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系XXXX-XXXX届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_(9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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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关于做好我系2010-2011届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2010-2011届毕业班班主任:根据伊犁师范学院学生处通知201118号,现将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通知转发你们:为鼓励和引导我院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认真贯彻新财政2009223号文件要求, 2011届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已全面启动,现将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一、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

2、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二、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减)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三、基层单位指:(一)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及学前双语班和幼儿园、乡财政所、国有农(牧、林)场、水利水电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站、水文站、地震观测站、煤矿、矿山、采油基地、草业科学站、林业站等基层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三)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

3、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位。四、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的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自治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在3年以上(含3年)。五、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且只代偿获得最终学历、学位期间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六、自治区本级财政对获得自治区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办理申请通过后第二年开始每年调查在岗之后,代

4、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三年代偿完毕。七、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交材料要求如下:(一),该申请表可在新疆教育网下载,网址:,校园网下载地址: 。该表填写要求:字迹清楚(最好为打印版),内容详实,姓名必须和本人身份证保持一致,少数民族毕业生需要有父亲名字。申请代偿资助金额为专业学习期间的学费,有预科的学生不包括预科期间的学费,专升本的毕业生为本科学习期间的学费。(二)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本科以上还需学位证复印件;(三)在校表现:由我系综合办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实际表现开具并加盖院(系)公章; (四)成绩单:在教学秘书处下载,并加盖院(系)及教务处公章;(五)就业协议或合同

5、:就业协议或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学校留存”那份)或合同,如目前已到基层单位工作的但还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毕业生需要提供正式的录用通知书,如录用文件等。(六)基层单位录用证明并加盖基层单位上级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其中特岗教师、选调生、大学生村官、基层公务员等提供教育、人事等部门的录用证明;录用证明、就业协议或合同必须体现3年以上(含3年)服务年限;(七)缴纳学费的正式发票;发票丢失者到计财处查找复印并加盖计财处公章。(八)有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还需提供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两份,其中一份为复印件即可。 八、其他说明问题(一)2009届毕业生申请工

6、作已结束,目前不受理任何申请材料。(二)2010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即2010年就业的可以申请,2010年之后就业的不享受此项资助政策(以合同、协议签署录用日期为准)。(三)到兵团基层就业的毕业生目前还未纳入到此项资助政策之中。(四)2011年12月30日结束2011届毕业生的学费代偿申请工作。我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望毕业班班主任想办法联系毕业生,并让毕业生相互转告,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如有延期,请关注校园网最新公告。咨询电话:0992-3287355(我系学工办)、3288602(校区资助办),0999-8135570(伊宁校区) 伊犁师范学院文理系二一一年十月九日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

7、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2009)15号)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抓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

8、年),其学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减)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指(一)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及学前双语班和幼儿园、乡财政所、国有农(牧、林)场、水利水电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

9、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站、水文站、地震观测站、煤矿、矿山、采油基地、草业科学站、林业站等基层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三)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位。第五条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的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自治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在3年以上(含3年)。第六条 凡符合代偿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

10、交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实行代偿。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获得自治区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三年代偿完毕。第八条 中央部署院校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200915号)文件规定,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符

11、合本办法规定的内地省(区、市)普通高校毕业生,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所属省(区、市)教育厅(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审批后,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项学校递交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校方学校三方签署得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基层单位服务三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确认书(计划书)

12、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自治区代偿资助,如果获得自治区贷款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毕业学生的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校表现、贷款合同、成绩单、就业协议、录用通知书、学费发票等)集中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自治区学生自主管理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

13、审批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四)内地高等院校的毕业生,除需提供上述(一)(二)(三)款材料外,还需提供由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教育(局)学生自助管理中心(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供的获得助学贷款的书面证明。第十条 高校需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为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定期加强与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经办银行的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动态掌握毕业生就业情况,并将有关信息情况及时反馈自治区

14、学生自主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服务年限(含内地生源),提前离开上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必须要求毕业生本人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取消自治区代偿资助资格。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自主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情况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必须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协议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

15、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高校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凭毕业生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及原高校(或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证明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上述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自治区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及时录入国家金融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就业单位和高校、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有权通过媒体等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及违约情况。第十二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

16、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将代偿资助资金拨付给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三条 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给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学费代偿资金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拨到有关高校,由高校在30个工作日内将学费代偿资金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内地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银行汇入所属省(区、市)教育厅(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第十四条 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

17、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单位以及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自治区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姓名性别政治面貌民族出生年月毕业学校所在专业毕业时间身份证号码邮箱地址本人联系电话固定电话手机家庭地址及邮编父母联系电话固定电话手机就业单位名称、地址就业单位电话已签订的服务年限申请代偿资助金额(元)学费是否已于银行签订还款方式助学贷款毕业院系审查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学校财务部门审查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本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毕业学校审查意见: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自治区代偿资助手续,最终审核代偿本息或学费金额为人民币 元。经办人:负责人: 厅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2020年12月27日星期日1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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