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2023修订版新食品安全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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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平安法2022修订版新食品平安法为了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安康和生命平安,制定了食品平安法。下文是WTT搜集的食品平安法最新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安康和生命平安,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下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消费和加工(以下称食品消费),食品销售和餐饮效劳(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消费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消费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消费经营;(四)食品消费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

2、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平安管理。供食用的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平安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平安标准的制定、有关平安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食品平安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视管理制度。第四条食品消费经营者对其消费经营食品的平安负责。食品消费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消费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平安,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受社会监视,承当社会责任。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平安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

3、管理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消费经营活动施行监视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当有关食品平安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平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平安全程监视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4、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平安监视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进展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进展评议、考核。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平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将食品平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平安监视管理才能建立,为食品平安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亲密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

5、使职权,承当责任。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平安信息、技术等效劳,引导和催促食品消费经营者依法消费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立,宣传、普及食品平安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背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展社会监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平安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平安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消费经营者开展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平安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安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平安意识和自我保护才能。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平安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平安违法行为

6、进展。有关食品平安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平安有关的根底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消费经营者为进步食品平安程度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标准。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平安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理解食品平安信息,对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平安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

7、的有害因素进展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管理、质量监视等部门,制定、施行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平安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平安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p 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质量监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结合本行政区域的详细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8、备案并施行。第十五条承当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p 结果。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消费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搜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六条食品平安风险监测结果说明可能存在食品平安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 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视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

9、,根据食品平安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展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展食品平安风险评估。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平安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不得向消费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展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

10、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平安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平安国家标准提供科学根据需要进展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视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展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平安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平安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展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管理、质量监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视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展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展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

11、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平安风险监测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第二十一条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平安标准和施行食品平安监视管理的科学根据。经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平安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管理、质量监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顿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顿消费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

12、监视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平安监视管理信息,对食品平安状况进展综合分析p 。对经综合分析p 说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平安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平安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那么,组织食品消费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平安监视管理信息进展交流沟通。第三章食品平安标准第二十四

13、条制定食品平安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安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平安可靠。第二十五条食品平安标准是强迫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平安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迫性标准。第二十六条食品平安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安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平安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消费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平安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平安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

14、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平安标准的内容。第二十七条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应当根据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消费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15、。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展审查。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平安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消费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平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一

16、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对食品平安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质量监视、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展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平安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质量监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平安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展搜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消费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平安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

17、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四章 食品消费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食品消费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与消费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保持规定的间隔 ;(二)具有与消费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费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平安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

18、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穿插污染,防止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消费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消费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1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平安、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消费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制止消费经营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消费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安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消费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消费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

20、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展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消费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制止消费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食

21、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消费经营实行答应制度。从事食品消费、食品销售、餐饮效劳,应当依法获得答应。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获得答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消费经营场所进展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答应;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答应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消费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消费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平安要求,保证所消费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

22、门应当对其加强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展综合治理,加强效劳和统一规划,改善其消费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良消费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消费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详细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消费食品,或者消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平安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准予答应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不予答应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消费

23、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消费实行答应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消费,应当具有与所消费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消费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按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获得食品添加剂消费答应。消费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平安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食品消

24、费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平安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第四十一条消费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消费答应证管理的规定施行消费答应。质量监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消费活动的监视管理。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平安全程追溯制度。食品消费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平安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消费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消费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平安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平安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

25、模化消费和连锁经营、配送。国家鼓励食品消费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平安责任保险。第二节消费经营过程控制第四十四条食品消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对职工进展食品平安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消费经营活动。食品消费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平安工作全面负责。食品消费经营企业应当装备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平安管理才能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平安管理人员随机进展监视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视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第四十五条食品消费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安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26、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消费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展安康检查,获得安康证明前方可上岗工作。第四十六条食品消费企业应当就以下事项制定并施行控制要求,保证所消费的食品符合食品平安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消费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消费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第四十七条食品消费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平安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平安状况进展检查评价。消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食品消费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潜在

27、风险的,应当立即停顿食品消费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食品消费经营企业符合良好消费标准要求,施行危害分析p 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进步食品平安管理程度。对通过良好消费标准、危害分析p 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消费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施行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施行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第四十九条食用农产品消费者应当按照食品平安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平安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28、,不得使用国家明令制止的农业投入品。制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食用农产品的消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视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平安使用制度。第五十条食品消费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答应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平安标准进展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消费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

29、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消费日期或者消费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五十一条食品消费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平安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消费日期或者消费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消费者,应当按照食品平安标准对所消费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0、食品相关产品进展检验,检验合格前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答应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消费日期或者消费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答应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展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消费日期或者消费批

31、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平安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消费日期或者消费批号、保质期、消费者名称及联络方式等内容。第五十五条餐饮效劳提供者应当制定并施行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效劳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等信息。餐饮效劳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

32、用。第五十六条餐饮效劳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效劳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展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效劳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效劳单位。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获得食品消费经营答应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展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平安。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

33、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平安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平安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平安隐患。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效劳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标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效劳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展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前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络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第五十九条食品添加剂消费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平安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消费日

34、期或者消费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答应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消费日期或者消费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创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答应证,明确其食品平安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展检查,发现其有违背本法规定行为的

35、,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展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平安管理责任;依法应当获得答应证的,还应当审查其答应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背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顿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效劳。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消费者发现其消费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安康的,应当立即停顿消费,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消费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

36、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顿经营,通知相关消费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顿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消费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消费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消费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平安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消费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展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早报告时间、地点

37、。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施行现场监视。食品消费经营者未按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顿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顿经营。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装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展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顿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报告。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六十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

38、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消费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消费者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消费答应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39、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消费日期或者消费批号、保质期以及消费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内容。第六十九条消费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消费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消费日期、保质期等事项

40、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考前须知的要求销售食品。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消费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视管理。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根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成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消费,不得用于其他食品消费。下一页还有更多关于“20_年食品平安法”的内容第 31 页 共 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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