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参考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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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7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8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9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0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1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5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7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9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24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29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32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35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36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37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本矿各级人员的职业健

2、康监督管理职责(一)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安全职责1. 主要负责人是本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提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水平。3.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支持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和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工作。4.定期听取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5.督促各班组(部门)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6.组织、主持职业

3、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以及本矿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职业卫生责任制,组织制订和发布本单位职业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设置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支持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保证职业卫生管理经费和职业卫生奖励资金的落实。3.每年至少主持召开四次职业卫生工作会议,总结职业卫生工作经验和教训,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卫生中的重大问题,布置年度或阶段性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坚持“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职

4、业卫生工作。5.负责组织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向本矿报告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的情况。(三)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对本单位或本部门的职业卫生工作负检查、监督的责任。2.深入生产作业现场,指导存在职业危害岗位从业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卫生工作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组织本部门新工

5、人的职业卫生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4.发生职业卫生事故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四)生产班组长职业卫生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领导本班组人员文明安全作业,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中的职业卫生负责。2.根据生产任务和本组人员的技术、体力等特点,合理安排任务,交待职业卫生方面的注意事项,并做好职业卫生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检查本组的环境因素、危险源控制状况,做到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讲评。3.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对新职工和调换

6、工种的职工要进行职业卫生知识教育,达到要求后才能上岗操作。4.班前要对本组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对本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5.发生职业卫生事故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五)生产操作工人职业健康安全职责1.自觉学习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知识。牢记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卫生工作方针,增强职业卫生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2.自觉遵守各项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工种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职业卫生管理人

7、员的指挥。3.按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组织维修。4.发生职业卫生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5.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的各项活动,从实际出发,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二、本矿各职能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一)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职责1.在分管职业卫生的副矿长直接领导和县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协助领导综合管理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2.编制、补充、修订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工作,建立、健全职工卫生档案。4.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发放等工作,并参加验收。5.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包括新进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教育。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的检查工作。7.对患有某种工种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该工种操作。8.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安排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二)财务部门职业卫生工作职责1.及时将职业卫生工作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2.按规定安排职业卫生专项经费,

9、用于改善生产过程环境和劳动条件,消除职业卫生事故隐患。(三)工会组织职业卫生职责1.依法对职业卫生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协助行政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对违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2.参与讨论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3.定期检查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行政部门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4.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5.参加职业卫生检查和重大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告知义务。切实保护本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

10、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单位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的管理。三、职业卫生告知形式:公告栏告知、警示告知、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培训告知等。四、职业危害告知控制程序1.本矿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2. 本矿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1、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 专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4. 专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五、危害告知的内容1、规章制度告知;职防制度、操作规程。2、应急告知:发生事故时,职工如何避险、如何救援3、危害告知: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及浓度(强度)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一、 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12、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矿的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存在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都必须依法申报。三、申报项目分为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九大类。四、申报内容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五、申报程序1、进行新、改、扩、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

13、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生产技术、工艺、材料变更后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这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一、 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认识与预防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适用

14、于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三、职责1本矿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资金。2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3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培训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的组织实施、考核;四、 控制程序1人员培训(1)新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 新进人员入矿时,由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矿级职业卫生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2)“四新”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如果有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投产,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应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操作规程等适应性培训。相关人员未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的,不能上岗操作。2培训内容煤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

15、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3.安检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培训记录。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一、总则 正确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防止职业危害的关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二、职责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规程的规定(1)设备定人、定机,操作者必须专业培训,熟悉和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和 “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护须知”、“一级保养”以及“润滑五定”等。严格按照职业危害

16、防护设施使用规程操作。定人定机经批准后,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2)按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规定的部位,认真做好设备日常保养,发现异常立即停车,不准带病运转(3)从事多班制生产的主要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的操作人员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工作人员详细交待本班设备运行情况和尚未处理的设备故障,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2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 (2)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日常监测与季度监测,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日常监测与季度监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本矿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7、,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 总则为有效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病危害预防,规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订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是指由本矿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在岗(含事实劳动关系)职工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三、职责分工1.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劳保用品费用,同时

18、实行财务监督。2.安全科参与劳保用品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收集职工在劳保用品使用和质量状况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信息。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要与生活福利待遇相区别。2.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按实际需求发给备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3.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2.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3.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4.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

19、劳动防护用品。六、考核1.各部门应将员工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维护、保养劳保用品作为检查内容之一,及时制止纠正劳保用品穿戴使用的违章行为。2.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单位与个人,安全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处罚当事人50元/人.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处罚部门200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为了做好本矿职业卫生监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一、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设定和监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本矿安全科

20、、监测人员和被监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二、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三、监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四、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安全科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班组,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本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1、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21、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3、评审结束后,煤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批复。 4、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续。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一、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1、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2、煤矿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

