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1675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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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了解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概念、原则和体系。教学重点难点:本章重点是是对银行业金金融机构的市市场准入监管管、审慎监管管;难点是违反反银行业监管管法的法律责责任。教学方法与手段段:课堂讲授授、课堂讨论论、课后练习习。教学时数:2课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 银行行业监管与银银行业监管法法概述一、银行业监管管的概念银行业监管有广广义和狭义两两种理解。从从狭义上讲,银银行业监管,是是指国家金融融监管机构对对银行业金融融机构的组织织及其业务活活动进行监督督和管理的总总称。本文从从其狭义理解解。广义的银银行业监管则则不仅包括国国家金融监管管机构

2、对银行行业金融机构构的外部监管管或他律监管管,也包括银银行业金融机机构的内部监监管或自律监监管。银行业监管是一一国金融监管管体系的重要要组成部分。尽尽管在不同的的历史时期,各各国金融监管管的内容、手手段及程度有有所变化,但但与其他行业业相比,以银银行业为主体体的金融业从从来都是各国国管制最严格格的行业。究究其原因,主主要是由金融融业本身的特特殊性及其在在现代市场经经济中的重要要地位决定的的。首先,在世界经经济日益全球球化、资本化化、电子化的的今天,金融融已不再扮演演简单的“工具”或“中介”角色,而是是积极地对各各国经济起着着促进甚至是是先导的作用用,成为一国国经济发展的的关键因素。因因此,金融

3、业业的稳定与效效率直接关系系到经济的发发展、社会的的稳定乃至国国家的安全,必必须对金融业业进行严格的的监管,确保保金融体系的的安全和高效效运作。其次,银行等金金融机构面对对的都是社会会公众,其经经营与公众的的信任度有着着密切关系,带带有鲜明的公公众性的特点点。相对而言言,银行是一一个非自由竞竞争的行业,具具有一定的垄垄断性,这必必然影响市场场机制发挥作作用。另外,出出于安全或保保护客户财务务信息机密的的需要,银行行的信息披露露度不高,造造成公众获取取信息的不对对称,使公众众难以对金融融机构的风险险和业绩作出出准确判断。因因此,需要政政府从外部对对金融机构的的行为进行有有效监管,以以调节垄断性性

4、带来的市场场机制相对失失灵现象,减减轻信息不对对称造成的评评价和监督困困难,达到保保护公众利益益的目的。再次,金融业尤尤其是银行业业有着特殊的的风险。与一一般的工商企企业不同,高高负债和无抵抵押负债经营营是银行营运运的基本特点点,存款客户户可以随时要要求提兑,这这种特殊的经经营方式容易易造成风险的的聚集与放大大,一旦出现现挤兑现象或或其他的营运运危机,所危危及的往往不不只是单个银银行,还会累累及其他银行行乃至整个银银行体系,引引发系统性金金融危机。220世纪下半半叶以来,金金融市场全球球化以及金融融创新的活跃跃在促进金融融业迅速发展展的同时,也也大大加剧了了金融体系的的风险,并对对传统的监管管

5、制度提出了了挑战,对金金融监管提出出了新的要求求。在这种情情况下,加强强对银行业的的监管尤显重重要,这已成成为各国监管管机构及专家家学者们的共共识。国家金融监管机机构对银行业业的外部监管管与银行业金金融机构的自自律监管是相相辅相成的。国国家金融监管管机构的外部部监管以维护护社会公共利利益、保障金金融秩序的宏宏观稳定为目目标,以防范范和化解银行行业风险为重重点,在银行行业监管中起起着主导作用用。然而,和和其他的外部部监管制度一一样,金融监监管机构的外外部监管不可可避免地带有有滞后性和监监管盲区,尤尤其对于金融融机构的某些些高风险业务务,如以金融融衍生品为代代表的银行表表外业务,监监管部门很难难及

6、时有效地地予以监管。由由此,自200世纪末,随随着金融创新新对传统银行行监管制度的的挑战,各国国普遍重视金金融机构的自自律管理,纷纷纷立法,要要求银行等金金融机构加强强以内部风险险控制为核心心的自我监管管,并制定标标准指导银行行对其自身风风险进行内部部考量与评估估。可见,银银行业金融机机构的内部自自律监管是政政府监管部门门外部监管的的必要的有益益补充。二、银行业监管管法的概念和和银行业监管管立法银行业监管法是是调整在国家家金融监管机机构对银行业业金融机构的的组织及其业业务活动进行行监督管理过过程中发生的的经济关系的的法律规范的的总称。这里里说的作为监监督主体的“国家金融监监管机构”,是指中央央

