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1)1719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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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 令中国保险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第23号现公布企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管理试行行办法,自自20004年55月1日日起施行行。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劳劳动和社社会保障障部部长长 郑斯林林 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主席席 刘明康康 中国证券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主席 尚福林林 中国保险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主席 吴定富富 二四年年二月二二十三日日 企业年金基基金管理理试行办办法第一章总则则 第一条为维维护企业业年金各各方当事事人的合合法权益益,规范范企业年年金基金金管理,根根据劳动动法、信信托

2、法、合合同法、证证券投资资基金法法等法律律和国务务院有关关规定,制制定本办办法。 第二条企业业年金基基金的受受托管理理、账户户管理、托托管以及及投资管管理适用用本办法法。 本办法所称称企业年年金基金金,是指指根据依依法制定定的企业业年金计计划筹集集的资金金及其投投资运营营收益形形成的企企业补充充养老保保险基金金。 第三条设立立企业年年金的企企业及其其职工作作为委托托人与企企业年金金理事会会或法人人受托机机构(以以下简称称受托人人),受受托人与与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账户管管理机构构(以下下简称账账户管理理人)、企企业年金金基金托托管机构构(以下下简称托托管人)和和企业年年金基金金投资管管理机构构(以

3、下下简称投投资管理理人),按按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建立立书面合合同关系系。 书面合同应应当报劳劳动保障障行政部部门备案案。 第四条企业业年金基基金必须须存入企企业年金金专户。企企业年金金基金财财产独立立于委托托人、受受托人、账账户管理理人、托托管人、投投资管理理人和其其他为企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管理提供供服务的的自然人人、法人人或其他他组织的的固有财财产及其其管理的的其他财财产。 企业年金基基金财产产的管理理、运用用或其他他情形取取得的财财产和收收益,应应当归入入基金财财产。 第五条委托托人、受受托人、账账户管理理人、托托管人、投投资管理理人和其其他为企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管理提供供服务的的自然人人、法

4、人人或其他他组织,因因依法解解散、被被依法撤撤销或被被依法宣宣告破产产等原因因进行终终止清算算的,企企业年金金基金财财产不属属于其清清算财产产。 第六条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财产产的债权权,不得得与委托托人、受受托人、账账户管理理人、托托管人、投投资管理理人和其其他为企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管理提供供服务的的自然人人、法人人或其他他组织固固有财产产的债务务相抵消消。不同同企业的的企业年年金基金金的债权权债务,不不得相互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因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财产本本身承担担的债务务,不得得对基金金财产强强制执行行。 第八条受托托人、账账户管理理人、托托管人、投投资管理理人和其其他为企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管理提供

5、供服务的的自然人人、法人人或其他他组织必必须恪尽尽职守,履履行诚实实、信用用、谨慎慎、勤勉勉的义务务。 第九条劳动动保障部部负责制制定企业业年金基基金管理理的有关关政策。劳劳动保障障行政部部门对企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管理进行行监管。 第二章受托托人 第十条本办办法所称称受托人人,是指指受托管管理企业业年金基基金的企企业年金金理事会会或符合合国家规规定的养养老金管管理公司司等法人人受托机机构(以以下简称称法人受受托机构构)。 第十一条企企业年金金理事会会由企业业代表和和职工代代表等人人员组成成,依法法管理本本企业的的企业年年金事务务,不得得从事任任何形式式的营业业性活动动。 企业年金理理事会理理事应

6、当当诚实守守信、无无重大违违法记录录,并不不得以任任何形式式收取费费用。 第十二条法法人受托托机构应应当具备备下列条条件: (一) 经经国家金金融监管管部门批批准,在在中国境境内注册册; (二) 注注册资本本不少于于1亿元元人民币币,且在在任何时时候都维维持不少少于15亿元元人民币币的净资资产; (三) 具具有完善善的法人人治理结结构; (四) 取取得企业业年金基基金从业业资格的的专职人人员达到到规定人人数; (五) 具具有符合合要求的的营业场场所、安安全防范范设施和和与企业业年金基基金受托托管理业业务有关关的其他他设施; (六) 具具有完善善的内部部稽核监监控制度度和风险险控制制制度; (七

