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证券与投资基金管理知识法tu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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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和国证券投资资基金法已已由中华人民民共和国第十十一届全国人人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会会第三十次会会议于20112年12月月28日修订订通过,现将将修订后的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证券投资资基金法公公布,自20013年6月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 胡锦锦涛2012年12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投资基基金法(2003年110月28日日第十届全国国人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委员员会第5次会会议通过,22012年112月28日日第十一届全全国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务委委员会第300次会议修订订)目 录第一章章 总 则第二章章 基金管理理人第三章章 基金托管管人第四章

2、章 基金的运运作方式和组组织第五章章 基金的公公开募集第六章章 公开募集集基金的基金金份额的交易易、申购与赎赎回第七章章 公开募集集基金的投资资与信息披露露第八章章 公开募集集基金的基金金合同的变更更、终止与基基金财产清算算第九章章 公开募集集基金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权利行使第十章章 非公开募募集基金第十一一章 基金服服务机构第十二二章 基金行行业协会第十三三章 监督管管理第十四四章 法律责责任第十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规规范证券投资资基金活动,保保护投资人及及相关当事人人的合法权益益,促进证券券投资基金和和资本市场的的健康发展,制制定本法。 第第二条 在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境

3、内,公公开或者非公公开募集资金金设立证券投投资基金(以以下简称基金金),由基金金管理人管理理,基金托管管人托管,为为基金份额持持有人的利益益,进行证券券投资活动,适适用本法;本本法未规定的的,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信托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证券法和和其他有关法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规定。 第第三条 基金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和和基金份额持持有人的权利利、义务,依依照本法在基基金合同中约约定。 基基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依依照本法和基基金合同的约约定,履行受受托职责。 通通过公开募集集方式设立的的基金(以下下简称公开募募集基金)的的基金份额持持有人按其所所持基金份额额享受收益和和承担风险,通通过非公

4、开募募集方式设立立的基金(以以下简称非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收益分分配和风险承承担由基金合合同约定。 第第四条 从事事证券投资基基金活动,应应当遵循自愿愿、公平、诚诚实信用的原原则,不得损损害国家利益益和社会公共共利益。 第第五条 基金金财产的债务务由基金财产产本身承担,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以其出资资为限对基金金财产的债务务承担责任。但但基金合同依依照本法另有有约定的,从从其约定。 基基金财产独立立于基金管理理人、基金托托管人的固有有财产。基金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不不得将基金财财产归入其固固有财产。 基基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因因基金财产的的管理、运用用或者其他情情形而取得的的财产和收益益,归入

5、基金金财产。 基基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因因依法解散、被被依法撤销或或者被依法宣宣告破产等原原因进行清算算的,基金财财产不属于其其清算财产。 第第六条 基金金财产的债权权,不得与基基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固固有财产的债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财产的债权债债务,不得相相互抵销。 第第七条 非因因基金财产本本身承担的债债务,不得对对基金财产强强制执行。 第第八条 基金金财产投资的的相关税收,由由基金份额持持有人承担,基基金管理人或或者其他扣缴缴义务人按照照国家有关税税收征收的规规定代扣代缴缴。 第第九条 基金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管管理、运用基基金财产,基基金服务机构构从事基金服服务活动,应应当恪尽

6、职守守,履行诚实实信用、谨慎慎勤勉的义务务。 基基金管理人运运用基金财产产进行证券投投资,应当遵遵守审慎经营营规则,制定定科学合理的的投资策略和和风险管理制制度,有效防防范和控制风风险。 基基金从业人员员应当具备基基金从业资格格,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规,恪守职业业道德和行为为规范。 第第十条 基金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和和基金服务机机构,应当依依照本法成立立证券投资基基金行业协会会(以下简称称基金行业协协会),进行行行业自律,协协调行业关系系,提供行业业服务,促进进行业发展。 第第十一条 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依法对证券券投资基金活活动实施监督督管理;其派派出机构依照照授权履行职职责。第

