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保监局[合集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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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保监局合集五篇第一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保监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保监局文件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民政局厦财行202125号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保监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民政局二九年十月十六日主题词: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通知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厦门市财政局2021年10月

2、16日印发附件: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市设立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进行垫付等的社会专项基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时,殡葬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基本殡葬费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

3、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第五条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厦门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协调相关事项。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具体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属于救助基金垫付范围的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审核救助申请;协助救助基金管理2机构向交通事故肇事人追偿。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开展抢救费用的审核工作。市社会保险

4、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审核认定垫付抢救费用的数额。厦门市财政局负责对救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厦门市卫生局负责协调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厦门市民政局负责对殡葬机构收取的丧葬费用进行监督管理。厦门保监局负责对保险机构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基金进行监督。第二章救助管理机构第六条我市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委会),救助基金管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三名,分别由市财政局、厦门保监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民政

5、局及市审计局派员组成,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工作;(二)协调、研究救助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三)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救助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具体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二)救助基金的筹集;(三)审批救助基金的使用;(四)受理、审核垫付请求;(五)依法追偿垫付款;(六)定期向救助基金管委会报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七)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八)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八

6、条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自身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专家聘请费用等,列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部门预算,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救助基金中列支。第九条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从本市医疗机构、交警部门、保险行业、法律及其它领域聘请各类专家、学者20名以上,组成专家库,建立对救助及费用争议的专家审核、裁定制度。每次专家组组成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单数,组成人员不少于3名,专家审核过程中应实行回避机制,具体办法由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另行规定。第三章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第十条救助基金的来源:(一)按照我市交强险保险费的1%提取的资金;(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

7、;(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4金;(五)救助基金孳息;(六)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七)其他资金。第十一条在本市内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在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收取的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应用于救助基金的比例,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救助基金账户缴纳应承担的金额。第十二条市公安交管部门按年汇总未投保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缴入国库的罚款,由市财政局及时足额划拨至救助基金账户。第十三条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收到缴纳、划拨、捐赠等来源的救助资金,应当及时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第十四条在本

8、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肇事者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抢救受害人,并核算抢救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

9、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厦门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5丧葬费用以殡葬机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基本殡葬费用核算。垫付的丧葬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按照厦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的总额。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第十六条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各项规定进行垫付,并应依法追偿。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第十七条受害人已经从责任方或通过其他保险等方式获得赔偿的,该部分款项应当优先偿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费用。第十八条救助基金应开设银行专户,由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管理,并纳入市公安局集中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

10、度继续使用。救助基金年终不足的,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救助基金出现大幅结余或者严重不足时,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商市财政部门、厦门保险监管机构就下一年度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提出调整意见,经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四章救助基金的垫付与追偿第十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要由救助基金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或合法代理人、抢救身份不明受害人的医疗机构、无名尸体保管和火化的殡葬机构,可以向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申请垫付。提出垫付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承诺从责任方或通过其他保险等方式获得赔偿的,该部分款项应当优先偿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费用。第二十条救助基金管委会

11、办公室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并抄送赔偿义务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6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垫付的理由。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自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供抢救受害人的费用清单。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收到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标准核定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在核定费用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抢救费用转入医疗机构账户。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对抢救费用进行核定时,可以向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核实情况,

12、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第二十二条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核定后的丧葬费用转入殡葬机构账户。第二十三条受害人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救助基金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第十四条第二款救助条件的,应当提请救助基金管委会研究决定。经救助基金管委会研究同意给予救助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做出同意给予救助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数额按照救助基金管委会决定的数额执行。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公

13、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第二十四条为核实救助基金的申请、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交通事故案卷宗及医疗机构费用台账、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庭、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及其家庭收入情况等。7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对不予救助的决定或者救助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转交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认定专家组复核,专家组及时提出意见报救助基金管委会审定,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审定后的抢救费用转入医疗机构账户。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收到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垫付的抢救费用后,应向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出具收款凭证及