7、) 近近3年没没有重大大违法违违规行为为; (八) 国国家规定定的其他他条件。 第十三条受受托人应应当履行行下列职职责: (一) 选选择、监监督、更更换账户户管理人人、托管管人、投投资管理理人以及及中介服服务机构构; (二) 制制定企业业年金基基金投资资策略; (三)编制制企业年年金基金金管理和和财务会会计报告告; (四)根据据合同对对企业年年金基金金管理进进行监督督; (五)根据据合同收收取企业业和职工工缴费,并并向受益益人支付付企业年年金待遇遇; (六) 接接受委托托人、受受益人查查询,定定期向委委托人、受受益人和和有关监监管部门门提供企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管理报告告。发生生重大事事件时,及及

8、时向委委托人、受受益人和和有关监监管部门门报告; (七)按照照国家规规定保存存与企业业年金基基金管理理有关的的记录至至少155年; (八)国家家规定和和合同约约定的其其他职责责。 第十四条本本办法所所称受益益人,是是指参加加企业年年金计划划并享有有受益权权的企业业职工。 第十五条法法人受托托机构具具备账户户管理或或投资管管理业务务资格,可可以兼任任账户管管理人或或投资管管理人,但但应当保保证各项项管理之之间的独独立性。 第十六条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法法人受托托机构职职责终止止: (一)违反反与委托托人合同同约定的的; (二)利用用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财产为为其谋取取利益,或或为他人人谋取不不正

9、当利利益的; (三)依法法解散、被被依法撤撤销、被被依法宣宣告破产产或被依依法接管管的; (四)被依依法取消消企业年年金基金金受托管管理业务务资格的的; (五)委托托人有证证据认为为更换受受托人符符合受益益人利益益的; (六)有关关监管部部门有充充分理由由和依据据认为更更换受托托人符合合受益人人利益的的; (七)国家家规定和和合同约约定的其其他情形形。 企业年金理理事会有有前款规规定情形形之一的的,应当当按国家家规定重重新组成成。 第十七条受受托人职职责终止止的,委委托人应应当在330日内内委任新新的受托托人。 受托人职责责终止的的,应当当妥善保保管企业业年金基基金受托托管理资资料,及及时办理

10、理受托管管理业务务移交手手续,新新受托人人应当及及时接收收。 第十八条受受托人职职责终止止的,应应当按照照规定聘聘请会计计师事务务所对受受托管理理进行审审计,将将审计结结果报委委托人并并报有关关监管部部门备案案。 第三章账户户管理人人 第十九条本本办法所所称账户户管理人人,是指指受托人人委托管管理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账户户的专业业机构。 第二十条账账户管理理人应当当具备下下列条件件: (一) 经经国家有有关部门门批准,在在中国境境内注册册的独立立法人; (二) 注注册资本本不少于于50000万元元人民币币; (三) 具具有完善善的法人人治理结结构; (四) 取取得企业业年金基基金从业业资格的的专职

11、人人员达到到规定人人数; (五) 具具有相应应的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账户户信息管管理系统统; (六) 具具有符合合要求的的营业场场所、安安全防范范设施和和与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账户户管理业业务有关关的其他他设施; (七) 具具有完善善的内部部稽核监监控制度度和风险险控制制制度; (八) 国国家规定定的其他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条账户管管理人应应当履行行下列职职责: (一) 建建立企业业年金基基金企业业账户和和个人账账户; (二) 记记录企业业、职工工缴费以以及企业业年金基基金投资资收益; (三) 及及时与托托管人核核对缴费费数据以以及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账户户财产变变化状况况; (四) 计计算企业业年金待待

12、遇; (五) 提提供企业业年金基基金企业业账户和和个人账账户信息息查询服服务; (六) 定定期向受受托人和和有关监监管部门门提交企企业年金金基金账账户管理理报告; (七) 按按照国家家规定保保存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账户户管理档档案至少少15年年; (八) 国国家规定定和合同同约定的的其他职职责。 第二十二条条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账账户管理理人职责责终止: (一) 违违反与受受托人合合同约定定的; (二) 利利用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财产产为其谋谋取利益益,或为为他人谋谋取不正正当利益益的; (三) 依依法解散散、被依依法撤销销、被依依法宣告告破产或或被依法法接管的的; (四) 被被依法取取消企业业年金

