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根本违约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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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ISGCISG 根本违约制度根本违约制度的借鉴与启示的借鉴与启示学院:民商法律学院专业:姓名:指导老师:法 学练东方学号:职称:161501101230史吏讲师中国珠海二二 年 三 月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2020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本人郑重承诺:我所呈交的毕业论文CISG 根本违约制度的借鉴与启示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开展研究取得的成果,文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材料,均在文后按顺序列出其参考文献,论文使用的数据真实可靠。承诺人签名:日期:年月日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2020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CISGCISG 根本违约制度的借鉴与启示根本违约制度的借鉴与启示摘摘

2、要要现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各国经济活动逐渐深化,不同国家的人之间签订民事合同的民事法律活动时时发生,“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统称 CISG)作为约束和统一各个国家间的合同行为和纠纷的国际性法律文件,截止2015 年 12 月 29 日,经过核准并参加该公约的共有 84 个国家,即意味着其中的法律条文及规范得到了全球绝大部分国家的认可,那么,“CISG”中的立法思想、立法技术、立法依据则必然有我国合同法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通过对“CISG”第二十五条即其对于合同的根本违约的规定作主要阐释以及与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作比较论证,探讨“CISG”在根本违约方面对我国合同法

3、有何借鉴与启示,希望能使我国合同法在这一领域更加完善。关键词:关键词:根本违约制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2020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The Reference and Enlightenment of CISGs Total Breach of ContractAbstractNowadays,in the context of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invarious countries,the economic activities are gradually

4、 deepening and civil legal activitiesbetween different countries are taking place from time to time,and CISG(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is used as an international legaldocument to regulate contractual acts and contractual disputes between countries.As

5、ofDecember 29,2015,a total of 84 countries have been approved and participated in theConvention which means that the legal provisions and norms of the world have beenrecognized by the vast majority of countries,then,CISG in the legislative ideas,legislativetechnology,legislative basis is bound to ha

6、ve Chinas contract law worthy of reference andlearning.Through the main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25 of CISG that is,the provisions of its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and the comparative argumentation of the relevantprovisions in the Contract Law,this paper discusses how CISG can draw lessons andi

7、nspiration on our contract law in terms of fundamental breach,hoping that the contract lawof our country can be more perfect in this field.Keywords: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hinese Contract Law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2020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目目录

8、录一、引言.1(一)论文写作的目的和现实意义.1(二)本课题国内现状及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1二、“CISG”概述.2(一)“CISG”根本违约制度确立的历史.2(二)根本违约制度的三个构成要件.41、违约事实.52、违约后果严重性.53、可预见性.6三、“CISG”与我国合同法在规定根本违约制度上的比较.7(一)我国合同法根本违约制度的发展和现状.7(二)我国合同法根本违约制度中的不足.81、根本违约概念缺失.92、根本违约判断标准的模糊性.93、根本违约的违约类型不够明确.10四、CISG 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11(一)完善根本违约概念缺失.11(二)完善根本违约判断标准存在的模

9、糊性.11(三)明确根本违约的违约类型.11五、结语.12参考文献.13致谢.1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2020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一、引言一、引言我国合同法在立法时,其中有部分内容的撰写是按照“CISG”里面根本违约制度参考而来,仔细研读合同法以后,我们发现其中的 94 条是在阐述合同解除权,然而,合同法在编撰之时,对于违约后果内容的编撰,到底是参考英美法系来进行“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界定,还是依据大陆法系来对其进行划分,目前尚无明确的定论,所以在立法技术上只能模糊处理,不明确提出这一制度,而通过条文的规定,弥补这一制度的缺失。由于没有正式树立根本违约制度,其具体的制度设计当然也存在

