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重组计划法律文件907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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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有限公公司重组计划法律文件目 录外资并购一一般性公公司的操操作程序序2外国投资者者股权并并购投资资者应向向审批机机关报送送的文件件清单3外经贸部、国国家工商商总局联联合发布布的关关于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合并并与分立立的规定定(119999年11月1日实施施)4外经贸部、国国家工商商总局联联合发布布的关关于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境内内投资的的暂行规规定(2000年9月1日实施)4对外贸易经经济合作作部、中中国证券券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联合合发布的的关于于上市公公司涉及及外商投投资有关关问题的的若干意意见(2001年10月8日实施)5关于加强强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审批、登登记、外外汇及税税收管理理有关

2、问问题的通通知(2003年1月1日实施)5对外贸易经经济合作作部、国国家税务务总局、国国家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总局局、国家家外汇管管理总局局联合发发布的外外国投资资者并购购境内企企业暂行行规定(2003年4月12日实施)5外资并购的的税收问问题9外资并购一一般性公公司的操操作程序序1、 签署意向书书或框架架协议2、 调查、谈判判3、 对并购资产产进行审审计、评评估4、 涉及国有资资产的,评评估结果果报主管管部门备备案或核核准5、 签署协议6、 目标公司产产权持有有人作出出同意出出售的决决议7、 涉及国有资资产的,按按隶属关关系报上上级主管管部门审审批8、 涉及国有资资产的,报报财政部部或上级级主管

3、部部门的同同级国有有资产管管理部门门审批9、 涉及国有股股权的,报报上级经经济贸易易主管部部门审批批10、 报外经贸部部或省级级外经贸贸主管部部门审批批11、 有可能形成成垄断的的,由外外经贸部部、国家家工商总总局组织织听证会会12、 向转让方所所在地外外汇管理理部门办办理收汇汇的外资资外汇登登记手续续13、 办理工商登登记手续续14、 办理税务、海海关、土土地管理理和外汇汇管理等等登记手手续外国投资者者股权并购投资者应向审审批机关关报送的的文件清单单外国投资者者股权并购投资者应根据据并购后所设设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投资资总额向向具有相相应审批批权限的的审批机机关报送送下列文文件: (1)被被并

4、购境内有有限责任任公司股股东一致致同意外外国投资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议,或被被并购境内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同同意外国国投资者者股权并购的股东东大会决决议; (2)被被并购境内公公司依法法变更设设立为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申请书书; (3)并并购后所设设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合同同、章程程; (4)外外国投资资者购买境境内公司司股东股股权或认认购境内内公司增增资的协协议; (5)被被并购境内公公司最近近财务年年度的财财务审计计报告; (6)投投资者的身份份证明文文件或开开业证明明、资信证明明文件; (7)被被并购境内公公司所投投资企业业的情况况说明; (8)被被并购境内公公司及其其所投资资企业的的营业执执照

5、(副副本); (9)被被并购境内公公司职工工安置计计划; (10)本规定定第七条条、第十十九条要要求报送送的文件件。 并购后所设设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经营营范围、规规模、土土地使用用权的取取得,涉涉及其他他相关政政府部门门许可的的,有关关的许可可文件应应一并报报送。 被并购境内内公司原原有被投投资公司司的经营营范围应应符合有有关外商商投资产产业政策策的要求求;不符符合的,应应进行调调整。 外经贸部、国国家工商商总局联联合发布布的关关于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合并并与分立立的规定定(119999年111月1日日实施)对中外合资资经营企企业、具具有法人人资格的的中外合合作经营营企业、外外资企业业、外商商投资

6、股股份有限限公司之之间合并并或分立立行为进进行规范范,外资资企业与与中国国国内企业业合并的的,也参参照该规规定。第十七条规规定:外外资企业业与中国国内资企企业合并并的,拟合合并的中中国内资资企业是是依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规范范组建的的有限责责任公司司或股份份有限公公司。第二十四条条规定:公司合并并的审批批机关为为外经贸贸部的,如如果外经经贸部认认为公司司合并具具有行业业垄断的的趋势或或者可能能形成就就某种特特定商品品或服务务的市场场控制地地位而妨妨碍公平平竞争,可可于接到到前款所所述有关关文件后后,召集集有关部部门和机机构,对对拟合并并的公司司进行听听证并对对该公司司及其相相关市场场

7、进行调调查。(反反垄断法法)外经贸部、国国家工商商总局联联合发布布的关关于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境内内投资的的暂行规规定(20000年年9月11日实施施)对外商投资资企业以以本企业业的名义义,在境境内投资资设立企企业或购购买其他他企业投投资者股股权的行行为进行行规范(不不涉及外外商投资资举办的的投资公公司的境境内投资资行为)。第五条规定定: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应符符合下列列条件,方方可投资资:1、注册资资本已缴缴清;2、开始盈盈利;3、依法经经营,无无违法经经营记录录。第三条规定定: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境内内投资比比照执行行指导导外商投投资方向向暂行规规定和和外商商投资产产业指导导目录的的规定。外外商投资资

