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198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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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

2、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第四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3、,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第五条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章 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 第第六条 企业在在经营管管理活动动中因销销售、转转让、变变卖资产产发生的的财产损损失,各各项存货货发生的的正常损损耗以及及固定资资

4、产达到到或超过过使用年年限而正正常报废废清理发发生的财财产损失失,应在在有关财财产损失失实际发发生当期期申报扣扣除。 第七条条 企业业因下列列原因发发生的财财产损失失,须经经税务机机关审批批才能在在申报企企业所得得税时扣扣除: (1)因因自然灾灾害、战战争等政政治事件件等不可可抗力或或者人为为管理责责任,导导致现金金、银行行存款、存存货、短短期投资资、固定定资产的的损失; (2)应收、预预付账款款发生的的坏账损损失; (3)金金融企业业的呆账账损失; (4)存货、固固定资产产、无形形资产、长长期投资资因发生生永久或或实质性性损害而而确认的的财产损损失; (5)因因被投资资方解散散、清算算等发生

5、生的投资资损失; (6)按规定定可以税税前扣除除的各项项资产评评估损失失; (77)因政政府规划划搬迁、征征用等发发生的财财产损失失; (88)国家家规定允允许从事事信贷业业务之外外的企业业间的直直接借款款损失。 第八条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需要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外部合法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可对经批准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第九条 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

6、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第十条 企业财财产损失失税前扣扣除不得得实行层层层审批批,企业业可向所所在地县县(区)级主管管税务机机关申请请,也可可直接向向省级税税务机关关规定的的负责审审批的税税务机关关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申请的受理和审批,除听证和公示外,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

7、十二条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8、。 第十四条 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财产损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第三章 财产损损失认定定的证据据 第第十五条条 企业申申报扣除除各项资资产损失失时,均均应提供供能够证证明资产产损失确确属已实实际发生生的合法法证据,包包括:具具有法律律效力的的外部证证据、具具有法定定资质的的中介机机构的经经济鉴证证证明和和特定事事项的企企业内部部证据。 第十六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

9、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七七条 中介机机构的经经济鉴证证证明,是是指税务务师事务务所等具具有法定定资质的的社会中中介机构构按照独独立、客客观、公公正原则则,在充充分调查查研究、论论证和计计算基础础上,进进行职业业推断和和客观评评判,对对企业某某项经济济事项发发表的专专

10、项经济济鉴证证证明或鉴鉴定意见见书。 第十八八条 企业会会计核算算制度健健全,内内部控制制制度完完善的,可以特特定事项项的内部部证据作作为资产产损失的的认定证证据。特特定事项项的企业业内部证证据,是是指本企企业对各各项资产产发生毁毁损、报报废、盘盘亏等内内部证明明或承担担责任的的申明,主主要包括括: (一一)会计计核算有有关资料料和原始始凭证; (二)资资产盘点点表; (三)相相关经济济行为的的业务合合同; (四)企企业内部部技术鉴鉴定部门门的鉴定定文件或或资料(数额较较大、影影响较大大的资产产损失项项目,应应聘请行行业内专专家参加加鉴定和和论证); (五五)企业业内部核核批文件件及有关关情况

11、说说明; (六)由由于经营营管理责责任造成成的损失失,要有有对责任任人的责责任认定定及赔偿偿情况说说明; (七)法法定代表表人、企企业负责责人和企企业财务务负责人人对特定定事项真真实性承承担税收收法律责责任的申申明。 第四章 货货币资产产损失的的认定 第第十九条条 企企业清查查出的现现金短缺缺,将现现金短缺缺数额扣扣除责任任人赔偿偿后的余余额,确确认为损损失。现现金损失失确认应应提供以以下证据据: (一一)现金金保管人人确认的的现金盘盘点表(包括倒倒推至基基准日的的记录); (二二)现金金保管人人对于短短款的说说明及相相关核准准文件; (三)由于管管理责任任造成的的,应当当有对责责任认定定及赔

12、偿偿情况的的说明; (四)涉涉及刑事事犯罪的的应当提提供有关关司法涉涉案材料料。 第第二十条条 企业应应收、预预付账款款发生的的坏账损损失申请请税前扣扣除必须须符合下下列条件件之一: (一)债务人人被依法法宣告破破产、撤撤销(包包括被政政府责令令关闭)、吊销销工商营营业执照照、死亡亡、失踪踪,其剩剩余财产产或遗产产确实不不足清偿偿; (二二)债务务人逾期期三年以以上未清清偿且有有确凿证证明表明明已无力力清偿债债务; (三)符符合条件件的债务务重组形形成的坏坏账; (四)因因自然灾灾害、战战争及国国际政治治事件等等不可抗抗力因素素影响,确确实无法法收回的的应收款款项。 第二十十一条 本办法法第二