10、诸多空白,且在其他各个方面也与根本违约制度有大大小小的差异。本文的论点,旨在探寻这些差异造成我国合同法在立法层面上的一些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一些建议(一)一)论文写作的目的和现实意义论文写作的目的和现实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根本违约制度的未完全、清楚地确立的情形,在人们商业活动当中出现了根本违约情况后,即使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各方的责任追究无法十分明确,甚至有时处于国际上的商业合同问题无法和国际惯例一致。在阅读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发现根本违约制度源于英国,后在 CISG 中确立,现已发展成为全球各个法系(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以及国际公约中一项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法律

11、制度,这充分说明了根本违约制度其合理性以及适用性得到了极大的国际认可。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探寻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以及启示,提出建议,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更加完善,从而和国际接轨,消除我国在这一方面受外国法学家诟病的可能,对这点的研究具有很强的实际意义。(二)二)本课题国内外现状及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本课题国内外现状及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1 1、国内、国内我国学者自 1988 年中国成为“CISG”的缔约国起就开始了对根本违约制度的研究,主要的研究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根本违约制度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一个是违约类型。对根本违约构成要件的深入研究,将深入影响根本违约事件发生后在法律上的实际认

12、定。正因如此,对根本违约构成要件的深入研究,在法律上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学者对这一构成要件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目前主要存在两方观点。第一种便是单一的客观判断规范,也就是说在某一违约事件发生以后,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2020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2根据这个违约事件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来进行根本违约是否成立的判断。在事件违约程度严重性的认定上,王利明通过深入的分析认为,“将合同产生的一些后果与合同签订的商业目的相互结合,来进行判断。”第二种是双重判断规范,在CISG 的基础上,对根本违约的判断不但要考虑到客观情况,同时也要考虑到主观情况,客观判断即上述后果严重性判断,而主观判断是依据 CISG

13、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可预见性标准,该标准对于解除权的实现可进行有效限制,更好的将两方利益均衡,换个角度来说,合同解除对双方都无任何好处。根本违约类型的研究是进一步对根本违约的形态做出深刻有力的分析,因此对该方面的研究也十分重要。在这一方面我国学者也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探讨,通过分析发现他们的探讨多数是在强调约定义务之中所存在的根本违约类型,如果涉及到违反约定义务之外的合同,并没探讨是否构成根本违约。2 2、国外、国外根本违约制度诞生于英国,后被美国继承,经历了早期“条件主义”到后期“结果主义”的过渡过程,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之于根本违约制度的研究已经十分成熟。事实上,国外学者对根本违约构成要件进

14、行深入研究以后,认为其主要有两个基础要件组成:一是由于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是的合同另一方不能够继续进行商业合同,进而使得合同目的丧失;二是守约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二二“CISG”概述概述(一)一)、“CISGCISG”根本违约制度确立的根本违约制度确立的历史历史根本违约制度发源于英国普通法。最早是以判例的形式被确立并予以运用。根本违约制度产生的背景系因在早期英国社会上,频频出现当事人违反合同根本目的案件,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官在实务中探索并创设根本违约制度。根本违约最初是以条件条款和担保条款构建而成,即意味着系以通过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对比合同条款进而确定违约方的行为是否为根本违约。根本违

15、约这个法律术语于1963 年出现,当时出现在“海因斯公司诉泰特与莱尔”案件的法律裁决当中。英国社会为了对合同双方的交易提供切实的保障,进而提出条件条款与担保条款的相关规定,然而这个规定在实际运用当中并不是十分顺利,即赋予了守约方等同于无限制的合同解除权,守约方可以以几乎任何理由直接解除合同,即使其因违约行为所受到的损失轻微或未受损失。英国法院的法官也逐渐意识到这一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交易稳定。因此,“中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2020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3间条款”(intermediateterms),被英国法院增设进入根本违约制度之中,成为第三种条款。中间条款着眼于限制守约一方的合同解除权,根据违

