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建设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奖评选及表彰办法讲解学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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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中国工程建设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奖评选及表彰办法-附件2:中国工程建设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奖评选及表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工程建设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奖(以下简称技术创新成果奖)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设立,是工程建设行业的最高奖。第三条技术创新成果的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

2、、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四条技术创新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第五条本奖项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第二章评选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六条本办法的评选范围包括:研究、开发针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土建安装、设备制造、工程管理等)中针对有技术难点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及基础理论和软科学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推广、采用、集成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消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第七条申报的条件:凡通过省(部、行业)、自治区、直辖市级科技成果鉴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者可免此条款),或通过中施企协科技工作委员会组织的科技成果评审,且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

3、,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技术创新成果奖:1、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技术以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2、在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技术创新成果过程中,对解决关键技术、技术难点做出创造性贡献,从而使该项成果顺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3、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并已投入运营或批量生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4、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做出创造性贡献的软科学成果,经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第八条申报

4、技术创新成果奖,必须按规定填写推荐申报书(附件4),并附下列附件:1、技术创新成果鉴定、评审或发明专利证书;2、成果用于生产(实践)的时间和应用情况的证明文件;3、成果在应用部门产生的环境、经济、社会等效益证明;4、研究试验报告、试制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等主要技术文件;5、科技查新报告。第九条技术创新成果奖根据成果的创新程度,即技术水平、技术难度、获取专利、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推动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第十条技术创新成果奖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特等奖: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同类项目的国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很大,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经

5、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一等奖: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大,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二等奖: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接近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申报软科学的成果,除应达到本条所列特、一、二等奖的相应标准外,并须衡量其在行业内推广应用的广泛程度。特等奖、一等奖成果应得到广泛应用,二等奖成果应得到很大范围的应用。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十一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技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工委)负责最终审定技术创新成果奖的评审结果。第十二条科工委专家

6、委员会负责技术创新成果奖的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需要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若干,专业评审组组长由专业委员会委员出任。第十三条专业评审组设置:1、土木工程评审组;2、软科学评审组;3、工程机械评审组;4、其他专业评审组。第十四条对某些学科性很强的成果,采取特邀评审方式予以补充。第十五条技术创新成果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是技术创新成果奖励工作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并对推荐申报的成果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分类及组织评审。奖励办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第四章申报和评审第十六条技术创新成果奖须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

7、业建设(建筑)协会(联合会)和具有向国家推荐科学技术奖资格的单位推荐。第十七条申报成果应为获得本单位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成果;推荐部门应对申报成果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加盖公章后报奖励办。第十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成果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第十九条申报的成果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有争议的成果应在推荐申报前解决,否则不予受理。第二十条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且必须与鉴定证书中的名单和排序一致。完成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二十一条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为:等级主要

8、完成单位数主要完成人数特等1020一等815二等511第二十二条奖励办对推荐申报的成果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1、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部、行业)、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成果;2、同一成果同时推荐本奖项和其它同类奖项;3、成果未经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4、推荐申报书及其附件不全或不按要求填写;5、超过推荐截止日期;6、不符合本奖项评选范围和相关条件。第二十三条专家委员会根据办公室初审意见,组成专业评审组对成果进行评审,在专业评审组提名的基础上召开评审会,经与会专家委员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达到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的成果视

9、为通过评审。通过评审的成果,经科工委会议审定后才能评为技术创新成果奖。第二十四条通过审定拟授奖的成果在“中国工程建设网”(网址:)上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为争议期,广泛征求意见。第二十五条对获奖成果持有异议的获奖单位或个人,必须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争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注明异议的关键论点、论据,并附有关资料提交奖励办。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否则不予受理;对于提出异议的个人,必须在材料上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资料,否则不予受理。第二十六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

10、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第二十七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评委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第二十八条对于缓评项目,奖励办应及时将缓评理由书面通知推荐部门。待充分补充完善后,于次年向奖励办提出复评。第二十九条授奖成果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撤消其奖励,并在三年内取消单位和个人的奖项申报资格。第三十条授奖成果由科工委颁发给单位和个人荣誉证书,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技术创新成果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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