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观点集成系列 合同法5815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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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观点集成系列(一):合同案件裁判规则(注:此文系最最高人民法院院民事审判第第二庭审判长长吴庆宝法官官培训讲稿,可可以视为最高高人民法院对对合同案件审审判的主流观观点,对各级级人民法院合合同案件审判判具有一定的的指导意义。)作者:吴庆宝 文章章来源:中外外民商裁判网网 作者简介: 吴吴庆宝,最高高人民法院民民事审判第二二庭审判长、高高级法官。11964年110月8日,出出生于山东省省招远市。11985年77月,毕业于于北京大学法法律系经济法法专业,获法法学学士学位位。长期在最最高人民法院院经济审判庭庭和民事审判判第二庭工作作。19877年10月至至1988年年3月,到国国务院中国经经济法规

2、研究究中心研究部部帮助工作,曾曾筹备参加全全国经济法制制工作研讨会会、全国法制制系统工程研研讨会、反不不正当竞争国国际研讨会等等。19911年参加筹备备第二次全国国经济审判工工作会议;11993年秋秋参加起草全全国法院院长长会议主报告告等文件;11994年初初,参加起草草最高法院任任建新院长在在第八届全国国人大二次会会议上的报告告;19944年参加起草草第三次全国国经济审判工工作会议主报报告等文件。 负责主审不不服各省市高高级人民法院院判决,由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审理的二审审经济纠纷案案件,尤其侧侧重审理期货货、证券、保保险等新类型型金融案件。到到目前为止,共共参与审理各各类二审、再再审、请示等等

3、经济纠纷案案件逾10000件;直接接主审审结各各类经济纠纷纷案件逾3000件。同时时参与起草合合同法、担担保法、民民事诉讼法等等司法解释工工作,负责制制定审理期期货纠纷案件件若干问题的的规定等大大型司法解释释。 个人主主要著作:已已出版和发表表法学著作、论论文等5000余万字。 1987年年出版经济济诉讼基础知知识; 11988年出出版经济司司法实务; 19944年出版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审理的二审审再审经济纠纠纷案例选集集第一集、保保证合同纠纷纷案件审判适适用(参加加编写); 1995年年出版中国国经济审判实实用全书(常常务副主编); 19977年出版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审理的二审审再审经济纠纠纷案

4、例选集集第二集(参参加编写并统统稿); 11999年出出版最高人人民法院审理理的金融纠纷纷案例选遍(参参加编写并统统稿)。 22002年出出版商事审审判热点难点点研究; 2003年年出版典型型合同判解研研究、合合同权益疑难难案件判定解解说、商商事审判实务务难点精解、期期货交易民事事责任(主主编); 22004年出出版民事判判决书制作与与改革难点解解评、裁裁判的理念与与方法。 1985年年9月至今,在在人民日报报、经济济日报、经经济参考报、法法制日报、人人民法院报、人人民司法、法法律适用等等报刊发表民民商法论文、文文章和案例逾逾百篇。至11995年99月,兼任最最高人民法院院经济审判庭庭主编的季

5、刊刊经济审判判参考资料责责任编辑,11995年99月至今,兼兼任该季刊编编审。19999年以来,为为经济审判判指导与参考考第一至四四辑撰稿并任任编委,现为为民商审判判指导与参考考编委会编编委。 第一章合同同的解释标准准所谓合同的解释释,是指对合合同及其相关关资料的含义义所作出的分分析和说明。 就是法官依依据一定的事事实,遵循一一定的规则,对对合同的内容容和含义所作作出的准确说说明。由于当当事人在订立立合同时,即即使具有丰富富的交易经验验和雄厚的法法律知识,也也不能对未来来发生的各种种情况事先都都作出充分的的预见,所以以在合同中出出现某些漏洞洞,甚至某些些条款不明确确、不具体,是是难以避免的的。

6、这就需要要对合同的内内容进行必要要的解释,合合同的解释有有助于使合同同的内容得到到补充和完善善。合同解释释的直接目的的在于正确地地确定当事人人的权利义务务,从而合理理地解决合同同纠纷。从司司法实践来看看,对合同所所作的解释,一一般应当按以以下原则进行行:第一节以当当事人间存在在合理的争议议为解释的前前提一、对合同进行行解释前提条条件的不同认认识我国合同法第第125条规规定,当事人人对合同条款款的理解有争争议的,应当当对合同条款款进行解释。此此条规定的“当当事人对合同同条款的理解解有争议”的的含义是什么么,法律并没没有进一步作作出规定。在在实践中,有有一种观点认认为,所谓“理理解有争议”,是是指

