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非歧视性原则问题26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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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双边、区域和和多边国际投投资协定中,适适用非歧视原原则的目的与与贸易协定相相似:有利于于优化国际资资源配置;充充当自由化利利益扩散的催催化剂;为所所有参与者提提供一个统一一、基于规则则的条约体系系,增强投资资行为的可预预期性;减少少交易和管理理成本;为外国国投资者提供供一个更为透透明、稳定、可可预期的政策策环境;增强外外国投资者对对东道国法律律的信心。 在国际投资资协定谈判中中,所面临的的挑战也与贸贸易谈判基本本一致:在使使用非歧视原原则的利益和和保留适当灵灵活性,以支支持国内投资资者和生产者者并实现在其其他特定国内内政策目标之之间寻求一种种可行的平衡衡。一、最惠国国待遇和国民民待遇最惠国待

2、遇遇和国民待遇遇是国际投资资协定中应用用非歧视原则则最常用的两两个标准。最最惠国待遇包包括两个方面面:一是缔约一一方的国民或或公司在缔约约另一方领土土内的投资所所享受的待遇遇,不低于任任何第三国国国民或公司的的投资所享受受的待遇;二是缔约一一方的国民或或公司在缔约约另一方领土土内与投资有有关的活动所所享受的待遇遇,不低于任任何第三国国国民或公司与与投资有关的的活动所享受受的待遇。从协定内容容看,最惠国国待遇的适用用范围主要有有三方面:第一是投资资所享受的待待遇,主要是是指投资准入入的条件、投投资财产、投投资的范围、类类型、内容等等;第二是与投投资有关的活活动所享受的的待遇,主要要指投资者在在缔

3、约国的各各种经营活动动;第三是由于于战争、革命命造成损失的的补偿。国际法上的的国民待遇是是指给予外国国人的待遇和和给予本国人人的待遇一样样,即在同样样条件下,本本国人与外国国人所享有的的权利和承担担的义务相同同。在双边投投资保护协定定中,国民待待遇条款往往往与最惠国待待遇条款并用用。一般规定定,给予缔约约另一方投资资者的待遇不不低于其本国国国民或其境境内第三国国国民的待遇。在国际投资资协定中,有有关履行最惠惠国待遇和国国民待遇义务务也存在例外外,如通过列列举例外清单单方式,为东东道国的发展展目标和区域域一体化协定定提供政策灵灵活性,并在在公共利益方面面实施管制等等。在国际投资资协定中,外外国投

4、资在东东道国的投资资准入和建立立与贸易协定定中的货物和和服务进入国国内市场流通的市市场准入不同同,最惠国待待遇和国民待待遇标准比贸贸易协定中的的待遇标准更更为复杂。在外国投资资的准入方面面,使用非歧歧视原则就是是一个非常敏敏感的问题。即即使是非歧视视原则仅局限限于开业后阶阶段,全面履履行国民待遇遇义务也会限限制东道国通通过适当的法法律、法规差差别而保护国国内投资者对对外竞争的能能力。并且,外外国投资者在在东道国的活活动多种多样样,仅在开业业后阶段就包包括一项投资资的运作、管管理、维持、使使用、享受以以及处分投资资者的投资。因因此,投资协协定中的非歧歧视原则下的的政策措施,特特别是国民待待遇义务

5、的使使用范围非常常宽泛。在这两个标标准中,最惠惠国待遇不像像国民待遇那那样,对东道道国保护和支支持的国内产产业造成直接接冲击,因而而一般争议较较少。对东道道国政府来说说,最重要的的是区别对待待本国投资和和外国投资,而而不是区别对对待不同国籍籍的外国投资资。尽管如此,东东道国还是希希望能够根据据其促进本国国投资的政策策,有选择地地控制外国投投资进入的类类型及其进入入的条件。比比如,东道国国可对每一个个投资项目采采用审批政策策,以选择其其认为与国内内产业政策相相容的外国投投资。东道国国还能在特定定的外国投资资者在当地开开业并已开始始生产后继续续向他们提供供投资激励或或其他利益,而而不向其他外外国投

