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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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最主要的原因是合同法第5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截然不同,导致理论界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判断出现了“效力待定说”和“有效说”的两种代表学说,因此考量法条之间的不同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解决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另外,以中国现有的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出发点,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区分原则、合同生效的要素条件深入探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处理相关合同纠纷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适用法条,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 效力

2、待定 物权变动模式 Abstract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of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has always been controversial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our country. The main reason is that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1 of the contract law and Article 3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underst

3、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ales contract are quite different, which leads to the validity to be determined and validity to be determined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 Therefore, considering the different provisions between the articles of law is conducive to further so

4、lve the problem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of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In addition, based on Chinas existing real right change mode of formalism of creditors rights, this paper makes a deep analysis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by means of the system of acquis

5、ition in good faith, the principle of property right distinction and the essential conditions for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When dealing with the relevant contract disputes in practice, it is necessary to apply the law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specific facts of the case, so as to better main

6、tain the market economic order and promote the legal system Perfect.Keywords: PContract of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Effectiveness to be determined Real right change mode目 录一、引言1二、我国有关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存在的问题 1(一)立法现状1(二)司法实践现状2(三)存在的问题 2三、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争议的法律分析3(一)效力待定说及评析合同法第51条3(二)有效说及评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4四、认为无权处分合同

7、为有效的合理性探析5(一)无权处分合同的定义5(二)以中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探析无权处分合同效力6(三)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有效合同7五、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保护制度设计和完善 7(一)无权处分合同的立法保护 7(二)如何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8(三)培养权利人的维权意识8六、总结9参考文献9致谢9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探析梁茵琪一、引言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我国一直备受争议,本文通过深入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结合无权处分合同中三方主体的利益保护问题、物权变动问题,以及如今市场经济

8、发展和交易状况,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一个认定,希望有助于更好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对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创建稳定的法治社会尽一份绵薄之力。二、 我国有关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现状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本条规定可见,无权处分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对于合同效力起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如果所有权人不同意无权处分人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承认其有处分权,该份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立法者侧重保护所有权人利益,他们认为由于订立者缺乏某种主体的资格,因此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所受到的法律

9、保护有限,欲想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则需要所有权人追认或者合同订立者能取得标的物的处分权,但是,倘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其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追讨,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为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而致使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若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且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文义解释上理解,该条规定肯定了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与合同法51条的规定发生了冲突,看

10、似否定了合同法第51条,但需要认清出的是,第3条仅是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那么其他类型的合同发生无权处分情形的,仍应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对于合同法第51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存在以下矛盾:1、 从法的位阶效力上看,合同法为上位阶法,其效力高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 合同法颁布实施的时间在1999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颁布于2012年,二者出现的时间相差较大,而法条的制定和实行的依据会随之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变更,与时俱进,出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易纠纷增加的现象,显然合同法51条已经不适合有效解决当今的市场出现的经济纠纷,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出台是顺

11、应社会发展的趋势,起到一个暂时性更好解决纠纷的作用。(二)司法实践现状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候,运用适用法条较偏向最新的司法解释,但由于存在一些当事人会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由此可能会产生撤销原判的风险,因此有些法官为了避免该情况发生,直接适用合同法51条,理由是合同法属于上位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属于下位法,那么根据上位法优先下位法适用准则,理应适用51条。另有些法官则认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属于合同法的特别法,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准则,应优先适用司法解释,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认定不一,存在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三)存在的问题 合同法第51条

12、由于颁布时间较早,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司法制度的逐渐完善,其存在的弊端也逐渐暴露。首先,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若权利人拒绝追认致使合同无效,第三人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便无法通过有效合同来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而此时第三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其次,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为了资金的周转,有些人在未取得商品的所有权时便与买家签订了商品货物交易合同,但其实该所有权未能取得仅是由于诸如时间问题等客观因素导致,此种情况下,这种合同的订立是没有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那么该条款无疑在某种程度上会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在市场交易中签订的合同存在一定的阻碍。 再次,不利于完