13、基基金账户户管理业业务资格格的; (五) 受受托人有有证据认认为更换换账户管管理人符符合受益益人利益益的; (六) 有有关监管管部门有有充分理理由和依依据认为为更换账账户管理理人符合合受益人人利益的的; (七) 国国家规定定和合同同约定的的其他情情形。 第二十三条条账户管管理人职职责终止止的,受受托人应应当在330日内内确定新新的账户户管理人人。 账户管理人人职责终终止的,应应当妥善善保管企企业年金金基金账账户管理理资料,及及时办理理账户管管理业务务移交手手续,新新账户管管理人应应当及时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条账户管管理人职职责终止止的,应应当按照照规定聘聘请会计计师事务务所对账账户管理理进行审

14、审计,将将审计结结果报受受托人并并报有关关监管部部门备案案。 第四章托管管人 第二十五条条本办法法所称托托管人,是是指受托托人委托托保管企企业年金金基金财财产的商商业银行行或专业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年金计划划托管人人由一家家商业银银行或专专业机构构担任。 第二十六条条托管人人应当具具备下列列条件: (一) 经经国家金金融监管管部门批批准,在在中国境境内注册册的独立立法人; (二) 净净资产不不少于550亿元元人民币币; (三) 取取得企业业年金基基金从业业资格的的专职人人员达到到规定人人数; (四) 具具有保管管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财产的的条件; (五) 具具有安全全高效的的清算、交交割系统统;

15、(六) 具具有符合合要求的的营业场场所、安安全防范范设施和和与企业业年金基基金托管管业务有有关的其其他设施施; (七) 具具有完善善的内部部稽核监监控制度度和风险险控制制制度; (八) 国国家规定定的其他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担任托管管人,应应当设有有专门的的基金托托管部门门。 第二十七条条托管人人应当履履行下列列职责: (一) 安安全保管管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财产; (二) 以以企业年年金基金金名义开开设基金金财产的的资金账账户和证证券账户户; (三) 对对所托管管的不同同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财产分分别设置置账户,确确保基金金财产的的完整和和独立; (四) 根根据受托托人指令令,向投投资管理理人分配配

16、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财产; (五) 根根据投资资管理人人投资指指令,及及时办理理清算、交交割事宜宜; (六) 负负责企业业年金基基金会计计核算和和估值,复复核、审审查投资资管理人人计算的的基金财财产净值值; (七) 及及时与账账户管理理人、投投资管理理人核对对有关数数据,按按照规定定监督投投资管理理人的投投资运作作; (八) 定定期向受受托人提提交企业业年金基基金托管管和财务务会计报报告; (九) 定定期向有有关监管管部门提提交企业业年金基基金托管管报告; (十) 按按照国家家规定保保存企业业年金基基金托管管业务活活动记录录、账册册、报表表和其他他相关资资料至少少15年年; (十一) 国家规规定和

17、合合同约定定的其他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条托管人人发现投投资管理理人的投投资指令令违反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其他他有关规规定或合合同约定定的,应应当拒绝绝执行,立立即通知知投资管管理人,并并及时向向受托人人和有关关监管部部门报告告。 托管人发现现投资管管理人依依据交易易程序已已经生效效的投资资指令违违反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其其他有关关规定或或合同约约定的,应应当立即即通知投投资管理理人,并并及时向向受托人人和有关关监管部部门报告告。 第二十九条条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托托管人职职责终止止: (一) 违违反与受受托人合合同约定定的; (二) 利利用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财产产为其谋谋取利益益,或为为他人

