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1586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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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陈兰芝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发展,以及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己日益暴露出其弊端,最明显的缺陷就是,启动再审程序的随意性造成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权与司法权威的侵害,也阻碍了司法公正与效益。运用现代司法理念来完善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是今后发展的必由之路,下面笔者就对完善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作一些探讨。现行民民事再审审制度的的主要弊弊端申诉与与申请再再审不加加区分。宪宪法规定定的申诉诉权是公公民的一一项基本本政治权权利和民民主权利利,其权权利主体体所享有有的权利利及追求求的目的的是表达达对国家家机关及及其工作作人员的的监督意意志。公公民的申申诉权利利在民事事诉讼法法中

2、的延延伸体现现便是请请求案件件再审的的权利。正正如宪法法所保障障的其它它任何公公民权利利一样,申申诉权利利在需要要通过司司法程序序获得救救济之时时,定然然要按照照司法的的特性来来设计并并行使。所所谓的公公民申诉诉权利不不受限制制的主张张,既是是对宪法法本身的的曲解,也也与裁判判文书的的确定力力、拘束束力司法法理念不不相符。然然而,长长期以来来的审判判实践中中,当事事人一方方面可以以直接向向法院申申请再审审,另一一方面又又可以申申诉方式式通过多多种渠道道要求对对生效裁裁判进行行复查以以及再审审,对这这种申诉诉没有规规定申请请时间等等条件限限制,以以致于各各级法院院时常为为这些申申诉群体体疲于应应

3、付,生生效的裁裁判文书书始终处处于不确确定状态态。引起再再审途径径呈多样样性。主主要有四四类途径径:一是是依当事事人申请请而提起起再审,即即当事人人对已经经发生法法律效力力的判决决、裁定定认为有有错误,可可以向原原审人民民法院或或者上一一级人民民法院申申请再审审,申请请符合法法定条件件的,人人民法院院应当再再审。二二是法院院自己提提起的再再审,即即各级人人民法院院院长对对本院己己经发生生法律效效力的判判决、裁裁定,发发现确有有错误,认认为需要要再审的的,提交交审判委委员会讨讨论决定定;上级级人民法法院对下下级人民民法院己己经发生生法律效效力的判判决、裁裁定,发发现确有有错误的的,有权权提审或或

4、指令下下级人民民法院再再审;三三是人民民检察院院提出抗抗诉而引引起再审审程序,即即最高人人民检察察院对下下级人民民法院发发生法律律效力的的判决、裁裁定,上上级人民民检察院院对下级级人民法法院发生生法律效效力的判判决、裁裁定,应应当按照照审判监监督程序序提起抗抗诉。四四、时下下还存在在一种习习惯性做做法,即即来自权权力机关关即各级级党委和和人大的的个案监监督,也也是引起起民事再再审的途途径之一一。引起起再审途途径的多多样性是是对裁判判文书的的拘束力力的冲击击。法院自自判自纠纠,影响响再审质质量。我我国现行行的再审审制度一一从本质质上说都都是人民民法院自自身的一一种自我我纠错行行为。审审监庭在在法

5、院内内部与其其他业务务审判庭庭属平行行地位,不不利于再再审的公公正进行行。再审审法官囿囿于同事事、庭室室之间的的人情关关系及其其他因素素的考虑虑,难免免会出现现盲目维维持的情情况。受受错案追追究制度度等因素素影响,再再审的改改判都显显得困难难,法院院和法官官均不愿愿承担办办理错案案及追究究责任,本本级法院院再审程程序的“自自我纠错错”的效效果就不不尽人意意。职权色色彩过于于浓厚。原原本审判判监督程程序的法法律价值值,在于于回应当当事人对对生效裁裁判不服服的申诉诉愿望。但但是,由由于现行行审判监监督制度度下,只只有人民民检察院院的再审审抗诉权权以及人人民法院院的自行行决定再再审权可可以直接接启动

6、再再审程序序。当事事人只有有申诉权权,没有有启起再再审程序序的决定定权,致致使当事事人的申申诉愿望望常常被被司法机机关以各各种理由由无限期期搁置,申申诉权大大有形同同虚设之之感,当当事人对对此极为为不满。公公民的基基本宪法法权利得得不到保保障,司司法为民民思想未未落到实实处。引发再再审的理理由过于于宽泛。确确有错误误是人民民检察院院以及人人民法院院启动再再审程序序的主要要法定事事由,但但难以界界定确有有错误的的范畴。至至于其它它引发再再审的理理由,诸诸如主要要证据不不足,违违反程序序可能影影响案件件正确判判决等,在在司法实实践中把把握起来来极为宽宽泛,缺缺乏可操操作性。引引发再审审的时限限及次

