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重点实验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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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发计20053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科委,市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现将重庆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七月十二日重庆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市级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是我市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科技拔尖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和研究开发平台。第三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一)围绕我市科技发展

2、的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的领域,开展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二)利用良好的实验条件和运行管理机制,为我市经济科技的发展引进、培养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科研团队;(三)创建开放的科研环境,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在渝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有关工作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审批、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第二章 立项与实施第五条 申报组建市级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渝高等院

3、校、科研院所或其它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二)有明确的研究发展方向,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显著特色,并在国内有一定地位和影响,能独立承担国家或地方的重大科研任务;(三)拥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学科带头人具有联合或组织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力量的能力;(四)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基础设施和健全的管理体制,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五)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六)依托单位能够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撑、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第六条 市科委根据科技发展需要和“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批准组建“重庆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并授牌,下达实验室建设计划。鼓

4、励和优先支持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组建的重点实验室。第七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申报和立项程序:(一)依托单位根据市科委发布的年度计划指南,填报重庆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科委申报。(二)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评审。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年度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下达建设计划。(三)市科委与依托单位签订重庆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三)。第八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采取“边建设、边开放”的工作方式,其建设期限一般为三年。第九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的验收(一)市级重点实验室完成建设任务后,由

5、市科委根据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者,继续保留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二)不能如期验收者,须在原规定完成期限前向市科委申请延期验收,并说明原因及延期验收时间。对验收未通过的重点实验室,责成依托单位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仍未通过者则终止组建,撤销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并摘牌。第三章 经费管理第十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市科委下拨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研究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专门人才和技术软件,不得用于基本设施建设。实验室添置的仪器设备按国有资产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应进入“重庆市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作网”。第十一条 市科委下拨的专项经费,应建立专门帐户,做到专款

6、专用,实行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重点实验室每年应编制年度预决算随工作报告一并报市科委备案。对无法继续实施的建设项目,市科委将撤销立项,停拨剩余经费,并对已拨经费进行清算。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建成验收后的实验室必须对社会全面开放。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委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实验室主任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四条 市

7、级重点实验室应设立由本领域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成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三年。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发展方向和任务、年度工作、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及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十六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技术交流,并应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参加研究工作。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要积极推行人事聘用制,建立竞争机制,保持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的合理比例,积极探索知识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稳定科技人才。第十八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应

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成果转让、成果管理等工作,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市级重点实验室名称。第十九条 市科委可根据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或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经常性费用(包括基本运行费)由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解决,市科委主要采取给政策、给任务的方式鼓励并引导重点实验室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一)积极鼓励和支持实验室承担各种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二)对实验室的青年学术骨干和科研团队的培养给予倾斜支持。(三)对实验室申报的国际科技合作和校市合作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确有需要更

9、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委核准。第二十二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的考评(一)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市科委将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实验室应于每年的一月底前向市科委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报表,市科委将定期组织检查。(二)市科委每两年一次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对评估优秀的实验室,市科委将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上给予适当倾斜,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者,责成其限期整改,一年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市级重点实验室的资格并摘牌。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重庆市科委。(编者注:该管理办法中的相关附件请在重庆市科委网站查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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