18、谋谋取不正正当利益益的; (三) 依依法解散散、被依依法撤销销、被依依法宣告告破产或或被依法法接管的的; (四) 被被依法取取消企业业年金基基金托管管业务的的; (五) 受受托人有有证据认认为更换换托管人人符合受受益人利利益的; (六) 有有关监管管部门有有充分理理由和依依据认为为更换托托管人符符合受益益人利益益的; (七) 国国家规定定和合同同约定的的其他情情形。 第三十条托托管人职职责终止止的,受受托人应应当在330日内内确定新新的托管管人。 托管人职责责终止的的,应当当妥善保保管企业业年金基基金托管管资料,及及时办理理托管业业务移交交手续,新新托管人人应当及及时接收收。 第三十一条条托管

19、人人职责终终止的,应应当按照照规定聘聘请会计计师事务务所对托托管进行行审计,将将审计结结果报受受托人并并报有关关监管部部门备案案。 第三十二条条禁止托托管人有有下列行行为: (一)托管管的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财产产与其固固有财产产混合管管理; (二)托管管的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财产产与托管管的其他他财产混混合管理理; (三)托管管的不同同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财产混混合管理理; (四)挪用用托管的的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财产; (五)国家家规定和和合同约约定禁止止的其他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资管理人人 第三十三条条本办法法所称投投资管理理人,是是指受托托人委托托投资管管理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财产产的专业业机构。 第三十

20、四条条投资管管理人应应当具备备下列条条件: (一) 经经国家金金融监管管部门批批准,在在中国境境内注册册,具有有受托投投资管理理、基金金管理或或资产管管理资格格的独立立法人; (二) 综综合类证证券公司司注册资资本不少少于100亿元人人民币,且且在任何何时候都都维持不不少于110亿元元人民币币的净资资产;基基金管理理公司、信信托投资资公司、保保险资产产管理公公司或其其他专业业投资机机构注册册资本不不少于11亿元人人民币,且且在任何何时候都都维持不不少于11亿元人人民币的的净资产产; (三) 具具有完善善的法人人治理结结构; (四) 取取得企业业年金基基金从业业资格的的专职人人员达到到规定人人数

21、; (五) 具具有符合合要求的的营业场场所、安安全防范范设施和和与企业业年金基基金投资资管理业业务有关关的其他他设施; (六) 具具有完善善的内部部稽核监监控制度度和风险险控制制制度; (七) 近近3年没没有重大大违法违违规行为为; (八) 国国家规定定的其他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条投资管管理人应应当履行行下列职职责: (一) 对对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财产进进行投资资; (二) 及及时与托托管人核核对企业业年金基基金会计计核算和和估值结结果; (三) 建建立企业业年金基基金投资资管理风风险准备备金; (四) 定定期向受受托人和和有关监监管部门门提交投投资管理理报告; (五) 根根据国家家规定保保存企

22、业业年金基基金财产产会计凭凭证、会会计账簿簿、年度度财务会会计报告告和投资资记录至至少155年; (六) 国国家规定定和合同同约定的的其他职职责。 第三十六条条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投投资管理理人应当当及时向向受托人人和有关关监管部部门报告告: (一) 企企业年金金基金财财产市场场价值大大幅度波波动的; (二) 减减资、合合并、分分立、依依法解散散、被依依法撤销销、决定定申请破破产或被被申请破破产的; (三) 涉涉及重大大诉讼或或仲裁的的; (四) 董董事、监监事、经经理及其其他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发生生重大变变动的; (五) 可可能使企企业年金金基金财财产价值值受到重重大影响响的其他他事项; (

23、六) 国国家规定定和合同同约定的的其他情情形。 第三十七条条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投投资管理理人职责责终止: (一) 违违反与受受托人合合同约定定的; (二) 利利用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财产产为其谋谋取利益益,或为为他人谋谋取不正正当利益益的; (三) 依依法解散散、被依依法撤销销、被依依法宣告告破产或或被依法法接管的的; (四) 被被依法取取消企业业年金基基金投资资管理资资格的; (五) 受受托人有有证据认认为更换换投资管管理人符符合受益益人利益益的; (六) 有有关监管管部门有有充分理理由和依依据认为为更换投投资管理理人符合合受益人人利益的的; (七) 国国家规定定和合同同约定的的其他情情形。