6、资者提提供。在这种种情况下,东东道国在投资资开业前或开开业后阶段就就不愿提供全全面的最惠国国待遇。对许多东道道国来说,在在外国投资进进入阶段是否否适用国民待待遇是一个特特别敏感的问问题。联合国国贸发会议(UUNCTADD)的研究表表明,几乎所所有的国际投投资协定中的的国民待遇,仅仅与开业后的的投资待遇有有关。但最近近的一些国际际投资协定,特特别是加拿大大和美国的双双边投资保护护协定以及诸诸如北美自由由贸易协定(NNAFTA)等等区域投资协协定,将国民民待遇扩展到到投资开业前前阶段,这对对许多国家来来说是一种“革革命”。全面适用国国民待遇,将将使外国投资资者和本国投投资者处于完完全平等的地地位,

7、这在很很大程度上消消除了东道国国拥有的支持持和保护国内内投资者的措措施。例如,在在投资开业前前阶段,适用用完全的国民民待遇,东道道国就不能为为本国投资者者保留特定的的产业或部门门,不能对外外国投资附加加未对本国投投资施加的特特定条件。在在开业后阶段段,适用完全全的国民待遇遇,东道国不不能只向本国国投资提供补补贴或其他利利益,不能在在环境或就业业等领域对外外国投资实行行比本国投资资更严格的管管制。因此,为为使东道国在在投资问题上上保留适当程程度自主权而而给国民待遇遇原则附加的的例外和条件件是非常重要要的。在诸多国际际投资协定中中,实行非歧歧视原则通常常的情况是一一些协定给予予全面而严格格的国民待

8、遇遇,而另一些些协定则较为为松散和狭窄窄。在非歧视视原则的全面面表述中,国国际投资协定定要求东道国国根据可行的的法律法规,在在同等条件下下,在所涉及及的投资的开开业、收购(开开业前待遇),以以及运作、管管理、维持、使使用、享受及及处分投资者者的投资(开开业后待遇)方方面给予所有有外国投资者者(最惠国待待遇)不低于于本国投资者者(国民待遇遇)的优惠待待遇。目前,很少少有国际投资资协定达到这这种高水平。大大多数国际投投资协定只涉涉及开业后待待遇,其关注注的是投资保保护而不是市市场准入。而而且大多数协协定包含限制制非歧视原则则适用范围的的例外,特别别是对国民待待遇义务,在在某些情况下下限制相当严严格

9、。1、“开业业前”和“开开业后”待遇遇大多数国际际投资协定在在实行最惠国国待遇和国民民待遇时,在在投资“开业业前”和“开开业后”阶段段存在重要差差别。在处理外国国投资的开业业前(准入和和开业)待遇遇方面,国际际投资协定采采用两种主要要方法:第一种方法法是外国投资资的准入要遵遵循东道国的的法律法规,在在许多情况下下还要求各方方应为其他方方的投资者在在其领域内的的投资创造有有利条件。这这是大多数双双边投资条约约中采用的规规则。如各缔缔约方应促进进其他缔约方方投资者的投投资,并根据据其法律法规规准许这些投投资的进入。各各缔约方应给给予这些投资资公平和公正正待遇,不应应通过不合理理或歧视性措措施损害这

10、些些投资的运作作、管理、维维持、使用、享享受及处分投投资者的投资资。这些协定并并不限制任何何一方管制或或限制外国投投资进入的能能力,而且最最惠国待遇和和国民待遇并并不适用于投投资开业前阶阶段。但是,一一般来讲,这这些协定会在在投资进入东东道国后的“开开业后”阶段段,对外国投投资适用最惠惠国待遇和国国民待遇。将最惠国待待遇和国民待待遇的实行限限制在投资开开业后阶段可可以通过多种种方式加以实实施。通常的的方式是,国国际投资协定定中明确规定定最惠国待遇遇和国民待遇遇义务仅适用用于已经进入入东道国和已已在东道国开开业的投资。典典型的例子是是:一缔约方方应给予在其其领域内的其其他缔约方的的投资者的投投资