8、企业不不得在禁禁止外商商投资的的领域投投资。外商投资企企业投资资设立公公司,公公司登记记机关准准予登记记的,发发给的企企业法人人营业执执照上上加注“外商投投资企业业投资”字样。第十五条规规定,外外商投资资企业收收购被投投资公司司股权,被被投资公公司经营营范围涉涉及限制制类领域域的,应应报省级级审批机机关批准准。第十六条规规定: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向向中西部部地区投投资,被被投资公公司注册册资本中中外资比比例不低低于百分分之二十十五的,可可享受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待待遇。(外外资比例例,而不不是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持持股比例例)对外贸易经经济合作作部、中中国证券券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联合合发布的的关于于上市

9、公公司涉及及外商投投资有关关问题的的若干意意见(2001年10月8日实施)就外商投资资股份有有限公司司境内发发行A股股、B股股的条件件等问题题进行了了规定,并并规定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受受让境内内上市公公司非流流通股,应应按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境境内投资资的暂行行规定规规定的程程序和要要求办理理有关手手续。允允许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受让让境内上上市公司司非流通通股,等等于是为外商商投资企企业收购购境内上上市公司司开启了了一扇大大门。但外商投资资性公司司暂不可可以受让让上市公公司非流流通股。关于加强强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审批、登登记、外外汇及税税收管理理有关问问题的通通知(20003年年1月11日实施施)第五条

10、规定定:外国国投资者者收购境境内各种种性质、类类型企业业的股权权,该境境内企业业应当按按照国家家有关法法律、法法规的规规定,依依现行的的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审批程程序,经经审批机机关批准准后变更更设立为为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并应应符合外外商投资资产业政政策。通知尤尤其加强强了对外外国投资资者境内内并购时时转让价价款支付付的监管管。第六六条规定定:外国国投资者者收购境境内企业业股权应应自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营业业执照颁颁发之日日起3个个月内支支付全部部购买金金。对特特殊情况况需延长长支付者者,经审审批机关关批准后后,应自自营业执执照颁发发之日起起6个月月内支付付购买总总金额的的60%以上,在在1年内内付清

11、全全部购买买金,并并按实际际已缴付付出资额额所占比比例分配配收益。控控股投资资者在付付清全部部购买金金之前,不不得取得得企业决决策权,不不得将其其在企业业中的权权益、资资产以合合并报表表的方式式纳入该该投资者者的财务务报表。股股权出让让方所在在地的外外汇管理理部门出出具外资资外汇登登记证明明是证明明外国投投资者购购买金到到位的有有效文件件。外国投资者者收购境境内企业业股权,股股权转让让双方应应在签订订的股权权转让协协议中规规定外国国投资者者支付股股权购买买金的期期限。协协议中未未规定有有关期限限的,审审批机关关不予批批准。第七条规定定:审批批机关在在批准外外国投资资者收购购境内企企业股权权时,

12、应应将有关关股权转转让的批批复同时时抄送境境内企业业所在地地及股权权出让方方所在地地外汇管管理部门门,由股股权出让让方所在在地外汇汇管理部部门监督督收汇。对外贸易经经济合作作部、国国家税务务总局、国国家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总局局、国家家外汇管管理总局局联合发发布的外外国投资资者并购购境内企企业暂行行规定(2003年4月12日实施)对外资并购购在原则则、程序序、审批批等方面面作出了了规定,同同时也使使外资并并购更具具操作性性。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称外国投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企业,系系指外国国投资者者协议购购买境内内非外商商投资企企业(以以下称“境境内公司司”)的的股东的的股权或或认购境境内公司司增资,使使该

13、境内内公司变变更设立立为外商商;投资企企业(以以下称“股股权并购”);或者,外外国投资资者设立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第四条外国投资资者并购境内企企业,应应符合中中国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和和部门规规章对投投资者资格和和产业政政策的要要求。 依照外商商投资产产业指导导目录不不允许外外国投资资者独资经经营的产产业,并并购不得导导致外国国投资者者持有企企业的全全部股权权;需由由中方控控股或相相对控股股的产业业,该产产业的企企业被并并购后,仍仍应由中中方在企企业中

14、占占控股或或相对控控股地位位;禁止止外国投投资者经营的的产业,外外国投资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该产业的的企业。 第六条本规定中中的审批批机关为为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对外外贸易经经济合作作部(以以下简称称“外经贸部部”)或或省级对对外贸易易经济主主管部门门(以下下简称“省省级审批批机关”),登记记管理机机关为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国家工工商行政政管理总总局或其其授权的的地方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 并购后所设设外商投投资企业业,根据据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部门门规章的的规定,属属于应由由外经贸部部审批的的特定类类型或行行业的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省级级审批机机关应将将申请文文件转报报外经贸部部审批,外经贸部

