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讲_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抗辩、票据丧失及补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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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考点4】票据的伪造和变造(3级)(P380)(2002年案例分析题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1.票据的伪造(1)基本概念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2)法律后果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个“被伪造人”,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问题。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

2、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的法律后果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考题单选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08年)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解析】(1)选项A:由于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B: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选项CD: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

3、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2.票据的变造(1)基本概念票据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2)票据变造法律后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考题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

4、中,正确的是()。(2008年)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答案】C【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2万元)负责;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5万元)负责。【考点5】票据抗辩(3级)(P385)(2004年多选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1.对“物”的抗辩【解释】票据上的物的抗辩,又称绝对的抗辩,是指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所主张的抗辩。(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出票行

5、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如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金收日更改)的欠缺而无效。票据权利已经消灭(已付款)。(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或者仅对不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等。(3)票据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票据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票据记载或者法律规定。法院经公示催告后作出除权判决后,

6、票据权利人持票据(而非除权判决)主张权利的。2.对“人”的抗辩【解释】票据上的人的抗辩,又称相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1)可以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2)不得抗辩(抗辩切断制度)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善意)持票人。(2016年案例分析题)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除以下两种情形)对抗持票人。(2018年案例分析题)(A)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

7、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B)明知出票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权人可以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2016年案例分析题)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票据权利小结】【伪造、变造和抗辩小结】【考点6】票据丧失及补救(3级)(P388)(2007年多选题、2009年单选题)【解释】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1.挂失止付(1)适用的票据

8、种类:(2007年多选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提示】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2)效力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或者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如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提示】挂失止付并非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失票人可以不申请挂失止付,而直接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公示

9、催告(1)基本概念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讼程序。(2)适用的票据种类: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提示】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不能申请公示催告。(3)具体程序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挂失止付并非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依法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

10、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利害关系人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或者即使申报权利但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4)除权判决撤销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3.提起民事诉讼三种与票据权利有关的民事诉讼:票据返还之诉、请求补发票据之诉、请求付款之诉。原创不易,侵权必究 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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