11、不低于给给予其本国投投资者或任何何第三国投资资者投资的优优惠待遇中最最优惠的待遇遇。对待外国投投资准入和开开业的第二种种方式是,在在投资开业前前和开业后阶阶段只适用最最惠国待遇,或或最惠国待遇遇和国民待遇遇同时适用。大大多数美国的的双边投资协协定和最近加加拿大的双边边投资协定,以以及一些包含含投资条款的的区域一体化化协定,如NNAFTA和和南方共同市市场(MERRCOSURR),在投资资开业前阶段段适用了最惠惠国待遇和国国民待遇。当当然,在所有有情况下,最最惠国待遇和和国民待遇的的利益只涉及及协定缔约方方的投资者和和投资,而不不涉及第三国国。从目前来看看,尽管这种种方法在国际际投资协定的的适用

12、还不具具有普遍性,但但UNCTAAD注意到,近近来在投资开开业阶段适用用最惠国待遇遇已经越来越越广泛,这种种情况表明,市市场准入阶段段的非歧视待待遇对那些希希望吸引更多多外国直接投投资的东道国国来讲,日益益成为一个重重要问题。国际投资协协定中,投资资开业前和开开业后阶段最最惠国待遇和和国民待遇的的适用通常是是列出满足该该义务适用的的活动范围内内的准入和开开业。例如,美美国双边投资资协定范本中规定:对于协协定涵盖的投投资,在其开开业、收购、扩扩张、管理、运作、经经营以及出售售或其他处置置方面,各方方应给予不低低于其在类似似情况下给予予在其领域内内其本国国民民或公司的投投资(“国民民待遇”),或或

13、在其领域内内第三国的国国民或公司的的投资(“最最惠国待遇”)的的优惠待遇中中最优惠的待待遇(“国民民最惠国待遇遇”)。 2、非歧视视性原则的例例外条款所有国际投投资协定对非非歧视原则都都存在例外。这这对决定最惠惠国待遇和国国民待遇的适适用范围非常常重要。国际际投资协定针针对国民待遇遇义务的例外外一般相对于于针对最惠国国待遇的例外外要多一些。许多国际投投资协定包含含系统例外,将将特定的活动动、部门和措措施排除在非非歧视原则的的适用之外,这这种排除范围围比在贸易协协定中要大得得多。有些例例外是基于互互惠的考虑,例例如,所有处处理税收问题的国国际投资协定定都没有规定定最惠国待遇遇,以避免损损害独立互

14、惠惠的避免双重重征税的双边边协定的目标标。独立互惠惠的安排优先先于国际投资资协定方面的的例子还有农农业、渔业、海海空陆路运输输。一些国际际投资协定回回避了GATTT/WTOO中涉及的问问题。另外一些国国际投资协定定则不包括知知识产权保护护,承认协定定缔约方在其其他国际知识识产权协定下下的义务。还还有一些国际际投资协定将将政府采购活活动排除在非非歧视待遇之之外。此外还还有一些国际际投资协定,或或排除国有企企业控制的部部门,或排除除文化产业,或或排除补贴等等等。大多数国际际投资协定对对非歧视原则则都有一般的的例外,通常常,这些例外外与贸易协定定中的例外涵涵盖的政策领领域类似。不不仅包括东道道国为追

15、求在在诸如公共卫生、秩秩序和道德等领域的的公共利益而而采取的措施施,还包括为为与区域贸易易和经济一体化协协定保持一致致而采取的措措施。许多协定考考虑了特定国国家的例外。与与GATS中中使用的自下下而上的“正正向”列表方方式形成对比比的是,大多多数协定通过过自上而下的的“负向”列列表方式规定定了对最惠国国待遇和国民民待遇义务的的例外。在国国际投资协定定涵盖投资开开业前和开业业后待遇的情情况下,例外外的“负向”列列表一般比只只涉及开业后后待遇的情况况下要长。可可见大多数协协定只适用于于投资开业后后阶段。那些些在投资开业业前和开业后后阶段都提供供国民待遇的的国际投资协协定,一般会会附加一个详详细保留

