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讲解学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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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第一章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上证LOF”)的交易和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上证LOF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交易、分拆、合并、登记及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及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三条 上交所会员可以参与上证LOF交易、分级基金分拆合并业务;经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认可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交所会员还可参与上证LOF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业务。投资者可通过前款规定的上交所会员(业务资格有所不同,以下统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交易以及认购、申购、赎回上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场外

3、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统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证LOF份额。单个上证LOF产品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办理参与上证LOF业务的相关手续。中国结算总部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场内和场外份额明细、账户资料等相关数据资料和相关登记结算服务。第二章 基金简称、代码和账户第一节基金简称和代码第五条 上交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提供基金的场内简称和代码。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基金托管人应使用与上交所相同的基金简称和代码。第六条 基金简称不超过4个汉字或8个字符,用于标识基金管理

4、人和基金产品。第七条 基金代码由6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用于标识基金产品序号。第二节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第八条 中国结算对上证LOF份额实行分系统登记。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买入所得的上证LOF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上证LOF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TA系统”)。第九条 投资者可持中国结算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上海证券账户”,其中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所称“封闭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证券经

5、营机构在上交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上证LOF份额。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上证LOF场内业务。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可通过中国结算开户代理机构开立相关账户。第十条 投资者可持中国结算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证LOF份额。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将其注册成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请配发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中国结算将为其配发新的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自动注册成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已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开立中国结算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拟通过其它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

6、、申购上证LOF份额的,须先持其开放式基金账户在该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登记。第十一条 上海证券账户的使用和账户资料变更、查询、注销等业务,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使用和账户资料变更、查询、注销等业务,按照中国结算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第三节资金结算账户第十二条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等上证LOF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在中国结算开立相关资金结算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第十三条 参与上证LOF场内交易和场内权益分派业务的结算

7、业务参与人应当使用证券(A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参与上证LOF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权益分派等业务的应当使用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第十四条 结算业务参与人开立证券(A股)资金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相关规定办理;结算业务参与人开立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结算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及相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认购第一节认购时间和场所第十五条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

8、购上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上证LOF份额。第十六条 上交所接受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报的时间为认购期内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接受投资者认购的时间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已募集到预定规模的基金份额或出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募集期可提前终止或延期。第二节认购申报第十七条 投资者通过上交所系统认购上证LOF份额,应采用“金额认购”的申报方式,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认购申报价格为“1元”;(二)认购金额为1元的整倍数,且不低于1000元;(三)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9、明书的相关约定。第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上交所系统认购上证LOF份额,在同一交易日可进行多次提交认购申报,当日提交的认购申报,在当日接受认购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第三节认购费率设置及认购资金处理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认购费率,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中国结算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认购费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资者场内和场外认购所得上证LOF份额。认购费=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折扣率)/(1+认购费率折扣率)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发行价如基金管理人给定了单笔认购费固定金额的,以上认购费按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固定金额计算。基金管理人可以就场内上证LOF份

10、额认购设置统一的费率和折扣率;就场外上证LOF份额认购按照场外销售机构分别设置费率和折扣率。投资者认购所得场内上证LOF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投资者认购所得场外上证LOF份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二十条 场内和场外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可以按照基金管理人的选择折算成上证LOF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中国结算TA系统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利息有效认购金额(认购一次确认金额)年利率计息天数/360利息转份额利息/发行价认购利息折份额的年利率按基金管理人的选择设定。中国结算对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

11、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上述中国结算计算的利息进行修改,中国结算按照基金管理人修改后的利息为投资者折算上证LOF份额。第二十一条 对于场内认购,在清算日和交收日,中国结算按申请当日交易单元与结算业务参与人的对应关系确定资金清算路径,据此进行相关资金的清算和交收。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基金管理人全部确认失败的认购申请,中国结算将认购资金及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利息划付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由其退还投资者。对于选择利息折份额的,中国结算对被基金管理人部分确认失败的认购申请,仅将

12、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本金)划付至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由其退还投资者;但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中国结算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包含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上证LOF份额。第二十三条 基金募集失败的,中国结算将有效认购金额加上按相关计息规则计算出的利息,退还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并由其退还投资者。第四节业务流程第二十四条 上证LOF认购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认购日(T日,包含基金认购期结束日当日)交易时间,投资者通过有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向上交所提交上证LOF场内认购申请;或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提交

