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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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规章(试行)第一章总就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 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及电梯日常 保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章;其次条 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 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和电梯日常保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需取得特 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 的范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保护保养单位必需取得电梯修理 的

2、资格许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保护保养,以及流 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 安装不适用于本规章;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章规定;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3 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如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名师归纳总结 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第 1 页,共 18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治理;安装、改造施工

3、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章第 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 托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 治理;修理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 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治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 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第五条 执行本规章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 布;其次章 资格许可条件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 业执照,

4、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 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仍应有满意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名师归纳总结 第八条施工单位人员的素养与数量应当满意以下条件:第 2 页,共 18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明白特种设备有关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 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二)应任命

5、 1 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 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把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 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三)应配备足够的治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治理机构,拥 有一批满意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 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工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 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第九条 应拥有满意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 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需具有 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需结合本单位情形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 理

6、要求,建立质量治理体系,制订相关的治理制度,编制质量手 册、质量治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治理体系文件;必需具 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才能,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 核、批准的治理制度;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托付给具备相应才能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 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纳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工单位的相应才能仅考核其掌握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形;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如下要求:(

7、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 1 个年度的施工业绩 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 定;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 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第三章 资格许可程序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章其次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 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托付的地

8、市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 请书);(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 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 相关资格;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 应向其“ 法人” 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 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 法人” 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评审结果 应征求分支

9、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看法;取得许 可的,其“ 法人” 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 别范畴;制造单位申请施工资格许可,可以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的,其许可条件评审应 在制造许可评审时依据本规章规定一并进行;设有分支机构的,应 当依据本条规定执行;客运索道施工资格申请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看法 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第十四条 受理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 下规定予以处理:15 个工作日内,分别依据以(一)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打算,书面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名师归纳总结 - -

10、- - - - -第 5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其次章规定条件的单位;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其次章规定条件的单位;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显现其次十九条中任意一种情形 的单位;4.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 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惩罚的单位;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 作的机构;(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打算,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看法,并通知申请单位;第十五条 评审(一)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 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

11、行许可条件评审:1.签署了受理申请看法的申请书;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准时供应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就;申请单 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 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 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1 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 2 名以上(包括 2 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

12、为 不超过 3 日;35 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治理体系建立 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情形应当具体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终止 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看法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四)评审机构依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看法,经其负责 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 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 3 种: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2.基本具备条件 基本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条件和要求,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

13、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认为最长 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3.不具备条件6 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要求对不符合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 6 个月内,对不 符合工程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 评时仍不能达到具备条件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 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 15 个工作日内,准时汇

14、总申请书、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 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假如 经复审时),报送受理机构;已经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对其另行申请许可 证进行评审的重点是人员持证、设备、质量治理体系特别是施工 2 日;方案治理等条件;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 第十六条 审查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依据本规章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打算;审查合格的,应核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依据以下规定处理:(一)评审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评审机构缘由 导致供应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在规定期限

15、内整合程序或 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二)评审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 到本规章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打算,并书面对申请 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包含安装或改造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包括托付省局受理、审查的);仅有修理资格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的许可证由省局发放,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的证书,并 须依据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方法编号;省局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 周内,将本局在本次报告前1 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

16、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治理系统,储存申请书和 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储存许可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 料;第十八条 公告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的施工范畴,由发证部门公 告;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 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 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相应专业国家级、省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 法人资格;10 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二)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 修、销售和电梯日常保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三)至少

17、配备5 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受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治理体系;(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 料;业;(七)本地区有相当数量(原就上不少于 50 家)的拟申请企其次十条 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并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把握机电类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 术规范,熟识相关的治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施工工艺流程;(

18、二)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 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有5 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受;(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才能;(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就,客观公平,实事求是,作风正 派;(五)受聘于相关的评审机构,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和电梯日常保护保养等经营性活 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隐秘;评审机构应制定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就,报总局 其次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备案;现场评审方案应当名师归纳总结 - -

19、- - - - -第 10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准时向受理机构报告,每年开展评审的工作情形应当准时总结,并 于次年 1 月底前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其次十二条 评审机构在从事评审工作时,应自觉接受申请 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并应加强对聘用评审人 员的日常治理,建立评审人员业绩档案;对玩忽职守、丢失公平、以权谋私的,视情节严峻程度赐予批判、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的处 理;处理结果应准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第五章 监督治理其次十三条 取证单位从事许可范畴内的施工时,应当严格 执行以下要求:(一)电梯的安装、改

