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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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 翻译稿) 介绍.条件、 要求和益处介绍 为保障不断增长的国际贸易物流的安全, 促进贸易便利, 世界海关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标准, 并在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 标准框架) 中加以规定。标准框架在 WCO理事会年会上获得经过, 大部分成员海关表示了启动实施标准框架的意向。考虑到启动新项目的紧迫性, 理事会经过了有关规定全球供应链安全与便利框架原则的基础文件。标准框架包括经认证的经营者( AEO) 的概念, 理事会决定由WCO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AEO的相关规定。本文为WCO成员和国际贸易界提供了在全球层面实

2、施AEO项目的基本技术指南。其目的是作为各国实施AEO项目的起点, 并为有效实施WCO标准框架支柱二( 海关和商界的伙伴关系) 的相关标准提供支持。该指南将为海关和AEO双方在全球层面长期实施AEO制度提供重要标准。这些核心的国际标准将构成参与AEO项目各方所必须遵循的基准线。同时, 本文还允各国海关根据各自需求增加补充性国家标准。海关认识到国际供应链不是分散的实体, 而是由代表不同贸易行业的参与者构成的一系列特定整体。某些”供应链”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参与者长期代表某个进口商在特定国家从事重复的进口活动。在其它”供应链”中, 参与者要么常常变化, 要么只是为了单一进口交易而组合在一起。无论供

3、应链是规律性的还是暂时性的, 海关意识到自身并不拥有贸易供应链的任何一部分。全球供应链属于参与到供应链中的众多商界企业。因此, 商界企业的支持与参与是标准框架成功实施的重要基础。为了达到标准框架有关安全和便利的最终目标, 海关必须采取透明、 积极合作的态度, 进一步加强海关制度现代化建设, 不断改进和完善, 以促进国际贸易界便利。因此, 基于现有的和已纳入规划的资源, 海关应积极考虑能够协助商界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贸易的途径。国际贸易界和运输界具有相关的经验和知识, 有助于海关更好地履行在便利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商界企业应当利用这一时机, 与海关建立起新的、 适当的合作关系, 协助海关履行与安

4、全相关的职责。为了获得和保持商界企业的支持, 必须对AEO所需的要素做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 必须对获得AEO身份的条件和要求达成共识, 并应在国家层面的AEO项目中明确的列明。更重要的是, 第一步, 必须阐明参与标准框架项目所能实现的切实便利。WCO成员海关所提供的便利, 以及参与增强全球供应链安全活动所带来的便利, 是商界企业能够承担为加强现有安全措施而增加的额外成本的关键因素。清晰和切实的便利有助于激励商界企业参与AEO项目。显然, WCO成员在启动国家层面AEO项目时将面对一些挑战。可是有一件事情是必然的即现在是提出全球海关大格局的时机, 海关经过保护贯穿国际供应链的贸易流的安全,

5、在保障国家的经济和物质安全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在这一意义上, WCO成员能够以灵活的方式促进AEO项目的发展, 并更好地对国家AEO项目进行扩展和必要地修正。本文将作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基准纲要。最后, 应当承认, 实现AEO全球互认系统还需要若干时间。在这一方面, WCO成员和秘书处建议以”分阶段”渐进的方式实施标准框架, 将来实施海关系统间AEO项目的相互认可也同样如此。倘若海关和商界伙伴抓住标准框架的要素, 一旦可行便采取积极的行动实施相关规定, 那么一定会在国际供应链的安全与便利方面获得额外的效果。定义AEO: 标准框架中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的国际流通, 并被海关认定符合世界海关

6、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AEO包括生产商、 进口商、 出口商、 报关行、 承运商、 理货人、 中间商、 港口、 机场、 货站经营者、 综合经营者、 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装载或运输工具: 包括海运集装箱、 空运货柜、 载重拖车或铁路货车。第三方审核: 任何方式的外部实体( 非海关) , 被雇佣协助海关当局完成有关安全的风险评估以及相关审核程序。海关当局对AEO身份的认证以及给予其相适用的便利水平的权利不应委托给第三方。认证: 在AEO项目中, 基于构建的一整套方法对AEO身份进行认可, 包括对申请者递交的各种文件进行评估、 对厂房及资产情况和安全制度进行检查等, 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标准框

