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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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管理【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交通违章处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进行其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街道和里巷、桥梁、隧道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巡警支队)具体负责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所属人员及未成年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和配合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中小学校应当开设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课,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自我保护教育。第六条公安交警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高效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原则,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实行警务公开,并建立道

3、路交通管理执法公示制度、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制度和道路交通管理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认真受理并严格按照处理事故的程序和时限要求等有关规定,迅速处理,及时恢复交通。公安交通警察在行使道路交通管理职权时,应当按规定着装、持证上岗;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检查和纠正违章、管理相对人要求出示执法证件时,应当出示;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管理相对人可以拒绝检查。第二章车辆行驶第七条车辆在市区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解放门以东,滨河东路以南,天水路以西,民主东路、民主西路、白银路以北范围内(不含上述路段),以及西津东路、西津西路(解放门至柳家营十字)、建兰南路、西站西路、敦煌路南段(兰

4、石技校十字至西站西路),每日7时至21时,禁止1吨以上(含)货运车、客货两用车通行;(二)解放门以东,滨河东路以南,平凉路以西,民主东路、民主西路、白银路以北范围内(不含上述路段),每日11时30分至12时30分及17时30分至18时30分,禁止0.5吨以上(含)货运车通行;(三)解放门以东,滨河东路以南,五里铺十字以西,南山战备路(不含战备路)以北范围内,每日7时至22时,禁止清运垃圾、粪便的机动车通行;(四)南山公园路禁止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通行;节假日除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公路客运车辆外,禁止货运车及19座以上客运车通行;(五)途经市区的过境货运车辆,按市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路线行

5、驶。前款规定禁止车辆通行路段内的单位自用车辆,可凭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通行。第八条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道路交通状况,设定和调整禁止机动车左转弯、掉头、停靠、超车和限速及单向行驶的路段,并设置相应标志。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及军车在执行紧急、特殊任务时,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应保证交通安全,并在任务结束后向公安交警部门说明情况。第九条对部分机动车辆实行隔日运行、限量通行。每日7时至20时,敦煌路以东,滨河东路、滨河中路以南,五里铺桥以西,白银路、民主东路、民主西路、火车站东路以北范围内(含上述路段),本市各类客运出租车和小客运车、小公共汽车一律按号牌尾数单号单日通行、

6、双号双日通行,但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受限制。第十条小型客运出租汽车在西津东路、临夏路、中山路、庆阳路、皋兰路北段(铁路局广场以北)、金昌路、东岗西路等路段,应当在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出租车临时停车点停靠、上下乘客;其他路段在不影响交通、不堵塞道路的前提下,应当按照乘客要求在路边停靠、上下乘客。第十一条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道路交通状况,开辟并适时调整公交专用车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每日7时至19时,公交专用车道只准本市公共汽、电车(含小客运车、小公共汽车,下同)通行,禁止其他机动车行驶或停放;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电车不得在其他车道行驶或停放。公共汽、电车不得在公交站点滞留

7、等候乘客,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行驶途中上、下乘客和敞开车门招揽乘客,不得互相追逐抢拉乘客。第十二条秀川桥以东,七里河黄河大桥、大砂坪三岔路口、盐场路以南,东岗立交桥以西,南山战备路以北范围内(含上述路段),禁止农用车和拖拉机通行;但拉运蔬菜、瓜果、花卉等时鲜农副产品的可在每日23时至次日5时通行,本市地产新出厂的农用车、拖拉机在此时段内可凭出厂证明单程通行。第十三条解放门以东,五里铺桥以西,滨河东路以南,火车站东路、民主东路、民主西路、白银路以北范围内(含上述路段),以及西津东路、西津西路(解放门至柳家营什字);每日7时至22时,禁止各类人力三轮车、架子车、滚轴车等非机动车通行;但拉运瓜果、蔬菜、

8、花卉等时鲜农副产品和副食品的,可在避开上、下班车辆通行高峰期和不影响交通、不堵塞道路的前提下,驶入上述范围内各市场,19时后驶出市场。第十四条摩托车应当在机动车道按线行驶,在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停车点停放。禁止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和在非停车场、点停放。禁止改装、拼装的摩托车挂牌入户、上路行驶。第十五条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按规定申领号牌和行驶证,否则不得上路行驶。禁止向非残疾人租借、出售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在机动车和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上加装、改装蓬厢设施。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机械动力装置上路行驶。第十七条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特种

9、车辆及军车和甘o号牌车辆以及其他装有警报器的地方车辆,无紧急、特殊任务时,应当严格按照交通标志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行驶、停放,不得使用警报器和高音喇叭,不得随意停放。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对前款所述车辆加强管理。对特种车辆、甘o号牌车辆和其他装有警报器的地方车辆的违章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军车的违章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者进行记载,并将记载情况和相应的处分建议自记载之日起10日内向军队警备部门通报。第三章车辆驾驶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严格按照交通标志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驾车行驶、停放。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车辆时,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等交通管理相关证件;(二)不得转借、涂改或者伪

10、造驾驶证、行驶证等交通管理相关证件,不得使用失效的与交通管理有关的各种证件;(三)不得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未配备灭火器具的车辆、安全设备不符合要求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以及号牌不齐全或号牌字迹辨认不清的车辆;(四)驾驶证等有关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车辆;(五)饮酒或服用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后不得驾驶车辆;(六)患有影响驾驶能力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得驾驶车辆;(七)不得赤身或者穿拖鞋驾驶车辆;(八)车门或车厢未关好时不得行车,车辆行驶中不得上下乘客;(九)驾驶车辆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移动电话和查阅寻呼信息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1、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十)驾驶两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十一)不得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十二)市政府作出的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行驶中遇到前方道路受阻时,应当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二)不得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或者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三)不得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行驶中遇到执行公务的车队时,应当主动让行,不得穿插车队或者超越车队。第二十条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按规定申办准驾证,上路行驶时应当同时持有残疾人证和行驶证、准驾证等相关证件,并只能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

12、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非残疾人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一)醉酒者;(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除残疾人专用车外,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三)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得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畜力车。第二十二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路段,不得驶入机动车道,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路段紧靠右边行驶;(二)转弯或下车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三)不得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四)不得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五)骑自行车不得扶身并行,人力三轮车、架子车和畜力车不得结伴并行;(六)不得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或横过人行横道时骑行;(七)不得在车行道上滞留或者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八)除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外,不得骑自行车带人。;(九)不得运载超高、超宽、超长物品。第四章行人和乘车人第二十三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行走,在未划分人行道的路段应当紧靠右边行走;横过车行道时,应当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并遵守人行横道灯信号;没有人行横道灯的,应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行人不得攀爬、跨越道路护栏等交通隔离设施。禁止在道路上散发印刷品广告或者滑行、追逐打闹以及其他妨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活动。点击下页分享更多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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