7、凡是双方方对合同的条条款有不同的的理解,不管管此种条款在在一般人看来来是否清楚的的与确定的,就就应当认为双双方对合同条条款的理解有有争议,并应应当对合同的的内容进行解解释。另一种种观点则认为为,不能认为为只要双方对对合同的条款款有不同的理理解就要对合合同条款作出出解释,如果果按照一般人人的理解,合合同的条款规规定是明确的的与清楚的,而而仅仅是一方方当事人出于于自身利益的的考虑,不恰恰当地对合同同条款作出不不同的理解,此此种情况不应应当属于需要要对合同进行行解释的范畴畴。二、对合同进行行解释前提条条件的确定规规范所谓“理解有争争议”,应当当是指按一般般人的观点,合合同条款的规规定是不明确确的或者

8、不清清楚的情况下下,才有对合合同作出解释释的需要。如如果合同条款款规定是清楚楚的,仅仅是是因为一方当当事人出于自自身利益的考考虑,不恰当当地对合同条条款作出不同同的理解,根根本不存在对对合同进行解解释的需要。而所谓合同条款款不明确或者者不清楚,则则主要包括以以下几种情况况:1、合同中的用用语不明确、含含糊不清。2、对合同的某某些条款产生生多种不同的的理解。3、合同的内容容有遗漏,即即对一些重要要的条款,在在合同中并没没有作出规定定,这就涉及及合同漏洞的的填补问题。而而合同的解释释不仅仅限于于对合同文字字的理解,而而且还包括对对合同内容的的填补。第二节对合合同的解释优优先适用法律律已有规定的的规

9、则我国合同法对对合同的解释释规则,也有有相关的直接接规定,在双双方当事人对对合同的理解解产生争议的的情况下,对对合同的解释释,首先应当当适用合同同法关于合合同解释的规规则进行解释释,只有在合合同法对解解释方法也无无明确规定的的情况下,才才可以适用一一般解释规则则。具体而言,我国国合同法第第60条规定定:当事人应应当按照约定定全面履行自自己的义务,当当事人应当遵遵循诚实信用用原则,根据据合同的性质质、目的和交交易习惯履行行通知、协助助、保密等义义务。第611条规定:合合同生效后,当当事人就质量量、价款或者者报酬、履行行地点等内容容没有约定或或者约定不明明确的,可以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补充协议的

10、,按按照合同有关关条款或者交交易习惯确定定。第62条条规定:当事事人就有关合合同内容约定定不明确,依依照本法第661条的规定定仍不能确定定的,适用下下列规定:(一一)质量要求求不明确的,按按照国家标准准,行业标准准履行;没有有国家标准的的,按照通常常标准或者符符合合同目的的的特定标准准履行。(二二)价款或者者报酬不明确确的,按照订订立合同时履履行地的市场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执行政府定价价或者政府指指导价的,按按照规定履行行。(三)履履行地点不明明确,给付货货币的,在接接受货币一方方所在地履行行;交付不动动产的,在不不动产所在地地履行;其他他标的,在履履行义务一方方所在地履行行。(四)履履行期

11、限不明明确的,债务务人可以随时时履行,债权权人也可以随随时要求履行行,但应当给给对方必要的的准备时间。(五五)履行方式式不明确的,按按照有利于实实现合同目的的的方式履行行。(六)履履行费用的负负担不明确的的,由履行义义务一方负担担。合同法第662条的规定定,是对合同同解释的任意意性规定,也也就是说当事事人可以通过过其约定来排排斥这些规定定的适用,在在当事人没有有特别约定的的情况下,又又不能根据交交易习惯来确确定当事人的的意图的情况况下,则应当当适用任意性性规定对合同同进行解释。同同时,该条规规定相对于合合同法第1125条的规规定来讲,是是任意性规定定与一般的合合同解释方法法的关系。根根据通常的

12、观观点,在选择择填补合同漏漏洞的方法时时,首先应当当适用任意性性的规则,然然后才能适用用合同解释的的方法,如果果法律已经对对合同漏洞的的填补规定了了特殊的方法法和程序,首首先应当采纳纳法律的特殊殊性规定,只只有在不能适适用法律的特特殊规定填补补漏洞的方法法的情况下,才才能适用一般般的合同解释释的方法。第三节一般般的合同解释释方法所谓一般的合同同解释方法,在在我国,主要要是指合同同法第1225条所规定定的合同解释释的方法。合合同法第1125条规定定:当事人对对合同条款的的理解有争议议的,应当按按照合同所使使用的词句、合合同的有关条条款、合同的的目的、交易易习惯以及诚诚实信用原则则,确定该条条款的

