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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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土十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深入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体目标,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总结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污染整治理经验,全面落实土十条、省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

2、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全市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投入运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查清,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到2020年,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一、开展土壤环境详查,掌握土壤环境状况(一)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林地和草地,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

4、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局、水务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二)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以废旧电子拆解、电镀、化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印染、铅酸蓄电池制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制革和医药制造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为重

5、点,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卫生计生局、国资委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三)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的环境质量排查。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工作方案。结合全市“退二”及“三旧”改造推进工作,以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为重点,有

6、序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环境排查。2019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排查工作,掌握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对重点行业新增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及时进行环境排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城乡规划局、卫生计生局、国资委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四)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科学规划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2017年底前,配合国家、省基本确定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风险监控点位。2018年底前,按要求完成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并投入运行。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监

7、测点位八个县(市、区)内全覆盖。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结合区域布局和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情况,提升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监测能力,重点提升土壤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加强土壤监测人才队伍建设,依托省级相关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参与人员培训。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五)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与共享。配合国家和省统一要求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农业、地质等

8、部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数据,整合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力争2018年底前向国家及广东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供相应数据。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并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土壤环境信息互通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二、加强源头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六)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城乡功能布局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9、,结合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用地安排及建设项目选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林业局、农业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根据区域

10、功能定位、周边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以及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58号)、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代建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七)严防工矿企业

11、污染。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优化矿产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矿开发利用布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加快整合优化规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严格审批向河流排放镉、汞、砷、铅、铬 5 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等规

12、范,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环评论证或者探矿发现存在放射性风险的企业每年要参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61-2001)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

13、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根据国家经贸委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的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企业的目录,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逐步淘汰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相

14、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到2020年,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上级下达减排任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开展全市固体废物专项检查,重点排查和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 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 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

15、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重点组织对电子拆解行业企业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进一步的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加强企业关闭搬迁的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当按要求制定残留污染物的监测、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

16、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落实(八)严格控制农业污染。参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2011年修订版)(农农发20113号)技术要求,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开展农作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推进试点建设。鼓励有机肥与无机肥配合使用,推进种养结合,实现循环使用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2020年起,英德市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

17、回收试点(英德市人民政府牵头,市农业局、财政局、供销合作社、环境保护局等参与)。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水稻、蔬菜、水果和茶叶等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

18、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工商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各级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与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

19、资金投入,推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鼓励和支持中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采取就地或附近消纳污染物生态养殖模式,推动养殖专业户实施粪便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到 2020 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75%以上。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加强灌溉用水环境管理。开展灌溉水污染防治及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农业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对因长期使用污水

20、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九)减少和防范生活污染。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强化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加快县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镇转运站、村收集点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到2018年底,所有县(市、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基本建成无害化处理场,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

21、处理场“一县一场”配置或统筹使用。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和无渗滤液处理的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逐步淘汰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加强简易填埋场整治,到2018年底,完成全市6个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治理,整治后评价等级要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中II级及以上,封场要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0-2010)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代建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切实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

22、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处置方式,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后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2009)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造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推进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按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23号)和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

23、年第26号)的相关要求完成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代建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十)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4、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等参与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十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

25、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和园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分类清单,报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广东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参与)(十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

26、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土地储备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定期评估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2020年底前,英德市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英德市人民政府牵头,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市农业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

27、品质量检测及其追溯管理,农产品一旦超标,应采取措施避免流入市场市农业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及周边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十三)着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

28、,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十四)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强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环境

29、保护局、水务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制定实施相应的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十五)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园地、林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四、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范人

30、居环境风险(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重点行业及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相关技术导则要求对土壤环境进行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估,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十七)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

31、,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200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1-2014代替HJ/T 25-1999)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3-2014代替HJ/T 25-1999)等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土地储备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已经收储的,或列入收储计划但调查评估责任主体缺失或者不明确的,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土地储备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

3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十八)明确分用途管理措施。2017年起,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土地储备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参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展览会

33、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 350-2007)等相关标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在修复达标后或规划调整后才能进入用地程序市土地储备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土地储备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34、(十九)落实各部门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工业企业地块再开发利用土壤调查评估、治理修复、治理修复验收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土地储备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土地储

35、备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2017年底前,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土地环评、供地、规划、建设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

36、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土地储备局负责)五、推进治理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二十)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大过失的,承担污染土壤修复的连带责任。市环境

37、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土地储备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二十一)提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整合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部门等土壤相关成果资料,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在2017年9月底前,提出本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项目库,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变化和土地利用变更情况,定期对项目库更新完善。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土地储备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二十二)有序开展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

38、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参照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25.4-2014代替HJ/T 25-1999)等有关要求开展治理与修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2018年底前,清城区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清城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参与)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根据关于印发农用地污染土壤修复项目管理指

39、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3号),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探索建立适合本地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佛冈县于2017年底前开展1项以上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佛冈县人民政府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到2020年底,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二十三)强化治理修复过程管理。科学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调查和

40、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报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土地开发储备部门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城乡规划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严格控制二次污染。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

41、应当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进行监督检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土地储备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成后,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

42、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土地开发储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规划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涉及污染耕地的,报送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涉及林地的,报送林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市林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各相关

43、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对有关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形成的报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土地储备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六、落实属地责任,实施差异化管控(二十四)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本工作方案的各项任务,结合清远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等提出的目标任务,梳理和排查辖区内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开展有区域特色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市、区)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程项

44、目,并逐一落实到部门、镇街和重点行业企业。县级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每年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年度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二十五)分区差异化管控。结合各县(市、区)土壤环境现状、基础条件、地域特征和发展定位,推进落实差异化的土壤环境工作:重点监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村镇工业集聚区内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工业园区、重点监管尾矿库等区域。筛选并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县(市、区)属企业名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安全利用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

45、府负责,市农业局参与。清新区、连州市、阳山县等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为重点,探索开展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清新区、连州市、阳山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农业局参与)。清城区、清新区等要加强“退二”及“三旧”改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地块土壤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环境管理(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对于正在进行修复的地块,强化治理修复过程管理,严格控制二次污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建立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以及重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土壤环境监测档案,定期监测其土壤和地下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参与。2018年

46、起,清城区、阳山县、连南县、清新区、英德市等率先开始排查和整治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其余县(市、区)2019年起开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参与清城区继续加快推进电子废弃物拆解重金属污染治理,按照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整治规划(2012-2020)及相关年度计划要求,加快推进龙塘、石角各项电子废弃物拆解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2017年7月底前完成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整治规划(20122020年)实施效果中期评估和规划修编(报批稿);2017年底前完成园区建设在内的3大重点项目,完成全部历史遗留废渣的清运和安

47、全阻隔工作、部分受污染农田和地块的修复及园区规范化管理等重点切断污染源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拆解场地和农田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在内的2大重点项目,实现拆解行业的清洁生产和产业升级,完成污染农田和污染地块的修复,全部园区实现规范性管理。目前正在开展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整治规划(20122020年)调规工作,待调规完成后,重点工程按新规划适时修改实施(清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盗采现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防治措施。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

48、关责任。推进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确保安全闭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参与。2018年,清新区全面启动新洲金矿尾矿整治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清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加强土壤环境管理的技术、执法、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监测装备的配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参与七、加强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二十六)加强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执法监管人员配置,结合国家、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活动,对土壤环境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执法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为执法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土地储备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加强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2017年底前,完善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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