7、架核心标准。分阶段实施: 根据各自的能力以及实现AEO身份的目标, 各海关循序渐进地实施标准框架及本文规定的AEO制度。审核: 海关和/或海关指定的协助开展实际审核工作的第三方, 为评估企业是否符合供应链AEO身份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程序。这些措施和程序应为全面、 透明的。AEO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海关实施要求标准框架承认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复杂性, 对应用和实施基于风险分析的安全措施予以认可。因此, 标准框架允许基于AEO的商业模式, 制定具有灵活性和个性化的安全计划。以下将讨论某些经海关确认的最佳安全标准和做法。若想获得AEO身份, 商界企业应在风险评估和AEO运营模式的基础上, 将这些标准、 做

8、法和程序融入到日常经营行为中。同时, 对海关当局和商界双方均提出了实施要求, 分别归在相应的子标题下。海关不应在国际贸易安全和便利方面设立不同的要求, 增加国际贸易界的负担。而是应由WCO制定一套统一的国际海关标准, 该标准与其它公认的政府间的安全要求不重复, 不抵触。下列由海关确定的保障安全的最佳做法和要求, 部分或者全部符合其它政府间组织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安全要求和标准, 只要是相同或可比的。A. 遵守海关法规的证明当企业申请AEO身份时, 海关应充分考虑其遵守法规情况的历史记录。要求: AEO: a.在国家层面AEO项目规定的时间段内, 申请企业无

9、违反海关法规和犯罪情事, 否则不能获得AEO身份; b.如申请企业成立时间不足a中所规定时间的, 将基于其所有可获得的记录和信息进行鉴定; c. 或者,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应在a中所规定同一时期内, 具有良好的海关守法记录。B具有符合要求的贸易记录管理系统AEO应及时维护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数据, 并确保数据是准确、 完整、 有效的。维护有效的贸易记录是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基本要素。要求: AEO: a. 应当对货物进出口活动记录系统进行维护, 以使海关能够实施任何必要的稽查; b.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向海关提供所有必要的贸易记录; c.应当具备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内部记录和控制机

10、制; d.应当适当维护并保证任何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认证、 代理权和许可的有效性; e.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妥善保存近期生产记录档案供海关核查; f.应当充分应用信息安全技术措施, 以防止未经授权者的侵入。C.财务偿付能力AEO的财务偿付能力是其在维持和改进供应链安全能力方面的一项重要指标。要求: AEO: 具有良好而稳定的财务状况, 以能够在相应的各项商业经营活动中承担相关义务。D.磋商、 合作和交流在所有层面国际、 国内、 地方的, 海关、 其它主管机构和AEO应定期对涉及共同利益的事务进行磋商, 包括供应链安全与便利措施。磋商方式应为非强制性的行为。磋商结果应当有助于促进海关风险管

11、理战略的发展和维护。要求: AEO: a. 应提供能清楚识别和随时可联络到的当地联络点或联络法人, 以便在确定发生任何与海关守法和影响海关执法相关情事时, 能够迅速予以协调处理( 货物预订, 货物跟踪, 人员信息等) ; b. 应个别的或适当地经过行业协会, 与海关进行公开、 持续的信息交换, 有关执法敏感性的、 法规或其它惯例规定的不能发布的信息除外; c. 经过在国家AEO项目中规定的特别机制, 对任何异常或可疑货物单证以及异常装船信息请求, 应向相应海关通报; d. 经过在国家AEO项目中规定的特别机制, 及时将发现的非法、 可疑或无法解释清楚的货物通知海关或其它管理机构, 并适当对上述

12、货物实施保护。海关: a.在与AEO或其代理人磋商后, 海关应建立如发生质询或涉嫌海关违规情事后的处理程序; b.应当在适当时机及可行的情况下, 在国家和本地层面致力于与国际供应链各方的常规磋商, 以讨论共同关心的事务, 包括涉及企业场所和货物安全的海关规定、 程序和要求; c. 如AEO提出请求, 则应对其执行与国际供应链相关的安全事务的情况做出专门反馈; d.应向AEO或其代理提供相应的海关官员的电话联系方式。E.教育、 培训和提高认知海关和AEO应当建立对人员进行安全政策教育和培训的机制, 以识别违反安全政策的行为,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应对在安全方面的失误。要求: AEO: a. 应基于其