13、真实意意思。具体而而言,对合同同的一般解释释方法,包括括以下几个方方面:一、对合同用语语应当按照通通常的理解进进行解释当事人就合同条条款本身的用用语发生争议议以后,就需需要对该用语语进行解释。所所谓对合同用用语进行通常常的解释,就就是说应当按按照一个合理理人的标准来来进行理解,法法官应当考虑虑一个合理的的人在此情况况下对有争议议的合同用语语所能理解的的含义,以此此作为解释合合同的标准,只只有在这种方方法不能确定定当事人的真真意时,才能能采用其他方方法进行解释释。而按照一个合理理人的标准来来进行解释,法法官既不能根根据当事人一一方的理解来来解释合同,更更不能根据起起草合同一方方的当事人所所作的理

14、解来来解释合同,而而应当以一个个合理的人对对合同用语的的理解进行解解释。一个合合理的人既可可能是一个社社会一般的人人,也可能是是在一定的领领域、行业中中从事某种特特殊交易的人人。如果合同同当事人本身身是后一种类类型的人,则则法官应当按按照在该领域域、行业中从从事某种特殊殊交易的合理理人的标准来来理解该用语语的含义。二、目的解释规规则解释合同应当判判断当事人的的目的,按照照私法自治的的原则,民事事主体可以在在法律规定的的范围内,为为追求自己的的目的而进行行相应的意思思表示,并通通过双方的协协议,产生、变变更、终止民民事法律关系系。合同订立立的目的是当当事人从事交交易行为所希希望达到的目目的,合同

15、本本身也不过是是当事人实现现其目的的手手段。所以在在解释合同时时,应当考虑虑当事人的订订约目的。合同的目的可以以分为抽象的的目的和具体体的目的,抽抽象的目的是是指当事人订订立合同时希希望使合同成成立并有效的的目的,因为为当事人订立立合同,其目目的总是为了了使合同成立立并生效,如如果一开始就就追求合同的的不成立或者者无效,显然然与当事人订订立合同的行行为是矛盾的的。从尊重当当事人意志、努努力促使当事事人订约目的的的实现来考考虑,如果一一个合同的内内容既可以被被理解为有效效,也可以被被理解为无效效,则通常情情况下应当作作出合同有效效的解释。而而合同的具体体目的,是指指当事人订立立合同所追求求的具体

16、的经经济和社会效效果。在适用合同目的的解释方法时时,还应当注注意,考虑当当事人订立合合同的目的时时,法官所要要考虑的是订订立合同双方方的目的,而而不是订立合合同一方的目目的。如果难难以确定双方方当事人的订订约目的,则则可以从一方方当事人表现现于外部的并并能够为对方方所合理理解解的目的作为为合同的目的的而加以解释释。三、整体解释的的方法又称体系解释的的方法,是指指将全部合同同的各项条款款以及各个构构成部分作为为一个完整的的整体,根据据各个条款以以及各个部分分的相互关联联性、争议的的条款与整个个合同的关系系、在合同中中所处的地位位等各方面因因素进行考虑虑,来确定所所争议的合同同条款的含义义。也就是

17、说说,在运用合合同的整体解解释方法时,需需要将合同的的所有条款以以及有关的信信笺、电报、广广告等资料综综合考虑,来来准确地理解解合同条款的的真实含义。整体解释实际上上就是要从整整个合同的全全部内容上理理解、分析和和说明当事人人争议的有关关合同的内容容和含义。如如果合同中的的数个条款相相互冲突,应应当将这些条条款综合在一一起,根据合合同的性质、订订约目的等来来考虑当事人人的意图,尤尤其是当事人人在合同中所所使用的语言言文字必须联联系起来考察察,不能孤立立地探究每一一句话或者每每一个词的意意思,而应当当把语句的上上下语所使用用的其他词语语联系起来考考察。如果合合同是由信笺笺、电报甚至至备忘录等构构

18、成的,在确确定某一条款款的意思构成成时,应当将将这些材料作作为一个整体体进行解释。整体解释要求合合同解释不能能局限于合同同的字面含义义,也不应当当仅仅考虑合合同的条款,更更不能将合同同的只言片语语作为当事人人的真实意图图,断章取义义。也就是要要求考虑订立立合同的过程程,综合考虑虑当事人订约约的时间、地地点、背景等等情况,考虑虑当事人作出出的各种书面面的、口头的的陈述,或者者当事人已经经作出的行为为,考虑当事事人先前的交交往过程和履履约过程等。具具体而言,包包括:1、当事人使用用了多种语言言订立同一合合同,即使当当事人没有特特别约定各合合同文本之间间的关系,也也可以推定各各个文本所使使用的词句具

19、具有相同的含含义。2、如果当事人人在合同中增增加了特别条条款,特别条条款的效力可可以优先于一一般条款的效效力,如果分分合同规定的的是总合同的的例外和特殊殊的情况,当当分合同条款款的意思与总总合同条款的的意思不一致致时,分合同同条款优先。3、在同一份合合同文件中,如如果印刷条款款与手写条款款并存,且这这些条款彼此此间相互矛盾盾,则应当认认为手写条款款优先。4、特殊列举词词语与不能完完全列举的一一般概括词语语在一起,概概括性词语的的外延应视作作仅包括与特特殊列举事物物相同的事物物。5、数量与价格格条款中,大大写数字与小小写数字并存存时,并且二二者又相互抵抵触的,原则则上应当确定定大写数字的的效力优