24、 第三十八条条投资管管理人职职责终止止的,受受托人应应当在330日内内确定新新的投资资管理人人。 投资管理人人职责终终止的,应应当妥善善保管企企业年金金基金投投资管理理资料,及及时办理理投资管管理业务务移交手手续,新新投资管管理人应应当及时时接收。 第三十九条条投资管管理人职职责终止止的,应应当按照照规定聘聘请会计计师事务务所对投投资管理理进行审审计,将将审计结结果报受受托人并并报有关关监管部部门备案案。 第四十条禁禁止投资资管理人人有下列列行为: (一) 将将其固有有财产或或他人财财产混同同于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财产产; (二) 不不公平对对待其管管理的不不同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财产产; (三) 挪

25、挪用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财产产; (四) 国国家规定定和合同同约定禁禁止的其其他行为为。 第六章中介介服务机机构 第四十一条条本办法法所称中中介服务务机构,是是指为企企业年金金管理提提供服务务的投资资顾问公公司、信信用评估估公司、精精算咨询询公司、律律师事务务所、会会计师事事务所等等专业机机构。 第四十二条条中介服服务机构构经委托托可以从从事下列列业务: (一) 为为企业设设计企业业年金计计划; (二) 为为企业年年金管理理提供咨咨询; (三) 为为受托人人选择账账户管理理人、托托管人、投投资管理理人提供供咨询; (四) 对对企业年年金管理理绩效进进行评估估; (五) 对对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财务报报

26、告进行行审计; (六) 国国家规定定和合同同约定的的其他业业务。 第四十三条条中介服服务机构构提供企企业年金金中介服服务应当当严格遵遵守相关关职业准准则。 第七章企业业年金基基金投资资 第四十四条条企业年年金基金金投资管管理应当当遵循谨谨慎、分分散风险险的原则则,充分分考虑企企业年金金基金财财产的安安全性和和流动性性,实行行专业化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条投资管管理人的的董事、监监事、经经理和其其他从业业人员,不不得担任任托管人人或其他他投资管管理人的的任何职职务。 投资管理人人与托管管人不得得为同一一人,不不得相互互出资或或相互持持有股份份。 第四十六条条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财产的的投资范范围,限限

27、于银行行存款、国国债和其其他具有有良好流流动性的的金融产产品,包包括短期期债券回回购、信信用等级级在投资资级以上上的金融融债和企企业债、可可转换债债、投资资性保险险产品、证证券投资资基金、股股票等。 第四十七条条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财产的的投资,按按市场价价计算应应当符合合下列规规定: (一) 投投资银行行活期存存款、中中央银行行票据、短短期债券券回购等等流动性性产品及及货币市市场基金金的比例例,不低低于基金金净资产产的200%; (二) 投投资银行行定期存存款、协协议存款款、国债债、金融融债、企企业债等等固定收收益类产产品及可可转换债债、债券券基金的的比例,不不高于基基金净资资产的550%。其其

28、中,投投资国债债的比例例不低于于基金净净资产的的20%; (三) 投投资股票票等权益益类产品品及投资资性保险险产品、股股票基金金的比例例,不高高于基金金净资产产的300%。其其中,投投资股票票的比例例不高于于基金净净资产的的20%。 第四十八条条根据金金融市场场变化和和投资运运作情况况,劳动动保障部部会同中中国银监监会、中中国证监监会和中中国保监监会,适适时对企企业年金金基金投投资管理理机构、投投资产品品和比例例进行调调整。 第四十九条条单个投投资管理理人管理理的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财产产,投资资于一家家企业所所发行的的证券或或单只证证券投资资基金,按按市场价价计算,不不得超过过该企业业所发行行证

29、券或或该基金金份额的的5%;也不得得超过其其管理的的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财产总总值的110%。 第五十条投投资管理理人管理理的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财产产投资于于自己管管理的金金融产品品须经受受托人同同意。 第五十一条条企业年年金基金金不得用用于信用用交易,不不得用于于向他人人贷款和和提供担担保。 投资管理人人不得从从事使企企业年金金基金财财产承担担无限责责任的投投资。 第八章收益益分配及及费用 第五十二条条账户管管理人根根据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财产产净值和和净值增增长率,按按周或按按日足额额记入企企业年金金基金企企业账户户和个人人账户。 第五十三条条受托人人提取的的管理费费不高于于受托管管理企业业年金基基