13、善我国司法制度,容易出现在实务中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不同判定,该条规定,不仅增加了合同无效的机率,且与相关的法律制度产生了一定意义上的抵触,不利于司法制度的完善。三、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争议的法律分析(一)效力待定说及评析合同法第51条效力待定说认为对于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效力是待定的,若想合同生效,则需要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该物的处分权,反之则无效。效力待定说之所以得到认可,在于从价值取向看,该制度保护了所有权人的利益。但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合同有效的要素并没有包含物权取得这一条件,显然,合同订立者是否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仅仅是关乎合同能否履

14、行。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第51条对于无权处分合同视为效力待定是存在着与其他法律规定相冲突的现象。对于效力待定说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的不足之处:1、 违背合同订立的自愿原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今市场上,人与人之间的交易随处可见且频繁,但是由于竞争的激烈性,有些人急于达成交易,没有深入了解对方是否有该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仅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和表面上对该交易物的了解便双方达成了合意,签订合同。倘若依据合同法51条的规定,认为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当权利人不追认或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合同则应被认为无效,那么此时则不利于保障合同相对人的利益。虽然物权法中有关于对善意取得的相对人的制

15、度保护,但倘若相对人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其仅能以缔约过失为由追究无处分权人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法律仅能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不能追究财产利益的损失,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订立合同则会有所顾忌,此情形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助于促进交易货物的进行。2、 违背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效力需要所有权人的追认,则该合同的效力是涉及到了第三方,该条法律规定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后有效,相当于把决定权交给了合同外的主体(权利人),显然对于合同相对人是不公平的。不利于“未来货物之间交易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当年的市场经济没有现在交易的

16、频繁,同时也没有出现多种不同类型的交易形式和方法,最明显的便是线上交易和未来货物的买卖交易,举个常见的例子,乙想买一辆汽车,便来到了4S店看中了一辆喜欢的汽车,那么此时4S店作为甲方,与乙签订了汽车购买合同,但是4S店此时并没有该款汽车的所有权,仅仅是作为经销商,汽车还处于供应商的控制下,因此4S对于该款汽车的出卖是没有处分权的。那么,如果以合同法51条认为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显然不利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而现在“未来货物的交易”已成为了一种市场经济发展的普遍方式,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明显不适用现实状况。(二)有效说及评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有效说的依据是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根据

17、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之间有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以及转让,还有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如果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是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的时候就生效;但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法条明确表明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会因为物权是否有进行登记而产生影响,明确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进行区分,以此得知,所有权人欲想要以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没有处分权为起诉理由以此希望法院判令订立的合同是没有效力的,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但是存在例外,便是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认为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其合理性可从以下观点体现:1、 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首先,倘若无处分人

18、已将标的物交付给合同相对人,而所有权人发现自己的财产此时位于第三人手中,便去要求第三人将该物品返还给自己时,第三人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其规定的要素内容,便可以依据该法律条文以此来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并以此对抗所有权人。但如果标的物未交付或者无权处分人尚未取得处分权,从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那么善意相对人也可以基于一份有效合同来追究无处分权人的违约责任,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2、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的改革。物权法15条体现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相区分原则,即合同行为仅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若要实现物权真正意义上的变动,则需要移转标的物

19、的所有权,例如不动产需要进行登记,动产需要进行交付,此时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因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是与物权法第15条相适应的,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具备合同有效的三要素,即当事人自愿、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双方均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不具备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合同便成立且有效。至于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仅是合同能否履行,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因此,笔者认为“有效说”使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人、善意第三人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清晰和简洁,同时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3、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大多数是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来确定两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依

20、据一份有效合同进行交付货品和支付价款活动,而如今,未来货物买卖成为了商品交易的一种趋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是对未来货物买卖的一种鼓励与肯定,防止了大量无效合同的出现,维护交易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四、认为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的合理性探析(一)无权处分合同的定义1、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尚未没有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没有处分权,又或者拥有处分权但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便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从广义上看,“处分”分为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事实处分指所有人把财产直接处理,例如把不要的衣服扔掉、将零食吃掉因为不牵扯到他人的利益,不视为一种法律行为。法律

