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是否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学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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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个体工商户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是否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1 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是否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2号)规定: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2 我所管辖的一户企业采购的商品准备对外出售,于2010年改变了用途,将部分商品用于公益性捐赠。此部分商品在购进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属于无偿赠送,故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同时,该部分视同销售货物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3 我公司采购的设备由于出现问题,发生退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请问退货发生的运费进项税我公司能否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由于企业为退货

3、发生的运费,发生退货说明企业购进货物的行为并未实现,故该部分运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4 我企业混用的固定资产设备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如你企业混用的固定资产设备属于同时符合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

4、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5.个体工商户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是否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所以,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达标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6.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多少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

5、具代理出口证明?根据国税发(2006)1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7.听说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扩大了,请问文件是如何规定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一、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

6、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8.我是一般纳税人,总听说要做初始发行,那么什么是初始发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6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

7、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1)企业名称;(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2)税务登记代码;(6)开票机数量;(3)开票限额;(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4)购票限量;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9.我是一般纳税人,开发票时购货方要清单,现在税务局又不卖,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

8、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681号)规定:我市纳税人凡使用防伪税控WINDOWC版开票系统的,使用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凡使用DOS版开票系统的,使用单独填制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征增值税劳务清单。销货清单一式两联,销货方纳税人、购货方纳税人各一联。10.存货盘亏损失依据哪些资料确定的?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

9、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11会计和税法对亏损的定义有何不同?会计上的“亏损”是指年末“本年利润”科目未结转之前本科目的余额为借方余额,结转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的亏损额。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12.我公司融资租赁一台大型设备,税管员不让扣除租赁费,请问对吗?税管员不让税前扣除租赁费是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

10、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所以按照规定,税管员不让税前扣除租赁费是对的。13.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时是否必须出具相关票据?根据财税201045号文的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本市为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

11、扣除。”14.库房被盗怎样做财产损失扣除,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什么资料进行报损的申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七条: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

12、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15.给车间职工买的劳保手套是否可以税前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16.我单位购买货物,已经通过银行结算,取得对方发票,后经税务机关查询,发现是真票大头小尾开具。但确是真实业务,是否可做税前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税前扣除管理

13、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因此,以上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17.我公司于2010年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问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你公司上述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18.哪些费用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2条、44条规定: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费用为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14、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19.某纳税人为我市行政区划内总机构,咨询其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公告)第三、第四、第五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划内总机构仅在我市跨区、县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时也在我市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我市分支机构(含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

15、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一并就地缴纳。我市行政区划内总机构凡在我市设立跨区、县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登记确认单。20.农作物的生产都免税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规定:(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

16、.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21.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吗?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2.单位想购入一台环境保护的设备,请问有何规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00条:企业购置

17、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此规定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3.如何确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等符合税收抵免条件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

18、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24.纳税人既缴纳增值税,又在地税缴纳所得税,临时到外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向国税还是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

19、管理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条: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25.我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请问我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20、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2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如果未按期办理是否处罚?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令2

21、009年第19号)第五条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一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另外该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实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关事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27.非居民企业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应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还是由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

22、机关申报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发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

23、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根据以上规定,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所得税应强调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要求非居民按所得税法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缴纳所得税,这是我国税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目前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纳税人主动申报的情形仍不够理想,为了提高非居民的税法遵从度,提高征收率,必须增强非居民自行申报的意识和纳税申报管理。因此,办法对纳税申报义务、期限、地点、

24、征收方式、资料提供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便于纳税人掌握和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同时规定了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28.我公司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请问这笔业务我公司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25、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29.查没的香烟再销售时是否征收增值税?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及修订部分文件规定的通知(津国税流【2001】7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烟草专卖局查没

26、的进口烟和国产烟在销售时,对销售单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30.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如何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31.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如果用于投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如何申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

27、有关规定,外贸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特准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有: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4.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5.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6.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交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消费税完税分割单。32.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库出

28、口的货物是否可以申报退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六条规定: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33.企业所得税中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34.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居民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减半征收期间适用税率如何计算?根

29、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35.下岗失业人员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35号)文件规定: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

30、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4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1、”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

32、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

33、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

34、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

35、记。(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

36、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

37、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五、本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

38、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36.企业通过从银行买卖的货币型基金取得的分红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吗?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属于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又不是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37.企业原来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已申请立项备案,但是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在清算中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

39、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

40、其清算所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要求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8.我公司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填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哪张附表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39.企业所

41、得税清算要处理的内容?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40.企业减免税项目所得亏损时,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当期形成

42、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41.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什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42.我单位用财政拨款购买了设备,可以提折旧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

43、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所以其支出也不得扣除。43.什么是财政性资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44.哪些情况属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

44、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45.我公司1994年买了一块土地,当时购买的价值是1400多万,2010年该土地的市场评估价格大概是3200万。我公司打算以该土地作为出资方式,投资另外一家公司。请问:我们以土地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两笔业务进行税务

45、处理:1.按转让资产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用土地投资应为财产转让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2.按投资业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确定投资成本。46.我公司从福建某公司购进材料,该公司2009年12月开出发票10万元,并且我公司已入账。由于经办人等原因,本公司在2010年7月份才取得发票,请问在计算2010年所得税时,该笔10万元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

46、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划分费用的所属年度,该笔10万元费用可以在2009年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能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47.企业重组涉及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亏损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48.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如何向税务机关报送?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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