7、二章 基金管管理人第十二条 基金金管理人由依依法设立的公公司或者合伙伙企业担任。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管理理人,由基金金管理公司或或者经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按照照规定核准的的其他机构担担任。 第第十三条 设设立管理公开开募集基金的的基金管理公公司,应当具具备下列条件件,并经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批批准: (一一)有符合本本法和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二)注册资本本不低于一亿亿元人民币,且且必须为实缴缴货币资本; (三三)主要股东东应当具有经经营金融业务务或者管理金金融机构的良良好业绩、良良好的财务状状况和社会信信誉,资产规规模达到国务务院规定的标标准,最近三三年

8、没有违法法记录; (四四)取得基金金从业资格的的人员达到法法定人数; (五五)董事、监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具备备相应的任职职条件; (六六)有符合要要求的营业场场所、安全防防范设施和与与基金管理业业务有关的其其他设施; (七七)有良好的的内部治理结结构、完善的的内部稽核监监控制度、风风险控制制度度; (八八)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的和经国务务院批准的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规定的其他他条件。 第第十四条 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应当自受理理基金管理公公司设立申请请之日起六个个月内依照本本法第十三条条规定的条件件和审慎监管管原则进行审审查,作出批批准或者不予予批准的决定定,并通知申申请人

9、;不予予批准的,应应当说明理由由。 基基金管理公司司变更持有百百分之五以上上股权的股东东,变更公司司的实际控制制人,或者变变更其他重大大事项,应当当报经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批准准。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应当自自受理申请之之日起六十日日内作出批准准或者不予批批准的决定,并并通知申请人人;不予批准准的,应当说说明理由。 第第十五条 有有下列情形之之一的,不得得担任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基基金管理人的的董事、监事事、高级管理理人员和其他他从业人员: (一一)因犯有贪贪污贿赂、渎渎职、侵犯财财产罪或者破破坏社会主义义市场经济秩秩序罪,被判判处刑罚的; (二二)对所任职职的公司、企企业因经营不不善破

10、产清算算或者因违法法被吊销营业业执照负有个个人责任的董董事、监事、厂厂长、高级管管理人员,自自该公司、企企业破产清算算终结或者被被吊销营业执执照之日起未未逾五年的; (三三)个人所负负债务数额较较大,到期未未清偿的; (四四)因违法行行为被开除的的基金管理人人、基金托管管人、证券交交易所、证券券公司、证券券登记结算机机构、期货交交易所、期货货公司及其他他机构的从业业人员和国家家机关工作人人员; (五五)因违法行行为被吊销执执业证书或者者被取消资格格的律师、注注册会计师和和资产评估机机构、验证机机构的从业人人员、投资咨咨询从业人员员; (六六)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不得从事基基金业务的其其他人员

11、。 第第十六条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管理理人的董事、监监事和高级管管理人员,应应当熟悉证券券投资方面的的法律、行政政法规,具有有三年以上与与其所任职务务相关的工作作经历;高级级管理人员还还应当具备基基金从业资格格。 第第十七条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管理理人的法定代代表人、经营营管理主要负负责人和从事事合规监管的的负责人的选选任或者改任任,应当报经经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依照本法法和其他有关关法律、行政政法规规定的的任职条件进进行审核。 第第十八条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管理理人的董事、监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和其其他从业人员员,其本人、配配偶、利害关关系人进行证证券投资,应应当事先向基基

12、金管理人申申报,并不得得与基金份额额持有人发生生利益冲突。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管理理人应当建立立前款规定人人员进行证券券投资的申报报、登记、审审查、处置等等管理制度,并并报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备案。 第第十九条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管理理人的董事、监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和其其他从业人员员,不得担任任基金托管人人或者其他基基金管理人的的任何职务,不不得从事损害害基金财产和和基金份额持持有人利益的的证券交易及及其他活动。 第第二十条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管理理人应当履行行下列职责: (一一)依法募集集资金,办理理基金份额的的发售和登记记事宜; (二二)办理基金金备案手续; (三三)对

