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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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加强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

2、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结合支付清算业务的特点,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1号发布)等4个反洗钱部门规章,细化了对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的操作要求。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组织),包括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要求进行登记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等。二、支付清算组织应根据指引要求尽快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启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对于在本通知发布前与

3、其建立了业务关系且业务关系仍在持续的客户,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的两年内补充完成指引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三、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4个反洗钱部门规章的规定,对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此4个部门规章有关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参照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175号文印发)的规定,对支付清算组织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按照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银发2007254号文印发)的规定,对支付清算组织实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四、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

4、中心支行的支付结算部门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反洗钱部门移送登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支付结算部门每半年向反洗钱部门通报一次登记机构变更登记的情况。五、鉴于支付清算行业监管现状,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现场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有必要开展现场检查的,应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2009107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登记机构。附件: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

5、融资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附件 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支付清算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组织)。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接收并分析支付清算组织报告的可疑交易。第四条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

6、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依照监管要求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应保障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人员履职所需的必要条件。支付清算组织应对管理层和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第五条支付清算组织总部或集团总部应当制定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统一政策。支付清算组织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7、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要求,驻在国家 (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指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指引,支付清算组织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六条支付清算组织吸收境外机构加入服务网络或者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以书面方式明确本机构与境外机构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职责。 第二

8、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七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在遵守实名制等支付清算业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第八条支付清算组织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支付清算服务时,应遵守实名制的相关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对于下列客户,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应通过合理手段审核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其经营活

9、动基本状况:(一)要求与清算组织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二)要求利用支付组织的业务处理系统或服务网络收款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但个人非经常性转让物品且当月累计收款金额在2万元以下或者外汇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除外。(三)现金交易金额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汇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个人。(四)进行现金交易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九条对于委托清算组织的客户通过清算组织的业务处理系统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的机构,清算组织应要求客户审核该机构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该机构的身份基本信息,留存该机构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该机构的经营活动基本状况,并在办理业

10、务过程中执行实名制有关规定。对于采取利用客户自身业务处理系统与支付组织业务处理系统对接方式进行网上支付的客户,支付组织在与其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取得来源可靠的资料信息,充分了解其经营活动状况。第十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建立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制度,按照客户的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客户的风险等级,加强对高风险客户的管理。支付清算组织应提醒客户及时更新身份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但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支付清算组织应中止为其办理业务。第十一条支付清算组织应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预防利用假名

11、交易、匿名交易进行的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的客户,其当月资金收付金额累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外汇等值5000美元的,支付组织应通过合理手段审核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二条支付清算组织可委托境内或境外机构代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并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支付清算组织应确认受托方具有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所需的能力和条件,并可在必要时从受托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三章可疑交易报告

12、第十三条交易资金直接在银行账户间流动时,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相关的客户发出预警通知,提示客户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经核实后,客户认为不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应在收到预警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预警通知的机构提交情况说明。如果清算组织认为客户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除疑点的,应在收到情况说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格式和报送方式另行通知。第十四条除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支付清算组织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13、,应在发现相关情况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格式和报送方式另行确定。第十五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在勤勉尽责的基础上,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如果确定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或者不能排除交易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格式和报送方式另行通知。如果某一交易客观上具有异常特征,但支付清算组织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这些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异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4、一)客户当月资金收付金额接近但未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外汇等值5000美元的,已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的客户除外。(二)客户姓名或名称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监管部门、联合国安理会所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犯罪嫌疑人名单相同或类似的。(三)客户经常性发生单笔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外汇等值2000美元以上的整数交易。(四)客户的交易频率、交易金额或交易时间,与其所经营的业务明显不符的。(五)短期内,客户或他人通过相同ip地址为多名客户办理网上支付业务,累计金额较大的。(六)短期内,有单笔或多笔累计金额较大的资金注入客户在支付组织开立的账户,但该账户并不发生任何支付行

15、为,或者发生交易金额相对注入资金金额明显较小的支付行为的。(七)短期内,有单笔或多笔累计金额较大的资金注入客户在支付组织开立的账户,又单笔或分多笔将与所注入资金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出的。(八)客户使用来自于反洗钱监管薄弱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卡进行网上支付,且当月累计交易金额较大的。(九)两个或少数几个支付组织的客户,相互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交易金额较大的。上款所称的“金额较大”,对于个人客户的交易,是指交易金额接近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或外汇等值1万美元;对于机构客户的交易,是指交易金额接近或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外汇等值2万美元。第十六条支付清算组织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中国反洗钱监测分

16、析中心发现支付清算组织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支付清算组织发出补正通知,支付清算组织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四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第十七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第十八条支付清算组织在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时,应当尽可能全面地登记交易双方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关联银行账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目的等信息。支付清算组织应向直接接入支付清算业务系统的

17、金融机构提供交易对方金融机构名称,交易双方姓名或名称、金融账号等信息。第十九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如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支付清算组织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

18、交易记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第二十条支付清算组织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支付清算组织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第二十二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反洗钱调查。第二十三条支付清算组织违反反洗钱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

19、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支付清算组织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清算组织”指依法从事银行票据跨行清算、银行卡跨行清算等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清算组织的“客户”指直接接入清算组织业务处理系统办理清算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支付组织”指清算组织以外的其他依法开展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国籍、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经营、开展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文件的名称、号码。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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