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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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要: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由于没有法律支持而予以驳回,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令人感到万分无奈。为了改变这种状况,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精神损害赔偿首次纳入行政赔偿。这标志着我国的行政部门已经开始关注我国公民的精神利益,是我国行政法律的一个进步。但自该规定实施以来,在具体的操作方面我国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精神赔偿的标准,这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不少困难。本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进行了解,然后对我国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及缺陷进行了总结,并探讨的我国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缺

2、失的原因,最后对完善我国行政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关键字: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赔偿 现状 缺陷 成因 建议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概念(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要清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我们首先得清楚何为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的心理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受到一种精神的压抑或者痛苦等。这种使当事人的精神受到痛苦等行为就侵犯的当事人的精神利益。王坤,浅议新修订国家赔偿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J,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0期这种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常常表现为无法进行日常的工作学习等。而精神损害赔偿就是针对当事人精神利益受损而建立的保护当事人精神利益的一项制度。对当事人的精神利

3、益进行赔偿,就是要让当事人的痛苦减轻。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当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受到精神利益损失时,要求侵权人通过道歉、财产形式等赔偿等方法,来补偿自己的精神损失的法律制度。(二)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及构件1、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1)、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的因素具有多元性与一般的赔偿损失案件不同,一般的案件考虑的因素最主要的是金钱,其他的依据较少且标准较为简单。但精神损害赔偿则不同,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的因素没有主次之分,且因素类型多样。例如同一案件,侵害的主体不同,那么当事人受到的精神损害也不相同等。(2)、精神损害中金钱赔偿数额很难确定精神损害是人们主观利益的受到侵害,因此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时就

4、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利益受侵害的程度。但主观利益具有抽象性,对主观利益的判定就难以进行判断。在世界上也是由英国丹麦等少数国家对赔偿数额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其他国家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判定。(3)、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主体具有专属性在民法的一般理论中,权利有原权利与救济权利之分。原权利为人类社会正常状态下的权利,救济为人类社会生活中异常状态的权利。原权利受到他人的侵害时就开始想救济权转化。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受到损害的权利多是人格权、名誉权等原权利,而这种权利是具有专属性的。原权利具有专属性,就会使救济权也专属于受害人,不得转让他人或者继承。除此之外,精神损害

5、赔偿的抚慰与调整情绪的功能也只能针对受害人。(4)、赔偿标准需注意主观、客观两方面因素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决定因素既有主观方面又有客观方面,那么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当然也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两方面。有时当事人的主观利益是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在注意当事人主观心理时,也要考虑当时的客观情况。2、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为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那么精神损害赔偿也要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首先,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有精神受到损害的事实。精神损害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无法用金钱计算,为了更好的确定精神损害的事实,我国确定了精神损害事实的认定标准,即通过受害人本身的自然反应和外部表

6、现判定当事人精神是否受到损害,如受害人是否受到痛苦及社会上是否因侵权行为而对受害人有不良评价等;杨仕强,我国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载内蒙古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6月1日其次,侵权行为需具有违法性。侵害公民精神利益的行为有很多,但并不是每种侵权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那些既侵犯当事人的精神利益又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才受到法律的规制;再次,侵权行为与精神利益受损的结果应当存在因果联系;最后,侵权人主观需有过错。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区分故意和过失,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之一。(三)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1、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更好保护我国公民的权利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

7、应该享有的权利。过去我国更多注重的是公民的物质利益,而对我国公民的精神利益却有所忽视。我国宪法在2004年明确将精神利益的保护写入,体现里我国对精神利益的重视。因此,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既是我国宪法的要求,更是保护我国公民利益的体现。2、建立精神损害赔偿时现代法治的要求现代法治要求不仅对权利进行合理确认,更要求对权利的保障做到非常充分。我国以往并没有对当事人的精神利益进行确认,更遑论对其进行保护。现在我国法律对我国公民的精神利益进行了确认,但在保障方面仍有不少缺陷。因此,建立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建设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3、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我国在法律上确认的公民

8、的精神利益,但在我国的法律对精神利益的保护却并没有完善,尤其在行政赔偿中,我国才刚刚规定对精神利益进行保护,但在具体制度上我国法律仍是一片空白。因此,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有重要的意义。二、我国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我国虽然有着源远流长的法律历史,但由于长期受到人治以及官本位的影响,我国在行政赔偿方面几乎是一项空白。建国后我国开始重视行政赔偿的重要性,并在1954年宪法中将行政赔偿做了规定。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确立行政赔偿的原则。但由于我国当时的法律比较落后,且我国也并没有建立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此

