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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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称拆迁评估),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新旧程度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四条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

2、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当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评估机构确定。 第五条拆迁评估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审核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申请备案的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申请表;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三)营业执照; (四)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五

3、)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同一个拆迁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八条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人应当与拆迁评估机构订立委托拆迁评估合同,并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委托的拆迁评估机构向拆迁人出具拆迁项目整体评估结果、被拆迁房屋分户评估结果,并在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人应当支付委托拆迁评估

4、的费用。 第九条拆迁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不得向其他评估机构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 第十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的拆迁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时,应当事先通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协助查勘。 因被拆迁房屋当事人拒绝进行实地查勘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并在分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结束后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

5、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拆迁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拆迁当事人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的,该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受托评估机构应当在10内出具评估报告,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

6、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5%的,按第一次评估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5%不足10%的,按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10%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本市资深注册估价师、价格鉴证师和造价师等技术专家组成拆迁评估专家库,并定期公布和更新专家库名单。对申请技术鉴定的争议标的,由评估专家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评估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鉴定小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

7、、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鉴定评议后,以多数人意见确定鉴定结果,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评估鉴定小组成员与原评估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也未重新委托评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第一次的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评估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 (二)出具不实评估报告,或者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 (四)不履行评估技术咨询或者解释义务的; (五)不配合评估鉴定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以及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方式的,应当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以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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