7、数数不明。一一项生效效裁判,几几乎可以以不受任任何时间间及次数数限制地地被引发发再审,致致使终审审裁判的的既判效效力严重重受到影影响,同同时也造造成司法法资源的的巨大浪浪费,大大量增加加人民法法院的工工作量,加加剧了法法官与审审判工作作任务不不相适应应的矛盾盾,终审审裁判的的既判力力始终处处于效力力未定的的状态,对对司法权权威产生生极大冲冲击。其它诸诸如再审审案件的的管辖不不清、审审理方式式不明、审审理对象象广泛、以以及无条条件中止止原裁判判执行等等问题的的不规范范,均使使得再审审程序的的实践运运用给司司法秩序序带来相相当的混混乱,正正因再审审程序存存在着以以上弊端端,致使使一项生生效裁判判被

8、多种种主体、以以多种方方式几乎乎不受任任何条件件限制地地加以冲冲击,给给现代司司法理念念造成极极大的破破坏。民事再再审司法法理念的的重构一、从从“有错错必纠”过过渡到“依依法纠错错”的司司法理念念。我国国民事诉诉讼理论论及司法法界长期期以来,由由于受传传统法律律文化及及原苏联联、东欧欧立法理理论的影影响,一一直强调调程序的的绝对工工具论,认认为诉讼讼以客观观真实为为唯一目目的。立立法者鉴鉴于审判判监督程程序是保保障当事事人实体体权利的的最后一一道屏障障,所以以在该程程序中更更是尽力力突出程程序的工工具价值值,力图图追求实实体上的的绝对公公正,坚坚持“实实事求事事,有错错必纠” 的司法法理念。这

9、这当然有有其积极极的一面面,它重重视保护护当事人人的实体体权利,充充分体现现了实体体公正,尤尤其强调调了个案案的实体体公正,意意使每一一个案件件都得到到正确的的处理,使使每一个个错案都都得到彻彻底纠正正,这无无疑是项项非常理理想的司司法原则则。但我我们不能能一叶障障目,从从法哲学学角度来来分析,该该司法理理念对于于民事审审判来说说,既不不合适又又不可能能,并且且危害很很大。首首先,体体现了浓浓厚的职职权主义义色彩,不不符合民民事诉讼讼解决私私人纠纷纷的目的的,违背背了民事事诉讼的的基本原原则处处分原则则。其次次,有错错必纠也也是难以以实现的的,有错错必纠原原则建立立在诉讼讼理想是是追求客客观真

10、实实的错误误认识上上,完全全追求所所谓的客客观真实实性在诉诉讼中是是不能成成就的,诉诉讼总要要受到时时间和空空间的限限制。况况且,我我们所要要求的案案件的客客观事实实又都是是过去而而非现在在正在发发生着的的现象,证证据所证证明的事事实无法法与客观观事实完完全吻合合。审判判实践中中法律事事实往往往与客观观真实不不尽相同同。因此此,有错错必纠在在司法实实践中无无法实现现。最后后,有错错必纠原原则导致致既判力力的弱化化,严重重损害了了程序的的安定性性和诉讼讼公正。二、确确立“依依当事人人申请,经经复查而而立”的的民事再再审司法法理念。笔笔者认为为,民事事再审制制度正确确的价值值取向,应应将程序序的内

11、在在价值放放在优先先考虑的的地位,充充分考虑虑和尊重重当事人人的处分分权,使使双方当当事人的的权利关关系处于于一种稳稳定和平平衡的状状态,也也只有如如此,才才能解决决现行再再审制度度存在的的种种缺缺陷。因因此,在在重新构构建我国国民事再再审制度度的司法法理念时时,应确确立符合合当事人人利益和和目的的的程序价价值取向向,笔者者认为将将“依当当事人申申请,经经复查而而立”作作为民事事再审的的司法理理念较为为恰当。该该理念既既符合私私法性质质,也充充分体现现了当事事人的意意思自治治。在国国际私法法领域,当当事人意意思自治治原则经经过几个个世纪的的沿革,不不仅十分分完善,而而且已经经成为解解决法律律适