16、反合同的性质及后果,进而来界定能否行驶违约和合同解除权,当然,具体案件要进行具体分析,按照毁约造成的损失具体状况,从而来确定合同是否能够解除并实施。根本违约制度发源于英国普通法。最早是以判例的形式被确立并予以运用。根本违约制度产生的背景系因在早期英国社会上,频频出现当事人违反合同根本目的案件,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官在实务中探索并创设根本违约制度。根本违约最初是以条件条款和担保条款构建而成,即意味着系以通过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对比合同条款来判断违约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最早在 1963 年英国“海因斯公司诉泰特与莱尔”一案的判决中就出现了根本违约这一法律术语。条件条款与担保条款在早期英国社会为合同双方交

17、易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即赋予了守约方等同于无限制的合同解除权,守约方可以以几乎任何理由直接解除合同,即使其因违约行为所受到的损失轻微或未受损失。英国法院的法官也逐渐意识到这一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交易稳定。因此,“中间条款”(intermediateterms),被英国法院增设进入根本违约制度之中,成为第三种条款。中间条款着眼于限制守约一方的合同解除权,将违约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用违反合同的性质及后果予以界定,根据案情的不同、违约程度及损失情况,对是否能够形成合同解除权予以区别对待。中间条款的形成使认定合同解除权的依据更加注重违约所导致的后果,此种方法就是所谓的结果主义。在 U

18、LIS(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1964 年)里面的第 10 条1,已经对根本违约制度进行了阐述,CISG 正是参照了这一点。为本法的目的,在订立合同之处,两方人士通过公正平等的商量,从而确立合同,然而一方已经预见合同违约及后果,便撕毁合同,此种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CISG 中的根本违约制度也承继了 ULIS 第十条并确立了根本违约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可预见性。CISG 立法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起草阶段,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进行;第二阶段为评审阶段,由及维也纳外交举行会议进行讨论。第一阶段,对于根本违约的详细阐述出现在 ULIS 第 10 条

19、,其立法思维1ULIS 第 10 条:为本法的目的,如果违约方订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和另一方相同情况下,若已预见到此种违约及其后果,就不会订立合同,则此种违约应视为根本违约。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2020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4太过主观以及立法语言过于抽象,在实践中难以实际认定,要是按照 ULIS 第 10条的相关规定,根本违约的认定合同成立之初违约方即可预测,当日后违约结果一旦出现,守约方是否会在合同成立之时与其签订合同。该条款在制定上表示这种预测应当以自然人的角度出发,但实务上并没有制定者所想的那么客观。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获得通过,该草案是由联合国国际贸

20、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公约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整个法律界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草案在完善的过程当中,着重突出对受害人相关利益的维护。根据受害人遭受的伤害程度来确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对于违约方的可预见性也进行了相关的说明,这为 CISG 当中有关根本违约的阐述奠定了相关基础。立法的第二阶段在维也纳举行会议,由一些国家构成的临时小组专门对该草案的第 23 条进行详细的讨论与调整,组成这个临时小组的国家有巴基斯,坦联邦德国,西班牙等。巴基斯坦派出的法律专家对草案当中的重大损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应将其改成巨大的损害引发了条款的更改。联邦德国派出的法律专家认为应当加入合同的明示或默示条款。当

21、然,其他国家的法律代表团认为对根本违约的调整会导致其范围过于狭窄。因此整个条款的讨论范围被指定到合同的明示及默示条款当中。然而,德国法律专家却表态法院的审查范围不会受到合同期待利益的影响。巴基斯坦以及联邦德国的建议提交到临时小组以后,通过审议,最终对根本违约进行了这样的确定:如果违约方的行为致使非违约方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坏,从而导致整个合同的可期待利益的丧失,这就是所谓的根本违约。通过对根本违约的探讨2,最终形成了 CISG 第 25 条关于根本违约的条款。(二)二)根本违约制度根本违约制度的三个构成要件的三个构成要件实际上,根本违约主要由三个构成要件组成。其一,违约事件确确切切已经发生。其二,