13、所管理理的不同基金金财产分别管管理、分别记记账,进行证证券投资; (四四)按照基金金合同的约定定确定基金收收益分配方案案,及时向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分配收益益; (五五)进行基金金会计核算并并编制基金财财务会计报告告; (六六)编制中期期和年度基金金报告; (七七)计算并公公告基金资产产净值,确定定基金份额申申购、赎回价价格; (八八)办理与基基金财产管理理业务活动有有关的信息披披露事项; (九九)按照规定定召集基金份份额持有人大大会; (十十)保存基金金财产管理业业务活动的记记录、账册、报报表和其他相相关资料; (十十一)以基金金管理人名义义,代表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利益行使诉诉讼权利或者者实施

14、其他法法律行为; (十十二)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规定定的其他职责责。 第第二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及其董董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和其他从业业人员不得有有下列行为: (一一)将其固有有财产或者他他人财产混同同于基金财产产从事证券投投资; (二二)不公平地地对待其管理理的不同基金金财产; (三三)利用基金金财产或者职职务之便为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以外的人人牟取利益; (四四)向基金份份额持有人违违规承诺收益益或者承担损损失; (五五)侵占、挪挪用基金财产产; (六六)泄露因职职务便利获取取的未公开信信息、利用该该信息从事或或者明示、暗暗示他人从事事相关的交易易活动; (七七)

15、玩忽职守守,不按照规规定履行职责责; (八八)法律、行行政法规和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规定禁止的的其他行为。 第第二十二条 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应当建建立良好的内内部治理结构构,明确股东东会、董事会会、监事会和和高级管理人人员的职责权权限,确保基基金管理人独独立运作。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管理理人可以实行行专业人士持持股计划,建建立长效激励励约束机制。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管理理人的股东、董董事、监事和和高级管理人人员在行使权权利或者履行行职责时,应应当遵循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利益优先的的原则。 第第二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应当从从管理基金的的报酬中计提提风险准备

16、金金。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管理理人因违法违违规、违反基基金合同等原原因给基金财财产或者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合法权益造造成损失,应应当承担赔偿偿责任的,可可以优先使用用风险准备金金予以赔偿。 第第二十四条 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的股东东、实际控制制人应当按照照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的规定及及时履行重大大事项报告义义务,并不得得有下列行为为: (一一)虚假出资资或者抽逃出出资; (二二)未依法经经股东会或者者董事会决议议擅自干预基基金管理人的的基金经营活活动; (三三)要求基金金管理人利用用基金财产为为自己或者他他人牟取利益益,损害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利益; (四四)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

17、理机构规定禁禁止的其他行行为。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管理理人的股东、实实际控制人有有前款行为或或者股东不再再符合法定条条件的,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应应当责令其限限期改正,并并可视情节责责令其转让所所持有或者控控制的基金管管理人的股权权。 在在前款规定的的股东、实际际控制人按照照要求改正违违法行为、转转让所持有或或者控制的基基金管理人的的股权前,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可以限制有有关股东行使使股东权利。 第第二十五条 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违法违违规,或者其其内部治理结结构、稽核监监控和风险控控制管理不符符合规定的,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应当责令其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正

18、,或者其行行为严重危及及该基金管理理人的稳健运运行、损害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合法权益益的,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可以以区别情形,对对其采取下列列措施: (一一)限制业务务活动,责令令暂停部分或或者全部业务务; (二二)限制分配配红利,限制制向董事、监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支付付报酬、提供供福利; (三三)限制转让让固有财产或或者在固有财财产上设定其其他权利; (四四)责令更换换董事、监事事、高级管理理人员或者限限制其权利; (五五)责令有关关股东转让股股权或者限制制有关股东行行使股东权利利。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管理理人整改后,应应当向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提交交报告。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

19、管理机构经经验收,符合合有关要求的的,应当自验验收完毕之日日起三日内解解除对其采取取的有关措施施。 第第二十六条 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的董事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未能勤勉尽尽责,致使基基金管理人存存在重大违法法违规行为或或者重大风险险的,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可以以责令更换。 第第二十七条 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违法经经营或者出现现重大风险,严严重危害证券券市场秩序、损损害基金份额额持有人利益益的,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可以以对该基金管管理人采取责责令停业整顿顿、指定其他他机构托管、接接管、取消基基金管理资格格或者撤销等等监管措施。 第第二十八条 在公开募集集基金的基