12、用问问题的一一项重要要原则。完善民民事再审审程序的的具体建建议一、强强化当事事人的申申诉权利利。当事事人对生生效裁判判不服,享享有申诉诉的权利利,民事事诉讼法法还明确确将申诉诉表述为为申请再再审。但但长期以以来,当当事人的的申诉权权一直得得不到应应有的对对待,甚甚至受到到漠视,当当事人对对此极为为不满。根根据现代代司法理理念应将将当事人人对生效效裁判不不服的申申诉权利利定位于于再审之之诉,即即按照诉诉权的模模式定位位申诉权权利。为为此,合合理设计计当事人人提请再再审之诉诉的法律律要件,规规范法院院按正当当程序管管辖、受受理并审审理再审审之诉等等环节,应应成为修修正民事事再审程程序予以以重点关关

13、注的内内容。笔笔者认为为,要善善待当事事人的申申诉权利利,可以以对当事事人所有有的申诉诉均实行行立案复复查,口口头或书书面答复复当事人人,符合合再审立立案条件件的再审审予以立立案,不不符合再再审立案案条件的的予以驳驳回申诉诉。同一一级法院院对当事事人申诉诉的立案案复查以以一次为为限,避避免当事事人缠诉诉上访。二、弱弱化检察察院的民民事再审审抗诉权权。民事事案件的的特点在在于它们们都是私私权利益益争议的的案件,赋赋予人民民检察院院对民事事不受限限制的广广泛抗诉诉权力,使使得人民民检察院院作为国国家利益益法律代代表人的的主体地地位变得得模糊起起来。司司法实践践中,诸诸如人民民检察院院抗诉出出庭的身

14、身份、调调查取证证的权力力、抗诉诉与申诉诉以及申申请再审审的关系系等,皆皆难以得得到满意意的解答答。为此此,应在在完善民民事再审审程序中中统一规规定,人人民检察察院提出出民事抗抗诉的案案件,严严格限制制在生效效裁判的的结果危危害到国国家利益益或者社社会公共共利益的的范畴。在在民事诉诉讼中是是否需要要检察机机关出面面抗诉理理论界一一直争议议很大。有有人主张张取消检检察机关关民事抗抗诉权力力,其主主要理由由就是检检察机关关启动再再审“师师出无名名”,违违反了民民事诉讼讼中当事事人处分分之原则则。审判判实践中中曾出现现当事人人为了不不交纳二二审法院院上诉费费用而等等待检察察机关的的抗诉,判判决生效效

15、的第二二日检察察机关就就向法院院调阅案案卷准备备提起抗抗诉的案案例。对对此,笔笔者虽有有同感,但但也不完完全赞同同。笔者者认为,现现阶段最最理想的的做法就就是采取取折衷主主义,即即保留检检察机关关民事诉诉讼中启启动再审审的权力力,但应应严格限限制其启启动再审审的范围围。理由由如下:一是检检察机关关启动再再审“师师出有名名”。毫毫无疑问问,国家家、集体体、个人人之间无无疑存在在利益之之争,因因此,集集体、个个人在某某种情况况下损害害国家利利益在所所难免。此此时,国国家应有有充足的的理由提提起民事事诉讼,也也就自然然而然地地成为民民事争议议的一方方当事人人。国家家具有民民事诉讼讼主体地地位,古古今

16、中外外,概莫莫能外。这这一点已已为多数数有识之之士所认认同。但但很多人人却总有有意无意意地看待待此问题题,在谈谈到民事事诉讼处处分权原原则时,只只论及私私人之处处分权,对对国家之之处分权权却置若若罔闻。既既然国家家能够成成为民事事诉讼一一方当事事人,也也就应该该充分享享有处分分权。尤尤其是某某些组织织、个人人恶意串串通损害害国家利利益、社社会公共共利益或或者是国国有企业业恶意变变公为私私使国家家资产大大量流失失之时,国国家公权权力岂能能坐视不不管。三、取取消法院院依职权权发动民民事再审审。法院院自行决决定启动动再审程程序,有有违法院院居中裁裁判的公公正、公公平的司司法理念念理由是是:法院院依职

17、权权决定民民事再审审违背了了不告不不理的民民事诉讼讼原则。因因为法官官在诉讼讼中的中中立裁判判角色决决定其在在启动程程序方面面只能是是消极、被被动的,否否则,即即与偏袒袒一方当当事人无无异。因因为启动动审判程程序的当当事人都都是有诉诉须审的的,与对对方当事事人是成成对立关关系的,所所以法院院在启动动审判程程序的同同时也就就丧失了了中立裁裁判的立立场,法法院的公公正性就就会受到到当事人人的置疑疑。虽然然再审程程序的审审判对象象是由法法院作出出的裁判判,但并并不表明明法院就就有启动动再审的的连带责责任,即即使此举举初衷可可能是勇勇于自我我纠错,但但其实纯纯属多余余。因为为一个错错误生效效裁判的的最