13、商业模式, 尽力对其雇员及其贸易伙伴, 进行国际贸易供应链中涉及货物流通相关风险的教育; b. 应对所有与相关贸易链相关的人员, 如安全人员、 货物处理人员、 货物单证制作人员以及在AEO控制范围内的货物装运、 收货区域的雇员, 提供必要的识别潜在可疑货物的教育材料、 专家指导和培训; c.应对教育的方式、 提供的指导和开展的培训进行适当地记录, 以便为类似项目提供文件资料; d.应使雇员了解AEO设置的有关可疑情况识别和报告的程序制度; e.应实施特别的培训, 以帮助雇员提高保持货物完整、 识别内部潜在的安全威胁以及采取保护控制措施的能力; f.如有需要或可行, 应让海关熟悉相关内部信息、

14、安全系统和程序, 并提供适当培训以帮助海关获得在AEO控制的货站、 运输工具和商业运作等方面的调查方法。海关: a.应与AEO合作, 采取措施对海关关员进行国际贸易供应链中涉及货物流通相关风险的教育; b.应为所有从事与安全相关业务的海关关员提供关于识别潜在可疑货物的培训材料和专家指导; c.应当将海关管理程序中识别和处理可疑事件的指定联系人通知AEO; d.应实施特别的培训, 以帮助海关关员提高保持货物完整、 识别对于安全潜在威胁和采取保护控制措施的能力; e.如有需要或可行, 应让AEO熟悉相关的海关信息和程序, 以帮助海关进行适当的培训和研究; f. 如有需要或可行, 帮助AEO发展和实

15、施自愿的公司指南、 安全标准、 最佳作法、 培训、 认证方案和有关材料的行动计划, 以适当提高安全意识并采取措施将安全方面的风险减少到最小; g. 如有需要或可行, 应为AEO所有相关安全、 货物处理和货物单证制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识别潜在可疑货物的培训材料和专家指导, 此类材料和指导应包括对WCO风险管理指南文件中所规定的风险要素的认知; h. 如有需要或可行, 应帮助AEO从海关的角度识别潜在的安全威胁。F.信息交换、 准入和保密作为保护信息安全总体战略的一部分, 海关和必须制定并加强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以保证信息不被用于非法用途以及避免非授权的修改。要求: AEO和海关: a.将保证商业和

16、安全敏感数据的保密性, 提供的信息应仅用于所提供之用途; b. 依据相关数据保密法规, 致力于及时、 完全地实施所有相关各方间有关货物放行信息的电子数据交换, 不应继续依赖单证和手工签名; c. 执行国际标准规定的相关电子数据格式、 提交期限和数据内容; 由于安全原因所必须的数据元, 应与AEO现有的商业运行模式要求和限制相一致, 而且所要求的与安全相关的数据元不能超过标准框架的规定; d. 海关与应合作, 实现货物电子信息的提前申报, 以进行风险评估。AEO: a. AEO进口商, 应采取相应的制度确保货物通关信息清楚、 完整和准确, 并避免信息的错位、 缺失和错误信息的录入。同样, AEO

17、承运人要采取相应的制度确保舱单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准确地反映发货人及其代理所提供的信息, 并及时向海关申报。b应具备书面的信息安全政策、 程序和相关制度, 如防火墙、 密码等, 以保护AEO的电子系统不发生非授权侵入情事; c. 建立防止信息丢失的制度和备份系统。海关: a.在适当的情况下, 海关应让AEO的相关人员了解海关电子信息系统的要求, 并建立最后一刻发货和信息修正的特殊报告系统; b.应尽可能地推动政府采用单一窗口制度和程序, 以使国际供应链参与者将所有相关运输和货物信息只向某一指定政府机构一次性申报, 针对所有官方监管和放行, 仅向指定指定政府机构一次性申报, 也意味着发布一次性的放行

18、指令; c尽可能不再要求在电子申报后, 额外提供纸质单据和手工签名, 或用纸制单据和手工签名代替电子申报。没有条件接受电子数据申报的海关, 可接受申报的”数字单据”, 即根据电子数据某一标准格式, 如而制作的文件, 从而代替原始纸质单据; d. 海关应始终掌握对所有申报的电子数据的维护控制和管辖权, 制定有效的数据保存制度和销毁制度, 并建立安全制度和备份系统, 以免数据丢失或被非法侵入。G.货物安全货物安全包括防止未经授权获取或处理货物的措施, 以及防止未经授权获取内容。货物安全措施包括防止未授权人员接近或处理货物和限制非法进出, 例如使用封志或集装箱安全进出监控措施。海关和AEO应建立或支