7、银行与其他他金融管理机机关或者专门门设立的金融融监管机构。这这里说的作为为监管受体的的“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包括各类类商业银行、政政策性银行、信信用合作社、财财务公司、信信托投资公司司、金融资产产管理公司、金金融租赁公司司等金融机构构。银行业监监管法的法律律规范主要是是以有关的法法律、法规、规规章等规范性性文件作为其其表现形式的的。世界各国有关银银行业监管的的法律规定一一般散见于其其中央银行法法、商业银行行法或其他的的金融立法中中。例如,美美国是典型的的普通法系国国家,其银行行法不采取统统一系统的法法典形式,而而是根据某一一时期的银行行制度变革需需要制定单行行法案,并由由此确定了其其银行业监管

8、管体系。美国国的银行立法法主要包括们们863年国国家银行法(Natioonal BBank AAct off 18633)、19913年联邦邦储蓄法(Federral Reeservee Act of 19913)、11933年格格拉斯一斯蒂蒂格尔法the GGlass-Stegaall Acct of 1933,又又称为19933年银行行法(Baankingg Act of 19933),11999年废废除、19994年跨跨州银行和跨跨州分支机构构效率法(the RRieglee-Neall Inteerstatte Bannking and BBranchhing EEfficiiency

9、 Act,简简称跨州银银行法)以以及19999年金融现现代化服务法法(thee Grammm-LennchBlileey Finnanciaal Serrvice Moderrnizattion AAct off 19999)。英国的的银行立法主主要包括18844年英英格兰银行条条例、19946年英英格兰银行国国有法案以以及19799年英国银银行法。日日本是典型的的成文法国家家,其银行法法体系较为完完备,银行立立法主要包括括1942年年颁布的中央央银行法即日日本银行法、11982年颁颁布的商业银银行法即银银行法、11952年颁颁布的日本本开发银行法法等。我国是世界上少少有的制定专专门性的银行行

10、业监管法的的国家。20003年122月27日,十十届全国人大大常委会第六六次会议表决决通过了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银行业监督管管理法)。它它从法律上确确立了国务院院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以以下简称中国国银监会)的的法律地位以以及银行业的的监管体制。该该法同时规定定,在我国,银银行业金融机机构,是指在在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境内设设立的商业银银行、城市信信用合作社、农农村信用合作作社等吸收公公众存款的金金融机构以及及政策性银行行。同时,对对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内内设立的金融融资产管理公公司、信托投投资公司、财财务公司、金金融租赁公司司以及经中国国银

11、监会批准准设立的其他他金融机构包包括外资、中中外合资金融融机构的监督督管理,适用用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法的的规定。另外外,中国银监监会还依法负负责对经其批批准在境外设设立的金融机机构以及前述述金融机构在在境外的业务务活动实施监监督管理。银银行业监督管管理法共66章50条,分分为总则、监监督管理机构构、监督管理理职责、监督督管理措施、法法律责任和附附则,自20004年2月月1日起施行行。我国有关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的的法律规范主主要体现在银银行业监督管管理法这一一专门立法中中,但也有相相当的法律规规范同时体现现在其他有关关法律如商商业银行法中中;另外,与与之配套的一一系列行政法法规、部门规规章也含有大大

12、量的银行业业监管的具体体制度,如22001年112月12日日国务院发布布的金融机机构管理条例例以及中国国银监会先后后发布的商商业银行资本本充足率管理理办法(22004年22月)、金金融机构衍生生产品交易业业务管理暂行行办法(22004年22月)、商商业银行与内内部人和股东东关联交易管管理办法(2004年年4月)、外外资金融机构构管理条例实实施细则(2004年年7月)、商商业银行内部部控制评价试试行办法(2004年年12月)、商商业银行市场场风险管理指指引(20004年122月)、信信托投资公司司信息披露管管理暂行办法法(20005年1月)等。三、银行业监管管体制银行业监管体制制,是指国家家对银

13、行业进进行监督管理理的职责划分分的方式和组组织制度。与与本国的政治治经济体制、宏宏观调控手段段、金融体制制、金融市场场发育程度相相适应,各国国确立了各自自不同的银行行业监管体制制。概括起来来,主要有以以下两种类型型:(一)中中央银行与其其他金融监管管机关共同监监管在这种模式下,银银行业由中央央银行与其他他金融管理机机关共同监管管。采用这种种模式的有美美国、德国等等。出于历史的原因因,美国的银银行监管体制制颇为复杂。美美国实行双轨轨银行制(ddual bbankinng sysstem),即即银行既可以以在联邦的相相应金融管理理机构注册,也也可以在各州州的金融管理理机构注册,领领取营业许可可。与