22、违约事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三,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具有可具预见性。按照 CISG 第 25 条条款的内容,合同双方中有一方违反了合同当中的条款义务或者违反了公约第九条商业惯例,只有出现了这样的违约事件,才能够认定根本违约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成立。也就是说,存在切切实实的违约事件。如果违约事件的发生不能够按照上述说明的来进行确定,那么对于该事件的判断2最终修改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事实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见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见会发生这种结果。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

23、院 2020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5就不适用 CISG 中第 25 条。从当下发生的违约情况来观察,发现违约事件并不一定导致根本违约的产生。因此,根本违约事件的发生需要具备相关的条件。当然,即使在根本违约事件发生的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根本违约事件是否发生还要看该事件产生的违约后果是否具有可预见性,只有这些情况都具备了,该根本违约才适用公约第 25 条,受害方可提出合同解除或者经济救助。1、违约事实、违约事实要想确定某一事件为根本违约,首先需要确定该事件是真实发生的违约事件。根据 CISG 当中的条款说明,违约的情况不限于合同当中的一些条款义务,也包含了 CISG 公约中规定的义务、商业惯例义务或者

24、是其它一些附随义务。按照 CISG 公约当中的说法,违约一方所造成的违约事件,无论是主要违约义务还是次要违约义务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只要是违约方发生了违约事实,就具备一定的条件来进行根本违约的认定。某个法国法院对于再次出口约定的一些问题就采用 CS 第 25 条进行判定。确定是否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禁止再次出口约定。德国某个法院的案例则认为生产商违背了保护订购商独家商标使用权的次要义务,进而造成了根本违约。按照公约第 49 条,订购商可以与该生产商解除合同。1997 年,德国的某家法院有这样一个案例:荷兰公司(卖方)与德国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荷兰公司生产的这种商品只在德国进

25、行独家销售。然而,当这家德国公司购买到荷兰公司的商品以后,得知荷兰公司以更低的价格卖给了另一家德国公司,故这家德国公司起诉了荷兰公司,是由于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次商业活动产生经济损失。然而,该案在进行审查的过程当中,由于德国公司不能够证明荷兰公司的商品在德国独家销售,所以,德国法院对该案中产生的合同解除不予认同。如果能够证明荷兰公司在德国这种商品的销售是独家的,即可认定荷兰公司发生根本违约行为。3事实上,无论是在瑞士法院或者法国法院,类似的案件都有相同的判断结果。2、违约后果的严重性违约后果的严重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后果严重性的判断主要有两个方面,分别是损害和合同期待利益。“违约”是从

26、违反了合约内容而造成的后果来说的,合同期待利益则是从合同本身的规定来判断。“损害”是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合3法国判例法判例 282,德国科布伦茨高等法院,1997 年 1 月 31 日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2020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6同期待利益”则指权利人的现实的合同利益和预期的合同利益。CISG 中明确规定用单词“detriment”来表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物质上的损害也包括无形之中的损害,例如商业活动中机会的丧失。但是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损害也随之发生变化,比如货物安全到达港口后在没有遭受毁损灭失的前提下,因卖方未提供必要的货物包装,造

27、成买方在后续的货物销售过程中,因货物包装不适应现在的市场需求而无法销售或者销售业绩不佳,导致商业机会流失,因为包装可能决定着买方货物的销售情况,但因为卖方提供的货物包装不适应市场需求,那么这种行为其实就构成了“损害”。CISG 第 25 条明确规定,违约方的根本违约行为是以受害方对合同的期待利益的损失为标准,也就是“他所签署的合同背后的有权期待的东西”,所以,判断违约方造成的损失的严重性就是以受损害方对合同的预期利益的中断,在实现过程中被合同双方识别出来。合同人对未来可能会实现和取得的可能性的期待是在合理范围之类的,他是当事人所享有合同权利,另一方必须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和指责。3、可预见性可预见