20、金金管理人被责责令停业整顿顿、被依法指指定托管、接接管或者清算算期间,或者者出现重大风风险时,经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批准,可以以对该基金管管理人直接负负责的董事、监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和其其他直接责任任人员采取下下列措施: (一一)通知出境境管理机关依依法阻止其出出境; (二二)申请司法法机关禁止其其转移、转让让或者以其他他方式处分财财产,或者在在财产上设定定其他权利。 第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管理理人职责终止止: (一一)被依法取取消基金管理理资格; (二二)被基金份份额持有人大大会解任; (三三)依法解散散、被依法撤撤销或者被依依法宣告破产产; (四

21、四)基金合同同约定的其他他情形。 第第三十条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管理理人职责终止止的,基金份份额持有人大大会应当在六六个月内选任任新基金管理理人;新基金金管理人产生生前,由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指指定临时基金金管理人。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管理理人职责终止止的,应当妥妥善保管基金金管理业务资资料,及时办办理基金管理理业务的移交交手续,新基基金管理人或或者临时基金金管理人应当当及时接收。 第第三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职责终终止的,应当当按照规定聘聘请会计师事事务所对基金金财产进行审审计,并将审审计结果予以以公告,同时时报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备案。 第第三十二条 对非

22、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基基金管理人进进行规范的具具体办法,由由国务院金融融监督管理机机构依照本章章的原则制定定。第三章 基金托托管人第三十三条 基基金托管人由由依法设立的的商业银行或或者其他金融融机构担任。 商商业银行担任任基金托管人人的,由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会会同国务院银银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核准准;其他金融融机构担任基基金托管人的的,由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核准准。 第第三十四条 担任基金托托管人,应当当具备下列条条件: (一一)净资产和和风险控制指指标符合有关关规定; (二二)设有专门门的基金托管管部门; (三三)取得基金金从业资格的的专职人员达达到法定人数数; (四四)有安全保保管

23、基金财产产的条件; (五五)有安全高高效的清算、交交割系统; (六六)有符合要要求的营业场场所、安全防防范设施和与与基金托管业业务有关的其其他设施; (七七)有完善的的内部稽核监监控制度和风风险控制制度度; (八八)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的和经国务务院批准的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国务院银银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规定定的其他条件件。 第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十五五条、第十八八条、第十九九条的规定,适适用于基金托托管人的专门门基金托管部部门的高级管管理人员和其其他从业人员员。 本本法第十六条条的规定,适适用于基金托托管人的专门门基金托管部部门的高级管管理人员。 第第三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人与基金管理

24、理人不得为同同一机构,不不得相互出资资或者持有股股份。 第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人应当履行下下列职责: (一一)安全保管管基金财产; (二二)按照规定定开设基金财财产的资金账账户和证券账账户; (三三)对所托管管的不同基金金财产分别设设置账户,确确保基金财产产的完整与独独立; (四四)保存基金金托管业务活活动的记录、账账册、报表和和其他相关资资料; (五五)按照基金金合同的约定定,根据基金金管理人的投投资指令,及及时办理清算算、交割事宜宜; (六六)办理与基基金托管业务务活动有关的的信息披露事事项; (七七)对基金财财务会计报告告、中期和年年度基金报告告出具意见; (八八)复核、审审查基金管理

25、理人计算的基基金资产净值值和基金份额额申购、赎回回价格; (九九)按照规定定召集基金份份额持有人大大会; (十十)按照规定定监督基金管管理人的投资资运作; (十十一)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规定定的其他职责责。 第第三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人发现基金管管理人的投资资指令违反法法律、行政法法规和其他有有关规定,或或者违反基金金合同约定的的,应当拒绝绝执行,立即即通知基金管管理人,并及及时向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报告告。 基基金托管人发发现基金管理理人依据交易易程序已经生生效的投资指指令违反法律律、行政法规规和其他有关关规定,或者者违反基金合合同约定的,应应当立即通知知基金管理人人,并及时向向国