15、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新的暂行行规定明明确规定定了外资资并购后后所设的的外商投投资企业业中外国国投资者者的出资资比例一一般不低低于255%(第五条条);被并并购企业业债权债债务的处处理(第第七条);并购购作价必必须依据据资产评评估结果果,尤其其要防止止以明显显低于评评估结果果的价格格转让股股权或出出售资产产,变相相向境外外转移资资本的行行为(第第八条);转让让价款的的支付期期限以及及外国投投资者的的出资期期限(第第九条);并并购后所所设外商商投资企企业投资资总额的的确定(第十一条);并购协议的必备条款等。第五条外国投资资者并购境内企企业设立立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应依依照本规规定经审审批机关关批

16、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第七条外国投资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设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继承被被并购境内公公司的债债权和债债务。 外国投资者者资产并购的,出出售资产产的境内内企业承承担其原原有的债债权和债债务。 外国投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企业、债债

17、权人及及其他当当事人可可以对被被并购境内企企业的债债权债务务的处置置另行达达成协议议,但是是该协议议不得损损害第三三人利益益和社会会公共利利益。债债权债务务的处置置协议应应报送审审批机关关。 出售资产的的境内企企业应自自作出出出售资产产决议之之日起110日内内,向债债权人发发出通知知书,并并在全国国发行的的省级以以上报纸纸上发布布公告。债债权人自自接到该该通知书书或自公公告发布布之日起起10日日内,有有权要求求出售资资产的境境内企业业提供相相应的担担保。 第八条并购当事事人应以以资产评评估机构构对拟转转让的股股权价值值或拟出出售资产产的评估估结果作作为确定定交易价价格的依依据。并并购当事人人可

18、以约约定在中中国境内内依法设设立的资资产评估估机构。资资产评估估应采用用国际通通行的评评估方法法。 外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内企企业,导导致以国国有资产产投资形形成的股股权变更更或国有有资产产产权转移移时,应应根据国国有资产产管理的的有关规规定进行行评估,确确定交易易价格。 禁止以明显显低于评评估结果果的价格格转让股股权或出出售资产产,变相相向境外转移资资本。 第九条外国投资资者并购境内企企业设立立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外国国投资者者应自外外商投资资企业营营业执照照颁发之之日起33个月内内向转让让股权的的股东,或或出售资资产的境境内企业业支付全全部对价价。对特特殊情况况需要延延长者,经审审批机关关批准后

19、后,应自自外商投投资企业业营业执执照颁发发之日起起6个月月内支付全全部对价价的600%以上上,1年年内付清清全部对对价,并并按实际际缴付的的出资比比例分配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者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设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增资的的,投资资者应在拟拟变更设设立的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合合同、章章程中规规定出资资期限。规规定一次次缴清出出资的,投投资者应自外外商投资资企业营营业执照照颁发之之日起66个月内内缴清;规定分分期缴付付出资的的,投资资者第一期期出资不不得低于于各自认认缴出资资额的1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作为对价的的支付手手段,应应符合国国家有关关法律、行行政法规规

20、的规定定。外国国投资者者以其拥拥有处置置权的股股票或其其合法拥拥有的人人民币资资产作为为支付手手段的,须须经外汇汇管理部部门核准准。 第十条外国投资资者协议购购买境内内公司股股东的股股权,境境内公司司变更设设立为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后后,该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注册资资本为原原境内公公司注册册资本,外外国投资资者的出资资比例为为其所购购买股权权在原注注册资本本中所占占比例。被股权并购购境内公公司同时时增资的的,并购后所设设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注册册资本为为原境内内公司注注册资本本与增资资额之和和;外国国投资者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公司原其其他投资资者,在对对境内公公司资产产评估的的基础上上,确定定各自在在外

21、商投投资企业业注册资资本中的的出资比比例。 外国投资者者认购境境内公司司的增资资,境内内公司变变更设立立为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后,该该外商投投资企业的注注册资本本为原境境内公司司注册资资本与增增资额之之和。外外国投资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公司原其其他股东东,在境境内公司司资产评评估的基基础上,确确定各自自在外商商投资企企业注册册资本中中的出资资比例。 被股权并购购境内公公司中国国自然人人股东在在原公司司享有股股东地位位一年以以上的,经经批准,可可继续作作为变更更后所设设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中方方投资者者。 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对并购后所设设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应按照照以下比比例确定定投资总总额