13、上证LOF场外认购申请,对于尚无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在提交账户注册或配号申请的同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二)T日日终,上交所将当日所有场内认购申请数据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转发中国结算TA系统。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将当日所有场外认购申请数据发送至中国结算TA系统。(三)T日日终至T+1日12:00,中国结算TA系统将上证LOF场内和场外认购申请一起发送至相关基金管理人处进行确认,并接收基金管理人的确认文件,进行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中国结算TA系统对每日认购申请进行的交易确认仅表示认购申请有效,并不代表最终的认购确认结果。(四)T1日12:00后,中国结算TA系

14、统将场内认购交易确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场内认购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外认购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给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内、场外交易回报数据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中国结算将场内、场外资金清算数据合并后发送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场内资金清算数据与同一证券经营机构的场外数据合并,通过场外发送)。(五)T2日,中国结算于9:00之前将场内认购全额非担保资金交收数据(资金交收数据为中国结算资金交收系统发送的交收指令)与同一证券经营机构的场外认购全额非担保资金交收数据合并后发送至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据此

15、将场内、场外认购资金划入其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国结算完成向相关基金产品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以法人名义为其管理的不同资管产品统一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实时划付。非担保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全额非担保结算业务指引相关规定办理。(六)T+2日,投资者可在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查询场内认购申请处理结果;可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场外认购申请处理结果。认购期内的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第二十五条 上证LOF认购结束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份额登记日前一日日终至份额登记日12:00(份额登记日由管理人设定,份额登记日前一日最早可以是基金

16、认购期结束日),中国结算TA系统将认购期间上证LOF全部场内、场外认购申请发送至相关基金管理人处进行确认,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对认购期间全部申请的确认文件,进行认购登记处理和资金清算(计算费用和涉及的相关退款)处理。(二)份额登记日日终,中国结算TA系统将上证LOF场内认购确认结果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依此进行场内上证LOF份额认购登记处理,并将其完成认购登记后的场内基金交易回报、场内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中国结算TA系统依据上证LOF场外认购确认结果进行场外上证LOF份额认购登记处理,并将其完成认购登记后的场外基金交易回报、场外份额对账等相关数

17、据发送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内、场外的交易回报和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三)份额登记日次日,投资者可在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查询场内认购所得上证LOF份额;可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场外认购所得上证LOF份额。(四)份额登记日次日,中国结算于9:00之前将场内、场外认购费用和退款(如有)的全额非担保资金交收数据发送至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产品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以法人名义为其管理的不同资管产品统一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认购费用划至该基金管理人的费用账户,将退款资金(如有)划至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

18、付金账户,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退还给投资者。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在基金认购期结束日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对上证LOF认购申请进行末日比例确认;或在份额登记日12:00之前对上证LOF认购申请进行全程比例确认。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配售比例数据和确认文件进行登记处理。第二十七条 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中国结算于结息日的次日记入该基金产品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以法人名义为其管理的不同资管产品统一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若基金募集期跨越季度结息日,则相应利息分多次计付。第二十八条 份额登记日,中国结算总部为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认购数据说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据此进行基

19、金验资等相关工作。第四章 开放、上市、交易第二十九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申购、赎回。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证LOF开放申购、赎回、转托管的前一个工作日按照相关数据接口规范通知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总部。上交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状态参数设置进行场内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控制;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业务状态数据进行场内和场外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控制,并发送给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同时通过上交所发送给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通过上交所数据接口规范设置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状态和通过中国结算数据接口规范发送的相关业务状态的

20、一致性,因场内、场外业务状态不一致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第三十一条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上市申请。第三十二条 上证LOF的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以及终止上市等事宜,适用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上证LOF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上市法律文件中规定方式计算并向上交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参考值(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第三十四条 上证LOF交易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开盘价、收盘价、涨跌幅等规定。第三十五条 交易日(T日)闭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数据,

21、计算结算业务参与人有关上证LOF份额的应收、应付数量。T日晚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述清算结果对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相应的记增或记减,完成相关登记处理。第三十六条 T日闭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各结算业务参与人当日的交易数据和其他非交易数据(包括股份派息、配股认购扣款、保证金调整、季度结息、透支罚息等),计算出各结算业务参与人在T+1日的应收、应付资金净额,生成资金清算数据,并据此与各结算业务参与人完成T+1日的资金交收。第三十七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当日的上证LOF基金交易与股票、封闭式基金等品种统一进行净额担保结算,通过结算业务参与人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A股)结算备付