14、此相应应,银行监管管机构也由两两个层次组成成:一是各州州的银行监管管机构;二是是联邦一级的的三个主要监监管机构,即即财政部下设设的货币监理理署(Offfice oof thee Compptrollle of the CCurrenncy,OCCC)、美联联储(Fedderal Reserrve Syystem,FFRS)和联联邦存款保险险公司(Feederall Depoosit IInsuraance CCorporrationn,FDICC)。其中,财财政部货币监监理署负责联联邦银行的注注册许可及监监管事宜;美美联储一方面面行使美国中中央银行的职职能,另方面对其成成员银行及金金融控股公司

15、司进行监管;联邦存款保保险公司则对对参加存款保保险的所有银银行进行监管管。除这三个个主要的联邦邦监管机构外外,财政部下下设的储贷监监理署(Offfice of Taariff Superrvisioon)、国家家信用联盟管管理局(Naationaal Creedit UUnion Adminnistraation)分别对联邦邦注册的存贷贷款机构、信信用联盟进行行监督管理。在在美国这种多多重监管体制制下,各监管管机构职能重重叠,造成很很多弊端,招招致众多争议议。尤其是11994年美美国颁布跨跨州银行法,允允许银行跨州州设立分支机机构,19999年颁布的的金融现代代化服务法又又允许银行、证证券、保

16、险混混业经营,美美国金融业出出现了越来越越多的混业经经营和跨区域域经营,在这这种情况下,金金融监管体制制是否需要整整合、如何防防范混业经营营后的金融风风险,引起了了美国各界更更强烈的关注注,但至今改改革无实质性性进展。德国采取货币政政策执行与银银行监管相分分离的模式,其其中央银行德意志联联邦银行主要要负责国家货货币政策的制制定与执行,联联邦金融市场场监管局则统统一行使对银银行、保险、证证券及其他金金融服务公司司的监管职责责。但在银行行业具体监管管上,德意志志联邦银行与与联邦金融市市场监管局分分工协作,两两者职能密不不可分。联邦邦金融市场监监管局是银行行业监管的主主体,负责制制定联邦政府府有关金

17、融监监管的规章制制度,在银行行的市场准人人、信息披露露、重大的股股权交易、资资本充足性、市市场退出等方方面实行全面面监管。但由由于金融市场场监管局自身身没有分支机机构,必须借借助德意志联联邦银行的机机构和网点才才能有效实施施金融监管,因因此,德意志志联邦银行负负责对银行进进行日常监管管,对银行呈呈交的报表进进行初审并转转报金融市场场监管局。(二)设立专门门的银行业监监管机构在这种模式下,由由专门的银行行业监管机构构行使银行业业监管职能,中中央银行不行行使对银行业业的监管职能能。采用这种种模式的有英英国、日本等等。应当指出出,采用这种种模式的国家家有的采取综综合监管体制制,即所设立立的专门的金金

18、融监管机构构具有统一监监管银行、证证券、保险等等所有金融领领域的职能;有的采取分分业监管体制制,即银行、证证券、保险业业分别由专门门的银行业监监管机构、证证券业监管机机构以及保险险业监管机构构进行监管。长期以来,英国国的中央银行行英格兰银银行是发达国国家中少数不不具备独立制制定货币政策策权力的中央央银行之一。相相应地,在金金融监管方面面,也由英格格兰银行、证证券投资委员员会分别负责责银行业和证证券业的监管管。此外,金金融行业自律律组织在监管管中也发挥着着相当重要的的作用。随着着英格兰银行行独立性的逐逐渐增强和金金融混业趋势势的抬头,英英国的金融改改革也随之展展开。19998年英格格兰银行法赋赋

19、予英格兰银银行独立制定定货币政策的的能力。同年年,英国政府府将英格兰银银行的银行监监管职能分离离出来,与原原有的证券投投资委员会等等9个金融监监管机构合并并成立了独立立于中央银行行的综合性金金融监管机构构金融服务务局(FinnanciaalServvicesAAuthorrity,FFSA),负负责对所有金金融机构和金金融市场进行行监管。20000年6月月,英国通过过了金融市市场与服务法法案(FiinanciialSerrvicessandMaarketssActoff2000),从法律上上进一步确认认了上述金融融监管体制的的改变,明确确金融监管局局是唯一的对对金融业进行行全面监管的的机构。尽

