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病毒防治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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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局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第三条本系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其

2、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二)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三)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四)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五)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市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第九条对本局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出租、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疫情,是指某种计算机病毒爆发、流行的时间、范围、破坏后果等情况的报告或者预报。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计算机软盘、硬盘、磁带、光盘、优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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