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讲_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债务人财产的收回、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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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四单元债务人财产【考点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2级)(2008年多选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1.破产法的界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财产。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1)属于债务人财产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

2、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提示1】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提示2】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014年、2015年、2016年案例分析题)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考点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2级)(2014年案例

3、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1.出资收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014年、2016年案例分析题)(2)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非法占用收回(2018年案例分析题)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1)非正常收入的界定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其他非正常收入。(2)债权申报返还绩效奖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申报普通债权。返还工资性收入:(A)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B)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3.取回质物、留置物(1)管理人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5、。(未设立的,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考点3】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3级)(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1.破产无效行为(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提示】管理人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

6、返还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2.撤销权【解释】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即构成可撤销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立法不再对被撤销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作实质判断,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是否为恶意原则上也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解释】“财产”既包括实物资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其行为方式也不完全局限于“转让”,无偿设置用益物权也应包括在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解释1】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也可以撤销。【解释2】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

7、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提示】该条款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即可撤销)。(2018年案例分析题)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提示】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除外。【图解】放弃债权【提示1】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提示2】债务人“

8、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变相放弃),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2)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提示】不得撤销的情形有担保的债权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必要的支出(2013年单选题、2013年案

9、例分析题)(A)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B)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C)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履行法律文书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总结】个别清偿(3)撤销权行使管理人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提示】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

10、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4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受理。【提示】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清算终结后追回财产的处理(1)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2008年单选题)(2)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11、2年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或可行使民法、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追回的财产时,仍可行使相应权利追回财产,但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考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法定期间是()。(2008年)A.破产程序终结后半年内B.破产程序终结后1年内C.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D.破产程序终结后3年内【答案】C【解析】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

12、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考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债务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是()。(2009年)A.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B.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C.债务人承认不真实的债务D.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答案】C【解析】(1)选项AB: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行为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行为不能撤销;(2)选项C:属于无效行为,与时间无关;(3)选项D: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原则上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考题3单选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

13、理了债权人甲公司申请债务人乙公司破产案。管理人在对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时发现,乙公司曾于2011年9月11日为所欠丙公司的一笔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2年)A.若管理人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B.管理人无需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C.若甲公司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D.甲公司无需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

14、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答案】B【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我国破产法采用程序判断原则,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即构成可撤销行为,立法不再对被撤销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作实质判断。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或善意,原则上也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据此可以解决举证责任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利益。【考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2013年)A.支付职工劳动报酬B.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C.向他人无偿转让企业财产D.在设定债务的同时,为该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答案】C【解析】(1)选项AB: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2)选项D: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不能撤销。原创不易,侵权必究 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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