22、的上上限: (1)注注册资本本在二百百一十万万美元以以下的,投投资总额额不得超超过注册册资本的的七分之之十; (2)注注册资本本在二百百一十万万美元以以上至五五百万美美元的,投投资总额额不得超超过注册册资本的的2倍; (3)注注册资本本在五百百万美元元以上至至一千二二百万美美元的,投投资总额额不得超超过注册册资本的的2.55倍; (4)注注册资本本在一千千二百万万美元以以上的,投投资总额额不得超超过注册册资本的的3倍。 第十七条外国投资资者并购境内企企业设立立外商投投资企业业,除本本规定第第二十条条另有规规定外,审批批机关应应自收到到规定报报送的全全部文件件之日起起30日日内,依依法决定定批准

23、或或不批准准。决定定批准的的,由审审批机关关颁发外外商投资资企业批批准证书书。 外国投资者者协议购购买境内内公司股股东股权权,审批批机关决决定批准准的,应应同时将将有关批批准文件件分别抄抄送股权权转让方方、境内内公司所所在地外外汇管理理部门。股股权转让让方所在在地外汇汇管理部部门为其其办理收收汇的外外资外汇汇登记手手续,并并出具外外国投资资者股权并购对价支支付到位位的外资资外汇登登记证明明。 第十八条外国投资资者资产并购的,投投资者应自收收到外商商投资企企业批准准证书之之日起330日内内,向登登记管理理机关申申请办理理设立登登记,领领取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营业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者股权并购的,被被

24、并购境内公公司应依依照本规规定向原原登记管管理机关关申请变变更登记记,领取取外商投投资企业业营业执执照。原原登记管管理机关关没有登登记管辖辖权的,应应自收到到申请文文件之日日起100日内转转送有管管辖权的的登记管管理机关关办理,同同时附送送该境内内公司的的登记档档案。被被并购境内公司在在申请变变更登记记时,应应提交以以下文件件,并对其真真实性、有有效性负负责: (1)变变更登记记申请书书; (2)被被并购境内公公司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及及公司章章程做出出的关于于股权转转让或增增资的股股东会(大大会)决决议; (3)外外国投资资者购买境境内公司司股东股股权或认认购境内内公司增增资的协

25、协议; (4)修修改后的的公司章章程或原原章程的的修正案案和依法法需要提提交的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合合同; (5)外外商投资资企业批批准证书书; (6)外外国投资资者的身份份证明文文件或开开业证明明、资信证明明文件; (7)修修改后的的董事会会名单,记记载新增增董事姓姓名、住住所的文文件和新新增董事事的任职职文件; (8)国国家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总局局规定的的其他有有关文件件和证件件。 转让国有股股权和外外国投资资者认购含含国有股股权公司司的增资资额的,还还应提交交经济贸贸易主管管部门的的批准文文件。 投资者自收收到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营业业执照之之日起330日内内,到税税务、海海关、土土地管理理和外汇

26、汇管理等等有关部部门办理理登记手手续。 外资并购中中反垄断断和限制制不正当当竞争的的要求第三条外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境内企业业应遵守守中国的的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部门门规章,遵遵循公平平合理、等等价有偿偿、诚实实信用的的原则,不不得造成成过度集集中、排排除或限限制竞争争,不得得扰乱社社会经济济秩序和和损害社社会公共共利益。第十九条外资并购在在可能造造成垄断断的几种种情况下下,外国国投资者者应向外外经贸部部和国家家工商总总局作出出报告。包包括:(1) 并购一方当当事人当当年在中中国市场场营业额额超过115亿元元人民币币;(2) 一年内并购购国内关关联行业业的企业业累计超超过100个;(3) 并购一方

27、当当事人在在中国的的市场占占有率已已经达到到百分之之二十;(4) 并购导致并并购一方方当事人人在中国国的市场场占有率率达到百百分之二二十五。外经贸部和和国家工工商行政政管理总总局认为为可能造造成过度度集中,妨妨害正当当竞争、损损害消费费者利益益的,应应共同或或经协商商单独召召集有关关部门、机机构、企企业以及及其他利利害关系系方举行行听证会会,并依依法决定定批准或或不批准准。外资并购的的税收问问题根据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和和外国企企业所得得税法及及其配套套规定,生生产性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经经营期在在十年以以上的,自自获利年年度起,享享受“二二免三减减半”的的税收优优惠;同同时,对对于从事事基础性性建设的的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另有有更为优优惠的税税收待遇遇。对于于外资通通过股权权并购而而使境内内企业变变更为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国国家税务务总局关关于外国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境内企业业股权有有关税收收问题的的通知规规定可以以享受税税法及其其有关规规定所制制定的各各项企业业所得税税优惠政政策。根据国家家税务总总局关于于外国投投资者并并购境内内企业股股权有关关税收问问题的通通知的的规定,外外资并购购非上市市企业,在在符合法法定条件件的前提提下(如如外资比比例在225%以以上,从从事生产产经营等等)则可可享受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税收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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