14、受害人抢救费用票据。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收到受害人抢救费用票据后,应向公安交管部门发出追偿协助函。第二十七条对于由救助基金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有权依法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或向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其它医疗保险人代位追偿,追偿收入转作救助基金。第二十八条已享受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获得赔偿时,应当先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第二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已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出具收款收据,并将收款收据副联送达办案的公安交管部门。第三十条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公安交管部门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委

15、会办公室追讨已垫付的救助费用。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前以及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赔付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前,应当先确认受害人是否已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优先支付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8第三十一条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已垫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报救助基金管委会同意后予以核销。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季度的救助基金收支报表报送救助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第三十三条救助基金的业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

16、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财务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会计档案及有关资料。第三十六条保监局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将上一年度保险公司向救助基金缴纳所应承担金额的情况向救助基金管委会报告。第三十七条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救助基金收支财务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八条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本

17、办法规定的资金运用范围运用资金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受理受害人的垫付请求并进行垫付的、受9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受害人的垫付请求并进行垫付的;(三)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四)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交由救助基金代为保存。第四十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出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对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篇:1-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

18、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教局办202156号市各有关金融机构、在厦各高等院校:为促进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现将新的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反映。特此通知。附件1.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2.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成员名单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意见为促进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健

19、康发展,帮助我市高校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组织机构与管理体系(一)为保证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重新调整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立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协调小组由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20、厦门银监局、厦门大学、集美大学组成,组长由厦门市教育局分管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挂靠厦门市教育局高教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协调有关单位,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办公室为协调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见附件1)。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由厦门市教育局财务处、高教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定期报告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为管理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见附件2)。(二)各高等院校必须指定一名主要党政领导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迅速落实并设立独立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配备充足的专职人员

21、,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各有关商业银行要指定和授权基层分支机构及部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三)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协调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市属、省属、部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指导性计划;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定”工作,并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工作;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三考核”工作,并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申请贷款学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及拨付办法,审核审批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

22、资金,按时办理拨付手续,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申请贷款学校要接受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督促,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负责选定经办银行和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初审,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发放和催收贷款,收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个人情况的查询,并主动及时反馈学生变动情况及统计国家助学贷款情况;经办银行要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要求,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四)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推动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发展。二、落实“四定”工作(一)定学校。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确定本市有资格申请国

23、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院校名单,每学年公布一次。(二)定银行。各普通高校应选定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为本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已签订银校合作协议、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高校,可以继续保持原有合作关系;目前还没有达成协议,学校无法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高校,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经办银行,或由有关机构组织招投标。(三)定范围。国家助学贷款的范围限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四)定额度。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贷款限额每人每年不超过6

24、000元,其中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金额不超过签约学校收费标准;生活费贷款金额不超过学校基本生活费标准。(五)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新学年应组织各高校开展学生贷款需求调查测算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会同财政部门核准下达各高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计划额度,并抄送有关商业银行分行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商业银行分行负责下达计划额度并监督其分支机构执行国家助学贷款计划。三、落实“三考核”工作(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与厦门市教育局按照“三考核”要求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情况,具体填报表式和要求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通知另行下发。(二)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工作责任

25、制,建立对基层分支机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考核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在资金与贷款限额方面优先予以保证,助学贷款经营状况暂不纳入综合效益考核范围。(三)厦门银监局要联合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督促检查。厦门银监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要不定期会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对商业银行和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跟踪调查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商业银行以及不配合经办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不履行义务的高等院校将予以警告,并直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对警告后仍不落实的,将向省、市政府报告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开曝光。(四)推广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探索开展

26、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确保我市贫困家庭新生顺利入学。四、贷款管理(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和有效居民身份证;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4.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5.学习认真,品德优良,诚实守信;6.已接受所在学校组织的有关信用教育,并承诺向贷款人提供毕业以后的工作单位、经济收入、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变动情况;7.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

27、付。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前,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取得毕业证书或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毕业后6年内还清。(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四)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具体方式由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并列入贷款合同,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的实际期限