28、性构成根本违约的条件主要有三个,首先是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其次是违约后果的严重性,最后则是违约方可以预见,前两者是客观要件,后者是主观要件。另外,“可预见性”也存在主客观标准,从主观标准来看,违约行为给合同双方造成实质上的损失;从客观标准来看,指的是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但这种损失是无法预见的,若具有同样资格的人在同样的情况下无理由不预见损失,也属于根本违约。当违约行为的“可预见性”无法用主观标准来定义时,就用客观标准来定义。判断预知性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判定违约方对违约后果预知或不预知的时间依据,公约第 25 条对此并无明确地说明,至少在这里还有着不确定因素。例如,依据第 25 条我们还不能肯定

29、,判定违约方对违约后果的预知或不预知的时间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呢,还是在订立合同后发生违约事件前?显然,公约第 25 条允许司法实践对此做不同解释,但这也必然招致各种争论。目前司法实践已表明,违约方在合同成立时并不预知,但在违约后却没有理由不知道违约的后果,违约方便无权声称对违约后果的无法预知。这就是说,确定违约方对造成实质性损害预知与否可供考虑的时间段为,订立合同后发生违约前这段时间。当然,目前对此也有完全不同的观点,认为判定违约方是否预知的时间只能在合同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2020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7成立之时,至多再加上违约方为履行合同开始做准备的时间,而且后者也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可以考虑。

30、两种观点事实上已经把各种情况都考虑进去了,而且还为人们留下了自行评价的空间。据说公约制定者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留有回旋余地,是因为考虑到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能够获得各种有关合同的信息。另一方面也说明,只有当实质损害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可以预知,违约后果的可预知性才是一个需要考察的问题。但也有人不同意这一观点,认为订立合同时是确定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时刻,因而判定是否预知的时间只能是订立合同及合同成立的时间。所以,合同成立之时是判定是否预知的关键时间段,如果不这样的话,会使另一方因为没有时间依据而很轻易地将“非根本违约”硬说成是“根本违约”,而无需提供对方已预知的证据。4三三、“CISG”与我国与我国

31、合同法合同法在规定根本违约制度上在规定根本违约制度上的比较的比较(一一)、我国合同法根本违约制度的发展和现状、我国合同法根本违约制度的发展和现状将中国现行合同法与 CISG 做一个对比,可以看到我国合同法虽然采纳了 CISG 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从合同法第 94 条可以看出。关于根本违约,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中,通过 94 条可以知道,受损害方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第一是合同目的落空,第二是合同的某一方准备违约,第三则是不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合同的约定。“根本违约”的定义在CISG 第 25 条中得到了明确的表述,并对各种违约行为进行了分类,从而便可以制定条理清晰的违约制度,有

32、利于使用者对根本违约的理解和使用。实际上,对根本违约的这两种定义的框架是一致的,与 CISG 不同,合同法第 94 条中违约方可以补救履行期,超过期限后的行为才构成根本违约,受损害方可以解除合同;除此之外,将合同法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更加简单,依据 CISG 的规定则相对复杂。涉外经济合同是最早适用于根本违约的法律,在第 29 条中规定,根本违约的适用是通过合同解除权来实现的。从这条中对违约严重有明确的规定,用“严重影响”来明确严重程度,虽然这条是从 CISG 中吸收的,用“严重影响”来叙述在违约后的严重程度;对期待利益的叙述也是用“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4唐友民,浅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

33、的根本违约,2003 年 12 月 10 日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2020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8利益”。这和 CISG 中用“实际上剥夺”、“期待利益的标准”基本上是一致的。虽然我国根本制度还不够完善,但是已经可以大体窥探出我国根本违约制度的发迹。但对于非涉外经济合同,在其他合同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从根本上避免主观因素导致随意乱用根本违约制度,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规定,违约解除的法定是由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中任意的一方违约、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投标的技术被别人恶意开发这三种情况中任意一种都会使合同失去法律意义,显而易见,这三种中任意一种都是重大的