26、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报告。 第第三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十一条、第二二十三条的规规定,适用于于基金托管人人。 第第四十条 基基金托管人不不再具备本法法规定的条件件,或者未能能勤勉尽责,在在履行本法规规定的职责时时存在重大失失误的,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国国务院银行业业监督管理机机构应当责令令其改正;逾逾期未改正,或或者其行为严严重影响所托托管基金的稳稳健运行、损损害基金份额额持有人利益益的,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国国务院银行业业监督管理机机构可以区别别情形,对其其采取下列措措施: (一一)限制业务务活动,责令令暂停办理新新的基金托管管业务; (二二)责令更换换负有责任的的专门基金托

27、托管部门的高高级管理人员员。 基基金托管人整整改后,应当当向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国务务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构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符合有关要求求的,应当自自验收完毕之之日起三日内内解除对其采采取的有关措措施。 第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国务院院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对对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基金金托管人,可可以取消其基基金托管资格格: (一一)连续三年年没有开展基基金托管业务务的; (二二)违反本法法规定,情节节严重的; (三三)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的其他情形形。 第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基基金托管人职职责终止: (一一)被依法取取消基金托管管资格; (二二)被基

28、金份份额持有人大大会解任; (三三)依法解散散、被依法撤撤销或者被依依法宣告破产产; (四四)基金合同同约定的其他他情形。 第第四十三条 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的的,基金份额额持有人大会会应当在六个个月内选任新新基金托管人人;新基金托托管人产生前前,由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指定定临时基金托托管人。 基基金托管人职职责终止的,应应当妥善保管管基金财产和和基金托管业业务资料,及及时办理基金金财产和基金金托管业务的的移交手续,新新基金托管人人或者临时基基金托管人应应当及时接收收。 第第四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的的,应当按照照规定聘请会会计师事务所所对基金财产产进行审计,并并将审计结果果予以公

29、告,同同时报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备案案。第四章 基金的的运作方式和和组织第四十五条 基基金合同应当当约定基金的的运作方式。 第第四十六条 基金的运作作方式可以采采用封闭式、开开放式或者其其他方式。 采采用封闭式运运作方式的基基金(以下简简称封闭式基基金),是指指基金份额总总额在基金合合同期限内固固定不变,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不得申请请赎回的基金金;采用开放放式运作方式式的基金(以以下简称开放放式基金),是是指基金份额额总额不固定定,基金份额额可以在基金金合同约定的的时间和场所所申购或者赎赎回的基金。 采采用其他运作作方式的基金金的基金份额额发售、交易易、申购、赎赎回的办法,由由国务院证券券

30、监督管理机机构另行规定定。 第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持有人享有下下列权利: (一一)分享基金金财产收益; (二二)参与分配配清算后的剩剩余基金财产产; (三三)依法转让让或者申请赎赎回其持有的的基金份额; (四四)按照规定定要求召开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大会或者者召集基金份份额持有人大大会; (五五)对基金份份额持有人大大会审议事项项行使表决权权; (六六)对基金管管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基基金服务机构构损害其合法法权益的行为为依法提起诉诉讼; (七七)基金合同同约定的其他他权利。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份额额持有人有权权查阅或者复复制公开披露露的基金信息息资料;非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份额额持有人

31、对涉涉及自身利益益的情况,有有权查阅基金金的财务会计计账簿等财务务资料。 第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持有人大会由由全体基金份份额持有人组组成,行使下下列职权: (一一)决定基金金扩募或者延延长基金合同同期限; (二二)决定修改改基金合同的的重要内容或或者提前终止止基金合同; (三三)决定更换换基金管理人人、基金托管管人; (四四)决定调整整基金管理人人、基金托管管人的报酬标标准; (五五)基金合同同约定的其他他职权。 第第四十九条 按照基金合合同约定,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大会可以以设立日常机机构,行使下下列职权: (一一)召集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大会; (二二)提请更换换基金管理人人、基金托管管人;