22、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3、煤矿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直至拿到批复。4、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1、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2、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

23、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3、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转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4、煤矿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5、煤矿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6、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三、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

24、拿到批复;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并拿到批复;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停产整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企业职业健

25、康监护工作,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二、本矿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有计划地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具体包括:1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2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

26、健康检查;3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及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查;5对用人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按每35年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三、 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保证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四、用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本矿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五、本矿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包括发现健康损害、疑似职业病病人或者需要复查

27、的)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六、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本矿安全部门除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外,还应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七、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八、用人单位必须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3对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

28、妥善安置; 4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或本矿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查。九、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职业病诊断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等资料,由本矿安全科按规定统一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

29、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二、 管理分工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三、事故处置、报告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

30、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6

31、、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目的为增强本单位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2.适用范围本矿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4.专业与术语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5

32、.职责(1)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2)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全面管理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3)本单位安全科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4)工会全面监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5)各班组负责配合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6.应急管理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7.工作要求(1)培训本单位安全科,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33、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2)应急救援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发生职业病事故时,本单位安全科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部门有限保障应急救援工作。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谨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3)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班组应及时上报本单位安全科,本单位安全科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或排风系统,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8.监督与处罚(1)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本矿纳

34、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2)本单位安全科监督班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监督,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3)本单位安全科,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4)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未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处置的,造成严重伤害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降职处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并结合本矿开采工艺及实际情况,特制订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中凡

35、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一.名词解释1.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叫做工业粉尘。对工业粉尘 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境,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我矿的粉尘危害主要以电钻或风钻打眼、放炮机械采煤、机械装渣、工作面及假顶下的支护、皮带运输、运输设备的转载、提升装卸载等各种井下、井上生产作业及运输所产生。2噪声:是给听到它的人和自然界带来烦恼的、不受欢迎的声音。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声音都称为噪声。对噪声的感受因各人的感觉、习惯等而不同,因此噪声有时是一个主观的感受。一般来说人们将影响人的交谈或思考的环境声音称为

36、噪声。我矿的噪音危害主要为来自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摩擦、动力电机产生的震动、运动原件的往复运动等。3接触粉尘危害岗位操作规程。本操作规程适用工种:矿山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瓦斯检验工;安全检查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采煤机司机;、凿岩机司机;钻探工;锅炉工;皮带司机、刮板输送机司机;电机车司机;绞车操作工;人车跟车工;信号把钩工;环形车场操作工;轨道维护工;采煤工;掘进工;泵站司机;拌料工;搬运工;管路工;局扇司机;主扇操作工;绞车操作工;测量工;爆破材料管理工;装卸工;给煤机司机;除渣工;材料管理工。4.接触粉尘岗位职业健康操作

37、规程:(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拒用。(3)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损坏、到期和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4)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除尘和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5)作业人员要在班中时刻检查个人防护用品及各种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6)当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降低浓度,待浓度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7)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职业危害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现场上报负责人。(8)作业中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

38、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处理。(9)严禁干钻作业,凿岩机作业时必须采用湿式作业。(10)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喷雾降尘、机械除尘规定,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开机前和开工间,必须首先除尘设施、设备经行除尘。同时,要经常对喷雾头、管道、除尘器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设备完好。(11)各单位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本单位所辖区域进行除尘。5. 接触噪音危害岗位操作规程。本操作规程适用工种:井下爆破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采煤机司机;凿岩机司机;锅炉工、电焊工;皮带、刮板输送机司机;电机车司机;绞车操作工;采煤工;掘进工;泵站司机;拌料工;局扇司机;主扇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装卸工、给煤机司机、除渣工。6.

39、接触噪音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拒用。(3)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损坏、到期和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4)作业人员作业前要对各种设备的零部件是否完好、松动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机械正常磨合,尽最大限度的减少噪音。(5)作业中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处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一、 劳保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 1、为加强本矿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

40、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制度。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3、本矿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证用品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期发放。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由本矿会议研究决定。 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5、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

41、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归口劳资科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 6、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部门上报申请物资供应部门审核经分管矿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 7、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物资供应部审核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本矿实际拟定

42、标准报财资部审核分管矿长批准后发放。 8、消耗性劳保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由公司研究确定可以累积发放。 9、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送交物资供应部采购。耐用性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物资供应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分管矿长批准后采购。 1O、采购到矿的消耗性劳保用品由财资部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耐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

43、材料验收制度执行。 11、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由物资供应部门领导审批后发放。 12、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其他临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调度室审核、物资供应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 13、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14、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性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15、耐用性劳保

44、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 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1、 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企管部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 2、 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组织进行拍片检查。 4、 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 各部门必

45、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尘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 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井下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 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 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10、 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

46、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11、 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防止井下作业场所出现高温情况。 12、 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 13、 加强各工作场所气体成份的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14、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5、 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16、 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17、 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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