28、计算利息。(五)高校在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应按期向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本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与国家助学贷款进展情况,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的变更、终止及毕业生债务确认等贷后管理工作,并为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咨询和有关信用宣传教育服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被学校开除、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的借款学生,申请贷款学校应立即通知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协助银行督促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

29、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出国手续;对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六)经办银行应及时审核借款学生申请资料,一般应在收到经高校初审合格的借款申请资料15日内完成贷款的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发放贷款;对审核不合格的应通过高校专设机构(或部门)告之其理由。要简化办理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和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提供学生还款情况。国家助学贷

30、款合同中应写明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借款学生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二是借款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提供最新通信方式的承诺。(七)借款学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五、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经办银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一)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采集有关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及时向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信息。(二)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

31、系统,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建立借款学生违约记录通报制度。按期将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并将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管理规定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三)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每所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六、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申报与拨付(一)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

32、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教育主管部门。(二)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将所属高校厦门理工学院、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不含非普通全日制在校生)贴息资金列入预算,并根据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生额结算,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三)各经办银行应按季准确填报福建省(厦门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核对汇总表,并经签约高校核对后,于每季结息日后的7日内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市分行。市属高校由市分行汇总。高校由各经办银行基层行报所属省分行汇总填报福建省(厦门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汇总申报表,并按贴息资金来源隶属关系分别向市教育局或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申报。市教育局根据学校和经

33、办银行市分行提供的报表核实无误后,并经财政审核,将财政贴息资金通过学校划入由市分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专用账户。(四)各经办银行必须如实准确填报贴息资金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银行,一经认定,停止拨付下一季度贴息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七、其他有关规定(一)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二)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按原规定执行。(三)本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市教育局、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负责解释。此前下发的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银监

34、字266号)同时废止。附件1: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一、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协调小组组长:赖菡(厦门市教育局局长)成员:王妃嫣(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陈马宝(厦门银监局副局长)李建发(厦门大学副校长)邱元拔(集美大学副校长)朱文章(厦门理工学院副院长)易化(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副书记)二、办公室成员苏水发(厦门市教育局财务处处长)廖河树(厦门市教育局高教处处长)王南榕(厦门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处长)李世荣(人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王福明(厦门银监局统计信息处副处长)林东伟(厦门大学学生处副处长)王益丁(集美大学学生处副处长)陈集寒(工行个人金融业务处副处长)羊荔忠(

35、农行个人业务处处长)卓悦(建行住房与个人信贷部总经理助理)林虹葆(中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杨丽芳(厦门理工学院学生处处长)王育培(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处处长)附件2: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成员名单苏水发(厦门市教育局财务处处长)廖河树(厦门市教育局高教处处长)刘文岗(厦门市教育局高教处)办公室电话:21356252135583第三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211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计划

36、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简称“监理”),客观评价项目的执行效果,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监理是指具备监理资格的监理机构,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委托,依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及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合同,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的行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委托的监理机构监理。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作为委托方负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规范,按规定程序确定监理机构、与监理机构签订合同等。第二章监理范围和内容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实施

37、监理范围:(一)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并获国家、省和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施监理的其他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和资金计划进度完成情况;(二)项目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完成情况;(三)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包括企业配套资金落实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情况等;(四)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六)项目效果评价及对今后项目立项工作的建议,并对所监理项目出具实施情况意见。第三章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第六条申请从事科技计划项目监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

38、独立法人资格,在厦门市注册或虽在外地注册但已在厦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正常执业连续3年以上;(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备与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自动化、信息处理、通讯条件,具有一定的科技信息资源、市场信息渠道;(三)具有规范的监理制度,有较丰富的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四)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单位人员总数的70%,业务结构应当包括科技管理、财务等方面;(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的咨询评估专家资源。第七条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理业务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第四章监