20、管管在此之前,北北欧各国和加加拿大均已分分离了中央银银行的监管职职能,但作为为主要国际金金融中心进行行的首次尝试试,英国的此此项改革在国国际上产生了了极大影响,被被舆论称为“金融大爆炸炸”,韩国、澳澳大利亚、卢卢森堡、匈牙牙利和日本等等国先后进行行了类似改革革。日本的金融监管管传统上以大大藏省为主,大大藏省负责制制定金融政策策,对金融机机构的准人及及其业务活动动进行监管。11998年以以来,日本对对金融监管体体系进行重大大改革,主要要包括:一是是大藏省不再再行使货币政政策的制定和和金融监管职职能,废除大大藏省原享有有的对日本的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行的业务管理理权及高级职职员的人事任任免权;二是是

21、通过19998年新的日日本银行法,赋赋予日本银行行独立制定货货币政策的权权力;三是成成立了独立于于日本银行之之外的金融监监管厅(20000年更名名为金融厅),接收了原原大藏省检查查、监督和审审批金融机构构准人的全部部职能,统一一负责对各类类金融机构进进行监管。22001年11月,日本大大藏省改名为为财务省,与与金融厅真正正成为权限分分立、分别执执掌金融行政政和金融监管管的政府机构构。我国采用的是上上述第二种监监管模式,中中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员员会作为专门门的银行业监监管机构,依依法对全国银银行业金融机机构及其业务务活动进行监监督管理;同同时,中国证证券监督管理理委员会(简简称中国证监监会)和

22、中国国保险监督管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保监会)依法法分别对全国国证券市场和和全国保险业业实施监督管管理。我国的这一金融融分业监管模模式是随着经经济体制和金金融体制改革革的不断深入入而逐步形成成的,经历了了一个较长的的发展过程。从从新中国成立立到19844年,我国实实行的是大一一统的人民银银行体制,谈谈不上有真正正意义上的金金融监管和银银行监管。11984年,随随着中国工商商银行的建立立,我国形成成中央银行、专专业银行的二二元银行体制制,中国人民民银行行使中中央银行职能能,对银行业业、证券业、保保险业、信托托业实行综合合监管。19992年,国国务院决定成成立国务院证证券委和中国国证监会(两两者于

23、19998年4月合合并),证券券业的监管职职能从中国人人民银行分离离。其后,我我国的金融体体制发生了重重大变化,国国家专业银行行商业化改革革步伐加快,若若干股份制银银行设立,证证券市场和保保险业迅速发发展,信托业业经历重大调调整和重组。在在我国金融市市场急速发展展的同时,也也出现了宏观观金融失控和和金融秩序混混乱的现象,促促使业界对金金融监管重要要性的认识逐逐渐提高,对对金融监管是是否一定要隶隶属于中央银银行开始产生生争议。19995年,中中国人民银行行法、商商业银行法和和中华人民民共和国保险险法颁布实实施,从法律律上确立了分分业经营、分分业监管的体体制。19998年,国务务院决定成立立中国保

24、险业业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负责责对中国保险险业的监督管管理,将保险险业的监管从从中国人民银银行分离,中中国人民银行行主要负责银银行业和信托托业的监管。从从1998年年开始,针对对亚洲金融危危机的严重局局势和中国经经济实际情况况,党中央、国国务院决定对对我国金融体体制进行重大大改革。20003年,根根据国务院提提请十届全国国人大一次会会议审议通过过的关于国国务院机构改改革方案的决决定以及十十届全国人大大常委会第二二次会议通过过的关于中中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员员会履行原由由中国人民银银行履行的监监督管理职能能的决定,中中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员员会成立,履履行原由中国国人民银行行行使的审批、监监督管理

25、银行行、金融资产产管理公司、信信托投资公司司及其他存款款类金融机构构的职责。22003年112月27日日,十届全国国人大常委会会第六次会议议通过了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法以以及修改后的的中国人民民银行法和和商业银行行法。至此此,中国银监监会、中国证证监会、中国国保监会分工工明确、独立立监管、相互互协调的金融融分业监管体体制正式确立立,而中国人人民银行建国国50多年来来的集货币政政策和银行监监管于一身的的“大一统”时代也告结结束,专注于于制定和执行行货币政策,维维护金融稳定定和提供金融融服务。四、银行业监管管的原则银行业监管的原原则是银行业业监督管理行行为所应遵循循的基本准则则。我国