19、持保障货物安全以及较高级别的进入控制措施, 制定保障货物安全的日常制度。要求: AEO: a. WCO制定的与安全相关的各种指南包含了保障供应链各环节货物安全的具体措施, 企业可参考上述指南制定安全政策手册或其它切实可行的指南; b.有施加封志责任的及其供应链中的贸易伙伴, 应经过制定书面制度而保证适时施加封志并保持运输工具的完整; c. 确保及其贸易伙伴施加的封志符合或超过现有的标准; d. 确保将如何对已装货的集装箱施加封志和检查形成书面制度并执行规定, 包括发现损坏的封志和集装箱后如何向海关及外国相关机构报告的程序; e. 考虑安全因素, 应有专人负责集装箱封志的发放和确保其安全、 合法

20、使用; f.应建立检查运输工具结构的制度, 包括对其”门锁”装置的可靠性进行检查。七点运输工具检查程序包括: l 正面l 左侧l 右侧l 地面l 顶层l 内/外门l 外部/底盘g. 经过在国家项目中规定特殊机制, 定期对安全和控制制度进行测评, 以防止非授权人员轻易接近货物, 对货物进行不正当的操作、 移动或装卸; h.应将货物和运输工具存放在安全监管区域内, 并建立相应报告制度, 以便在发现未经许可进入货物和运输工具存储区情形时及时向负责的执法官员报告; i.在现有商业运作程序允许的情况下, 应核实在收货和发货的承运人的身份, 如无授权, 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快取得相关授权; j. 如可行, 应

21、对实货与其单据或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以便在向海关申报时单货相符; k. 制定在货物储存场所理货和管理的制度; l. 制定在货物移出储存场所时全面监控货物的管理制度; m. 制定管理、 保护、 监控货物运输过程以及货物移入和移出装运工具过程的制度。海关: a. 能够在国家层面制度中进行规定, 在适当并合法的情况下, 如海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径行查验货物时, 应邀请AEO的一名代表见证实物查验或为查验而移动货物的整个过程。无论AEO以何种原因不能到场的, 海关在径行查验后应马上通知有责任保护货物安全的AEO, 以防止发生索赔责任。H运输工具安全如其它国内和国际规章未能予以规定, 海关和必须共同制定监管

22、制度以确保运输工具被有效维护和保护。要求: AEO: a. 在其权力和职责范围内, 应确保所有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在其供应链中得到有效的保护;b. 在其权力和职责范围内, 应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保护运输工具安全, 并于运输工具返回后进行安全检查;c. 在其权力和职责范围内, 应确保运输工具操作人受过专业培训, 以保护运输工具和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d. 可在国内项目中予以详细规定, 要求运输工具操作人对出现的真实或可疑事故进行报告, 以便AEO和海关安全部门人员进行深入调查, 并将报告记录在案, 以便海关查考; e.应定期对运输工具上可能藏匿非法货物的区域进行查验, 保护运输工具内外舱和夹

23、层的安全。应对所查验的区域做出记录, 并保留相关查验记录; f. 向海关或其它机关报告一切有嫌疑的、 异常的以及确实侵害运输工具安全的行为和事件。海关: a. 在适当和合法的情况下, 基于海关观点和经验, 指导运输工具的操作人员可能隐藏非法货物的部位。b.对企业报告的任何可疑、 异常和确实侵害运输工具安全的行为和事件开展调查。I.经营场所安全在充分考虑意见及其遵守其它强制性国际标准的前提下, 海关应根据海关安全管理要求, 制定安全保障协议, 要求企业保护建筑物安全, 并对其内外部及周边的安全环境进行监控和管理。要求: AEO: a. 根据企业经营模式和风险分析, 应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建筑物安全,

24、 并对建筑物内外部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控、 管理, 实施准入管理, 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近企业设施、 运输工具、 装载码头和货物堆场, 以保证其负责的供应链环节的安全。如果无法实施准入管理, 应增强其它安全方面的防范措施。货站安全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筑物应当由能抵抗非法入侵的材料建造而成。应当经过定期的检测和维修维护结构的完整。所有的内外门窗、 围栏必须安装锁或安装进出监控设施加以保护。管理或保安人员必须严格控制锁具和钥匙的发放。包括以下区域的设施内外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出入口、 货物处理和存储区域、 围栏和停车区。在车辆和人员进出口必须有人值守, 进行监控或采取其它措施防止非法进入。应当确保