9、我国并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行政赔偿之中。1986年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是我国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但当时我国将精神损害赔偿仅限定在民事法律之中,在行政方面我国的司法却并不承认精神赔偿。如我国在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赔偿法中,对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但在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方面以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都没有提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钱补偿,对精神赔偿国家赔偿法只在该法第三十条规定了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之所以这样规定

10、是因为当时我国的经济水平以及法律理论水平都相对较低,我国政府都没有考虑到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公民精神利益的损害。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也越来越重视公民精神利益的诉求,因此,在2010年4月29日全国常委会在国家赔偿法的修订中明确将精神赔偿写入该法。该法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项修改体现了我国法治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也完善了我国的行政赔偿体系。(二)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我国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标准国

11、家赔偿法规定当公民的精神利益受到侵害,我国公民可以要求国家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或者给予精神抚慰金。但这些补偿形式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我国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尤其是金钱赔偿,我国公民的这方面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肯定。我国居民在精神利益受到侵犯时,法院一般也仅仅要求国家机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很少有能够要求国家机关给予精神抚慰金的。一般来说只有我国的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我国法院才会判定国家机关给予精神抚慰金。这就使我国对精神利益的保护陷入一种很尴尬的境地,即精神抚慰金和人身的伤损程度是联系在一起的。王进,论行政赔偿范围之拓展D,载吉林大学硕士论文, 2010年6月7日除了抚慰金之外,

12、在其他赔偿形式上,我国国家机关也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例如在赔礼道歉方面,我国国家机关一般仅仅出具一个书面的凭证,但在行动上以及口头上却并没有任何道歉的表示。这就导致我国这几种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缺乏实际意义,反而变成了国家机关逃避赔偿的一种手段。而在精神抚慰金这块,我国法律虽然规定我国公民因为行政侵权而遭受精神损害时可以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抚慰金的相关标准却并没有进行规定。如抚慰金的数额,发放抚慰金的情况,发放抚慰金是否能与其他损害赔偿方式共用等。精神损害赔偿本身就是一个对主观利益的一种赔偿,他在现实中的操作难度本来就很大。如果法律再缺乏相关的标准,这就更加不利于对我国当事人精神利益的保护。2、

13、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过窄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35条中。从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限定在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健康权这三种权利上,而其他的人格方面的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等,都没有包含在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在我国的民法中,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是比较广泛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监护权、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照片、荣誉证书等都包含在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从我国民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在精神

14、赔偿方面我国不光重视精神性的人格权,对物质性的人格权方面我国也给与了保护。除此之外,在侵权责任法上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大于行政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可见侵权责任法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也同样比国家赔偿的范围大。这样在体系上我国行政赔偿与民事的赔偿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而给司法带来不便。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与我国居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居民对精神利益的追求也越来越高。我国的国家机关在保护居民的精神利益方面做得还不到位,现实中来屡有侵犯居民精神利益现象的出现,而且这些纠纷侵犯的也远远不止我

15、国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三种权益。这样就会导致在行政纠纷中我国居民的许多精神利益得不到满足。3、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使用条件规定模糊这点主要表现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抚慰金的适用条件上。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我国行政机关对公民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造成严重的后果。但对于严重后果的理解我国的法律却并没有相关的判断标准。精神损害赔偿和一般的财产损害赔偿不同,财产损害赔偿是客观的,造成多少损害可以通过物价对比以及损害程度等来轻易的衡量出来。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一种主观的,是一种精神领域的损失。每个人的生理、心里、后天环境等因素不同,那么对待同一

16、事物或同一现象每个人的看法就会不同。在现实中很可能出现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很小但精神损失却很大的现象,如纪念物被行政机关不当损毁。三、我国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缺失的成因(一)观念上的原因这点主要体现在我国政府机关的服务理念上。现代社会的日趋复杂必然导致行政权力的扩张,我国由于长期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对政府本身的行为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而政府权力与民众的权利在一定情况下是对立的,政府维护自身的权利必然会侵犯公民的而权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树立服务理念,建立服务型政府就显得非常重要。而我国的大部分政府机关尚缺乏服务意识,以至于在政府行为对民众的利益造成侵犯时缺乏补救意识。(二)财政上的原因我国的经

17、济总量虽然巨大,但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却使得我国的经济承受巨大的压力。若对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确认,这样就会在财政支出上多出一项。而我国政府负担着建设国家基础设施以及确保社会稳定发展的重任,每年都有许多项目需要财政报批。在对这些项目拨款以后,我国的财政基本上就所剩无了。因此,财政上的困难也是我国行政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难以确定的一个原因。(三)法律制度本身的原因由于我国长期受到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行政机关对民众的利益的保护做的并不到位。加之我国现在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经济建设的目标仍旧是体现在保护人民的物质利益上,因此我国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都忽视了民众的精神利益。立法机关的忽视