16、项目目的时间表。这这个时间表通通常采用“负负向”列表的的方法,根据据列表,国家家许诺在所有有投资阶段,在在所有法律法规和部部门都给予国国民待遇,同同时这个时间间表还明确包包括了保留的的例外。例如,美国国双边投资条条约范本中规规定了各方采采用或维持属属于协定附录录中列出的部部门或问题的的例外的权利利。MERCCOSUR在在其成员国的的投资方面采采用了类似的的模式,每个个成员国有权权在一个过渡渡期内维持例例外的限制,但但必须在协定定的附录中详详细说明。3、最惠国国待遇与国民民待遇的关系系最惠国待遇遇和国民待遇遇是两个独立立但又密切相相关的待遇标标准。这两个个标准可能发发生冲突,尤尤其当它们在在具体

17、条件不不同的国际投投资协定中同同时使用时,发发生冲突的可可能性更大。例如,东道道国A与东道道国B达成了了一个双边投投资协定,根根据该协定,BB国的投资者者有资格获得得一项不赋予予A国投资者者的特殊投资资激励。A国国与C国之间间有一个已经经存在的双边边投资条约,该该条约给予投投资者开业后后的最惠国和和国民待遇,但但没有任何特特殊的投资激激励。然后,来来自C国的投投资者就可以以根据最惠国国标准,而不不是国民待遇遇标准要求给给予投资激励励。在解释AA国和C国之之间的双边投投资条约时,应应坚持哪一个个标准?在两者发生生冲突时,一一些国际投资资协定并未规规定以哪一个个标准为准。德德国、葡萄牙牙以及英国的

18、的双边投资协协定范本都是是这种情况。其其他一些国际际投资协定指指定,适用其其中对外国投投资者或投资资更有利或最最有利的标准准。加拿大、智智利、一些欧欧共体成员、韩韩国、瑞士、土土耳其和美国国的双边投资资协定范本,以以及在NAFFTA中都是是这种情况。在上面给出出的例子中,由由于给C国的的投资者提供供了比国民待待遇更高的待待遇,这意味味着以最惠国国待遇为准。所所有外国投资资者将有权获获得给予B国国投资者同样样优惠的待遇遇。这种准则则可以适用于于投资开业前前和开业后阶阶段。美国双双边投资协定定范本就是这这种情况。显然,在一一个国际投资资协定规定采采用最惠国待待遇和国民待待遇中更优惠惠者可能导致致所

19、有外国投投资者享受比比本国投资者者更优惠的待待遇。但是,更更可能的情形形是,一个国国际投资协定定对国民待遇遇有例外或限限制,结果外外国投资者将将在特定方面面享受比其国国内的投资者者更优惠的待待遇,而在其其他方面则不不是这样。4、“投资资”或“投资资者”选择“投资资”或“投资资者”,还是是选择“投资资和投资者”,具具有重要含义义。非歧视原原则需要一个个目标作为基基础,国际投投资协定在这这个基础上适适用非歧视原原则,并明确确什么会享有有最惠国待遇遇和国民待遇遇。在GATTT中,这个个基础是产品品,在GATTS中则是服服务和服务供供应商。一些些国际投资协协定以“投资资”作为目标标基础,另外外一些则用

20、“投投资者”,还还有一些同时时兼用“投资资”和“投资资者”。大多数情况况下,关于国国际投资协定定措词差别的的解释与特定定国际投资协协定中的定义义有关。一些些国际投资协协定只定义和和使用“投资资”这一术语语,另一些定定义和使用“投投资”和“投投资者”,同同样的方法适适合于制定国国际投资协定定中非歧视条条款的应用范范围。例如,美美国的双边投投资协定仅向向“投资”给给予最惠国和和国民待遇,其其中没有涉及及和定义“投投资者”这一一术语。NAAFTA和瑞瑞士的投资条条约范本同时时使用和定义义了“投资者者”,并且向向投资者及其其投资都给予予最惠国待遇遇和国民待遇遇。5、“平等等”待遇大多数国际际投资协定使

21、使用“不低于于有利的待遇遇”这一术语语来建立适用用最惠国标准准的外国投资资之间,以及及适用国民待待遇标准的外外国投资和本本国投资之间间进行比较的的基础。当存存在衡量待遇遇标准的客观观而明确的(通通常是定量的的)依据时,可可以适用“同同等”待遇这这一标准。但但是,如果需需要对所提供供的待遇标准准进行定性比比较,或在其其适用中涉及及管理决断的的法律、法规规以及其他措措施,则很难难适用这一标标准。因此,国际际投资协定中中常常用到“不不低于有利”的的标准,其目目标是在同等等条件下,为为外国投资创创造与国内投投资有效竞争争的机会。这这意味着,只只要维持外国国投资在东道道国市场全部的竞竞争机会,在在所授予

