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专用本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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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本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2022年版)3.2.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照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 审。4.投标人资格要求4.1. 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4.2.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符合本投标须知第4. 1款 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4.2.1. 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联合体各方均 有约束力。4.2.2. 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及义务。4

2、23.联合体各方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4.2.4. 联合体各方应具备其所承当招标工程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当相同承包 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2.5. 联合体各方在本招标工程(标段)中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 联合体的投标,否那么,相关投标均无效。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工程(标段)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 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3)为本招标工程(标段)的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代 建单位

3、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以下统称有关咨询单位);(4)与本招标工程(标段)的有关咨询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5)与本招标工程(标段)的有关咨询单位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有隶属关系;(7)(7)(6)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本工程招标(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在本招标工程(标段)所在地的投标资格状态;(8)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 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工程投标;(11)在本招标工程(标段)投

4、标中,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 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12)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其他情形。10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2. 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平安、质量、环境保护、 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 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 4. 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 场。2. 4. 2提

5、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 作,并承当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 4. 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 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 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 提

6、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 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 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的,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 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 明。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 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

7、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 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 7组织竣工验收100通用本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 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 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 留存;(2)按法律

8、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当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平安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 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平安;(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平安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防止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 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当相应责任;(6)按照第6. 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 作;(7)按第6.1款(平安文

9、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平安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 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平安,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 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 2工程负责人3. 2. 1工程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 负责人的姓名、职称、执业注册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负责人 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工

10、程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负责 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101通用本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工程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天数。工程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的工程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 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 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

11、、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 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3. 2.2工程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平安和人 员平安,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工程负责人有权采取 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平安,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 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1.1.1 2.3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 资料,继任工程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 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

12、包人书面同意,承包 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承当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负责人,通知中应当 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 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 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 人。继任工程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 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 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3.2.5 工程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

13、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 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 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 3承包人人员3. 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 人提交承包人工程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 工、技术、材料、质量、平安、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 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 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 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 变动,承包人应及时

14、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 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10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3. 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 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 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当

15、违约责任。3. 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 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 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 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 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 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当违约责任。3. 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 4. 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 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

16、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 发包人承当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 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当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 5. 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 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17、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 5.2分包确实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 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 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 5. 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 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

18、各种证照的办理。10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4. 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 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 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局部款项。3. 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 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 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

19、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 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 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当 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 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

20、 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保 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3. 8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 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3. 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 9建筑工人管理承包人应当根据

2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方法和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的有关规定到属地人社部门申报 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并按规定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向工 程所在地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保证保险。104通用本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3. 9.2承包人应承当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 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 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

2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 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 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 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 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4. 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 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 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 人应提前7

23、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 包人。4. 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 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平安或防止工程受损,监 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 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 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工程负责人或经工程负责人授权接收的人员。因 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当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

24、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 工程师不应将第4. 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 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 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 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105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设备等应承当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4. 4.1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

25、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 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确实 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 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确实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实定执行。任何一方合 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 总监理工程师确实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确实定不一 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当。5.工程质量5. 1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 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26、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当事 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造要求的具体情形。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到达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到达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到达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5. 2质量保证措施5. 2. 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 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

27、 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 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 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 送监理人审查。止匕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 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106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

28、022年版)通用本其他工作。6. 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 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 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观察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 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当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 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工期不予顺延; 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当。2. 3隐蔽工程检查5. 3

29、. 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6. 3. 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 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 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 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 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30、,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 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 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 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 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 3. 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7. 3. 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 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 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31、)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8. 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当。107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9. 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 4.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 施,直至到达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无法补救的,按照

32、第13. 2. 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局部工程)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发包人承当,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 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 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当。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当。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 的,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平安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 1平安文明施工6. 1. 1平安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平安生产的要求, 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

33、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目 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 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 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 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平安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 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 1. 2平安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平安生产责 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平安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履行平安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平安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

34、政府平安 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 1.3特别平安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平安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 好各项平安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 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 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平安防护措施,经发包108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

35、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 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 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1. 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 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 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 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 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36、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 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 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 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 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 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 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37、承包人可在发 包人指定的地点保存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 工程。7. 1.6平安文明施工费平安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当,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局部费用。因基准 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平安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 承当。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平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防止了发包人的损失,那么发包人在防止损失的额度内 承当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防止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当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平安文明施工费总额 的50%,其余局部与进度款同期支

38、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平安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1095 .投标费用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 注释。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 .踏勘现场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可自行前往工程施工场地对工程现场和其 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潜在投标人没有对现场进行踏勘的,视同对招标工程现场

39、 已经了解。9.1. 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并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10 .疑问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事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 时间前,以不署名、不盖章的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送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及时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潜在投标人未在 规定时间内提出疑问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11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局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分包内容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资质要求等限制性 条件。选择分包企业时,鼓励选择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经

40、验的分包企业。12 .偏离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 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平安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 得挪作他用,否那么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6.1. 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平安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 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

41、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当。6. 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 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 1. 9平安生产责任6. 1. 9. 1发包人的平安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

42、工程或工程的任何局部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 1. 9. 2承包人的平安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7. 2职业健康8. 2. 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 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 的证件、

43、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催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 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平安,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 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 高寒、高空作业平安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110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 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

44、付酬。9. 2. 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 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 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10. 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 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当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 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

45、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7.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2 .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平安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本钱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3 . 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 3. 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

46、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 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in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 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 2施工进度计划7.4 . 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 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 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

47、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 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5 .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 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 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确实认, 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当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 3. 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 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48、,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 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 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 3. 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 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 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 当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 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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