21、处分指涉及到他人的法律权利,通过法律行为来处分财产。法律中所说的处分为法律处分。2、 通过假设案例来理清无权处分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实务中常出现的买卖合同为例,甲因工作需要外地出差一个星期,由于家里无人,甲担心自己珍藏的一颗价值100万的玉石被偷,因此将玉石委托给自己信赖的朋友乙保管,甲走后的次日,乙便将玉石以95万的价格卖给喜爱玉石的丙,并已交付。在这个案例中,一共存在三方主体,甲为所有权人、乙为无权处分人、丙为买受人,三者之间形成了三角法律关系,但是由于乙的处分行为才产生的,而第三人作为合同的相对人,我们需要分析第三人的主观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若第三人明知无权处分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

22、者处分权而仍然与之进行交易,那么便构成法律上的恶意;相反若不知情,则为善意。若为恶意第三人,则不受法律上的保护,若为善意第三人,则可依据物权法中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得到法律上的保护。而甲作为所有权人,属于受害者一方,其受损害表现为不仅对自己的所属物不能通过自己的意思进行控制,还可能会引起所有权的丧失或相应的经济损失。(二)以中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探析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是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该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的是物权因相关法律行为产生变动时,双方当事人之间除了应有的债权合意外,另外还需履行登记或交付标的物的法定形式,满足以上条件才能成立或生效。物权法第6条针对这种模式也作了说明,对

23、于不动产物权所产生的变动方式,例如设立、移转或消灭,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进行形式上的交付,交付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另外,物权法第14条载明,不动产物权办理完登记手续后,其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便从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除此之外,合同法第133条载明,动产的所有权自从交付给第三人时,便发生法律上认定的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效力,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补充约定的外。通过上述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就可以确认中国目前是以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1、 在物权法第15条中,确立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原则,体现在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有关涉及变动不动产物权效

24、力的合同时,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补充约定的外,合同签订时,合同便生效;即使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出卖方尚未办理登记的,也不会影响合同的生效。上述法律说明了关于不动产权的登记和债权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有区分的,且相互独立的,那么由此可引申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看法,双方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属于一种债权行为,不动产的登记是物权能发生变动的形式要件,但不动产的登记是属于一种物权行为,那么合同中标的物的出卖人是否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不是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仅是关乎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的签订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合同本身的订立并不引起权利变动,它只是权利变动的原因,有效的合同加之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才能

25、引起物权的变动。而合同法51条显然是没有考虑物权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是对该条文的司法纠正,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准则。(三)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从利益保护层面分析,无权处分合同,实质是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在争取同一个标的物,假如标的物在所有权人支配或占有时,此时所有权人的财产利益并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害,即使此时善意相对人得不到自己心爱物,但可以基于一份有效合同向无处分权人追究违约责任,基于违约行为而申请损害赔偿请求权,得到财产赔偿。若标的物此时在无权处分人手中,并且已交付给善意第三人,此时所有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但是不能因出卖人不具有处分权或所有权而请求认定合同无效。为了维护交易

26、市场的秩序,使其稳定发展,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在当事人之间的有关无权处分的纠纷中,尊重物权原权利人的个人意志应当体现为公正,对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的维护应当体现为秩序维护,当上述的公正与秩序发生纠纷时,秩序可以优先于公正,所以在法律层面上,所有权人可以作出一定的牺牲。但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起诉无权处分人的不当得利行为来弥补自己的财产损失,甚至处分的标的物对于所有权人来说有特别的情感意义时,还可以请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无权处分人和恶意第三人相互串通,以此来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我国对于恶意交易的行为是不予以法律保护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恶意串通的行为属于合同无效情形,交易的标的物理