22、的待待遇中就可能能存在合理的的差别。“不低于有有利的待遇”意意味着,在适适用国民待遇遇的背景下,外外国投资者可可能比本国投投资者享受更更优惠的待遇遇。对一些东东道国来讲,旨旨在为外国投投资者提供有有利的积极“歧歧视”以吸引引外国投资。但但是,一些国国家明确排除除了这种可能能性,声明并并非有意造成成这种结果。例例如,19992年世界银银行对发展中中国家采用的的51个投资资法规进行调调查,表明大大多数赞成排排除赋予外国国投资者更优优惠待遇的国国民待遇定义义。6、“同等等”条件由于最惠国国和国民待遇遇是相对的待待遇标准,它它们是通过对对比给予现有有生产者和投投资者的待遇遇进行衡量,一一些国际投资资协

23、定遵循GGATT和GGATS的做做法,指明它它们只适用于于“同等”或或“类似”条条件的投资。这这表明,不一一定要对投资资者同等对待待而不考虑它它们在东道国国的活动。如如果投资者所所处的客观环环境不同,如如在不同的产产业部门经营营,对它们进进行差别对待待是合理的。例如,在国国际投资协定定中,如果规规定东道国对对投资者的补补贴只限于高高科技行业而而不是其他行行业,或设定定雇佣劳动力力的规模作为为国内和国外外投资者获得得补贴的门槛槛,并不等于于违背了最惠惠国和国民待待遇原则。只只有当特定国国籍的投资者者,或外国投投资者整体发发现它们系统统地排除在最最惠国和国民民待遇之外,或或某一措施被被发现是故意意

24、的保护主义义,才有理由由认为是实际际的歧视。在国际投资资协定中引入入“在同等条条件下”这一一术语引起的的问题是,应应该使用怎样样相关的标准准来决定哪种种条件是“同同等的”,哪哪种是不同的的。一种观点点是,这可能能鼓励东道国国在定义“不不同”条件上上加以创新,因此此最好不使用用这一术语。但但这就不能确确定对投资者所受待待遇与外国投投资者和本国国投资者进行行比较的范围围。 二、公平和和公正待遇一些国际投投资协定包含含一些其他的的待遇标准,这这些标准基于于国际惯例和和非歧视原则则的适用问题题。其中最重重要的是公平平和公正待遇遇问题,常常常还加上全面面保护和安全全标准。公平平和公正待遇遇常常与最惠惠国

25、待遇和国国民待遇三者者结合使用,有有时仅与最惠惠国待遇结合合使用。典型型的表述是:各方,在所所有时间,在在其领域内,均均应对所涉及及的投资和投投资者给予公公平和公正待待遇以及全面面保护和安全全。“公平和公公正待遇”标标准在双边投投资协定中的的使用始于11967年,目目前这一标准准已在国际投投资协定中占占据了重要地地位。“公平平和公正待遇遇”标准服务务于两个主要要目的:作为为评估外国投投资者和东道道国政府之间间关系的标尺尺,表明东道道国在考虑外外国投资者利利益的条件下下接纳外国投投资的意愿。在国际惯例例法中可以找找到公平和公公正待遇的起起源。一般认认为,公平和和公正待遇与与其他有关外外国投资者待

26、待遇的法律原则一起起涵盖了非歧歧视原则,但但相对于最惠惠国待遇和国国民待遇标准准来说较为抽抽象。而且,公公平和公正待待遇是一个绝绝对标准,常常常是被当成成一种最低的的国际标准。因因此,这一标标准需要根据据其适用的特特定环境在个案的的基础上加以以解释。相比比之下,衡量量最惠国待遇遇和国民待遇遇是与提供给给其他外国或或本国投资者者的实际待遇遇进行对比,这这就使得这些些标准更为具具体、更易于于预期。公平和公正正待遇并不一一定是比最惠惠国待遇或国国民待遇更低低的标准。在在某些情况下下,相对于国国民待遇,外外国投资者可可能偏好公平平和公正待遇遇,此时东道道国本国投资资者的待遇标标准低于最低低国际标准。同