22、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上证LOF的成交金额纳入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保证金的计算基础。第五章 申购、赎回第一节申购、赎回的时间和场所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赎回上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上证LOF份额。第三十九条 上交所接受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报申购、赎回的时间为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的时间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节申购、赎回的申报第四十条 投资者通过上交所系统申购、赎回上证LOF的,应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申报

23、方式,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申购金额应当为1元的整倍数,且不低于1000元;(二)赎回份额应当为整数份额;(三)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四)申购、赎回的成交价格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通过上交所系统申购、赎回上证LOF的,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提交申购、赎回申报,当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报,在当日接受申购、赎回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第四十二条 当日申购所得的上证LOF份额,当日不可卖出、赎回或转托管;当日买入的份额,当日可以赎回、转托管,但不得卖出。第四十三条 基金成立日至基金上市前,不允许进行场内申购、赎回。第四十四条 当日申购所得的上证LOF份额,下一交易日起开始

24、计算持有期;当日买入的份额当日开始计算份额的持有期。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内在某一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托管的某一交易账户内的上证LOF份额低于基金管理人对该上证LOF产品设置的最低持有限额时,中国结算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对投资者托管在该场外销售机构处的该交易账户内的上证LOF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内的上证LOF份额不发起强制赎回处理。第三节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及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别分段设置场内和场外申购费率;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别分段设置场内和场外赎回费率。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第四十七条 中国结算

25、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费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资者场内和场外申购所得份额和赎回所得金额。(一)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费=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率折扣率)/(1+申购费率折扣率)申购份额(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基金份额净值如管理人给定了单笔申购费固定金额的,以上申购费按管理人给定的固定金额计算。基金管理人可以就场内上证LOF份额申购设置统一费率和折扣率;就场外上证LOF份额申购按照场外销售机构分别设置费率和折扣率。投资者申购所得的场内上证LOF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申购所得的场外上证LOF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6、两位。(二)赎回金额的计算1.前收费基金赎回确认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确认比例赎回费(赎回明细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折扣率)赎回惩罚性费用=(赎回明细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惩罚性费用费率)赎回确认金额赎回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赎回惩罚性费用2.后收费基金赎回确认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确认比例赎回费(赎回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折扣率)赎回惩罚性费用=(赎回明细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惩罚性费用费率)后端认购或申购费(赎回确认份额计算净值后端认购或申购费率折扣率)赎回确认金额赎回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赎回惩罚性费用后端认购或申购费后端认购或申购费率可以根据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原确认金额(认

27、购或申购时的确认金额)等分段设置;计算净值可以是原(认购或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或当前(赎回时)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为二者的最小值。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四节业务流程第四十八条 上证LOF申购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购日(T日)交易时间,投资者通过有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向上交所提交上证LOF场内申购申请;或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场外申购申请。(二)T日日终,上交所将当日所有申购申请数据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进行相关处理后,转发中国结算TA系统。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将当日所有申购申请数据发送中国结算TA系统。(三)T日日终至T1日12:0

28、0,中国结算TA系统将LOF场内申购申请与场外申购申请一起发送至相关基金管理人处进行确认,并接收基金管理人的确认文件,进行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四)T1日,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内申购确认结果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由其进行场内上证LOF份额登记处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场内申购交易回报、场内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中国结算TA系统根据场外申购确认结果进行场外上证LOF份额登记处理,并将场外申购交易回报、场外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至相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内、场外的交易回报和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中国结算将场内、场

29、外资金清算数据合并后发送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场内资金清算数据与同一证券经营机构的场外数据合并,通过场外发送)。(五)T+2日,投资者可在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查询到场内申购所得上证LOF份额;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到场外申购所得上证LOF份额。第四十九条 上证LOF赎回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赎回日(T日)交易时间,投资者通过有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向上交所提交上证LOF场内份额的赎回申请;或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向提交上证LOF场外份额的赎回申请。(二)T日日终,上交所将当日所有赎回申请数据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份额锁定处理后,将相关数据发送中国结算T

30、A系统。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将当日所有赎回申请数据发送中国结算TA系统。(三)T日日终至T1日12:00,中国结算TA系统将上证LOF场内和场外赎回申请一起发送至相关基金管理人处进行确认,并接收基金管理人的确认文件,进行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四)T1日,中国结算TA系统将赎回确认结果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并由其进行场内上证LOF份额赎回登记处理,赎回确认失败的,进行相应份额解锁处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场内赎回交易回报、场内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中国结算TA系统根据场外赎回确认结果进行场外基金份额登记处理,并将场外赎回交易回报、场外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