39、理方式及程序第八条项目监理分为书面监理和现场监理两种方式。一般项目每年度安排现场监理不少于一次;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每年安排现场监理不少于两次;资助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每季度监理一次,每年至少现场监理两次。第九条监理工作的主要流程:(一)委托方与监理机构签订监理合同书;(二)监理机构编制监理工作计划;(三)启动监理工作;(四)实施全程监理;(五)定期按要求出具监理报告;(六)项目验收前出具项目验收监理意见;(七)项目验收完成后,委托方及时将项目验收情况通知监理机构。第五章职责和权限第十条委托方的职责:(一)确定监理项目、监理机构;(二)审核监理机构监理计划,明确项目监

40、理的内容、范围和要求等;(三)协调项目监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组织之间的关系;(四)根据监理意见和其他有关情况,评价项目执行情况;(五)根据监理意见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发送整改或约谈通知书;(六)监督、检查、评价监理工作情况和质量;(七)按监理合同书的约定向监理机构支付项目监理费。第十一条监理机构的职责:(一)监理计划编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监理委托书,编制监理工作计划,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执行;(二)项目进度监理。制定项目进度监理制度,并按进度对项目实施过程动态管理、进度分析,定期向委托方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当项目研发、产业化进度等内容严重偏离计划或不能按期完成时,应及时提出意见

41、,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尽快采取措施,并报告委托方;(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理:检查项目经费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并向委托方报告;(四)项目组织监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变化、不可抗力等影响项目的重要情况,需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问题要提出意见,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五)项目目标监理:对即将验收项目取得的技术、经济数据结合平时监理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出具项目验收监理意见;(六)监理文档管理:对项目监理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和信息进行管理,项目验收后,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七)服务及保密: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全面的

42、项目监理咨询服务,保守与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与权利:(一)接受监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二)积极配合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有权要求监理机构就出具的监理意见进行说明;(四)对监理机构违反纪律的行为有义务向市科学技术局反映。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监理机构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但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可由委托方根据规定条件共同指定监理机构。第十四条项目监理费用标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其监理费用标准参照公开招标确定的同档次监理费用。监理费用从厦门市科技

43、发展经费中安排。第十五条实行总监理负责制,总监理行使合同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第十六条监理任务下达时,委托方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七条委托方工作人员在监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依法予以处理。(一)干预正常项目监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对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三)索取和收受贿赂的;(四)未经允许,擅自公开和泄露有关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的;(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第十八条科技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坚持诚信、中立的立场,廉洁自律,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委托方根据情况相

44、应给予通报批评、减少监理任务、追回项目监理费用、终止监理委托的处理;违反相关规定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一)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消极应付,影响监理质量;(二)未经委托方允许擅自转让或转包监理业务;(三)监理人员在项目承担单位兼职或与项目承担单位及人员有利益关系的;(四)索取和收受贿赂的;(五)监理工作过程中,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办公、通讯、生活设施等从而增加承担单位负担的;(七)侵害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八)其他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若有以下行为之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

45、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不再受理其申报项目等处理措施。(一)不配合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二)无故阻挠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三)不按要求报送相关项目实施材料的;(四)未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对监理机构提出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第二十条对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且实施情况好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市科学技术局对其后期申报项目将优先予以支持。第二十一条实行监理考核制度。由市科学技术局及市财政局定期组织专家对监理机构监理工作的组织、监理质量、监理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下年度监理任务下达指标进行调整,评估未通过的监理机构原则上暂停一个年度监理任务安排,连续两年未通

46、过考核的取消其监理任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四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中等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及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实施免学费资助政策的通知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1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2113号)和关于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及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实施免学费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21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从2021年春季学

47、期起,在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以下同)在校一、二年级学生全面实行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及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实施免学费资助政策。为了切实将资助工作落到实处,现就做好中职学校免学费资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实施范围和资助对象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实施范围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隶属本市管理、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学校中专部及中职与高职联办校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免学费资助政策的资助对象。一是所有在中职学校涉农专业就读的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指教育部编印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所列的“农林类”所有专业;“资源与环境类”的水文与水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能源类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加工制造类”的林产化工、粮油饲料加工与储检专业;“医药卫生类”的乡村医生(中医)专业等。技工学校“涉农专业”指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福建省技工学校专业目录所列的林果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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