20、先于于小写数字。四、习惯解释的的方法习惯是指当事人人所知悉或者者实践的生活活和交易习惯惯,合同本身身就是一种交交易,所以合合同的解释可可以根据交易易习惯来进行行。但是,这这种交易的习习惯的存在,是是需要当事人人首先举证证证明的。五、诚实信用原原则的解释方方法诚实信用是民法法上的基本原原则,也是一一项极为重要要的原则。依依诚实信用原原则对合同进进行解释,实实际上是要求求法官将自己己作为一个诚诚实守信的当当事人来判断断、理解合同同的内容和条条款的含义。也也就是在解释释合同的过程程中,将商业业道德和公共共道德运用到到合同的解释释之中,并对对合同自由施施加了必要的的限制。从这这个意义上说说,该原则作作

21、为一种解释释方法,体现现了现代合同同法从形式正正义转向兼顾顾实质正义。第四节合同同格式条款的的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一方方为了重复使使用而预先拟拟定的,它不不是为特定的的相对人拟定定的,而是为为不特定的相相对人拟定的的,因此格式式条款的解释释所依据的原原则又应当具具有其特殊性性。对格式条条款解释的特特殊性表现在在:一、对格式条款款首先应当按按照通常理解解予以解释对于格式条款,应应当用可能订订约者平均、合合理的理解对对格式条款进进行解释,具具体规则包括括:(一)格式条款款的解释除当当事人有特别别的约定以外外,不应将各各个具体的订订约环境或者者特别的意思思表示作为解解释合同的考考虑因素,因因为格式条款

22、款是为不特定定的人所制订订的,格式条条款应考虑多多数人而不是是个别消费者者的意志与利利益。(二)对某些特特殊的术语应应当作出平常常的、通常的的、通俗的、日日常的、一般般意义的解释释。如果某个个条款所涉及及的术语不能能为某个可能能订约的相对对人所理解,则则应依据可能能订约者和平平均的、合理理的理解为基基础进行解释释。同时,条条款制定人在在此种情况下下不能主张该该条款具有特特殊含义。(三)如果格式式条款经过长长期使用以后后,消费者对对其中某些用用语的理解与与条款制作人人制订条款的的理解有所不不同,此时应应以交易时消消费者理解为为标准进行解解释。二、对条款提供供者作不利的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第41条即

23、采采此观点,作作了相应的规规定,这一规规定有其合理理性,因为,既既然格式条款款是由一方制制订的而不是是由双方商定定的,那么各各项条款可能能是其制作人人基于自己的的意志所作的的有利于自己己的条款,尤尤其是条款制制作人可能会会故意使用或或者插入意义义不明确的文文字以损害消消费者的利益益,或者从维维持甚至强化化其某种经济济上的优势地地位出发,将将不合理的解解释强加于消消费者,所以以,为了维护护消费者的利利益,在条款款不清楚时,对对条款制作人人作不利的解解释。作对条款提供者者不利的解释释,并不是对对所有格式条条款进行解释释时所适用的的。只有在对对格式条款的的理解,双方方当事人存在在争议,并且且按照一般

24、的的通常理解仍仍然不能解释释的情况下,才才能运用对提提供者不利的的原则进行解解释。三、格式条款与与非格式条款款不一致时应应当采用非格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是经经个别磋商而而约定的条款款,非格式条条款与格式条条款共同构成成合同的一部部分且相互不不一致时,非非格式条款优优先。采此原原则,充分尊尊重了合同双双方的意思,而而且也有利于于保护广大消消费者的利益益。第五节合同同当事人意思思自治的解释释当前和今后一个个时期,在民民商事审判领领域,法官已已经越来越重重视合同当事事人的意思表表示,绝大多多数的经济行行为是以合同同的方式完成成的,而合同同必然体现着着当事人的意意图。审理保保险合同纠纷纷案件,除了了依据

25、法律规规定之外,必必须要重视合合同当事人的的真实意思表表达,也就是是意思自治。而而我们制订审审理保险合同同纠纷案件的的司法解释,关关键是要依照照当事人(投投保人、保险险人)的意思思表示来确定定各方应当承承担的民事责责任。一、如何解释合合同约定保险合同绝大多多数是格式文文本,对合同同成立、生效效、风险、保保险责任、期期限等均应有有明确约定。只只有尚不明确确的内容,或或者易产生歧歧意、甚至还还不被社会一一般人士所理理解的部分,及及至实践中出出现了新情况况和新问题,方方会成为法官官解释的对象象。这种司法法过程中的解解释只是解决决当事人争议议的条款,或或者可能发生生争议的条款款。并不需对对法律条文作作

