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诽谤罪 网络诽谤罪立案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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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网络诽谤罪 网络诽谤罪立案标准浅议网络诽谤罪李艳腾(北京林业高校,北京 100083)摘 要:网络时代的到来,涉及“网络言论自由”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现实生活中,网络诽谤案件屡屡发生,但“网络诽谤罪”模糊、滞后的规定与现实生活网络诽谤案件的激增产生了剧烈的冲突。从现阶段我国关于网络诽谤罪的立法来看,仅有部分法律中涉及某些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等问题,尚未有一部系统的、全面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将网络诽谤犯罪纳入其内。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网络发展的特点,可从明确公安职责及在自诉案件中的帮助调查权、建立健全协助立法以及加强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等方面创设“网络诽谤罪”。关键词:网络诽谤罪;冲突;立法完善

2、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记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2-0116-02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得到了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体会到了网络带给人们的便利,在享受网络生活的同时,网络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新问题,如在网络上,个人隐私被随意披露、个人名誉被随意诋毁的现象时有发生。传统的诽谤罪在整个刑法条文中已经日渐完善,但由于网络时代的到来,涉及“网络言论自由”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现实生活中,网络诽谤案件屡屡发生,但“网络诽谤罪”模糊、滞后的规定与现实生活网络诽谤案件的激增产生了剧烈的冲突。但从现阶段我国有关网络诽谤罪的立法来看,除了部分法律中涉及某些网络侵权、网络

3、犯罪等问题,尚未有一部系统的、全面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将网络诽谤罪纳入其内。法律的这种滞后性要求立法者应依据网络时代特点和发生的案例刚好制定相关的法律,以做到有法可依。一、网络诽谤罪概述(一)网络诽谤罪的含义依据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有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峻的行为。”该罪名侵扰的客体是他人的名誉权及其人格尊严。结合网络的相关概念和特征,我们可以将网络诽谤罪定义为: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与传统的诽谤罪不同,网络诽谤罪主要是通过网络或其他信息传播途径实施的。当然,从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规定

4、中看,并没有设立特地的“网络诽谤罪”,而网络诽谤罪在犯罪构成、证据取得等方面与传统的诽谤罪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本文将网络诽谤罪作为从传统诽谤罪中引申出来的一个详细行为进行规范化处理。这样,在处理网络诽谤案件时,能够从整体上把握网络诽谤行为的犯罪构成,使之受到合理、合法的惩处,并威慑那些存有网络诽谤犯意的行为人,进而有效维护并保障网络秩序的健康发展。(二)网络诽谤罪的构成特征首先,网络诽谤罪的主体具有困难性。传统诽谤罪的主体单一,且简单界定,一般为图片、文字的创建者或行为的实施者,但在网络时代,由于传播方式和传播途径都多元化,这使得在网络诽谤案件中,诽谤主体起先变得困难起来,呈现出多元化

5、的特征,即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主体外,还可能会涉及网络转载者,网络服务商等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起到不同作用的主体,而这些主体在也可能在某些网络诽谤案件中要担当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次,网络诽谤信息传播方式的多样化。在传统诽谤罪中,诽谤信息的传播方式一般为口口相传、简洁的文字散布,传播方式单一且传播范围受限。而网络诽谤信息的传播方式是多样的,其可能是在BBS、贴吧等门户网站各个平台随意的张贴各种虚构的事实,这种便利、快捷的方式可能在短短几秒钟内就能传播到全世界各个角落。最终,在法律后果方面,在网络尚未普及前,由于受地域、传播速度等因素的影响,诽谤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一般只在肯定范围内产生,很难达到“严峻”的

6、后果。(民法论文)而在进入网络信息化时代后,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覆盖面之广,一条诽谤信息通过网络可以几何式的方式传播,而这种方式所造成的后果对受害者来说可能是极其严峻的。(三)网络诽谤罪的证据取得传统诽谤罪由于文字记录可以保存,同时受到人们生活、居住的地域范围的限制,所以诽谤罪的影响范围是极其有限的,其相关证据的取得也较为简单。然而在网络世界中,由于网络立法的缺陷,部分网民无需登记真实姓名,而诽谤信息一旦传播也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因此,一旦发生了网络诽谤案件,办案人员将很难取得证据。二、现行立法与“网络诽谤罪”的现实冲突(一)“自诉”与“公诉”的冲突传统诽谤罪一般是“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

7、理”的诉讼原则,而由于受到地域的限制,其证据的取得相对简单。但在网络世界中,网络诽谤行为对受害人的影响可能延长至全国甚至全球,影响范围的扩大以及后果的严峻性是否须要公安机关主动介入调查,还是仍旧须要当事人提起“自诉”。由于网络立法的不完善,加之诽谤信息的传播没有地域限制等,人们可以在网络虚拟世界中随意编造谎言,诋毁他人名誉。假如没有公安机关的刚好介入,当事人很难取得证据,自然也就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由于现行法律对网络诽谤罪没有详细的规定,在处理网络诽谤罪案件时,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依据,在发生网络诽谤案时,公安机关的不介入是否有“不作为”之嫌,而公安机关的主动介入,可能会使诽谤信息的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是否有“乱作为”之嫌。在这种状况下,此类案件原委是“自诉”还是“公诉”,这成为我国网络立法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二)“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认定标准的冲突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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