13、十十条所述述情形中中债务人人已经清清算的,应应当扣除除债务人人清算财财产实际际清偿的的部分后后,对不不能收回回的款项项,认定定为损失失。 对对尚未清清算的,由由中介机机构进行行职业推推断和客客观评判判后出具具经济鉴鉴证证明明,对确确实不能能收回的的部分认认定为损损失。 债务人人已失踪踪、死亡亡的应收收账款,在在取得公公安机关关已失踪踪、死亡亡的证明明后,确确定其遗遗产不足足清偿部部分或无无法找到到承债人人追偿债债务的,由由中介机机构进行行职业推推断和客客观评判判后出具具经济鉴鉴证证明明,对确确实不能能收回的的部分,认认定为损损失。 因自然然灾害、战战争及国国际政治治事件等等不可抗抗力因素素影响

14、,对对确实无无法收回回的应收收款项,由由企业作作出专项项说明,经经中介机机构进行行职业推推断和客客观评判判后出具具经济鉴鉴证证明明,或者者取得中中国驻外外使(领领)馆出出具的有有关证明明后,对对确实不不能收回回的部分分,认定定为损失失。 逾逾期不能能收回的的应收款款项,有有败诉的的法院判判决书、裁裁决书,或或者胜诉诉但无法法执行或或债务人人无偿债债能力被被法院裁裁定终(中)止止执行的的,依据据法院判判决、裁裁定或终终(中)止执行行的法律律文书,认认定为损损失。 在逾期期不能收收回的应应收款项项中,单单笔数额额较小、不不足以弥弥补清收收成本的的,由企企业作出出专项说说明,经经中介机机构进行行职业

15、推推断和客客观评判判后出具具经济鉴鉴证证明明,对确确实不能能收回的的部分,认认定为损损失。 逾期三三年以上上的应收收款项,企企业有依依法催收收磋商记记录,确确认债务务人已资资不抵债债、连续续三年亏亏损或连连续停止止经营三三年以上上的,并并能认定定三年内内没有任任何业务务往来,中中介机构构进行职职业推断断和客观观评判后后出具经经济鉴证证证明,认认定为损损失。 逾期三三年以上上的应收收款项,债债务人在在境外及及港、澳澳、台地地区的,经经依法催催收仍不不能收回回的,在在取得境境外中介介机构出出具的有有关证明明,或者者取得中中国驻外外使(领领)馆出出具的有有关证明明后,认认定为损损失。 第二十十二条

16、企业应应收、预预付账款款发生上上述情况况申请坏坏账损失失税前扣扣除应提提供下列列依据: (一)法法院的破破产公告告和破产产清算的的清偿文文件; (二)工工商部门门的注销销、吊销销证明; (三)政政府部门门有关撤撤销、责责令关闭闭等的行行政决定定文件; (四)公公安等有有关部门门的死亡亡、失踪踪证明; (五)逾期三三年以上上及已无无力清偿偿债务的的确凿证证明; (六)债债权人债债务重组组协议、法法院判决决、国有有企业债债转股批批准文件件; (七七)与关关联方的的往来账账款必须须有法院院判决或或所在地地主管税税务机关关证明。第五章 非非货币性性资产损损失的认认定 第第二十三三条 企业存存货发生生的

17、损失失包括有有关商品品、产成成品、半半成品、在在产品以以及各类类材料、燃燃料、包包装物、低低值易耗耗品等发发生的盘盘亏、变变质、淘淘汰、毁毁损、报报废、被被盗等造造成的净净损失。 第二十四条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四)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五)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

18、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六条 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

19、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第二十九条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一)企业业内部有有关部门门出

20、具的的鉴定证证明; (二)单单项或批批量金额额较大的的固定资资产报废废、毁损损,企业业应逐项项作出专专项说明明,并委委托有技技术鉴定定资格的的机构进进行鉴定定,出具具鉴定说说明; (三)不不可抗力力原因(自然灾灾害、意意外事故故、战争争等)造造成固定定资产毁毁损、报报废的,应应当有相相关职能能部门出出具的鉴鉴定报告告,如消消防部门门出具受受灾证明明,公安安部门出出具的事事故现场场处理报报告、车车辆报损损证明,房房管部门门的房屋屋拆除证证明,锅锅炉、电电梯等安安检部门门的检验验报告等等; (四四)企业业固定资资产报废废、毁损损情况说说明及内内部核批批文件; (五)涉涉及保险险索赔的的,应当当有保

21、险险公司理理赔情况况说明。 第三十条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二)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

22、停建、拆除文件; (三)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四)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第三十三条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二)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第三十四条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六六章 资资产永久久或实质质性损害害的认定定第三十五条条 存货货出现以

23、以下一项项或若干干项情形形时,应应当确认认为发生生永久或或实质性性损害: (一)已已霉烂变变质; (二)已已过期且且无转让让价值; (三)经经营中已已不再需需要,并并且已无无使用价价值和转转让价值值; (四四)其他他足以证证明已无无使用价价值和转转让价值值。 第第三十六六条 固定定资产出出现下列列情形之之一时,应应当确认认为发生生永久或或实质性性损害: (一)长期闲闲置不用用,且已已无转让让价值; (二)由由于技术术进步原原因,已已经不可可使用; (三)已已遭毁损损,不再再具有使使用价值值和转让让价值; (四)因本身身原因,使使用后导导致企业业产生大大量不合合格品; (五)其其他实质质上已经经

