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鸡场无害化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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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遵守国家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处理规定,不随意处置、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二、根据养殖规模,在生产区下风处建设病死动物及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对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在官方兽医的监督、指导下,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服从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决定,扑杀染疫动物或同群动物,对病死、扑杀的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被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污染的饲料、垫料、排泄物、废弃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动物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定期做好动物粪

2、污清洗、处理、收集工作,未经无害化处理,不许随意排放或施用。 八、参与无害化处理的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受到人畜共患病感染。 九、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详细记录数量、原因、方法、时间等。 第二篇:无害化处理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尽快彻底扑灭动物疫病,消灭疫源,规范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特 制定本制度: 一、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养殖场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外修建了一个无害化处理室进行焚烧处理。

3、 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或上级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五、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六、掩埋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当土开裂或下陷时,应及时填土,防止液体渗漏和野犬刨出动物尸体。 七、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XX县区吉泓农业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12年4月 第三篇:无害化处理

4、制度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县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置工作,达到“四不准一处理”的规定,建立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畜禽饲养场、定点屠宰场、畜禽运输及肉类市场等场所发现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置工作。 二、染疫(含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尸体、检疫不合格或者无法补(重)检的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必须作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

5、其产品。 三、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理方式有。销毁(包括焚毁、掩埋)、无害化处理(包括化制、消毒)等,具体操作方式应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执行。 四、各相关场所处理要求: (一)畜禽饲养场:应建立场所病死动物及其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无害化处理场地,配备无害化处理袋、消毒药等必要的无害化处理物资,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档案,认真填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记录表。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时,应立即报告驻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或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所;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作初步诊断分析,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的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对尸体及其污染物要在动物防疫

6、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二)定点屠宰场。应建立场所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落实无害化处理场地和人员,建立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责任状和档案,有专人负责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要及时向场方发出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督促场方严格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由场方无害化处理人员和负责监督的检疫员共同签字,并将无害化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三)畜禽交易市场。应建立场所病死动物及其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袋、密闭盛放桶等必要的无害化处理物资,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认真填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记

7、录表,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地落实在所在地镇(街道)无害化处理场。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采用密闭的容器将尸体运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作深埋处理;对怀疑为动物疫病的应立即报告该场动物防疫监管联系人或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待动物卫生监督人员 诊断后,对尸体及其污染物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五、县设立病死动物处置举报电话。 六、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各项处理,动物防治服务站应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归档。 七、对违反规定经营、使用、丢弃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或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篇:养殖场无害化处理

8、制度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害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取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第五篇:无害化处理制度xx有限公司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

9、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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