25、需要进入限制区域的车辆应在专门地点停放, 并能够记录车牌号码, 以便海关查询; 仅经识别和经授权的人员、 车辆和货物才能获准接近设备。适当的外围设备和周边隔离设施。单据或货物的存储区域应设限进入, 并有足够措施阻止非授权或未识别人员的进入。应装备适当的电子安全系统, 包括盗窃警报和进出控制系统。受限区域应能清楚地识别。b. 根据需要或请求, 向海关提供查询用于保证场站安全的监控系统的途径。海关: a. 除了法律规定的对特定位置和信息的调查途径外, 应与建立伙伴关系, 以便能够在执法时进入其安全监控系统和信息系统; b.由于特殊的商业模式致使不能够实施某些特定安全要求时, 可允许实施具有相同安全

26、效果的其它安全措施。J.人员安全海关和AEO应基于各自授权和能力, 对拟录用的雇员进行合法的背景审查。另外, 应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近设备、 运输工具、 装载码头、 货物堆场, 以保证所负责的供应链环节的安全。要求: AEO: a. 应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 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核实新聘用人员没有涉及安全犯罪、 违反海关法行为和其它犯罪行为; b.应定期考察安全敏感岗位人员的背景; c.应制定雇员身份识别制度, 要求所有雇员随身携带公司发放的身份证明, 用以唯一识别单个雇员和机构; d.应制定识别、 记录和处理未经授权或未经确认人员的制度, 如: 在所有入口应要求来访者或货主提供带照片的

27、身份证明和签字登记; e.应制定相应制度, 对中止雇佣关系的人员, 迅速解除其身份证明以及进入经营场所和信息系统的权限。海关: a.应制定人员身份识别制度, 要求所有海关关员随身携带身份证明, 用以唯一识别单个关员及其所代表的部门; b.作为必要条件, 应保证实施准入管理的操作人员能够独立地验核海关关员出示的身份证明; c. 应制定相应制度, 对中止雇佣关系的关员、 人员, 迅速解除其身份证明以及进入经营场所和信息系统的权限。d.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 应征求AEO的同意, 以便能够查询特定人员的信息, 如转包商、 超时使用AEO设备的人员等。K.商业伙伴安全海关可在国家补充标准中加以规定,

28、要求AEO经过与贸易伙伴约定自愿增加安全措施, 而支持全球供应链的安全。要求: AEO: a. 如有必要, 当与贸易伙伴进行合约谈判时, 应鼓励其合约方评估和增强供应链安全, 将其纳入商业运作模式实践中, 并在合约中予以说明。另外, AEO应保留相关文件, 用以证明为其贸易伙伴满足相关要求而做的努力, 供海关核查相关信息。b. 在履行合约关系之前, AEO应对相关合约方的商业信息进行审核。L. 危机管理和灾难防御制度为将灾难和恐怖事件的影响最小化, 危机管理和灾难防御制度应包括提前规划、 制定在特别情况下运作的程序。要求: AEO和海关: a. 应与相应机构协作, 在可取或必要情况下, 制定在

29、紧急安全情况下和用于灾难或恐怖事件防御的应急计划。b.应包括定期进行人员培训和测试应急计划。M. 衡量、 分析和改进制度AEO和海关应制定计划并实施监督、 测量、 分析和改进程序, 以便: l 评估项目与指南的一致性; l 确保安全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l 为加强供应链安全, 识别可改进安全管理系统的潜在领域。要求: AEO: a. 应在国家级AEO项目中进行明确, AEO应定期对其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并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上述风险; b.应定期对其安全管理系统进行自我评估; c.应将自我评估制度和有关责任方形成书面文件; d.检查评估结果应包括从指定方得到反馈意见和有关改进今后

30、工作计划的建议, 以确保今后一段时期内安全管理系统的持续稳定。AEO的便利标准框架以四个核心元素为前提, 其中第四个核心元素是: 成员海关要向满足供应链安全的最低标准并采纳最佳做法的商界提供相应的便利( 标准框架第1.3节) 。另外, 第3.3节提供了一些详细示例供参考。最后, 经过达到贸易便利和贸易安全之间的平衡, 实现有效实施标准框架的最佳状态。为AEO提供切实的便利是实现平衡的一种方式。由于国家立法的限制, 任何有关海关监管的便利必须由各成员海关单独提出, 并进行必要的详细说明。标准框架支柱2, 标准3规定了相关便利必须切实可行, 并以文件记载。便利措施应超过非AEO的常规监管程序, 同