26、出解释,也也不需要对常常规合同条款款作出解释。当当解释合同争争议条款时,必必须符合签订订合同时各方方当事人的真真实意思表示示,解释签订订、履行过程程中各个环节节的意图,应应当避免解释释事后意图,更更无必要去推推论当事人的的意图,也不不可去猜想或或设定当事人人的意图。解解释合同不是是按照法官的的意图、喜好好作出解释,而而是本着尊重重原意、弥补补原意不清的的原则进行解解释。解释合同采纳的的标准是基于于并反映了一一定的价值判判断。资本主主义发展初期期,强调合同同自由,当事事人意思为合合同法第一追追求,意思主主义居主导地地位。现代社社会经济生活活中交易的频频繁与复杂,要要求保障交易易安全和交易易秩序。

27、维护护社会利益的的必要性就会会对个体意愿愿进行限制。表表示主义的提提出就反映了了这种价值取取向。应该看看到,合同自自由原则是合合同法的基本本原则,依当当事人共同意意愿解释合同同符合合同本本质,只要不不违背强行法法或公序良俗俗,不能在当当事人意愿外外另行确定合合同的内容,各各国立法和司司法实践均肯肯定这一点。为为了维护交易易安全和公序序良俗,在意意思表示解释释问题上应以以表示主义为为原则,以意意思主义为补补充。一是在在不能探明当当事人真正意意图时,只能能以客观标准准去判定合同同内容。二是是大量使用的的合同格式条条款使依当事事人共同意愿愿去确定合同同内容失去了了基础,客观观标准在格式式条款解释中中

28、有重要意义义。所以,折折衷的观点被被广泛接受。德德国学者拉伦伦兹指出,意意思表示的解解释本质上是是个性的,这这一解释首先先应探求当事事人共同真意意,“法律没没有任何理由由把当事人共共同理解的意意思之外的另另一个意思强强加给双方当当事人”,但但在当事人对对意思表示内内容理解不一一致的情况下下,则必须求求助于客观解解释原则。我国学者一致主主张对合同的的解释,应当当采取客观标标准与主观标标准相结合的的方法。既要要根据合同的的语言文字,又又要注意研究究有关证明,进进行全面的综综合分析,实实事求是,妥妥善解决。我我国合同法法第1255条规定,当当事人对合同同条款的理解解有争议的,应应当按照合同同所使用的

29、词词句、合同的的有关条款、合合同的目的、交交易习惯以及及诚实信用原原则,确定该该条款的真实实意思。建议议草案中“不不得拘泥于所所用之辞句”的的内容被删除除。但还是说说明我国合同同解释采用的的标准是偏重重于表示主义义的折衷说。“按按照合同所使使用的词句、合合同的有关条条款”是表示示主义的体现现,而“诚实实信用原则”则则显然是对表表示主义的限限制。罗马法以来主要要有三种特别别解释规则,一一是误载不害害真意,二是是言行不一的的矛盾行为不不予尊重,三三是有疑义时时应作不利于于条款制定人人解释。各国国编纂民法典典在总则中规规定意思表示示解释规则。法法国民法典关关于合同解释释规定很详细细, 确立了了整体解

30、释、目目的解释、习习惯解释等解解释规则。119世纪后期期随时代发展展,德国民法法典第1577条确立合同同解释的诚实实信用规则。经经常提及的文文义、整体、习习惯、目的、公公平、诚信等等解释规则根根据适用的抽抽象程度分为为原则和方法法更为合适。公公平、诚信解解释等应作为为解释的原则则,它们实际际是民法原则则,而文义、整整体、习惯、目目的、历史解解释等应是解解释的方法。英英美法系的合合同解释规则则在司法实践践中不断完善善和细化。代代表性的规则则包括,“明明示其一就排排斥其他规则则”、“同样样种类规则”“特特定条款优于于一般条款”等等。二、法律漏洞与与合同条款欠欠缺的弥补与与解释按照意思表示理理论,意

31、思表表示错误包括括表示内容错错误、表示行行为错误、动动机错误。而而在表示内容容的错误中,又又包括法律行行为种类或性性质之错误、标标的物本身的的错误、标的的物价格数量量履行期限履履行地点的错错误、当事人人本身的错误误。对照民民通意见第第71条的解解释,笔者认认为对民法法通则第559条中的“重重大误解”只只能认为是德德国法上的意意思表示错误误形态中关于于表示内容错错误的规定, 而对于德德国法上的表表示行为错误误、动机错误误,我国立法法则完全没有有涉及。为了了完善对意思思表示错误形形态的立法规规定和减少国国际法律交流流的障碍,在在制定民法典典时,应当用用传统的“错错误”概念代代替“重大误误解”概念。