26、银行行业监管应遵遵循以下几方方面的原则:(一)依法、公公开、公正和和效率的原则则依法原则是指银银行业监管机机构的监管职职权源于法律律,并应严格格依据法律行行使其监管职职权,履行监监管职能。中中国银监会是是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理理机构,依据据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法的的规定和国务务院的授权,统统一监督管理理银行业金融融机构,促进进银行业的合合法、稳健运运行。公开原则是指对对银行业的监监督管理行为为除依法应当当保守秘密的的以外,都应应当向社会公公开。这一原原则主要包括括两方面内容容:一是信息息的公开披露露,这些信息息包括监管立立法、政策、标标准、程序等等方面的信息息、银行业金金融机构依法法应当向社会会公

27、开的信息息、必须公开开的金融风险险信息、监管管结果的信息息等;二是监监管行为的公公开,即监管管机关的监管管行为、行政政执法行为都都应当按照法法定程序公开开进行。公正原则是指所所有依法成立立的银行业金金融机构具有有平等的法律律地位,监管管机关应当依依法监管,平平等地对待所所有的被监管管对象。这一一原则既包括括实体公正也也包括程序上上的公正。效率原则是指监监管机关在监监管活动中应应合理配置和和利用监管资资源,提高监监管效率,降降低监管成本本,并在法律律规定的期限限内完成监管管任务。(二)独立监管管原则独立监管原则是是指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构构及其监管工工作人员依法法独立履行监监督管理职责责,受法律保

28、保护,地方政政府、各级政政府部门、社社会团体和个个人不得干涉涉。在我国现现阶段的社会会文化和政治治、经济体制制下,坚持这这一原则尤为为重要。(三)审慎监管管原则审慎监管原则是是各国银行业业监管实践的的通行原则,也也是巴塞尔银银行监管委员员会(以下简简称巴塞尔委委员会)于11997年发发布的银行行业有效监管管核心原则的的一项重要的的核心原则。根根据审慎监管管原则,银行行业监督管理理机构应当以以认真谨慎的的态度对银行行的资本充足足性、流动性性、风险管理理、内部控制制机制等方面面制定标准并并进行有效的的监督和管理理。我国银银行业监督管管理法及其其他有关银行行业监管法规规借鉴国际银银行业监管惯惯例和银

29、行行业有效监管管核心原则的的基本精神,确确立了银行业业审慎监管的的原则,以促促使我国银行行业监管实现现规范化、专专业化和国际际化。(四)协调监管管原则协调监管原则是是指在中央银银行、银行业业监管机构、证证券业监管机机构、保险业业监管机构之之间建立协调调合作、互相相配合的机制制。参与协调调监管的各方方就维护金融融稳定、跨行行业监管和重重大监管事项项等问题定期期进行协商,目目的在于衔接接和协调货币币政策以及对对银行业、证证券业、保险险业的监管政政策,避免出出现监管真空空和重复监管管,提高监管管效率,从而而维护整个金金融体系的稳稳定、效率和和竞争力。坚坚持这一原则则对于我国目目前的金融监监管实践具有

30、有重要意义。其其中,建立监监管信息共享享机制是监管管协调机制的的重要组成部部分。(五)跨境合作作监管原则随着金融国际化化的发展,各各国金融市场场之间的联系系和依赖性不不断加强,各各种金融风险险在国家之间间相互转移、扩扩散也在所难难免。在此背背景下,各国国越来越重视视国际间银行行监管的合作作,逐步实施施了跨境监管管,各种国际际性监管组织织也纷纷成立立,力图制定定统一的跨境境监管标准。跨跨境银行合作作监管是为了了确保所有跨跨境银行都能能得到其母国国和东道国监监管当局的有有效监管,并并且,跨境银银行的母国和和东道国监管管当局之间应应当建立合理理的监管分工工和合作,就就监管的目标标、原则、标标准、内容

31、、方方法以及实际际监管中发现现的问题进行行协商和定期期交流。具体体来讲,母国国监管当局应应当对跨境银银行的境内外外机构、境内内外业务进行行全球并表监监管;同时,东东道国监管当当局也应当对对境内的外国国银行机构在在本地的经营营实施有效监监管,并就其其母行的全球球经营风险管管理能力进行行评价。按照照巴塞尔委员员会确定的跨跨境银行合作作监管原则,我我国主动推进进与境外银行行监管机构之之间建立正式式的监管合作作机制。截至至目前,中国国银监会已与与美国、加拿拿大、英国、德德国、法国、波波兰、韩国、新新加坡、吉尔尔吉斯斯坦、巴巴基斯坦、香香港、澳门等等12个国家家和地区的金金融监管当局局签订了监管管合作谅