18、直接接受害者者并不是是法院,而而是一方方当事人人,所以以说,该该当事人人是最有有可能发发现错判判而申请请再审的的。法院院缺乏这这种发现现错判的的利益相相关之基基础,所所以不具具有实效效性,特特别是在在民事诉诉讼中,裁裁判的根根本目的的在于解解决纠纷纷,而双双方当事事人也有有可能为为此互做做让步,以以至息讼讼服判。现现法院单单方为追追求裁判判的准确确无误,再再将双方方当事人人拖入诉诉讼之中中,这样样不仅违违反了民民事诉讼讼中的处处分原则则,也有有悖于民民事诉讼讼的目的的。四、民民事再审审程序不不应适用用调解原原则。调调解原则则虽然是是我国民民事诉讼讼的一大大传统“亮亮点”,体体现了和和为贵的的思

19、想,历历来受到到各阶层层的称赞赞,但笔笔者认为为,再审审程序中中不应当当适用调调解。否否则,就就有违依依法纠错错的司法法理念,理理由如下下:一是是因为再再审程序序的启动动事由就就是原生生效裁判判确有错错误,对对于确有有错误的的裁判如如果以调调解方式式结案,使使当事人人体会不不到再审审程序的的纠错功功能。二二是再审审程序的的“依法法纠错”就就是要纠纠正原裁裁判存在在的错误误,该错错误的判判断有明明确的法法律依据据,不宜宜再由法法院召集集双方当当事人进进行协商商。原裁裁判要么么正确、要要么错误误,不存存在有其其他可能能,也就就不存在在法院调调解空间间和余地地。三是是检察院院抗诉的的案件,检检察院代

20、代表国家家行使法法律监督督权,参参与再审审案件的的调解,插插手私人人领域的的实体权权利,也也是不妥妥当的。四四是审判判实践中中也存在在法官为为追求调调解,不不顾原判判决的错错误,尽尽量“和和稀泥”,甚甚至久调调不判,花花费大量量的时间间和精力力做双方方当事人人的思想想工作,力力争使双双方当事事人各退退一步达达成和解解协议,这这样就容容易使当当事人对对再审程程序产生生抵触心心理。有有违司法法效率的的理念。五五是经过过再审调调解结案案的案件件,原判判决存在在的错误误也就不不了了之之,对相相关办案案责任人人也就不不予追究究错案责责任,法法律的权权威性受受到质疑疑,削弱弱了当事事人对法法院的生生效裁判

21、判的尊重重,裁判判文书的的权威性性得不到到保障。五、关关于民事事再审的的审级和和机构 .根据据现行民民事诉讼讼法第一一百八十十四条的的规定:“人民民法院按按照审判判监督程程序再审审的案件件,发生生法律效效力的判判决、裁裁定是由由第一审审法院作作出的,按按照第一一审程序序审理,所所作出的的判决、裁裁定,当当事人可可以上诉诉;发生生法律效效力的判判决、裁裁定是由由第二审审法院作作出的,按按照第二二程序审审理,所所作的判判决、裁裁定是发发生法律律效力的的判决、裁裁定。” 笔者认认为,该该规定混混淆了再再审程序序与一、二二审程序序的阶段段性区别别,回避避了当事事人对原原裁判及及其原审审判机关关的矛盾盾

22、和恐惧惧心理,不不利于真真正化解解这些矛矛盾,进进而不能能体现再再审的司司法公正正性。因因此,笔笔者的观观点是:再审机机关应规规定为作作出原生生效裁判判的人民民法院的的上一级级法院(最高法法院审理理的案件件除外),且经经过一次次再审即即为终审审。六、再再审案件件一次终终审的原原则。笔笔者认为为民事再再审程序序应实行行一审终终审制,而而不应再再区分为为第一审审程序、第第二审程程序,再再审作出出的裁判判,一经经作出即即发生法法律效力力,不得得上诉。理理由是:一是从从法理上上理顺了了其作为为特别救救济措施施在性质质和审理理对象上上与普通通程序的的区别,不不必再重重复设置置上诉程程序,否否则只会会演变