32、对对于民法通通则第588条第1款第第7项“以合合法形式掩盖盖非法目的”,应应理解为传统统民法中的隐隐藏行为,由由于隐藏行为为有别于虚伪伪表示但在立立法规定中一一般适用有关关虚伪表示的的规定,笔者者认为在我国国制定民法典典时,宜明确确规定其适用用虚伪表示的的规定。法律规定有漏洞洞既包括法律律规定不明确确,也包括法法律根本未作作出规定,即即需司法解释释的方式加以以弥补。法律律漏洞的弥补补必须是与司司法实践密切切相关的部分分,除此之外外,应由立法法予以弥补;拾遗补缺也也只是对实践践中迫切要解解决的问题予予以补充。而而合同条款的的欠缺,而主主要指合同约约定的明显不不足,也指当当事人未曾预预料到的情况况

33、已然发生,加加大了合同履履行中的风险险。通过解释释合同欠缺条条款,可以进进一步明确当当事人的民事事责任,也可可以提炼也来来去弥补法律律的漏洞,如如果合同欠缺缺条款通过弥弥补法律漏洞洞的方式加以以完善,则可可以相互得到到印证和促进进。体现在司司法解释上,合合同欠缺条款款、不适当条条款、模糊条条款均属合同同欠缺条款的的范畴,在书书面合同难以以全面阐释的的情况下,应应当采取弥补补缺陷的方式式、方法加以以补足,为司司法裁判提供供依据。合同格式条款的的解释应该特特殊情况下的的合同解释。学学者认为:“一一般契约条款款可谓系企业业者之自治立立法,而为一一种交易制度度或规范,应该依客客观的标准,不不管契约当事

34、事人之个别的的意思或理解解的影响,采采用与解释法法规相类似的的方法”。所所以,通常意意义的合同的的解释是具有有个性化特点点,而格式条条款则因其为为一方当事人人拟制,不经经过与对方协协商过程,常常常有重复使使用的特性,对对格式条款的的解释应强调调客观统一,与与法律解释有有相似性,不不同于一般合合同解释。我我国合同法第第41条规定定,对格式条条款的理解发发生争议的,应应当按照通常常理解予以解解释。对格式式条款有两种种以上解释的的,应当作出出不利于提供供格式条款一一方的解释。格格式条款和非非格式条款不不一致的,应应当采用非格格式条款。合合同法第1225条确立的的是适用于一一切合同的解解释原则,当当然

35、包括格式式条款的解释释。而合同法法第41条的的精神是严格格限制条款制制作人。因为为格式条款制制作者处于优优势地位,首首先是格式条条款制作者限限制另一方的的意思表示自自由。所以,格格式条款的解解释遵循严格格解释原则。一一是在解释中中对格式条款款没有规定或或规定不完备备的事项,不不作类推或扩扩张适用条文文适用范围。否否则不利于相相对人利益。二二是对条文适适用范围不明明确的,取“最最狭义”的含含义解释。三、公正、公平平原则的体现现合同解释是探求求当事人真实实意思表示,实实现公平、诚诚信的原则。合合同语句含义义一般与合同同双方当事人人的共同意思思一致。解释释语句的含义义就是揭示双双方当事人的的真意。对

36、于于合同语句含含义的解释,前前面提到,大大陆法系有对对立的观点。英英美法系中存存在客观主义义与主观主义义的激烈争论论。主观主义义追求双方当当事人一致同同意的意思;而客观主义义以一个理性性人在所用语语言文字的含含义为标准,即即合理的客观观标准。美国国法律重述述?合同法规规定,在双方方当事人所用用的允诺或合合意或术语可可获得同一含含义时,应根根据该含义作作出解释。应应当说,如果果同一含义不不违背强行法法规范和社会会公共利益,接接受同一含义义的解释是符符合逻辑的。常见的情况是,双双方对合同语语句含义有不不同理解。第第一种情况是是,一方当事事人实际上知知道对方当事事人对某合同同语句有另外外的理解,并并

37、且知道理解解的具体含义义。法院解释释合同中应该该支持该对方方当事人对合合同语句含义义的理解。因因为,合同是是双方当事人人意思表示一一致的结果,在在一方当事人人实际知道对对方当事人对对合同语句含含义有另外的的理解,所谓谓意思表示一一致,不是一一致在知道对对方有另外理理解的一方当当事人的意思思,而是一致致在有另外理理解的该对方方当事人的意意思。按有误误解者对合同同语句的理解解来解释合同同,符合探求求双方同一的的意思表示。而而且在一方明明知对方当事事人对合同语语句含义有另另外的理解,对对明知者没有有特殊保护的的理由,法律律不保护有恶恶意之人。应应当使明知者者对合同语句句含义的理解解服从于误解解者对合