32、 (三三)监督基金金管理人的投投资运作、基基金托管人的的托管活动; (四四)提请调整整基金管理人人、基金托管管人的报酬标标准; (五五)基金合同同约定的其他他职权。 前前款规定的日日常机构,由由基金份额持持有人大会选选举产生的人人员组成;其其议事规则,由由基金合同约约定。 第第五十条 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大会及其其日常机构不不得直接参与与或者干涉基基金的投资管管理活动。第五章 基金的的公开募集第五十一条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应当经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注册。未经经注册,不得得公开或者变变相公开募集集基金。 前前款所称公开开募集基金,包包括向不特定定对象募集资资金、向特定定对象募集资资金累计超

33、过过二百人,以以及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的其他情形形。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应当由基金金管理人管理理,基金托管管人托管。 第第五十二条 注册公开募募集基金,由由拟任基金管管理人向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提提交下列文件件: (一一)申请报告告; (二二)基金合同同草案; (三三)基金托管管协议草案; (四四)招募说明明书草案; (五五)律师事务务所出具的法法律意见书; (六六)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规定提提交的其他文文件。 第第五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合合同应当包括括下列内容: (一一)募集基金金的目的和基基金名称; (二二)基金管理理人、基金托托管人的名称称和住所; (三三)基金的运运

34、作方式; (四四)封闭式基基金的基金份份额总额和基基金合同期限限,或者开放放式基金的最最低募集份额额总额; (五五)确定基金金份额发售日日期、价格和和费用的原则则; (六六)基金份额额持有人、基基金管理人和和基金托管人人的权利、义义务; (七七)基金份额额持有人大会会召集、议事事及表决的程程序和规则; (八八)基金份额额发售、交易易、申购、赎赎回的程序、时时间、地点、费费用计算方式式,以及给付付赎回款项的的时间和方式式; (九九)基金收益益分配原则、执执行方式; (十十)基金管理理人、基金托托管人报酬的的提取、支付付方式与比例例; (十十一)与基金金财产管理、运运用有关的其其他费用的提提取、支

35、付方方式; (十十二)基金财财产的投资方方向和投资限限制; (十十三)基金资资产净值的计计算方法和公公告方式; (十十四)基金募募集未达到法法定要求的处处理方式; (十十五)基金合合同解除和终终止的事由、程程序以及基金金财产清算方方式; (十十六)争议解解决方式; (十十七)当事人人约定的其他他事项。 第第五十四条 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招招募说明书应应当包括下列列内容: (一一)基金募集集申请的准予予注册文件名名称和注册日日期; (二二)基金管理理人、基金托托管人的基本本情况; (三三)基金合同同和基金托管管协议的内容容摘要; (四四)基金份额额的发售日期期、价格、费费用和期限; (五五)基金

36、份额额的发售方式式、发售机构构及登记机构构名称; (六六)出具法律律意见书的律律师事务所和和审计基金财财产的会计师师事务所的名名称和住所; (七七)基金管理理人、基金托托管人报酬及及其他有关费费用的提取、支支付方式与比比例; (八八)风险警示示内容; (九九)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规定的的其他内容。 第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应当自受受理公开募集集基金的募集集注册申请之之日起六个月月内依照法律律、行政法规规及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的规定定进行审查,作作出注册或者者不予注册的的决定,并通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的,应当说明明理由。 第第五十六条 基金募集申申请经注册后后,方可

37、发售售基金份额。 基基金份额的发发售,由基金金管理人或者者其委托的基基金销售机构构办理。 第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人应当在基金金份额发售的的三日前公布布招募说明书书、基金合同同及其他有关关文件。 前前款规定的文文件应当真实实、准确、完完整。 对对基金募集所所进行的宣传传推介活动,应应当符合有关关法律、行政政法规的规定定,不得有本本法第七十八八条所列行为为。 第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人应当自收到到准予注册文文件之日起六六个月内进行行基金募集。超超过六个月开开始募集,原原注册的事项项未发生实质质性变化的,应应当报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备案案;发生实质质性变化的,应应当向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