34、,根本性的违约行为。但是官方并没有明确表示这种法定的违约解除事由同 CISG 中相关法律条文相似,虽然他的确与其相似。经济合同法1993年的修订版中明确表明,合同双方需要解除合同可以通过双方相互协调,或发生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一方没有及时履行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来解除合同。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满足以上三种条件中的一个,都可能构成根本违约。这种模式下的根本违约制度,会使得一旦不愿意履行合同,那么只需要延迟履行义务就可以从法律上解除法律合同,不能取消的交易也会被取消,这是不利于交易双方的安全。在随后的法律中,这一种情况得到了改善,完善了根本违约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且我国合同法明显借鉴了英美的法律,法律上规定

35、因合同中的一方因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作废可以作为法定解除事由。并且也多方面举例了违法行为,除去所提到过的不可抗力以外,条文中仍然列举了:预期违约等多种情况。(二)二)对比差异对比差异我国在最开始制订合同法的时候,借鉴了 CISG 中对根本违约的处理,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选择适宜我们发展的方面,对后来我国的合同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可能这种选择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我国的国情,适应我国 合同法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认识不足而出现遗漏和不足。第一,我国的合同法并没有从法律上明确“根本违约”,并且在合同法中丝毫没有提及,这使得“根本合约”概念模糊化,没有明确根本违约制度。第二,合同法中因为没有采用“可预

36、见性”的标准,使得中国的违约制度不够完善。1、根本违约概念缺失、根本违约概念缺失根据上文所阐述的结果,虽然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出台的合同法修订版当中,都对根本违约的相关内容有所涉及,然而此概念的具体阐述和范围界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2020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9定并没有明确说明。具体来看,在合同解除以及产生违约之中缺少关联性的过渡,此过渡也就是所提及的“根本违约”。此关联过渡当中涵盖发生根本违约行为的结构前提,同样也作为评定违约行为所属范畴的重要参考。所以有效明确与根本违约相关法律问题的前提条件就是对其概念与覆盖范围进行阐释说明。其次就是法官对于案件的审批规范。基于现有的法律条文和实时依据,即使是在

37、条例内容中有清晰规定和说明的法规项目,由于审判人员主观性因素以及经验的差异性,同样也会存在非经解释无法适用的现象。假定国内的根本违约条例不牵扯其确定含义与适用范围,势必会引起案件审判环节过度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所阐释的根本违约简要描述为“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目的”,将其解释为最终目的落空的等级。与此同时,还相应罗列出不同的种类,例如履行期限失效、发生迟延等行为。然而此类说法将根本违约的含义变得模糊且含蓄,且对应种类的阐述更是难以理解。通常来说,合同参与双方仅仅将其定义成得到解除权的途径,并未涉及到根本违约的阶段。综合来看,在所出台的合同法当中,并无根本违约的具体规范,也并不存在合理的

38、解释来阐明同其余条例的差异性,基于此可以推导出国内并未形成现行有效根本违约制度的结论。2、根本违约判断标准的模糊性、根本违约判断标准的模糊性假如违约方在发生迟延履行所规范的合同责任义务前提下,引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危害性,由此受到自身利益侵害的合同方能够执行解除操作。该方面设定与阐明方式的缺陷性表现是较为繁杂且模糊,主要是没有清楚说明根本违约的核心要素,执行起来也会有不同的解释方式。其次,判定的准则较为简单,范围划定模糊。仅就国内来看,产生根本违约的评定参考并非是固定一个,其中涵盖下述两点:第一,发生违约事实;第二,使得合同参与另一方的目的落空,造成利益上的损害。上述判定参考简单,同时可操作性

39、不强。没有对其中的“合约目的”进行明确阐释说明,究竟其覆盖范围能扩展至哪;同样也没有评定的前提和唯一性描述。所以,当前在司法案件审理环节中,根本违约制度与约束并没有起到有效作用,即使能在案件审理中涉及到“根本违约”的内容,然而在总判决阶段总是对其绕道而行。第三,较为单一且混淆的规范同根本违约现象之间有较大出入。放眼全球法律体系,尤其是那些司法较为成熟的国家或地区,根本违约发展成为系统且完善的体系规范。在国内所颁布的合约法中对应根本违约的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2020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0内容仅包含两点,所以在相同法律条例当中,对于违约类型以及所承担的责任二者共同规范较为不妥。主要是由于若明确说