31、送至相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内、场外的交易回报和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中国结算将场内、场外资金清算数据合并后发送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场内资金清算数据与同一证券经营机构的场外数据合并,通过场外发送)。(五)T+2日,投资者可在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查询到场内上证LOF份额赎回处理结果;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到场外上证LOF份额赎回处理结果。(六)T+N日(N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周期),中国结算将赎回资金划付至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和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由其交付投资者(采用全额非担保结算模式的,基金管理人须先将赎回资金划付至中国结算,中国结算再将该资金

32、划付相关销售机构)。第五十条 中国结算对上证LOF的申购、赎回业务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或全额非担保结算服务。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在清算日和交收日,中国结算按申请当日交易单元与结算业务参与人的对应关系确定资金清算路径,据此进行相关资金的清算和交收。第五十一条 上证LOF申购、赎回资金交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资金交收日(S日)前一日,对于适用多边净额结算的结算业务参与人,中国结算对S-2日申报的场内和场外申购业务资金、S-N日申报的场内和场外赎回业务资金(N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周期)进行轧差,计算出各结算业务参与人在S日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净额,生成资金交收数据。对于适用全额非担保结算的

33、结算业务参与人,中国结算计算出各结算业务参与人在S日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全额,生成资金交收数据。(二)对于适用多边净额结算的结算业务参与人,S-1日日终,中国结算将资金交收数据发送至各结算业务参与人。对于适用全额非担保结算的结算业务参与人,S日9:00之前,中国结算将资金交收数据发送至各结算业务参与人。(三)S日,结算业务参与人根据资金交收数据,通过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第六章 分级基金相关业务第一节分拆、合并业务第五十二条 分级基金投资者参与分级基金相关业务的,应当满足上交所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具体要求由上交所另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上交所接受分

34、拆、合并申报的时间为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通过母基金代码,以份额填报分拆、合并数量申请。分拆、合并申报不得更改或撤销。分拆、合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的整数倍,且不低于50000份(以母基金份额计)。上交所可视市场情况,调整分拆、合并申报的数量要求。第五十四条 分级基金进行分拆、合并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日买入的母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分拆;(二)当日申购或通过转托管转入的母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可以分拆;(三)当日合并所得的母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赎回或者转托管,但不能分拆;(四)当日分拆所得的子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能合并;(五)当日买入的子份额,同日可以合并;(六

35、)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分级基金母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赎、转托管和分拆:母基金份额来源卖出赎回转出分拆T日初持有的母基金份额TTTTT日买入的母基金份额T+1TTTT日申购的母基金份额T+2T+2T+2T+2T日转托管转入(场外转场内)的份额T+2T+2T+2T+2T日子份额合并成的母基金份额TTTT+1分级基金子份额的交易和合并:子份额来源卖出合并T日初持有的子份额TTT日买入的子份额T+1TT日由母基金份额分拆出来的子份额TT+1第五十五条 T日闭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日内分级基金分拆、合并成交数据,对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相应的记增或记减处理,完成分级基金份额的登记处理。第二节份额

36、折算业务第五十六条 分级基金的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在份额折算前应按要求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提交相关办理材料,确定折算要素。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应暂停申购、赎回、转托管等相关业务,基金管理人须自行办理公告等手续,并及时按照相关数据接口规范通知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总部。第五十七条 场内份额折算处理的基本原则:(一)折算类别和折算比例:折算分为“放缩”和“派送”两种。放缩是指基金份额以自身为基数折算为自身,可增加可减少,如果变更后增加30%,折算比例确定为1.3;变更后减少20%,折算比例确定为0.8。派送是指基金份额以自身为基数,折算为其他基金(子基金或母基金),如果

37、每份变更前基金份额派生0.2份变更后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确定为0.2;如果每份变更前基金份额派生1.1份变更后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确定为1.1。(二)折算处理过程: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申报的折算要素,按折算执行日日终的基金总份数完成折算,最后由基金管理人确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数据结果。(三)零碎份额处理原则:折算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份的零碎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随机排列。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办理场内份额折算业务需向中

38、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办理材料(一)基金份额折算申请表(见附件3);(二)证券变更登记表(见中国结算网站-服务支持-业务表格-上海市场栏目中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三)最新年检的基金管理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折算提示性公告;(五)授权委托书;(六)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复印件;(七)中国结算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五十九条 场内份额折算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基金折算分为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基金折算需基金管理人首先自行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并按以下步骤办理:(一)T-3日前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四)(五)(六)材料;(二)基金