27、应归还给所有权人。五、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保护制度设计和完善(一)无权处分合同的立法保护1、现今我国民法典准备颁布,其中有关债权合同的法律条文内容的修改无疑是备受关注的,在我国目前的债法体系中,是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规定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分离的准则,因此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应为有效合同,而物权变动行为则为效力待定。然而需要遵循法律位阶,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在此之前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出台是为了修改合同法第51条对于应对当前经济环境下出现的利益纠纷的一个司法填补,但实质上仍未能真正解决无权处分合同的众多纠纷。2、引入物权行为理论的设想目前,我国物权法中已规定了物权变动的结果与原因行为

28、的区分原则,这为引入物权行为理论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因此即使引入物权行为理论也不会造成观念上的太大的唐突。其二,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作为参考蓝本,修改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即未经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未取得处分权的,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物权行为的变动不因合同的订立而发生效力。这样在某种程度上,能使两者之间保护的法益趋向平衡,也能使合同法51条与其他相关法律在对三方法律关系的法益保护上能互相衔接,同时也让合同法与物权法两者之间的体系结构较为和谐。(二)如何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合同相对人可通过物权法第160条,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必须

29、符合四个要素:一是出让人没有处分权;二是标的物已交付或登记;三是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四是以合理价款交易。该制度核心是指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可通过善意来补正处分人欠缺的处分权。同时,善意第三人通过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来以此主张自身权益的合法性,若已取得标的物,可基于该制度对抗权利人要求返还标的物请求权;若尚未取得标的物,则依据有效合同为由要求出卖人负违约责任,给予相应的损失赔偿。(三)培养权利人的维权意识我国致力建设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需要政府和全体人民上下一心,一同建设和谐社会。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资源分布不均匀的问题突出,因此仍有很多基层人民的法律素

30、养有待提高,有一些人民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仅是凭自己的主观理解认为“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擅自将属于我的房子或者物品卖掉,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便容易出现有些人在法院门口大吵大闹,出手打骂法官,扰乱法庭秩序等的现象和行为。因此,基层政府和社区工作者,需要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在平日里组织普法教育活动,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以切实的行动将法律知识传递给法律意识浅薄的人民,从而能使群众深入理解法律知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不是通过粗暴行为来解决问题。这样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六、总结尽管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探讨

31、一直存在巨大的争议,学术人士各执己见,而在实务中出现的问题仍然未能得到实际解决,本篇论文主张认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提出以物权变动模式为出发点,分析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进一步探析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参考文献1岳利利,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探析J,法制博览,2018(11),53542戚兆岳,论无权处分的几个问题关于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与适用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22(05),32373周清林,无权处分的重新定义和定位对我国合同法无权处分定义和定位的反思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7,38(02),1021064鲍远成、朱文辉,无权

32、处分行为的效力兼议合同法第51条J,法制与社会,2019(21),30315罗鹏,回归合同效力本质,以构成要件为视角评议效力待定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0(S1),62686齐玉洁,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合理性及价值取向兼与合同法第51条相对比J,法制与社会,2014(34),67687谢艳媚,浅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02),15168石冠彬,论无权处分与出卖他人之物兼评合同法第51条与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J,当代法学,2016,30(02),1101189何转转、许婉珊、熊必

33、梅,论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冲突和协调J,法制博览,2015(05),26226310黄芬,善意取得下转让合同效力要件之再研究兼评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选择J,广东社会科学,2019(03),234243致 谢 本篇论文之所以能顺利完成,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马莉讲师,从选择论文题目、如何整理参考文献,再到撰写整篇论文的过程中,老师均给予了我很多指导意见,例如指出论文提纲的所存在的问题、语句存在不通顺的毛病等。虽然我在撰写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但是马莉老师给予了悉心的指导和鼓励,使我有了信心更努力的完成论文。马莉老师对待工作态度认真,对学生论文的指导工作有着严谨态度,具有责任心,我从马莉老师身上学到的东西和通过本次撰写论文的过程所体验的事物均使我受益匪浅,在此,由衷感谢马莉老师的指导! 另外对答辩和评阅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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