30、金财产产净值的的022%。 第五十四条条账户管管理人的的管理费费按每户户每月不不超过55元人民民币的限限额,由由设立企企业年金金计划的的企业另另行缴纳纳。 第五十五条条托管人人提取的的托管费费不高于于托管企企业年金金基金财财产净值值的02%。 第五十六条条投资管管理人提提取的管管理费不不高于投投资管理理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财产净净值的112%。 第五十七条条根据企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管理情况况,劳动动保障部部会同中中国银监监会、中中国证监监会和中中国保监监会,适适时对有有关管理理费或托托管费进进行调整整。 第五十八条条投资管管理人从从当期收收取的管管理费中中,提取取20%作为企企业年金金基金投投资管理

31、理风险准准备金,专专项用于于弥补企企业年金金基金投投资亏损损。企业业年金基基金投资资管理风风险准备备金在托托管银行行专户存存储,余余额达到到投资管管理企业业年金基基金财产产净值的的10%时可不不再提取取。 第九章信息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条受托人人、账户户管理人人、托管管人和投投资管理理人应当当按照规规定向有有关监管管部门报报告企业业年金基基金管理理情况,并并对所报报告内容容的真实实性、完完整性负负责。 第六十条受受托人应应当在每每季度结结束后115日内内向委托托人提交交季度企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管理报告告;并应应当在年年度结束束后455日内向向委托人人提交年年度企业业年金基基金管理理报告,其其中年度

32、度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财务会会计报告告须经会会计师事事务所审审计。 第六十一条条账户管管理人应应当在每每季度结结束后110日内内向受托托人提交交季度企企业年金金基金账账户管理理报告;并应当当在年度度结束后后30日日内向受受托人提提交年度度企业年年金基金金账户管管理报告告。 第六十二条条托管人人应当在在每季度度结束后后10日日内向受受托人提提交季度度企业年年金基金金托管和和财务会会计报告告;并应应当在年年度结束束后300日内向向受托人人提交年年度企业业年金基基金托管管和财务务会计报报告,其其中年度度财务会会计报告告须经会会计师事事务所审审计。 第六十三条条投资管管理人应应当在每每季度结结束后110日

33、内内向受托托人提交交经托管管人确认认的季度度企业年年金基金金投资组组合报告告;并应应当在年年度结束束后300日内向向受托人人提交经经托管人人确认的的年度企企业年金金基金投投资管理理报告。 第十章监督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条法人受受托机构构、账户户管理人人、托管管人、投投资管理理人开展展企业年年金基金金管理相相关业务务应当向向劳动保保障部提提出申请请。法人人受托机机构、投投资管理理人向劳劳动保障障部提出出申请前前应当先先经其业业务监管管部门同同意,托托管人向向劳动保保障部提提出申请请前应当当先向其其业务监监管部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条劳动保保障部收收到法人人受托机机构、账账户管理理人、托托管人、投投

34、资管理理人的申申请后,应应当组织织专家评评审委员员会,按按照规定定进行审审慎评审审。经评评审符合合条件的的,由劳劳动保障障部会同同有关部部门确认认公告;经评审审不符合合条件的的,应当当书面通通知申请请人。 专家评审委委员会由由有关部部门代表表和社会会专业人人士组成成。 第六十六条条受托人人、账户户管理人人、托管管人、投投资管理理人开展展企业年年金基金金管理相相关业务务,应当当接受劳劳动保障障行政部部门的监监管。 受托人、托托管人和和投资管管理人的的业务监监管部门门按照各各自职责责对其经经营活动动进行监监督。 第六十七条条凡违反反本办法法规定的的,由劳劳动保障障部予以以警告,责责令限期期改正;逾期不不改的,可可责令其其停止企企业年金金基金管管理相关关业务。 第十一章附附则 第六十八条条企业年年金基金金管理,国国务院另另有规定定的,从从其规定定。 第六十九条条本办法法自20004年年5月11日起施施行。劳动保障部部网站 20004年年4月2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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