32、解备备忘录,涵盖盖信息交换、市市场准人和现现场检查中的的合作、人员员交流和培训训、监管信息息保密、监管管工作会谈等等多项内容。五、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中国银监会是国国务院银行业业监督管理机机构,根据银银行业监督管管理法和国国务院的授权权,统一监督督管理商业银银行、城市信信用合作社、农农村信用合作作社等吸收公公众存款的金金融机构和政政策性银行以以及金融资产产管理公司、信信托投资公司司、财务公司司、金融租赁赁公司等其他他金融机构,促促进银行业的的合法、稳健健运行,维护护公众对银行行业的信心。22003年44月28日,中中国银监会正正式履行职责责。(一)中国银监监会的机构设设置目前,中国银监监会设主

33、席11人,副主席席4人。中国国银监会机关关设15个职职能部门:办办公厅、政策策法规部、银银行监管一部部、银行监管管二部、银行行监管三部、非非银行金融机机构监管部、合合作金融机构构监管部、统统计部、财务务会计部、国国际部、监察察局、人事部部、宣传工作作部、监事会会工作部。其其中,主要业业务部门按照照监管对象进进行职责分工工:银行监管管一部,主要要负责国有商商业银行和资资产管理公司司的监管;银银行监管二部部,主要负责责股份制商业业银行、城市市商业银行和和城市合作信信用社的监管管;银行监管管三部,主要要负责外资银银行、政策性性银行、邮政政储蓄银行的的监管;非银银行金融机构构监管部,主主要负责信托托投

34、资公司、财财务公司和金金融租赁公司司等非银行金金融机构的监监管;合作金金融机构监管管部,主要负负责农村信用用社和农村商商业银行的监监管。中国银监会根据据履行职责的的需要设立派派出机构,并并对派出机构构实行统一领领导和管理。目目前,中国银银监会在全国国31个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和大连、青青岛、厦门、深深圳、宁波55个计划单列列市设银监局局。中国银监监会的派出机机构在中国银银监会的授权权范围内,对对本辖区内的的银行业金融融机构进行监监督管理,承承办中国银监监会交办的其其他事项。(二)中国银监监会的监管职职责中国银监会的基基本职责是根根据银行业业监督管理法法和国务院院的授权,统统一监管银行行业金融

35、机构构,维护银行行业的合法、稳稳健运行。具具体而言,中中国银监会的的主要职责有有:制定有关关银行业金融融机构监管的的规章制度和和办法;审批批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及分支支机构的设立立、变更、终终止及其业务务范围;对银银行业金融机机构实行现场场和非现场监监管,依法对对违法违规行行为进行查处处;审查银行行业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资格格;负责统一一编制全国银银行数据、报报表,并按照照国家有关规规定予以公布布;会同有关关部门提出存存款类金融机机构紧急风险险处置意见和和建议;负责责国有重点银银行业金融机机构监事会的的日常管理工工作;承办国国务院交办的的其他事项。第二节 对银银行业金融机机构的市场准准入监

36、管一、对银行业金金融机构的市市场准入监管管概述市场准入监管是是银行监管的的重要环节之之一。由于银银行业的特殊殊性,各国对对银行业金融融机构的市场场准人都规定定了严格的条条件和程序,并并无一例外地地实施行政许许可制。对银银行业金融机机构的市场准准人监管,是是指国家金融融监管部门对对银行业金融融机构进入金金融市场、经经营金融产品品、提供金融融服务依法进进行审查和批批准,以保障障银行业的安安全、稳健运运行。市场准准人监管的目目的在于通过过适度调控,防防止银行业的的过度竞争,维维护银行特许许权价值;防防止那些有可可能对存款人人利益或银行行业健康运转转造成危害的的投机者进入入金融市场,维维护银行业的的安

37、全运行;同时,促使使银行审慎经经营,防止银银行过度冒险险行为,保证证银行业的稳稳健运行。我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法、商商业银行法和和有关法律法法规对银行业业金融机构的的市场准人监监管作出了明明确规定。按按照有关规定定,中国银监监会负责对银银行业金融机机构的市场准准人依法行使使监管职能。对对银行业金融融机构的市场场准人监管主主要包括股东东资格审查在在内的设立条条件审查、业业务范围审批批、管理层任任职资格管理理三个方面。除公司法、商商业银行法、银银行业监督管管理法外,银银行业金融机机构市场准入入主要依据的的行政法规有有:金融机机构撤销条例例(20001年11月月)、外资资金融机构管管理条例(2001年