40、明根本违约的类型应当了解其基础内容构成,从迟延履行的具体分析来看,该行为不一定会导致根本违约现象。首先,合约签订的一方若出现迟延履行的行为,那就直接可将其划定至违约行为范畴内;然后,该行为对另一方造成的后果则是需要深入探讨的层面,即评定其危害性等级。详细又包含两类情况,一是对另一方没有造成较大危害,若在后续合同延伸期内依然无保证,则满足根本违约的条件;其次是产生剥夺预期效益的后果,那直接能够界定成为根本违约范畴。3、根本违约的违约类型不够明确、根本违约的违约类型不够明确国内现阶段所实行的合同法当中并未包含瑕疵履行、迟延履行等等具体的评定规范和参考。针对于根本违约发生的外在解释较为简单,包含的行

41、为主要就是产生预期以及迟延两种。部分是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按照预期途径完成作为评定其危害性的准则,还有些是将具体案例产生的利益损失作为评定参考,所以在该方面并不存在标准性规范和统一举措。仅从预期违约而言,主要是由于合同双方若仍旧继续履行其约定内容,也没有实际效果,此时对所签署合同的基础能够实现返还的要求条件。但是 CISG 将不同行为条件作为分析对象,以根本违约为主线对其详细阐述,且相关的说明较为详尽清晰。在违约案件的审理环节,法官等司法人员所需要处理的是形式各异的案件类型,所以对应的根本违约关联的法律条例并不是固定且单一的。对于国内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根本违约的种类界定方法犹如刚孕育出的珍

42、珠,数量较为稀少,分类不足且内容不明确,无法将其叫做真正的根本违约制度。国内对该层面的约定方法也不能在实际案件审理环节发挥价值,同时,使用较多“其他违约”诸如此类的模糊表达使得原本就无法明确的概念更加难以辨别和分析。因此在实际的审理当中,使用较多的就是审理人员、司法人员、案件参与人员的主观评定方法。四、四、CISG 根本违约制度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在根本违约制度层面规定的种种不足,那么如何去改善其中的问题,笔者将针对每一个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一)完善根本违约的概念(一)完善根本违约的概念首先,在根本违约制度体系当中,其基础性的核心

43、单元就是根本违约,也是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2020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1关乎违约与违约责任后果的媒介和过渡。所以在根本违约概念丢失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要想真正采纳根本违约概念,就应该将根本违约概念单列一条,就比如公约中规定的那样,将达到根本违约制度的形式与内容、单个法条和整个根本违约制度体系的完美统一。(二)完善根本违约判断标准存在的模糊性(二)完善根本违约判断标准存在的模糊性其次,针对根本违约判断标准模糊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本违约”概念单列当然应该以 CISG 第 25 条作为模板,但是不能够全盘接纳,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我国的司法现状,而且应当考虑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差异。在根

44、本违约概念上,仍然要求有违约事实,也就是一方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在判断违约行为上,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一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一旦有上述行为的即为违约的行为。概括起来就是不履行(包括卖方不发货和买方不付款)、预期违约、交货不符。而迟延履行的规定是规定在第 94 条合同解除中。CISG 中规定第二个要件是违约后果严重性,笔者认为可以保留合同法中的“致使不能实现合目的”。因为“合同目的”的外延比预期利益更为广泛。合同目的既可以是合同中明确写明的也可以是商业惯例中的要求甚至包括双