31、时, 不会导致丧失适用现有常规程序。标准框架的最终目标是实施WCO国际核心标准。这些标准可根据各国实际要求进行补充。标准框架参与者分阶段引入AEO项目时, 应努力保持便利措施与相关要求同步。在实施期间允许便利措施逐步发展十分重要。为成员提供能力建设应着重于提供便利措施的能力, 如对低风险货物简化程序, 增加全球贸易供应链的安全。便利措施应是有意义的、 可测量和可报告的。本节将所包含的便利措施示例划分为几类, 供各海关参考。这些便利措施并不是强制规定, 所有海关必须提供, 而是有待于特定海关予以考虑、 提供和认可。便利措施示例来源于几个方面, 包括世界海关组织研究、 公约、 某些成员海关运作的项

32、目, 欧盟法规以及商界信息等。A. 加速货物放行、 降低运输和存储成本的措施: 1.减少有关货物放行的数据; 2.加速处理、 放行货物; 3.最少数量的货物安全查验; 4.当有必要进行查验时, 优先使用非侵入式检查技术; 5.对资质良好的AEO减少一定费用; 6.当切实需要, 并经证实后, 海关办公场所对其持续开放。B. 为AEO参与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1.经AEO参与者同意, 可将其名称和联络信息告知其它AEO; 2.已经实施SAFE的国家名单; 3.经认可的安全标准和最佳做法目录。C.在贸易中断或提高贸易安全威胁等级期间的相关特别措施1. 在威胁等级提高期间, 海关予以优先处理; 2.在发生

33、要求关闭口岸或边境的突发事件后, 重新开放口岸或边境时, 予以优先处理; 3.在发生突发事件后, 可优先出口到受影响国家。D. 在海关实施新的货物监管模式时予以优先考虑1.基于帐户的报关程序, 而不是逐票申报; 2. 简化结关后的相关手续; 3. 适用自我内部审计, 减少稽查程序; 4. 加速处理结关后质询事件; 5. 在海关估定规定的违约偿金时予以适当减免, 以及减轻对违规行为( 非犯罪, 且瞒骗行为除外) 的行政处罚; 6.增加进出口货物的无纸通关程序; 7. 对海关法规咨询优先反馈; 8.适用海关远程通关程序; 9.如发生违规行为( 非犯罪, 且瞒骗行为除外) , 在海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34、之前, 可申请采取纠正措施; 10. 无需支付滞纳金, 除非产生了利息。第二部分 AEO的审核和认证介绍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包含有关审核和认证制度的要求。标准框架支柱2( 海关和商界的伙伴关系) , 标准3规定: ”海关应和商界代表一起设计一套审核程序或资质鉴定( 认证) 制度, 使商界企业经过获取AEO身份而得到激励。”由于设计这些制度的职责取决于各WCO成员同意实施标准框架, 本文中有关审核和认证规定的目的就是为WCO成员提供指导和实施方向。海关设计并实施的审核和认证制度应与标准框架及其附件里规定的标准相一致, 并充分考虑现有的国家层面海关-商界供应链安全管理项目中的最佳做法。认证

35、制度还应重点考虑AEO守法水平的不同层级。本文中的”条件、 要求和便利”部分规定了相关核心标准。实施程序还应包括基于激励机制的便利措施, 并考虑企业在国际贸易供应链中从事不同活动/承担不同职责所对应的不同风险级别。本文此部分内容分为讨论性文本和特定要求。本文附件为有关AEO申请程序的可行框架草案。申请及认证AEO应向本国海关提交申请, 海关依据标准框架中规定的保障供应链安全标准, 对其进行认证。AEO必须将这些安全标准与自身经营实践和制度相结合。企业应建立自我评估机制, 以管理和监督其商业活动遵守相关标准的情况。为有效地实施自我评估, AEO应在管理层指定专人负责国家AEO项目中所有供应链安全

36、方面的措施。此人还应负责与海关在AEO资格鉴定以及标准维护方面进行沟通。经审核完全符合AEO条件及要求的企业将获得海关的认证。有关建立和维护AEO身份的相关制度和机制, 本文进行总体介绍, 供参考。申请企业必须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达到本文”条件、 要求和便利”部分所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根据企业在供应链中的特定角色以及所从事的贸易本身的特点, 上述规定期限能够有所区别。AEO的认证将保持有效, 如发生实质性违反认证条款和条件规定的情况, 则认证将被暂停、 撤回或撤销。国家AEO项目中必须包含申诉渠道, 企业可对海关的不准于、 暂停、 撤回或撤销AEO身份等相关决定进行申诉。企业执行标准框架中的所