38、年12月);部门规章有有金融机构构投资人股暂暂行规定(1994年年7月)、金金融租赁公司司管理办法(2000年年6月)、信信托投资公司司管理办法(2002年年6月)、关关于调整银行行市场准人管管理方式和程程序的决定(2003年年5月)、农农村商业银行行管理暂行规规定(20003年9月月)、农村村合作银行管管理暂行规定定(20003年9月)、汽车金金融公司管理理办法(22003年110月)、境境外金融机构构投资人股中中资金融机构构管理办法(2003年年12月)、外外资金融机构构管理条例实实施细则(2004年年7月)、企企业集团财务务公司管理办办法(20004年7月月)等。设立银行业金融融机构,应

39、当当符合有关法法律法规规定定的条件,并并经国务院银银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审查查批准。未经经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理理机构批准,任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得设设立银行业金金融机构或者者从事银行业业金融机构的的业务活动。商商业银行法等等有关法律法法规对设立银银行业金融机机构应当符合合的条件进行行了明确规定定,如银行机机构的设立需需要符合国民民经济发展的的客观需要,符符合金融业发发展的政策和和方向,符合合最低资本金金及股权结构构和股东资格格、公司治理理和内部控制制等方面的要要求。本书的的其他章节已已对银行的设设立条件进行行了具体阐述述,此处不再再赘述。二、银行业金融融机构的股东东资格审查银行业是高风险险行业

40、,银行行业金融机构构的股东尤其其是控股股东东作为决策者者,对银行业业金融机构的的经营和发展展有着重大影影响,因此,对对其股东资格格进行审查是是十分必要的的。我国商商业银行法和和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法都都对银行业金金融机构的股股东资格作出出了特别规定定。银行业业监督管理法法第17条条明确要求:申请设立银银行业金融机机构,或者银银行业金融机机构变更持有有资本总额或或者股份总额额达到规定比比例以上的股股东的,国务务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构构应当对股东东的资金来源源、财务状况况、资本补充充能力和诚信信状况进行审审查。(一)股东资格格审查的范围围银行业金融机构构股东资格审审查的对象仅仅限于大股东东,银行业金金

41、融机构新设设时以及设立立后大股东变变更时都需由由中国银监会会进行资格审审查。根据商商业银行法,申申请设立商业业银行时,应应当对持有注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东进行资信状状况等方面的的资格审查;商业银行成成立后,变更更持有资本总总额或者股份份总额5以以上的股东,也也应当由中国国银监会审查查批准。(二)股东资格格审查的事项项股东资格审查的的事项主要包包括投资人或或股东的资金金来源、财务务状况、资本本补充能力和和诚信状况。中中国人民银行行早在19994年颁布的的向金融机机构投资人股股的规定以以及中国银监监会于20003年12月月经国务院批批准发布的境境外金融机构构投资人股中中资金融机构构管理办法等等有关

42、部门规规章对向银行行业金融机构构投资入股应应当符合的条条件作出具体体规定。三、银行业金融融机构的业务务范围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构经营的业务务范围应当经经由国务院银银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依法法审查批准。未未经国务院银银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批准准,任何单位位或个人不得得从事银行业业金融机构的的业务活动。商业银行经过批批准,可以经经营下列部分分或者全部业业务:吸收公公众存款;发发放短期、中中期和长期贷贷款;办理国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债券;代理发发行、代理兑兑付、承销政政府债券;买买卖政府债券券、金融债券券;从事同业业拆借;买卖卖、代理买卖卖外汇;从事事银行卡业务务;提供信用用证服务

43、及担担保;代理收收付款项及代代理保险业务务;提供保管管箱服务;经经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理理机构批准的的其他业务。外资独资银行、外外国银行分行行、合资银行行按照国务院院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批批准的业务范范围,可以部部分或者全部部依法经营下下列种类的业业务:吸收公公众存款;发发放短期、中中期和长期贷贷款;办理票票据承兑与贴贴现;买卖政政府债券、金金融债券,买买卖股票以外外的其他外币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证服务及担保保;办理国内内外结算;买买卖、代理买买卖外汇;从从事外币兑换换;从事同业业拆借;从事事银行卡业务务;提供保管管箱服务;提提供资信调查查和咨询服务务;经国务院院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批批准的