23、成成对案件件的第二二次普通通程序,不不利于再再审程序序的完善善。二是是实现其其作为特特别救济济程序的的公正价价值。法法院对再再审案件件极为审审慎,审审理前要要经过复复查阶段段,应当当说,经经过再审审已经足足以保证证案件能能够得到到正确处处理。没没有理由由认为审审理的次次数越多多,案件件的处理理结果必必然越公公正。三三是有利利于在实实现公正正的前提提下提高高诉讼效效率,尽尽快实现现裁判的的既判力力和稳定定性。七、关关于民事事再审时时限。由由于现行行民事诉诉讼法没没有明确确的审限限规定,便便时常导导致案件件的审结结无期限限,频添添当事人人诉累和和对法律律的抱怨怨,导致致迟来的的正义不不是正义义。因

24、此此,规定定再审案案件的审审理期限限便显得得十分必必要。笔笔者认为为,再审审案件因因为只对对当事人人提出的的申请内内容进行行审查,它它并不比比一、二二审来得得复杂,且且复查阶阶段指明明了启动动再审的的错误之之处,故故其审理理期限应应参考一一、二审审案件的的审理期期限,以以六个月月为宜,且且不允许许有延长长审限的的事由。符符合司法法高效和和诉讼经经济的现现代司法法理念。民事再再审程序序的完善善一、改改造民事事再审事事由。第第一、有有新的证证据证明明原判决决、裁定定认定的的事实可可能有错错误的。新新的证据据是指在在民事案案件中当当事人以以前不知知道的足足以推翻翻原判决决、裁定定的证据据,或是是判决

25、后后获得的的当时举举证不能能的证据据。第二二、在民民事案件件中,原原判决、裁裁定认定定事实的的主要证证据不足足的。第第三、原原判决、裁裁定适用用法律有有错误的的。即适适用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地地方性法法规以及及参照部部门规章章有错误误,应当当适用特特别法而而适用了了普通法法或适用用了失效效的法律律或违反反法律关关于溯及及力的规规定。第第四、法法院违反反法定程程序的,严严重影响响案件的的实体结结果。第第五、有有证据证证明审判判人员在在审理案案件时,有有徇私舞舞弊、枉枉法裁判判行为的的。此外外,对提提起再审审作出禁禁止规定定:一是是一审判判决后,当当事人未未行使上上诉权的的不能行行使再审审之诉权权

26、。二是是已经过过再审程程序的不不得再次次提起再再审之诉诉。三是是对最高高人民法法院终审审的案件件不得提提起再审审之诉。二、民民事再审审程序的的两个阶阶段。从从大立案案到精审审监,案案件数量量的大量量减少必必须依赖赖于其间间的复查查阶段过过滤功能能的建立立。笔者者认为,审审监庭对对复查和和再审一一手操办办的做法法不妥当当,理由由是:审审监庭法法官在申申诉复查查时对再再审案件件已经作作出了自自己的判判断,不不宜再由由他们对对本案进进行再审审,否则则,会使使人产生生“先定定后审”,有有先入为为主之嫌嫌,再审审程序也也就流于于形式,难难以客观观公正审审理案件件。故应应该实行行复、监监分立的的原则,具具

27、体是指指:立案案复查阶阶段(事事由审查查)立案庭庭;再审审阶段(实体审审查)审监监庭。启启动再审审程序的的关键在在于复查查阶段,因因为其是是对再审审事由予予以形式式审查,居居于承上上启下的的地位,也也是此时时将不符符合再审审条件的的案件排排除在再再审阶段段之外,具具有分源源截流的的功能。所所以说,复复查阶段段是再审审制度建建设的核核心环节节。立案复复查阶段段。在坚坚持大立立案原则则的法院院工作秩秩序中,再再审程序序的立案案工作亦亦由立案案庭承担担,与其其他一审审、二审审程序案案件并无无二致。在在进入再再审程序序之前尚尚须对再再审事由由进行审审查,相相对一审审、二审审程序而而言可谓谓立案复复查,

28、立立案庭负负责立案案复查工工作。立立案庭在在形式审审查的基基础上,进进一步对对提起再再审的事事由进行行初步审审查,以以便进一一步确认认该事由由是否符符合立案案标准。至至于以何何种方式式进行复复查,实实践中尚尚无统一一规定。大大体上书书面审查查再审之之诉状,调调卷审查查,并采采取公开开听证等等方式发发现原判判有错误误,则报报请审判判委员会会讨论决决定立案案再审,否否则以口口头、书书面方式式告知当当事人再再审之诉诉不能成成立。笔笔者认为为采用公公开听证证程序进进行复查查,公正正性、透透明性较较强,效效果较好好。其步步骤是:对基本本符合形形式条件件的申诉诉予以立立案复查查,都让让其进入入复查阶阶段;