37、有标准和程序必须是自愿的, 海关不能强制企业加入AEO项目。在国家AEO项目中, 应规定海关回复企业申请的合理期限。AEO项目中还应针对集团公司旗下的某一公司单独申请AEO身份的情况进行规定。审核程序标准框架所包含的安全体系和海关实施资质鉴定的最佳做法, 要求由海关来完成审核程序。经资质鉴定合格的申请企业, 最终将由海关进行AEO身份的认证, 并由海关决定对AEO身份认证的暂停和撤回。鉴于上述情况, 也可委派由第三方来实施审核程序, 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标准框架中规定的有关安全标准和最佳做法进行评估。第三方应在认证制度、 供应链安全标准知识等领域具有一定经验, 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商业运作模式有充分

38、而准确的认识, 并具备充分的资源保障及时实施审核程序。在单个国家AEO项目中, 使用第三方审核不应限制海关间AEO认证的相互认可。AEO可选择由海关直接进行审核。海关不应设置其它保障贸易安全和便利的标准和要求, 而增加国际贸易界的负担。海关或委派的第三方应确保负责审核程序的专人是受过培训且合格的。在审核程序中以及在认证范围内所涉及的信息, 仅限于在海关、 委派的第三方以及相应AEO个体之间使用, 应对信息保密并只能用于特定的认证用途。海关和AEO应进行协调, 将反馈及逐步改进机制纳入审核和认证程序。监督程序应包括基于风险分析的稽查, 如果可行, 还可由海关或委派的第三方适当进行随机的实地抽查。

39、AEO应对国家AEO项目中所规定的AEO实施安全体系相关必要文件进行维护, 以供检查。评估与维护海关与AEO应开展定期交流与联合评估以保持AEO守法水平, 并在可行的情况下, 识别可提高安全水平的方法措施。定期评估将有助于AEO尽快改进其有关安全机制, 并为海关提供了维护AEO相关标准运作的机制。作为认证体系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定期交流并推动审核程序, 海关可在国家AEO项目中规定相关标准, 要求AEO定期完成报告, 提供本文”条件、 要求和便利”部分所规定的有关安全信息。为了确保AEO认证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海关定期举办研讨会讨论国家AEO项目的进展情况、 找出普遍问题并交流最佳做法是非

40、常有益的。未来发展AEO认证制度的标准化为发展AEO身份国际相互认可制度( 双边、 次区域、 区域、 以及未来全球范围内等多层次) 提供了稳固的平台。在这个制度中: 由一国海关认可的认证制度在另一成员国同样适用。这将为AEO在各成员国间提供相同的便利, 对于实施AEO标准的所有成员国国家, 也将提高其贸易活动的可预见性, 提高贸易效率。附件申请程序概要( 国际贸易供应链中与货物处理相关的企业) 1.申请企业和海关应确认本项目为自愿性项目, 并同意实施标准框架所规定的与AEO职责相关的核心要求; 2.基于自身商业模式和风险分析, 申请企业必须实施本文”条件、 要求和便利”部分规定的体系、 机制、

41、 条件和要求; 3.申请企业应与海关合作, 实现电子信息的提前申报, 以供风险评估; 4.在审核企业有关AEO身份申请时, 海关将考虑下列质量标准: l 在海关及其它相关执法部门的守法记录l 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情况l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成立公司的证明文件l 证明经营场所永久性的相关报告l 现有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文件l 企业高层人员无犯罪记录l 企业具备对员工、 经营场所、 设备及其它资产良好控制制度的有关证明文件5.海关必须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 评估其是否完全符合标准框架规定的有关AEO身份条件和要求, 才能实施认证。海关可指定第三方实施审核程序, 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标准框架中规定的有关安全

42、标准和最佳做法进行评估。不论使用何种方式, 有关认证和审核的决定均属于海关权利范围。如切实可行, 海关和指定的第三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核。6. 在审核程序中以及在认证范围内所涉及的信息, 仅限于在海关、 委派的第三方以及相应AEO个体之间使用, 应对信息保密并只能用于特定的认证用途。7. 经审核符合AEO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企业, 海关应适时给予AEO身份认证。8. 审核程序应由海关授权并指定的专人负责实施, 或由指定的第三方代表负责实施, 并应基于国际公认的审计和检查原则进行审核。9.根据海关相关法规的规定, 申请企业应妥善在国际贸易供应链中的贸易记录, 以供海关审核及定期稽查。10.海关将经

