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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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一、为贯彻执行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第二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 道路货物

2、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

3、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4、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好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

5、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

6、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家一证”。2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原则。3经营范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五)监督履行购车承诺书被许可人作出购车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购车承诺书的要求在3个月内购置运输车辆。不履行购车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消其相应的道

7、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六)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四、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五、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如母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增设分公司的报备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分支机构”栏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发放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8、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2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如母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增设分公司的报备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备申请后,应当要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母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发函向母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母公司是否具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条件。(3)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

9、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道路运输企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母公司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4)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分公司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5)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后,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六、经营许可变更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3许可变更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同时收回原证件。七、终止经营1道路

10、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3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一、车辆技术管理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每年按时到

11、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评定车辆技术等级。3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档案管理(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车辆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3技术等级记录;4车辆变更记录;5交通事故记录;6车辆审验记录;7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等。(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

12、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5车辆变更记录;6行驶里程记录;7交通事故记录;8车辆审验记录;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三)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将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及时报送备案。三、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一)审验时间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二)审验内容1车辆技术档案;2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3违章

13、记录;4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三)审验程序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向车籍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并按规定填写和提供相关资料。3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检测报告、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进行审核。审验合格的,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4审验结束后,县

14、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帐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装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业户档案中。四、车辆异动变更(一)新增货车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申请新增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含二级维护)证明等,符合条件的,向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二)减少货车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所有的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退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三)道路货物运

15、输车辆转籍、过户1车辆转籍、过户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辆异动情况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2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停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五)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废道路货物运输

16、车辆报废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六)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被终止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停业期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第三节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查处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以及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

17、(二)查处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三)查处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行为。(四)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的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五)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与托运人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六)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七)按照“三关一监督”的要求,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八)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九)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18、在其8吨以上的重型货物运输车辆或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十)加大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的监督检查力度,杜绝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货物运输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十一)查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货物运输车辆运输旅客。二、业户档案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业户管理档案。业户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原件);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企业章程文本;5.法人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6.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7.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文本;8.车辆类型

19、、技术等级、吨位明细表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技术等级证明原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9.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资料;10.车辆异动资料;11.车辆年度审验资料等。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5月进行。(一)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二)质量信誉考核步骤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1

20、0日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如实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分公司名称、注册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数量;(2)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责任事故受伤人数、平均单车责任事故率、平均单车责任事故死亡率、平均单车责任事故伤人率等;(3)违法行为情况;(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货主及其他相关人员投诉及媒体等披露的有关本企业运输服务质量事件的次数及处理记录等;(5)运管费、货运附加费的缴纳情况;(6)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7)发生不稳定事件的情况;(8)车辆安装、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

21、设备的情况;(9)车辆喷涂统一标志和员工统一着装情况;(10)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情况。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质量信誉考核初评(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2)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

22、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核对有关管理档案、现场查验等方式,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对照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进行考核打分,提出考核意见及初评结论。3公示及评定(1)初评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各指标考核情况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并在当地媒体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2)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作出公示的道

23、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3)公示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初评记分表等原始资料复印件一并报送。4公告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后,统一向社会公告。(三)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量、营运货车数量;

24、2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事件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拆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5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企业应缴纳的运管费、养路费、货运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况;6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7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25、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8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第三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二、许可条件(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5辆

26、以上;(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5)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

27、,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

28、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2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三、经营(运输)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1申请从事道路危险

29、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好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3)企业章程文本。(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

30、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辆维修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各种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好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1、。(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

32、印件。(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辆维修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各种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33、书。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许可前审核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提交申请的企业事业单位实地核实有关情况。(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示并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2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

34、,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发放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2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其换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原有及新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事项。3被许可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

35、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六)监督履行购车承诺1被许可人作出购车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购车承诺书的要求在3个月内购置运输车辆。2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履行车辆承诺,核实其所购置的专用车辆是否符合许可要求,罐体是否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3不履行购车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消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七)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当注明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道路运输

36、证备注栏中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四、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五、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如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增设分公司的报备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中“分支机构”栏予以注明,发放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3道路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二)道

37、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如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增设分公司的报备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备申请后,应当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母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核查该企业在当地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发函向母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3经核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报备,并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母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38、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5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后,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六、许可变更与终止经营办理程序(一)许可变更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拟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其中,变更地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核实其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3许可变更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9、、道路运输证,收回原证件。(二)终止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第二节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一、专用车辆技术管理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中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标准的车辆,不得允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再使用该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

40、证变更手续;对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则收回道路运输证。二、专用设备管理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2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3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4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三、专用车辆档案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督促道路危险货物经营业户以及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

41、建立专用车辆技术档案。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不得随意更改。(一)专用车辆管理档案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3技术等级记录;4车辆变更记录;5交通事故记录;6车辆审验记录;7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8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等;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二)专用车辆技术档案专用车辆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记录;3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

42、格证);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5车辆变更记录;6行驶里程记录;7交通事故记录;8车辆审验记录;9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10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11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四、专用车辆审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年度审验。(一)审验时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二)审验内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验以下内容:1车辆技术档案;2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3违章记录;4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5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6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7专用车辆

43、标志灯、牌完好情况;8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三)审验程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并按规定填写。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供填写好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和道路运输证。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专用车辆进行检测。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专用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的技术等级。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专用车辆结构及尺寸、违法记录情况、专

44、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和专用车辆标志灯、牌完好情况进行审验。6专用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一级,且其它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要求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中标明车辆技术等级,加盖年度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7审验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记录审验台帐,对审验档案进行整理,将审验资料装入车辆管理档案中。五、专用车辆异动变更(一)新增专用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新增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

45、构应当要求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含二级维护)证明等,专用车辆是罐式车辆的,还应当提供罐体检测合格证;符合条件的,向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二)减少专用车辆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所有的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专用车辆,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退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三)专用车辆转籍、过户1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

46、辆异动情况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收回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车辆所属的业户档案中。2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到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四)专用车辆报停专用车辆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持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专用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输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五)专用车辆报废专用车辆报废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六)专用车辆被终止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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