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doc5)bns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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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商务部部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商商务部令令二五年年 第19号外商投资资国际货货物运输输代理企企业管理理办法已已于20005年年10月19日经经由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商商务部第第十五次次部务会会议修订订通过,现现将修订订后的外外商投资资国际货货物运输输代理企企业管理理办法予予以发布布,自220055年12月11日施施行。部长:薄熙熙来2005年年12月月1日外商投资国国际货物物运输代代理企业业管理办办法第一条 为为促进中中国国际际货运代代理业的的健康发发展,规规范外商商投资国国际货物物运输代代理企业业的设立立及经营营行为,根根据有关关外商投投资企业业法律

2、、法法规和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国际货货物运输输代理业业管理规规定,制制定本办办法。第二条 本本办法所所称的外外商投资资国际运运输代理理企业是是指外国国投资者者以中外外合资、中中外合作作以及外外商独资资形式设设立的接接受进口口货物收收货人、发发货人的的委托,以以委托人人的名义义或者以以自己的的名义,为为委托人人办理国国际货物物运输及及相关业业务并收收取服务务报酬的的外商投投资企业业(以下下简称外外商投资资国际货货运代理理企业)。第三条 外外商投资资设立经经营国际际快递业业务的国国际货运运代理企企业由商商务部负负责审批批和管理理;外商商投资设设立经营营其它业业务的国国际货运运代理企企业由各各省、自

3、自治区、直直辖市、计计划单列列市及新新疆生产产建设兵兵团商务务主管部部门(以以下简称称省级商商务主管管部门)负负责审批批和管理理。 本办法实施施前已设设立的外外商投资资国际货货运代理理企业,如如不从事事国际快快递业务务,其变变更等事事项由注注册地省省级商务务主管部部门负责责代理。第四条 外外商投资资国际货货运代理理企业应应遵守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及相关关规章,其其 正当经营活活动及合合法权益益受中国国法规律律的保护护。第五条 外外商投资资者可以以合资、合合作方式式在中国国境内设设立外商商投资国国际货运运代理企企业。自20055年12月11日起起,允许许设立外外商独资资国际货货

4、运代理理企业。外国投资者者可以收收购股权权方式收收购已设设立的国国际货运运代理企企业,但但股权比比例以及及投资者者资质须须符合本本规定要要求,涉涉及国有有资产须须按有关关法律、法法规的规规定办理理。第六条 设设立外商商投资国国际货运运代理企企业注册册资本最最低限额额为1000万美美元。第七条 经经批准,外外商投资资国际货货运代理理企业可可经营下下列部分分或全部部业务:(一)订舱舱(船租租、包机机、包舱舱)、托托运、仓仓储、包包装;(二)货运运的监装装、监卸卸、集装装箱拼装装拆装、分分拨、中中转及相相关的短短途运输输服务;(三)代理理报关、报报验、报报检、保保险;(四)缮制制有关单单证、交交付运

5、费费、结算算及交付付杂费;(五)国际际展品、私私人物品品及过境境货物运运输代理理;(六)国际际多式联联运、集集运(含含集装箱箱拼箱)(七)国际际快递(不不含私人人信函和和县级以以上党政政机关公公文的寄寄递业务务)(八)咨询询及其他他国际货货运代理理业务。第八条 从从事信件件和信件件性质物物品(不不含私人人信函和和县级以以上党政政军机关关公文的的寄递业业务)国国际快递递业务的的企业经经商务主主管部门门批准后后应向邮邮政部门门办理邮邮政委托托手续。第九条 设设立外商商投资国国际货运运代理企企业就按按国家现现行的有有关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法法律、法法规所规规定的程程序,向向省级商商务主管管部门呈呈报第

6、十十条规定定的文件件。省级商务主主管部门门自收到到全部申申报文件件30日内内,作出出同意或或不同意意的决定定,经审审查的批批准的,颁颁发外外商投资资企业批批准证书书;不不予批准准的,书书面说明明理由。根根据本规规定第三三条及其其他外商商投资法法律法规规超过省省级商务务主管部部门审批批权限的的,省级级商务主主管部门门应在对对报送文文件进行行初审后后,自收收到全部部申请文文件之日日起155日内上上报商务务部。商务部应收收到全部部申报文文件600日内,作作出同意意或不同同意的决决定,经经审查批批准的,颁颁发外外商投资资企业批批准证书书;不不予批准准的,书书面说明明理由。第十条 设设立外商商投资国国际