43、过定期评估、 海关联络员的定期交流以及随机实地核查等方式来验证认证体系和制度的完整性。11.AEO的认证将保持有效, 如发生实质性违反认证条件的情况, 认证将被撤销、 撤回或暂停。以下为认证被撤销、 撤回或暂停的示例: -申请企业不能遵守认证的条件和规定; -企业的管理者不能依法管理和开展经营活动, 或正处于审理、 未结案的法律程序中, 致使海关无法直接管理; -如企业不能为海关当局提供本文”条件、 要求和便利”部分规定的有关文件及/或关于人员、 经营场所、 设备及其它资产的信息。11. 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认证审核和监督制度作出调整, 特别是在申请企业所从事的贸易行业风险级别变化以及履行能力

44、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然而, 任何调整都应事先征求AEO意见, 并为AEO提供机会对海关所提出的调整原因进行评估和评论。相互认可标准框架决议呼吁已向WCO通报实施标准框架意向的WCO成员、 海关和商界, 一旦切实可行, 便应在WCO成员、 海关和商界之间实施相互认可。进一步呼吁海关之间相互协作, 构建有关AEO审核和认证的相互认可制度、 海关监管结果相互认可制度以及其它有必要取消和减少的多余的、 重复性审核和认证。相互认可是一个国际性的概念, 指某个行动、 决定或某个认证过程为一方海关所认可的同时, 另一方海关也给予相同的认可。AEO认证制度的标准化为发展AEO身份国际相互认可制度( 双边、 次区

45、域、 区域、 以及未来全球范围内等多层次) 提供了稳固的平台。为使相互认可制度的正常运作, 必须做到: 1. 有协定的共同标准, 包括制定对海关和AEO足够健全的切实可行的规定; 2.统一实施标准, 以使一方海关可信任对方海关所做出的认证结果; 3. 如果资质鉴定程序由经海关授权的指定机构来完成, 则该机构应具有协定的运作机制及标准; 4. 进行立法以确保相互认可制度的实施。在标准框架中, 有三处涉及到相互认可: 1. 支柱二, 标注条款3认证海关应就AEO身份的相互认可达成一致。2. 支柱一, 标准条款6提前电子信息经营者应该也能够从数字证书的相互认可中获益, 应允许经营者把所有的电子信息传

46、输至已协议认可该证书的海关。3. 标准条款7, 支柱一布控和交流海关应进行联合布控和筛选, 布控采用标准化的做法和可兼容的交流( 通信) 与/或信息交换机制, 这些要素将有助于建立相互承认监管结果制度。相互认可能够成为一种避免重复安全监管的方式, 并可在很大程度上便利贸易以及监管国际供应链中流动的货物。AEO文件的本部分内容为建立相互认可制度提供参考。AEO的相互认可在本文的”条件、 要求和便利”和”审核和认证”部分, 提供了有关标准框架下相互认可的具体概念。申请模式和认证形式也在附件和”审核和认证”部分进行阐述。这些文件已经为今后国际性相互认可制度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必须明确的是, 实现

47、AEO身份的全球相互认可制度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 正如WCO成员和秘书处所倡议的, 标准框架的实施应采取”分阶段”渐进的方式, 对今后实施海关间伙伴关系项目管理制度的国际互认也是如此。双边、 次区域或区域倡议正成为逐步实现全球性制度的有用基石。监管的相互认可这是一个对海关具有挑战性的领域。虽然在行政互助和海关违法方面的信息共享已经有了较长的历史, 但标准框架所要求的, 更大范围、 更常规地进行信息和监管结果的共享相对来说还是一个新鲜事务。在标准框架中, 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的要素涉及海关监管活动方方面面, 如WCO全球信息情报战略, WCO标准化风险评估, WCO通用高风险指标文件和WCO风险指标海关关员指南。另外, 约翰内斯堡公约和双边互助协议范本中也包含了联合筛选的规定。建议在高级战略小组的指导和领导之下, 组成一个专家小组, 可行时在一定时间内对监管相互认可可能包括的所有海关监管活动进行研究。专家小组应向高级战略小组提供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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