27、同样,公平和和公正待遇包包含的其他法法律原则本身身也具有特定定的价值,诸诸如在征用和和损害投资的的情况下作出出迅速有效的的补偿。但是是,在适用非非歧视原则时时,大多数情情况下,国际际投资协定中中公平和公正正待遇原则的的作用是更具具体的最惠国国待遇和国民民待遇原则的的补充,在某某些情况下是是它们的替代代,特别是在在投资准入方方面适用该原原则时尤其如如此。一些国际投投资协定把公公平和公正标标准与某一个个具体的非歧歧视标准结合合在一起,以以避免专断、不不合理和歧视视性的措施。典典型的表述是是:任何一方方都不应通过过专断、不合合理或歧视性性措施对其领领域内的投资资的运作、管管理、维持、使使用、享受以以

28、及处分投资资者的投资造造成损害。这代表了一一个最低的国国际标准,但但那些纯粹基基于投资者国国籍的歧视并并非一定违背背这一标准-一个国家给给予特定国籍籍的投资者优优惠待遇可能能有合理的理理由。因此,在在国际投资协协定中加入最最惠国待遇能能够极大地改改善外国投资资者的境遇。许多双边投投资条约包含含一个特定的的投资保护条条款,以保证证外国投资者者在由于武装装斗争、内部部冲突或类似似情况,以及及某些情况下下的自然灾害害造成的非商商业损失获得得保护或补偿偿方面享受非非歧视待遇。三、中国对对外资的非歧歧视性原则非歧视性原原则在中国的的适用主要体体现在双边投投资保护协定定上。到目前前为止,中国国已与其他国国

29、家签订了1105个投资资协定,所有有协定都规定定缔约双方彼彼此给予另一一方投资者公公平和公正的的待遇。公平平、公正待遇遇是中国签订订双边投资保保护协定的基基本原则,在在每个条约中中都予以规定定。该待遇的的适用范围很很广,包括管管理、维持、使使用、享有和和处置投资在在内的一切活活动。公正、公公平待遇包括括了国民待遇遇和最惠国待待遇。但在协协定中通常是是将二者分别别作出规定。这这是因为公正正、公平待遇遇内容较为抽抽象,涵盖面面很宽,规定定其他两个待待遇,可以在在具体问题上上给予补充,以以保障公平、公公正待遇的实实施。此外,公公平公正待遇遇可以灵活地地应付双边投投资保护协定定的条款所没没有规定的情情

30、况,可以填填补有关投资资的国际协定定和国内立法法的空白。1、最惠国国待遇最惠国待遇遇是中国所签签订的投资协协定中规定的的主要待遇制制度。各协定定中的最惠国国待遇条款相相当详细,在在结构上也大大体一致:第一,投资资者的投资在在缔约国境内内(包括海域域)享有最惠惠国待遇;第二,投资资者有关投资资的活动(包包括投资的管管理、经营、维维持、使用、享享有或处分)享享有最惠国待待遇;第三,不适适用最惠国待待遇条款的例例外情况。中国的双边边协定一般都都具体规定了了最惠国待遇遇条款在适用用上的例外:(1)基于于关税同盟、经济联盟或类似组织给予的优惠;(2)根据据避免双重征征税协定而给给予的优惠;(3)为方方便

31、边境贸易易而给予的优优惠。关于例外,中中荷协定还设设定了一个颇颇具特色的条条款,其第33条第5款规规定,对于在在自由贸易区区投资或参与与边境贸易的的投资者与不不在这类区域域投资或未参参与此类贸易易的投资者之之间,可实行行差别待遇。这这就是所谓的的“积极歧视视”,即投资资接受国可以以根据自己的的法律、法规规对本国不同同地区的投资资给予不同的的待遇。由于中国签签订的双边投投资保护协定定普遍设定“最最惠国待遇条条款”,这样样在所有缔约约国之间就会会产生两个法法律效果:一是中国在在同一时期内内将给予所有有同类缔约国国的投资者相相同的待遇;二是一旦中中国通过签订订新的条约或或制定新的国国内法规,提提高了