7、货运运代理企企业需提提供如下下文件:(一)申请请书;(二)项目目可行性性研究报报告;(三)设立立外商投投资国际际货运代代理企业业的合同同、章程程,外商商独资设设立国际际货运借借企业仅仅需提供供章程;(四)董事事会成员员名单及及各方董董事委派派书; (五)工商商部门出出具的企企业名称称预核准准通知书书;(六)投资资者所在在国或地地区的注注册登记记证明文文件及资资信证明明文件。第十一条 外商投投资国际际货运代代理企业业正式开开业满11年且注注册资本本全部到到位后,可可申请在在国内其其他地方方设立分分公司。分分公司的的经营范范围应在在其总公公司的经经营范围围之内。分分公司民民事任由由总公司司承担。外

8、商投资国国际货运运代理企企业每设设立一个个从事国国际货物物运输代代理业务务的分公公司,应应至少增增加注册册资本550万人人民币。如如果企业业注册资资本已超超过最低低限额,超超过部分分,可作作为设立立公司的的增加资资本。第十二条 申请设设立分公公司,应应向总公公司所在在地省级级商务主主管部门门提出申申请,由由总公司司所在地地省级商商务主管管部门在在征得拟拟设立分分公司所所在地省省级商务务主管部部门同意意意见后后批准。根根据本规规定的第第三条及及其他外外商投资资法律法法规超过过省级商商务主管管部门审审批权限限的,省省级商务务主管部部门应在在初审后后将全部部申请材材料及拟拟设立分分公司所所在地商商务

9、主管管部门的的同意意意见函上上报商务务部,由由商务部部负责审审批。审审批程序序时限同同第九条条。第十三条 外商投投资国际际货运代代理企业业设立分分公司需需提供以以下文件件:(一)申请请书;(二)董事事会决议议;(三)如增增资,需需提交有有关增资资的董事事会决议议及增资资事项对对合营合合同、章章程的修修改协议议,外商商独资国国际货运运代理企企业仅需需提交章章程修改改协议。(四)企业业验资报报告。第十四条 鼓励外外商投资资国际货货运代理理企业参参加中国国国际货货代协会会、中国国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协会等等民间团团体及同同业行会会,自觉觉接受同同业监督督和指导导。第十五条 香港、台台湾、澳澳门地区区的公

10、司司、企业业、其他他经济组组织和个个人在大大陆投资资设立国国际货运运代理企企业,参参照本规规定办理理。第十六务 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申请增增加国际际货物运运输代理理业务的的,参照照本规定定办理。第十七条 外商投投资国际际货运代代理企业业的备案案工作由由商务部部统一负负责,具具体事宜宜由商务务部另行行通知。第十八条 本办法法由商务务部负责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法自20005年年12月11日施施行,原原外商商投资国国际货物物运输代代理企业业管理办办法(对对外贸易易经济合合作部令令20002第36号)和和外外商投资资国际货货物运输输代理企企业管理理办法补充规规定(商商务部令令20003第12号)一一并

11、废止止。附件为了促进香香港、澳澳门与内内地建立立更紧密密经贸关关系,鼓鼓励香港港服务提提供者和和澳门服服务提供供者在内内地设立立从事国国际货运运代理业业务的企企业,根根据国务务院批准准的内内地与香香港关于于建立更更紧密经经贸关系系的按排排及其其补充协协议和内内地与澳澳门关于于建立更更紧密经经贸关系系的安排排及其其补充协协议,现现就香港港和澳门门投资者者投资国国际货物物运输代代理业作作如下补补充规定定:一、允许香香港服务务提供者者和澳门门服务提提供者在在内地以以合资、合合作、独独资的形形式设立立国际货货运代理理企业。二、符合条条件的香香港服务务提供者者和澳门门服务提提供者在在内地投投资设立立国际

12、货货运代理理企业的的注册资资本最低低限额应应当符合合下列要要求:(一)经营营海上国国际货物物运输代代理业务务的,注注册资本本最低限限额为5500万万元人民民币;(二)经营营航空国国际货物物运输代代理业务务的,注注册资本本最低限限额为3300万万元人民民币;(三)经宫宫陆路国国际货物物运输代代理业务务的,注注册资本本最低限限额为2200万万元人民民币。经营前款两两项以上上业务的的,注册册资本最最低限额额为其中中最高一一项的限限额。三、香港服服务提供供者和澳澳门服务务提供者者在内地地投资设设立的国国际货运运代理企企业在缴缴齐全部部注册资资本后,可可申请在在国内其其他地方方设立分分公司。每每设立一一个分公公司,应应当增加加注册资资50万元元。如果果企业注注册资本本已超过过最低限限额,则则超过部部分,可可作为设设立分公公司的增增加资本本。四、本办法法中香港港服务提提供者和和澳门服服务提供供者应分分别符合合内地地与香港港关于建建立更紧紧密经贸贸关系的的安排和和内地地与澳门门关于建建立更紧紧密经贸贸关系的的安排中中关于“服务提提供者”定义及及相关规规定的要要求。五、香港服服务提供供者和澳澳门服务务提供者者申请设设立国际际货运代代理企业业的其他他规定,仍仍按本办办法执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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