44、其他业业务。在有关金融资产产管理公司、信信托投资公司司、财务公司司、金融租赁赁公司的管理理规定中,对对这些金融机机构各自可以以从事的业务务范围也作了了原则性规定定。在经核准的业务务范围内,银银行业金融机机构经营的具具体业务品种种,应当按照照规定经国务务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构构审查批准或或者备案。需需要审查批准准或者备案的的业务品种,由由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理理机构依照法法律、行政法法规作出规定定并公布。四、银行业金融融机构高级管管理层的任职职资格管理作为经营管理的的决策和执行行人员,董事事和高级管理理人员的品德德和能力对银银行业金融机机构的经营和和发展,对金金融风险的防防范和控制具具有举足轻重

45、重的意义。因因此,各国对对银行业金融融机构的董事事和高级管理理人员大都实实行任职资格格管理。我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法第第20条规定定,国务院银银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对银银行业金融机机构的董事和和高级管理人人员实行任职职资格管理。具具体办法由国国务院银行业业监督管理机机构制定。(一)任职资格格管理的范围围根据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法和和现行的有关关金融机构高高级管理人员员任职管理办办法的规定,适适用管理层任任职资格管理理范围的包括括下列人员:银行业金融融机构法定代代表人和对经经营管理起决决策作用或对对风险控制起起重要作用的的人员,主要要包括银行业业金融机构及及其分支机构构的董事长、副副董事长、行行长、副

46、行长长(外资银行行支行副行长长除外)或主主任、副主任任;城市信用用合作社及其其联社和农村村信用合作社社及其联社理理事长、副理理事长、主任任、副主任;金融资产管管理公司等其其他金融机构构的董事长、副副董事长、总总经理、副总总经理。对银行业金融机机构董事和高高级管理人员员任职资格的的审核,分核核准制和备案案制两种。适适用核准制的的董事和高级级管理人员任任职,在任命命前应获得中中国银监会任任职资格核准准文件;适用用备案制的高高级管理人员员任职,在任任命前应报中中国银监会备备案。各中资资银行、外国国独资银行和和中外合资银银行在本机构构内作同级职职责平行调动动的高级管理理人员,若已已经经过任职职资格审核

47、,原原有任职资格格仍然有效,无无须重新进行行核准。(二)任职资格格管理的内容容对银行业金融机机构董事和高高级管理人员员的任职资格格管理,包括括任职前资格格审查、任职职期间考核、任任职资格取消消以及离任稽稽核。1任职前资格格审查主要是核查拟担担任董事和高高级管理人员员的人选是否否满足有关规规定的条件,包包括积极条件件和消极条件件。所谓积极极条件,是指指具备哪些条条件方可担任任董事和高级级管理人员;消极条件,是是指在哪些条条件下不得担担任董事和高高级管理人员员。担任金融融机构董事和和高级管理人人员首先应满满足以下条件件:(1)金金融机构法定定代表人,应应是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公民民;(2)能能正确贯彻

48、执执行国家的经经济、金融方方针政策;(3)熟悉并并遵守有关经经济、金融法法律法规;(4)具有与与担任职务相相适应的专业业知识和工作作经验;(55)具备与担担任职务相称称的组织管理理能力和业务务能力;(55)具有公正正、诚实、廉廉洁的品质,工工作作风正派派。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的,不得担担任金融机构构董事和高级级管理人员:(1)因犯犯有贪污、贿贿赂、侵占财财产、挪用财财产罪或者破破坏社会经济济秩序罪,被被判处刑罚,或或者因犯罪被被剥夺政治权权利的;(22)曾经担任任因违法经营营被吊销营业业执照或因经经营不善破产产清算的企业业法定代表人人,并对此负负有个人责任任或直接领导导责任的;(3)对因工工作失误或经经济案件给所所任职金融机机构或其他企企业造成重大大损失负有个个人责任或直直接领导责任任的;(4)个人负有数数额较大的债债务且到期未未清偿的;(5)提供虚虚假材料等弄弄虚作假行为为的;(6)有赌博、吸吸毒、嫖娼等等违反社会公公德不良行为为,造成不良良影响的;(7)已累计计两次被取消消金融机构高高级管理人员员任职资格的的;(8)其其他法律、法法规规定不能能担任金融机机构董事和高高级管理人员员的。离退休休人员不得担担任金融机构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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