32、对某一一缔约国投资资者的待遇,其其他同类缔约约国的投资者者均自动地享享有这种扩大大或增加的权权利。2、国民待待遇由于中国存存在全民、集集体、个体三三种所有制经经济,三者在在经济上的权权利义务不同同,依据的法法律、政策也也不同,对外外国投资者实实行“国民待待遇”,在执执行中将十分分复杂。因此此,中国在双双边投资保护护协定中一般般不采纳国民民待遇制度。但但随着中国经经济体制改革革的深入,采采用国际上通通行的国民待待遇制度的可可能性已越来来越大。个别别协定已对此此做了尝试。例例如,中英协协定对外国投投资者的国民民待遇就有所所涉及,该协协定规定,缔缔约任何一方方应尽量根据据其法律和法法规的规定给给缔约

33、另一方方国民或公司司的投资与其其给予本国国国民或公司的的待遇相同。这这种规定只是是一般性的约约定,并未给给缔约双方设设定实质性的的义务。在国民待遇遇问题上有较较大突破的是是中日协定,该该协定有关条条款规定,缔缔约任何一方方在其境内给给予缔约另一一方国民和公公司就投资财财产、收益及及与投资有关关的业务活动动的待遇,不不应低于给予予该缔约一方方国民或公司司的待遇。这这是一个典型型的国民待遇遇条款,但是是在该协议的的议定书中提提出了一个重重要例外,即即缔约任何一一方在实际需需要时,为了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另一方国民以差别待遇。可见,即使对国民待遇作出规定,也

34、是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与此同时,中中日双方在签签署协定时达达成的会议纪纪要第二点阐阐述了国民待待遇适用的范范围,包括采采购原辅材料料、电力或燃料、各各类生产工具具、在国内外外销售产品、在在国内外借款款、引进技术术、在国外设设立分支机构构。这种规定定方式具体可可行,透明度度高,不失为为一种较好的的方式。可以以在中国条件件成熟的领域域通过这种列列举的方法规规定国民待遇遇制度,逐渐渐接近国际上上的通行做法法,以增加外外国投资者在在中国投资的的信心,改善善投资环境,促促进经济的发发展。值得注意的的是,由于国国民待遇和最最惠国待遇条条款往往并用用,列入国民民待遇条款的的法律意义可可能超出订有有这一条款的

35、的协定本身。只只要一国所签签订的投资保保护条约订有有国民待遇条条款,那么,所所有与该国签签订投资保护护协定的国家家都可以援引引最惠国待遇遇条款,要求求国民待遇,由由此会使该国国有关外国投投资者待遇的的制度发生巨巨大变化。四、结束语语非歧视原则则的目的是确确保政府管理理国际商务活活动不因交易易的发源地或或目的地不同同而不同,即即不因商品、服服务、服务供供应商及有关关投资者的国国籍而异。通常认为,在在市场经济中,不不考虑其发源源地或目的地地,在价格竞竞争的基础上上所形成的国国际投资活动动会导致对相相关各方来说说更优的资源源配置。这样样,每个国家家就可以受益益于外国直接接投资及自身身的比较优势势。不

36、存在只只因国籍不同同而从与特定定投资者获得得经济收益。对外国投资资企业来说,保保证非歧视意意味着东道国国的政府政策策更透明、更更稳定、更易易于预期,因因而可以降低低其国际投资资活动的风险险。通过国际投投资协定而不不是一国法律律来实施非歧歧视原则常常常被认为为外外商提供了更更好的保障,因因为一国法律律可能会单边边更改,相对对而言,国际际协定的稳定定性更强。尽管全面实实施非歧视原原则有许多优优点,但几乎乎所有的国际际投资协定都都考虑到非歧歧视规则的例例外、条件和和限制。这些些例外、条件件和限制为政政府提供了灵灵活性以满足足各种国内政政策的需要,特特别是为国内内生产者和投投资者提供保保护,以及实实现那些不实实施一定程度度差别对待就就无法实现的的公共利益目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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