38、同语语句含义的理理解。第二种种是,双方当当事人都不知知道对合同语语句含义的理理解存在分歧歧,一方当事事人应当知道道对方当事人人对合同语句句含义有另外外的理解,而而没有考虑,即即有过失,那那么要作不利利于过失一方方当事人的解解释。上面主要讨论的的是合同语句句中一词多义义的情况,有有的情况下,当当事人使用了了模糊、词语语界定不清的的语句,合同同的解释就更更为复杂,必必须运用“合合理的客观标标准”判定合合同语句的含含义,以实现现安全交易和和交易秩序。对对双方当事人人对合同用语语未赋予特定定含义,有学学者建议,直直接以法律的的明文规定取取代双方当事事人未赋予特特定含义的合合同用语乃至至合同条款;如果无

39、此类类法律规定或或者法律规定定违反立法目目的及合同目目的,就应按按照诚实信用用原则并斟酌酌交易惯例,选选定能实现平平均合同正义义和社会公平平的合同用语语乃至合同条条款。任何一类合同案案件得到处理理,必须体现现法律效果与与社会效果的的统一,不能能单纯为了引引用某个不适适当的条款而而引发法律结结果的失衡;当然也不可可为顾及社会会效果而超越越法律的规定定。切忌为解解释而解释,不不能去仅限于于法律条款的的解释,也不不要局限于名名词的解释,要要关注解决具具体案件中提提炼出的原则则的阐释。这这个解释本身身就是为了最最大限度、全全方位地体现现司法公正。成成文法国家的的法官处理案案件时,首要要的是要找出出最相

40、近、最最直接的法律律条文,这无无疑是正确的的,但是,如如果局限于条条文,不顾及及个案的具体体情况,则很很可能产生理理解、认识上上的偏差,推推导出来的结结果可能会失失真。这也是是成文法的弊弊病。为了弥弥补这样一个个先天的缺陷陷,我们在审审判实践中逐逐步总结出这这样的审判规规律,即当法法律规定针对对性不强时,要要充分考虑适适用法律的一一般性原则,即即充分体现公公正、公平原原则,用这样样的司法理念念指导具体的的裁判工作,所所作出的裁判判结果也才能能是服人的,才才可能产生法法律效果与社社会效果的统统一。解释保保险合同案件件中的具体问问题,同样存存在这样的情情况和问题,必必须要将每种种可能发生的的情况归

41、纳出出来,以公平平、公正的方方式加以体现现,所得结论论才能立得住住,经得起时时间和实践的的检验。四、进一步明确确法律之间的的关系保险法是民商法法领域的一部部重要法律。归归纳一下不难难看出,我们们大的民商法法领域的法律律要分两个层层次,一个是是基本法(或或称为母法),一一个是专业法法(或称特别别法)。基本本法:包括民民法通则(民民法典)、合合同法、担保保法、民事诉诉讼法(也有有人分出物权权法、债权法法),这是可可资依据的基基本大法,似似乎任意一个个专业法都可可能会用得上上。基本法:包括证券法法、合同法、期期货法、票据据法、保险法法、破产法、信信托法以及银银行法等。这这些专业法之之间彼此是相相互独

42、立的,唯唯公司法与证证券法之间交交叉较多。那那么就要明确确一下法与法法之间的关系系,是否要在在适用时相互互交叉?我想想一般情况下下是不发生这这个问题的,只只是有些原则则性的规定,比比如民法通则则、合同法会会有类似的内内容,成为法法官们制作裁裁判文书时引引用的依据、条条款。但我们们能否把不同同的法律当作作解释同一法法律行为或法法律事实的依依据?我认为为不应该,例例如证券发行行,必然涉及及到公司的治治理,而公司司法的绝大多多数内容都讲讲的是公司经经营、治理,但但两者调整的的方式与目的的是不相同的的,强调公司司治理是为了了顺利发行证证券,而治理理是要落实在在一公司的运运营过程之中中的,并非证证券法所

43、能解解决,何况公公司运营中的的案件是不可可能依据证券券法加以处理理的。同样的的道理,处理理保险合同纠纠纷案件,只只得依据保险险法和相关司司法解释,关关于保险合同同的成立与效效力还可依据据合同法的原原则性规定,但但无论如何也也得不出要适适用担保法的的规定,保证证保险不能与与担保行为发发生混同,必必须加以区分分什么是保证证保险,什么么是担保,不不可能既是保保证保险,又又是一般保险险。必须认清清其实质,只只能择其一而而认定,不可可选取自己认认为有利的方方式、法律依依据去进行处处置。通常情情况下保险公公司推出的是是自己的保险险产品,所作作所为就是保保险行为,而而如今担保,必必须体现为承承担担保责任任,