20、造、修理,必需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 通过合同托付、同意的取得本规章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电梯制造 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属于以下情形 的,应当依据相应规定执行:1.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 单位可以挑选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或修理,并由 承担改造或修理的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 负责;2.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 位拟自行挑选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必需依据本条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

21、八款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并由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 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二)取得电梯修理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托付承担 电梯的日常保护保养,并必需执行本条其他款项要求;(三)安装或修理及电梯日常保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相应特种 设备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 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特种设 备的制造许可资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担相应施工的 单位负责保证该设备满意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四)电梯日常保护保养单位必需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 时抵达所保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准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 定为准,

22、一般不应超过 1 小时;(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工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任命其中1 名为工程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 人;(六)修理和电梯日常保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 工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 1 人;(七)应当实行有效措施,排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并严格按 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 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治理制度;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八)未经制造单位托付或同意进行改造的特种

23、设备,改造单 位必需更换该特种设备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 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许可证编号等;(九)经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后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必需 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自检;在用特种设 备,承担修理或保护保养的施工单位,也应当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 范和标准的要求,按以下期限进行自检: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的期 限为 6 个月;2.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之外的起重机械的期限为 1 年;电梯改造、重大修理、修理、日常保护保养施工类别的划分,依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附件 5)执行;其次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内,显现以下情形时取证单

24、 位应准时上报:(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 更时,应准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 案;(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假如存在时);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原许可证;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4.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许可证;证 书有效期及作业工程许可范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三)注册资金、专业技

25、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数量、质量管 理体系等本规章其次章规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准时报告 原受理机构,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其次十五条 取证单位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 时,应当依据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书,向原受理机构 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许可 证交回发证机构;提高作业等级评审工作的重点是施工业绩考核及注册资金、人 员数量等条件的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 1 日;4 年;有效期满后,拟继 其次十六条许可证有效期为 续从事相应施工的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6 个月提出换 证申请,换证申请与审查等必需依据第三章的规定进行;逾期不申 请或

26、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 格;过期的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其次十七条 施工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供应第十三条规定 的材料外,仍应供应以下资料:(一)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二)取证以来安装、改造和修理保养设备的汇总表;(三)质量事故处理情形;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4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四)原许可证复印件;其次十八条 换证评审除须依据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外,应当 注意评审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畴施工的行为;(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 况;(三)质量治理体系运转情形

27、;(四)依据基本条件和业绩要求考核施工业绩;(五)随机抽查安装、改造、修理保养现场工作质量;(六)为用户服务情形和用户反馈处理情形;(七)有无重大质量事故等;其次十九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证机构应当通过不 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取证单位的监督治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发证机构注销其许可证:(一)超越许可证许可范畴施工;(二)施工质量严峻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觉不符合本规章规定条件,并在限期(一般不超过 合格的;3 个月)整改后,检验或审查仍不(三)由其实施施工后的特种设备存在严峻事故隐患;(四)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许可证,以及向无 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供应质量证明书的;(五)由于施工质量造

28、成重大人身伤亡、设备事故的;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5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六)首次获得许可证的作业单位,取证后第 1 个年度的 施工业绩未能达到业绩要求规定的;(七)在组织施工和经营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行为,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资格的;已注销的许可证必需交回原发证机构;上述行为如已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惩罚应当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行为 第三十条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终止后的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看法;受理机构收到申诉函

29、件后,应在 20 个工 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单位;对处理结论仍有异 议时,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提请行政复议;第三十一条 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在进行评审工作中,显现 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核查情形属实,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依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评审机构或责成评审机构对相应评审 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二)评审中发生较大失误的;(三)泄露被评审单位商业隐秘的;(四)向被评审单位索要额外钱物的;(五)从事相关特种设备经营性活动的;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6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30、- - - - - - - 第三十二条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需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治理,每年至少组织1 次检查;发觉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或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时,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三条 因评审机构工作失误或错误,给申请单位造成 的缺失,由该评审机构承担;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冒用许可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 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秉 公行事,公平廉洁;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相关人员 将依据有关规定庄重查处;第六章附就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评审

31、费 用,取得许可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构交纳证书工本等 费用;第三十七条 同一单位同时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 本规章规定的许可证时,如依据规定其所申请的特种设备制 造许可证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时,就由总局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其全部申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应为 多项许可条件评审的同时实施供应便利;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7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三十八条 本规章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1.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 2.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3.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 4.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 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8 页,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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