45、方在商谈中一方反复强调需要对方满足的条件。针对第三个构成要件,我国合同法中是没有可预见性规则的。因此,笔者建议将根本违约的概念在合同法中单列一条,放在第 94 条之前,将 94 条中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根本违约的违约后果严重性这一构成要件,另外,再加入可预见性规则,来平衡双方利益。(三)明确根本违约的违约类型(三)明确根本违约的违约类型最后,在根本违约类型不够明确的问题上,国内的合同法当中不存在对根本违约类型的有效界定与阐明。仅在其中第 94 条中对签署完成后的合约解除方法有所涉及,即产生预期违约、各类不可抗力等现象。把上述的行为都划定至解除权缘由的范畴内。此类界定与划分方式较为直接,且

46、过于简单,没有充分考虑实际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尤其是在法理上也解释不通。根据现有的条例不足缺陷,笔者建议,借助于较为普遍的类型划分手段,违约类型划定成预期、实际根本违约,并以此做出详细子项目的细化,着重分析的是下述四类,即合约不履行行为、迟延履行行为、预期违约以及同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差距大。在 CISG当中还包含额外的分批次履行等规定内容,然而对比于国内来看,其主要矛盾依旧是上文所阐述的规范性问题。所以需要首先完成四类违约的详细说明,也并非是当前现行条例中不包含该类型,仅仅是由于其所处的优先级不合常理。主要是掺杂在合同解除权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起到实际的价值。为了推动该制度北京理工大学珠海

47、学院 2020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2的全面性和合理性,笔者充分考虑国内法律适用现状,建议将四项违约种类单独罗列,完善对根本违约含义的扩充。五、结语五、结语本篇论文经过对根本违约制度的历史发展演变完成梳理,探索其今后的发展态势;研究 CISG 中根本违约制度中的有关条例,探究这些条款制定时历史环境。并站在 CISG 的层面考虑,给出中国合同法中对根本违约制度规定的问题和缺陷,参照 CISG 中有关根本违约制度的具体规定,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进行改进。法律并不单单是被一种抽象似的一般原则,同时也是可以在行动者个人的意志以及理性意识引导下的实践原则以及行动准则。但需要重点提及的是,不管是哪一种理论,无

48、论是多么的复杂和精密,也不管构建者怎样的细心谨慎都不可能实现完美。就根本违约问题而言也同样如此,笔者只是站在 CISG 的角度,采取了相应的探究,与之相关的很多问题还要继续的改进和优化。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2020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3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王佳蕾:浅析 CISG 根本违约制度下的可预见性标准,载法制与经济2012 年第四期。2徐晓梅:论 CISG 第 25 条根本违约认定标准,载法学博览2013 年第 5 期。3郑佩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及借鉴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视角,载法学研究2014 年第 2 期。4 吴文雅:论 CISG 根本违约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49、,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5法国判例法判例 282,德国科伦布茨高等法院,1997 年 1 月 31 日6吉同燕:根本违约制度研究以为视角,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年7李熏良:论中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问题,南昌大学法律硕士论文,2011 年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2020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4谢辞谢辞转眼间,我已经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度过了四个年头。四年,这是我人生中非常重要的四年,我有幸能够接触到这些不仅传授我知识、学问,而且从更高层次指导我的人生与价值追求的良师。他们使我坚定了人生的方向,获得了追求的动力,留下了大学生活的美好回忆。感谢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四年来的培养,

50、在此,我真诚地向我尊敬的老师们和母校表达我深深的谢意!这篇论文是在我的导师史吏老师的多次指导下完成的。从论文的选题到结构安排,从内容到文字润饰,都凝聚了她大量的心血。在这篇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史老师不辞辛劳,多次与我就论文中许多核心问题作深入细致地探讨,给我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性建议,并细心全面地修改了我的论文。史老师对本论文从选题、构思、资料收集到最后定稿的各个环节给予细心的指引和教导,并最终得以完成毕业论文,对此,我打心眼里表示我最衷心的感谢。史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渊博的知识、敏锐的学术思维、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积极进取的科研精神以及诲人不倦的师者风范是我毕生的学习楷模。史老师的高深精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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