18、,就会造成我国法律制度在人民精神利益保护上的空白。加之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主观利益的补偿,这与法律的客观及理性是相互冲突的。精神损害的无形性,给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也带来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对赔偿金的确定,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再加上我国法律实践的缺失,这都给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相关制度的完善带来很大困难。四、完善我国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建立的对策(一)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在这方面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在金钱赔付上,法国规定了具体的赔付办法,即采取本金给付方式和年金给付方式。同时考虑到物价随着时间会变化的因素,行政法院可以把年金给付和物价指数进行结合,务求最大限度的保障当

19、事人的利益。除此之外,法院还制定了一些原则来规制金钱赔付:(1)金钱赔付的范围不能超过受害人请求赔偿的范围。(2)受害人过错而造成的损失法院是不予赔付的。(3)法律在赔偿金额有预先规定的情况下,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要超过法律规定的金额,那么法律仅在法律规定的金额内进行赔付。(4)损失范围的证明责任由受害人承担。(5)利息的支付从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之日起开始计算。 郝明军,精神损害与国家赔偿责任,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10期首先我们应当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以便我国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能够有判决的依据;其次,我们在金钱赔付上也应当确立相关的原则,如利息的计算、赔付的范围、当

20、事人的过错等; 隆文雄,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J,载现代经济信息, 2009年第7期再次,我们也应当明确具体的赔付方式。鉴于我国的国情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笔者认为我国最好采用限定期限结清的方式,即一旦确定国家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失进行赔偿,那么我国法院要求国家机关在限定的期限内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二)进一步建立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使用条件由上文可知,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使用条件主要集中在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上。在对当事人受损失程度方面但世界各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因为这与各个国家的文化、经济发展水平是密切相关的。在损害程度的确认方面,目前我国主要有两种观点:

21、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是受害人主观利益的一种补偿,那么精神损害的程度应当从受害者的心理受伤程度来出发;另一种观点则刚好相反,他们认为应当从医学的角度判断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害结果。赵喜林,论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载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5月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而当事人的心理则是一种复杂的、难以捉摸的主观思想。若从当事人的心理角度出发,那么就会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产生较高的要求,这无疑增加法院审理的难度。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我国可以采用专家陪审的方式进行解决。由于对人的精神损害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且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受害人滥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在

22、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采取让心理学家来参与案件审理的方式来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状况进行认定。让专家来对精神损害程度进行认定,一方面能够为法院判案提供专家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逃避责任或者当事人滥用精神损害赔偿。(三)完善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我国法律将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健康权这三种权利的做法已经明显不适应现代我国居民的需求。在现代社会,对当事人人格方面进行侵害所带来的痛苦程度比当事人物质遭受损害所带来的痛苦更大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点在当事人的名誉、隐私权的侵害方面表现的尤为明显。因此,笔者建议,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方面我国应当和我国的民

23、事法律相保持一致。这样不仅能够对我国当事人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同时在法律体系上也能和我国民法上的规定保持一致,从而也后利于我国司法实践对当事人精神利益的保护。结语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民众对精神利益的要求越来越高,精神利益已经成为我国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我国的国家机关由于长期采用比较粗暴的执法方式,对民众的精神利益关注不够,现实中经常出现国家机关漠视民众精神利益的情况,由此造成了国家机关和民众关系的紧张。为了解决这种现象,我国在2010年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写入行政赔偿的范围,但由于在行政赔偿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时日尚短,我国在该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本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

24、然后讨论了我国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并分析了这些缺陷的成因。最后笔者对如何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理论的不断完善,我国政府对人民精神利益的保护一定会越来越完善,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参考文献:【1】邹克寒,论新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J,载延安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2】 王坤,浅议新修订国家赔偿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J,载法制与社会,2010第20期【3】 杨仕强,我国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载内蒙古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6月1日。【4】 苏贺峰,宋慧勇,论精神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的构建让阳光温暖受伤的心灵J,载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

25、009年第1期【5】王进,论行政赔偿范围之拓展D,载吉林大学硕士论文, 2010年6月7日【6】隆文雄,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J,载现代经济信息, 2009年第7期【7】马晓鸿,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研究D,载西北大学硕士论文, 2011年6月3日【8】 曹玉峰,确立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我见J,载湖南农机,2008年第7期【9】王琼,浅析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J,载法制与社会, 2009年第12期【10】 苏贺峰,宋慧勇,论精神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的构建J,载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11】孙莉,论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D,苏州大学硕士论文, 201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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