39、折算处理日(T+1日)10:30前,基金管理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一)(二)材料;(三)T+2日,确认基金折算结果,领取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第六十条 场外份额折算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基金折算分为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份额折算后母份额或子份额需要调增或调减的数量,并通过相关数据接口规范发送给中国结算TA系统。中国结算TA系统据此完成相关折算登记处理。第七章 转托管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上证LOF份额在上交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和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上证LOF场内份额在上交所场内不同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应按照上

40、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投资者将其持有的上证LOF场外份额在不同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场外系统内转托管的,应按照中国结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二条 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托管在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上证LOF份额转托管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场内转场外);或将托管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的上证LOF份额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转场内)。第六十三条 上证LOF转托管只限于在上海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第六十四条 上证LOF转托管可以实现持有期继承,由中国结算TA系统记录投资者场内、场外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第六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

41、允许转托管:(一)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情信息中对投资者进行提示)。(二)分红期间(权益登记日的前两个交易日至权益登记日)。(三)处于质押、冻结等状态的上证LOF份额。(四)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以及上交所规定的相应停牌日期。(五)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六条 场内转场外转托管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投资者在正式申请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应确保已在拟转入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转入方)处成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开放式基金账户登记,并获知该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代码。(二)转托管申请日(T日)交易时间,投资者通过拟转出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转出方)向上交所提交上证LOF场

42、内转场外转托管业务申请。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转出方)按照相关数据接口规范申报转托管,必须注明证券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转入方)代码和转托管数量;其中,转托管数量须为大于0的整数份。(三)T日日终,上交所将当日所有场内转场外转托管申请数据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对申请数据进行检查,对有效申请则进行相关份额锁定处理,并将相关数据发送中国结算TA系统。中国结算TA系统对场内转场外转托管进行检查,对于合格的场内转场外转托管申请,中国结算TA系统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最新场内份额数据,将转入的上证LOF份额记入投资者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中;对于不合格

43、的场内转场外转托管申请,中国结算TA系统将对该申请做失败处理。(四)T1日,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内转场外转托管业务回报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于转托管成功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正式进行场内份额变更登记处理;对于转托管失败的,由其进行相应场内份额解锁处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场内转场外转托管业务回报、场内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内转场外转托管业务回报、场外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相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内转场外转托管交易回报数据和场内、场外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五)T2日,投资者可以在场外基金

44、销售机构(转入方)处查询转托管转入的上证LOF份额。第六十七条 场外转场内转托管业务流程:(一)在正式申请办理场外转场内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定其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拟转入的方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转入方)的交易单元。(二)T日交易时间,投资者通过拟转出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转出方)向中国结算TA系统提交场外转场内转托管业务申请,注明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转入方)交易单元和转托管数量;其中,转托管数量须为大于0的整数份。(三)T日日终,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将当日全部场外转场内转托管申请数据发送至中国结算TA系统。中国结算TA系统对申请数据进行检查,对检查有效的申请记减投资者上海开

45、放式基金账户中的上证LOF份额。(四)T1日,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外转场内转托管业务回报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对申请数据进行检查,对于合格的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将转入的上证LOF份额记入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场外转场内转托管业务回报、场内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外转场内转托管业务回报、场外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相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中国结算TA系统将场内转场外转托管交易回报数据和场内、场外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五)T2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

46、转入方)查询转托管转入的上证LOF份额。第八章 权益分派第六十八条 上证LOF的权益分派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和TA系统依据权益登记日(R日)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数据分别处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只进行现金红利分派,TA系统可按投资者选择进行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分派。第六十九条 R-2日至R日,办理权益分派业务的上证LOF须暂停转托管业务。第七十条 上证LOF场内权益分派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上证LOF场内现金红利分派比照封闭式基金办理,由基金管理人在实施权益分派公告日五个交易日前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公告日3个交易日前审核申报材料并作出答

47、复,基金管理人接到核准答复后,应在确定的R日3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公告日前两个交易日将相关业务通知传送上交所,并于公告日接收上交所回传确认的业务通知,据此进行相关的红利登记操作;(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权益登记日后一交易日(R+1日)通过传真方式提供红利确认表,基金管理人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后,传真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四)基金管理人将红利确认表原件邮寄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权益手续费发票邮寄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络人。(五)基金管理人不能按时将权益资金款总额(包括手续费)准时足额汇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延迟发放现金权益。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将不能按时汇款的原因和延迟发放后新的发放日期安排书面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于原定的现金红利发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布延迟发放公告。(六)注意事项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第七十一条 上证LOF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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