24、不能再再给企业业带来经经济利益益。 第第三十七七条 无形资资产出现现以下一一项或若若干项情情形时,应应当确认认为发生生永久或或实质性性损害: (一)已已被其他他新技术术所替代代,且已已无使用用价值和和转让价价值; (二)已已超过法法律保护护期限,且且已不能能为企业业带来经经济利益益; (三)其他足足以证明明已经丧丧失使用用价值和和转让价价值。 第三十十八条 投资出出现以下下一项或或若干项项情形时时,应当当确认为为发生永永久或实实质性损损害: (一)被被投资方方已依法法宣告破破产、撤撤销、关关闭或被被注销、吊吊销工商商营业执执照; (二)被被投资方方财务状状况严重重恶化,累累计发生生巨额亏亏损,

25、已已连续停停止经营营三年以以上,且且无重新新恢复经经营的改改组计划划等; (三)被被投资方方财务状状况严重重恶化,累累计发生生巨额亏亏损,被被投资方方的股票票从证券券交易市市场摘牌牌,停止止交易一一年或一一年以上上。 (四四)被投投资方财财务状况况严重恶恶化,累累计发生生巨额亏亏损,已已进行清清算。 第三十十九条 企业的的存货、固固定资产产、无形形资产和和投资当当有确凿凿证据表表明已形形成财产产损失或或者已发发生永久久或实质质性损害害时,应应扣除变变价收入入、可收收回金额额以及责责任和保保险赔款款后,再再确认发发生的财财产损失失。 可可收回金金额可以以由中介介机构评评估确定定。未经经中介机机构

26、评估估的,固固定资产产和长期期投资的的可收回回金额一一律暂定定为账面面余额的的5%;存货为为账面价价值的11%。已已按永久久或实质质性损害害确认财财产损失失的各项项资产必必须保留留会计记记录,各各项资产产实际清清理报废废时,应应根据实实际清理理报废情情况和已已预计的的可收回回金额确确认损益益。 第第四十条条 企业业的存货货、固定定资产、无无形资产产和投资资因发生生永久或或实质性性损害情情形,应应依据下下列证据据认定财财产损失失: (一一)资产产被淘汰汰、变质质的经济济、技术术等原因因的说明明; (二二)企业业法定代代表人、主主要负责责人和财财务负责责人签章章证实有有关资产产已霉烂烂变质、已已无

27、使用用价值或或转让价价值、已已毁损等等的书面面申明; (三)中介机机构或有有关技术术部门的的品质鉴鉴定报告告; (四四)无形形资产的的法律保保护期限限文件; (五)有关被被投资方方破产公公告、破破产清偿偿文件;工商部部门注销销、吊销销文件;政府有有关部门门的行政政决定文文件;终终止经营营、停止止交易的的法律或或其他证证明文件件; (六六)有关关资产的的成本和和价值回回收情况况说明; (七)被被投资方方清算剩剩余财产产分配情情况的证证明。 第四十十一条 企业委委托金融融机构向向其它单单位贷款款,被贷贷款单位位不能按按期偿还还的,比比照本办办法投资资转让处处置损失失进行处处理。 第第七章 资产产评

28、估损损失的认认定 第第四十二二条 企企业各项项资产因因评估确确认的损损失申请请税前扣扣除,必必须符合合以下条条件: (一)国国家统一一组织的的企业清清产核资资中发生生的资产产评估损损失; (二)企企业按规规定应纳纳税的各各种类型型改组中中发生的的评估损损失; (三)企企业免税税改组业业务,对对各类资资产评估估净增值值或损失失已进行行纳税调调整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 (一)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二)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三)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四)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五

29、)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第八章 其其他特殊殊财产损损失的认认定 第第四十四四条 因因政府规规划搬迁迁、征用用等发生生的财产产损失申申请税前前扣除,必必须符合合下列条条件: (一)有有明确的的法律、政政策依据据; (二二)不属属于政府府摊派。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二)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三)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第四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

30、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财产损失。 第九章 责任 第第四十九九条 税务机机关应按按本办法法规定的的

31、时间和和程序,本本着公正正透明、廉廉洁高效效和方便便纳税人人的原则则,及时时受理和和审批纳纳税人申申报的财财产损失失审批事事项。非非因客观观原因未未能及时时受理或或审批的的,或者者未按规规定程序序进行审审批和核核实造成成审批错错误的,应应按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税收征征收管理理法和和税收执执法责任任制的有有关规定定追究责责任。 第五十十条 税务机机关对企企业申请请税前扣扣除的财财产损失失的审批批不改变变企业的的申报责责任,企企业采用用伪造、变变造有关关资料证证明等手手段多列列多报财财产损失失,或本本办法规规定需要要审批而而未审批批直接税税前扣除除财产损损失造成成少缴税税款的,税税务机关关根据中中

32、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税收征征收管理理法的的有关规规定进行行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十二条 各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和和计划单单列市国国家税务务局、地地方税务务局可根根据本办办法制定定具体实实施办法法。 第五十十三条 本办法法自20005年年9月11日起执执行,国国家税务务总局119977年122月166日印发发的企企业财产产损失税税前扣除除管理办办法(国税发发199971900号)同同时废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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