44、而非保险险责任,方可可适用担保法法,否则只能能适用保险法法。五、关于司法解解释条款相互互衔接的认识识通常情况下司法法解释之间的的规定应当是是一致的和吻吻合的,不应应当出现相互互脱节甚至相相互矛盾的情情况。我们也也认识到人类类文明处于不不断的进步和和发展之中,即即使人们认识识事物、规律律的意识也在在不断地提高高,司法解释释之中那些已已经落后于经经济、社会生生活的内容,将将被及时清理理出司法解释释的群体。但但是,我们作作为唯物主义义者,必然清清醒地认识到到,凡是超越越时代发展的的,与时代发发展同步的,还还有利于维护护我们正常生生活秩序的习习惯、惯例、规规则,乃至司司法解释的内内容,都将被被保留,持

45、续续地运用下去去。以被保险险人与受益人人在同一事件件中同时死亡亡为例,一般般情况下将他他们宣布为同同时死亡是没没有问题的,但但毕竟这里有有一个保险权权益继承人的的问题,如果果规定被保险险人先于受益益人死亡,即即意味着受益益人可按保险险合同约定享享有保险权益益,即使受益益人因同一事事件死亡,他他的继承人仍仍可继承该笔笔财产权益。而而如果认定受受益人先于被被保险人死亡亡,则意味着着受益人不能能再享有被保保险人死亡后后的保险财产产权益,该保保险权益转由由被保险人的的法定继承人人享有,而这这却违背了被被保险人当时时投保的意图图。被保险人人投保时确立立受益人,就就是要驳夺其其继承人或其其他继承人的的权利

46、享有,这这既是其真实实意思表示,也也不违背法律律规定的精神神。对于这样样的条款应当当作出对保险险人和受益人人有利的解释释,不能以此此驳夺受益人人的财产权益益,也不应让让被保险人的的继承人在没没有被保险人人和受益人授授权的情况下下,享有了该该笔保险财产产权益。对于合同成立,效效力、保险责责任的认识,除除了要严格按按照保险法的的规定加以规规范之外,还还应当依据合合同法的原则则性规定加以以规范,同时时要保持与其其他司法解释释精神的协调调,避免出现现不同司法解解释出现不同同提法和不同同认识,以及及不同规定的的情况。尤其其是在法律概概念的表述上上,必须做到到法律语言的的协调一致,表表述意思的大大致统一,

47、还还应当考虑不不同场合,不不同法律概念念所要表述的的不同意图,避避免对法律概概念认识的绝绝对化和片面面性。第二章合同同案件具体裁裁判标准开展经济审判工工作20多年年来,没有人人特意提出这这个问题,然然而,最近我我们遇到几起起案件却因此此而发生了较较大的争议,似似乎让我们感感觉到又回到到了审判的起起点。这实际际是确立审判判规范中的一一个基本问题题,虽然不是是什么大问题题,但其作用用还是相当重重要的。一、关于当事人人争议的本金金当事人到人民法法院打官司,主主要不外乎确确认之诉与给给付之诉两种种,绝大多数数为给付之诉诉,实际上确确认之诉中也也有相当一部部分涉及到财财产内容。对对于有财产内内容的民商事

48、事案件,必须须首先核实清清楚当事人之之间争议的是是什么标的,这这个标的是唯唯一的,还是是组合的?同同时,应当认认定清楚,争争议的不同类类型案件中,其其财产内容、性性质可能就是是不同。对于于当事人未曾曾结算的债权权债务,应依依以下标准确确认:1、需需由法定机构构审计、评估估的,不能以以单方当事人人主张为准,也也不宜以人民民法院自行核核定结论为准准,除非双方方当事人一致致表示认可。22、当事人对对财产已作界界定,或已通通过协议划分分了权利、义义务关系的,人人民法院应当当予以认可,不不宜动员当事事人推倒重来来,或者依职职权为当事人人重新划分。33、对于当事事人无协议作作为依据的争争议,原则上上不能认定双双方存在某种种法律关系,除除非主张一方方通过其他间间接证据链条条能够证明当当事人之间确确实存在某种种法律关系。单单方只提供了了证据线索的的,人民法院院应当责令当当事人继续举举证,而不能能让当事人“牵牵着鼻子走”。44、未取得权权利凭证,或或者未取得权权力机关相关关证明的财产产,原则上不不能纳入争议议的财产范围围,也不能成成为人民法院院的审理标的的。5、无论论是证券回购购、大额存单单、借款、企企业改制、联联营结算等案案件,只要涉涉及财产内容容的,应由债债权人、权利利人举证权利利凭证、划付付款凭证,以以证明其财产产、债权债务务实际发生状状况,并应以以原始发生的的金额,抑或或扣除提前收收回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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