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版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表(律师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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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版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表(律师整理)民法典版 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表 (律师整理)书目一、婚前买房 . 2二、婚后买房 . 4三、父母出资买房婚前:. 6四、父母出资买房婚后:. 8五、特殊留意 . 9六、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说明一 . 9七、婚姻法司法说明二 . 9八、婚姻法说明三 . 9一、婚前买房 出资状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一人出资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 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

2、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别状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假如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全部,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双方出资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根据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根据借款或赠与处理,视详细状况而定,法

3、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允原则作出认定。二、婚后买房 出资状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夫妻离婚时不能简洁地完全根据登记状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假如真实意思的确是将购买的

4、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干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短暂管理;假如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三、父母出资买房婚前:出资人 房屋登记司法实践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全部,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5、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根据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四、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出资人 房屋登记 法律规定一 方 父 母 全 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有协议约定的,根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一 方 父 母 部 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6、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双 方 父 母 均 出资 登记在一方名下 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登记在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五、特殊留意 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法条链接六、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说明一 其次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

7、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七、婚姻法司法说明二 其次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八、婚姻法说明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全部: (一)工资、奖金、劳务酬劳;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学问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全部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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