38、构重新新提交注册申申请。 基基金募集不得得超过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准予予注册的基金金募集期限。基基金募集期限限自基金份额额发售之日起起计算。 第第五十九条 基金募集期期限届满,封封闭式基金募募集的基金份份额总额达到到准予注册规规模的百分之之八十以上,开开放式基金募募集的基金份份额总额超过过准予注册的的最低募集份份额总额,并并且基金份额额持有人人数数符合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规定定的,基金管管理人应当自自募集期限届届满之日起十十日内聘请法法定验资机构构验资,自收收到验资报告告之日起十日日内,向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提提交验资报告告,办理基金金备案手续,并并予以公告。 第第六十条 基

39、基金募集期间间募集的资金金应当存入专专门账户,在在基金募集行行为结束前,任任何人不得动动用。 第第六十一条 投资人交纳纳认购的基金金份额的款项项时,基金合合同成立;基基金管理人依依照本法第五五十九条的规规定向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办理理基金备案手手续,基金合合同生效。 基基金募集期限限届满,不能能满足本法第第五十九条规规定的条件的的,基金管理理人应当承担担下列责任: (一一)以其固有有财产承担因因募集行为而而产生的债务务和费用; (二二)在基金募募集期限届满满后三十日内内返还投资人人已交纳的款款项,并加计计银行同期存存款利息。第六章 公开开募集基金的的基金份额的的交易、申购购与赎回第六十二

40、条 申申请基金份额额上市交易,基基金管理人应应当向证券交交易所提出申申请,证券交交易所依法审审核同意的,双双方应当签订订上市协议。 第第六十三条 基金份额上上市交易,应应当符合下列列条件: (一一)基金的募募集符合本法法规定; (二二)基金合同同期限为五年年以上; (三三)基金募集集金额不低于于二亿元人民民币; (四四)基金份额额持有人不少少于一千人; (五五)基金份额额上市交易规规则规定的其其他条件。 第第六十四条 基金份额上上市交易规则则由证券交易易所制定,报报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批准。 第第六十五条 基金份额上上市交易后,有有下列情形之之一的,由证证券交易所终终止其上市交交易,并报

41、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备案: (一一)不再具备备本法第六十十三条规定的的上市交易条条件; (二二)基金合同同期限届满; (三三)基金份额额持有人大会会决定提前终终止上市交易易; (四四)基金合同同约定的或者者基金份额上上市交易规则则规定的终止止上市交易的的其他情形。 第第六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金的基金份额额的申购、赎赎回、登记,由由基金管理人人或者其委托托的基金服务务机构办理。 第第六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人应当在每个个工作日办理理基金份额的的申购、赎回回业务;基金金合同另有约约定的,从其其约定。 投资资人交付申购购款项,申购购成立;基金金份额登记机机构确认基金金份额时,申申购生效。 基金金份

42、额持有人人递交赎回申申请,赎回成成立;基金份份额登记机构构确认赎回时时,赎回生效效。 第第六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人应当按时支支付赎回款项项,但是下列列情形除外: (一一)因不可抗抗力导致基金金管理人不能能支付赎回款款项; (二二)证券交易易场所依法决决定临时停市市,导致基金金管理人无法法计算当日基基金资产净值值; (三三)基金合同同约定的其他他特殊情形。 发发生上述情形形之一的,基基金管理人应应当在当日报报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备案。 本本条第一款规规定的情形消消失后,基金金管理人应当当及时支付赎赎回款项。 第第六十九条 开放式基金金应当保持足足够的现金或或者政府债券券,以备支付付基金份额持

43、持有人的赎回回款项。基金金财产中应当当保持的现金金或者政府债债券的具体比比例,由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规规定。 第第七十条 基基金份额的申申购、赎回价价格,依据申申购、赎回日日基金份额净净值加、减有有关费用计算算。 第第七十一条 基金份额净净值计价出现现错误时,基基金管理人应应当立即纠正正,并采取合合理的措施防防止损失进一一步扩大。计计价错误达到到基金份额净净值百分之零零点五时,基基金管理人应应当公告,并并报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备案。 因因基金份额净净值计价错误误造成基金份份额持有人损损失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有权要求基基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予予以赔偿。第七章 公开募募集基金的投投资与信息披披露第七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人运用基金财财产进行证券券投资,除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另有规定外外,应当采用用资产组合的的方式。 资资产组合的具具体方式和投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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