 g项价款相加的总和),同时扣除至当月进度款申请书上报日为止需方已付进度款、供方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i) 本合同工程内容完成后,工程款累计支付达合同价款及已审定的补充预算总额的 80%,即停止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4.4.4 . 竣工验收款:通过需方及当地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收到供方付款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及已审定的补充预算总额的90%;4.4.5 .

11、结算款:将工程完整移交给需方、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收到供方付款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4.4.6 . 保修款:留取合同总价的3%为保修金,保修期持续 1 年或保修期顺延到期日,且监理工程师、物业管理单位及需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即与供方办理保修款结算,将剩余保修款一次支付供方,但应扣除供方应付的保修费用(见工程验收和保修条款);4.4.7 . 对供方应支付的各种违约金、赔偿金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需方有权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中扣除。5.双方的人员设备第 6 页 共 27 页5.1. 需方5.1.1. 需方驻工地总代表为 ,需方的所有文件经需方工地总代表签

12、署并加盖需方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有效。5.1.2. 需方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 ,监理行使职权范围由需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给供方,供方必须遵守。5.2. 供方5.2.1. 供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供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 ,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需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供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 ,需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其中如项目经理与投标承诺不符,则供方须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5 万元。5.2.2. 本工程供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 ,其

13、它管理人员名单见附件。5.2.3. 供方项目经理即为供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供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供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供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供方公章后递交需方。5.2.4. 供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 小时向需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需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供方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500元/人次。5.2.5. 供方在开工前应向需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5.2.6. 以下需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需方要求,必须在 24 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供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同时,供方应在 4

14、8 小时内用需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3) 不能积极配合需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4) 违反需方或供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5)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6)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7)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6.需方责任6.1.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第 7 页 共 27 页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6.2. 需方按时指定总包方提供足够的仓库以备卸货,仓库面积以双方协商的面积为准。6.3.

15、如供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需方可通知供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需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7.供方责任7.1. 必须具备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施工资质或准用许可,有义务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供货及施工所需的手续,并缴纳税款;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需方、监理和总包单位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7.2. 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配合土建施工进度,派专业人员到工地现场对门洞尺寸、标高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其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否则视为供方认可土建施工质量。7.3. 从总包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7.4. 每月

16、25 日前向需方、监理和总包单位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 ,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否则需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7.5. 每周例会前一天向需方、监理和总包单位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7.6.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需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的施工。7.7. 按合同约定内容,为需方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参加相关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7.8.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需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供方自费负

17、责修复。7.9. 合同规定由供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 ,如供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需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 15 %的管理费)从供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供方负责。7.10. 凡供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负责赔偿需方的有关损失。7.1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供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可能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供方向需方支付 5 万元违约金,从供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第

18、 8 页 共 27 页7.12. 供方须与需方签订廉洁合作协议 ,并严格遵守之, 廉洁合作协议见附件。7.13. 应总包方要求,供方在开工前应与总包方签订配合协议。8.合同工期8.1. 开工、竣工开工时间:交楼标准间的进场安装时间暂定为 2005 年 8 月 1 日;整个工程进场安装时间暂定为 2005 年 10 月(具体以需方项目部提前 25 天的通知为准) 。竣工时间:具体以需方项目部通知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以需方项目部通知为准。8.2. 进度计划:8.2.1. 供方应于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向需方、监理、总包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需方、监理、总包方在提交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未予

19、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8.2.2. 供方的施工进度应符合以下要求:需满足需方总体进度要求。8.2.3. 与相关承包商配合的时间要求:需满足相关承包商进度要求。8.2.4. 如供方未能如期完成 8.2.2、8.2.3 中规定的内容,须向需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 0.5 万元,需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累计最多不超过工程总价的 10,但需方损失超过工程总价 10%的除外;如阶段工期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则除因影响需方销售安排以外的已扣除的阶段工期违约金可返还。如工期严重拖延,给工程总工期造成严重影响,则需方有权解除合同。8.2.5. 供方必须按需方、监理、总包方确认的进度计

20、划组织施工,接受需方、监理、总包方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供方应按需方、监理、总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供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供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8.3. 开工及延期开工8.3.1. 供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供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需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8.3.2. 因需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推迟开工日期。需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对经需方认可及核实的部分工人及施工设备的停工给予补偿,工期相应顺延。8.4. 暂停施工需方认

21、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第 9 页 共 27 页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供方应当按需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供方实施需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需方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供方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供方可自行复工。因供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供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需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供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8.5. 工期延误8.5.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需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需方未在开工前 3 天提供

22、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2) 需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 20;4) 不可抗力;5) 条款中约定或需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5.2. 供方在 8.5.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需方提出报告。需方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8.6. 工程竣工供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需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每拖延一天,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0.5 万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9.质量与检验9

23、.1. 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优良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需方所提的铝合金门窗技术要求、技术标准为依据。9.2. 检查和返工9.2.1. 供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需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需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需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9.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供方应按需方、监理、总包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供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供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9.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

24、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供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第 10 页 共 27 页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供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供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供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9.3.2. 需方、监理、总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供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9.3.3. 经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

25、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供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9.4. 当需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供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需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供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供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9.5. 抽样送检:门窗进场后,抽样经需方、监理确认了后,供方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隔热性能、隔音性能等检测,并将抽检结果提供给需方。10.现场管理10.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1. 供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

26、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需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10.1.2. 需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需方不得要求供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需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0.2. 安全防护 10.2.1. 供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10.3. 事故处理 10.3.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供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0.3.2. 需方供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10.4. 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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