29、听听证会由由立案庭庭的法官官组织;参加听听证的双双方是提提起再审审之诉的的当事人人;听证证会先由由申请再再审当事事人提出出再审事事由,并并提出相相关的证证据材料料,然后后,听取取对方当当事人的的辩解,对对相关证证据提出出质证意意见;听听证法官官主持听听证会的的进行,但但不发表表意见。听听证结束束后,听听证法官官根据听听证情况况认为符符合再审审条件的的就向院院长汇报报,由院院长提交交审判委委员会讨讨论决定定是否进进入再审审程序。审判阶阶段。最最终进入入再审的的案件,是是由作出出生效裁裁判的法法院审判判,还是是移交上上一级法法院审判判。笔者者认为,再再审法院院应是作作出生效效裁判的的法院的的上一级

30、级法院,且且一次再再审即为为终审。由由于严格格限定了了再审立立案条件件,并且且经过立立案复查查程序实实际上进进入再审审程序的的案件也也会大大大减少,上上级法院院完全可可以承担担再审案案件的任任务,这这有利于于强化上上级法院院监督下下级法院院的审判判工作,符符合宪法法规定的的上下级级法院是是审判监监督关系系。理由由是:11、本级级法院自自身存在在再审条条件的局局限性。这这种局限限性集中中表现和和物化为为原已作作出的确确有错误误的生效效裁判,部部分复杂杂的案件件已经过过审判委委员会讨讨论决定定,现进进入再审审程序,又又需要同同级审判判委员会会的讨论论决定,这这就存在在审判委委员会法法官的回回避问题

31、题。所以以要依靠靠本级法法院摆脱脱其局限限性,自自行提起起再审纠纠正原判判就较困困难,因因此,这这种由原原审法院院自行再再审的程程序,在在人民法法院的审审判监督督体系中中是比较较薄弱的的环节。而而由上一一级人民民法院提提起再审审,纠正正下级此此法院错错误的裁裁判,不不仅更能能体现上上下级法法院审级级监督的的性质,而而且在再再审程序序的实际际运行中中也远比比原审法法院要顺顺畅得多多。2、由由上一级级法院再再审能最最大化地地满足当当事人诉诉讼心理理要求。一一般来说说,申请请再审人人大都对对原审法法院产生生了一种种不信任任的心理理,若仍仍由原审审法院再再审,则则这种不不信任心心理在一一定程度度上只会

32、会增强而而不会减减弱。而而由上一一级法院院受理再再审申请请并提起起再审,无无论再审审结果如如何,当当事人都都比较容容易接受受。同时时,这样样还可以以减轻下下级法院院这方面面的负担担,使其其集中精精力处理理好一、二二审案件件,尤其其是基层层法院可可以据此此撤销审审判监督督庭这个个机构,使使其人员员不足的的矛盾得得以缓解解。3、案案件由上上一级法法院再审审并不违违反二审审终审制制原则。因因为案件件已经经经过了至至少二级级法院的的审判,再再规定当当事人的的上诉权权恰恰是是对二审审终审制制的违反反,并且且徒然增增加了当当事人诉诉累和诉诉讼成本本,不利利于诉讼讼效益的的提高。44、上级级法院不不再指令令

33、下级法法院再审审,有利利于减少少上级法法院对下下级法院院的再审审案件的的个人干干扰因素素,也有有利于避避免对当当事人申申诉互相相推诿,避避免缠诉诉、涉法法上访的的现象发发生。并并对于维维护生效效裁判在在本院辖辖区内的的判例作作用也是是有益的的。5、符符合上级级检察机机关按照照审判监监督程序序提起抗抗诉原则则。按照照我国同同级抗诉诉的司法法理念,受受理抗诉诉的人民民法院应应当与提提出抗诉诉的人民民检察院院的级别别相同,人人民法院院对抗诉诉的案件件应通知知同级检检察院派派员出庭庭,故上上级检察察机关作作为抗诉诉机关,与与其相对对称的审审判机关关也应是是上级人人民检察察院的同同级人民民法院,而而不应由由下级法法院作为为再审的的审判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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