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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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开平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开平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陕西省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陕民发202156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2113 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21158 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救助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医疗救助办法:五保户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资助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筹资部分,参加当地合

2、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全额补助;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五保户因病发生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全额补助。农村贫困户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资助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筹资,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具体的救助标准和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医第 2 页 共 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救助人数及医疗费实际支出

3、数额等因素确定。对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第四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想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村委会或敬老院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村委会每年应将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救助金额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在 15

4、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逐级退回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在 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意见返回乡镇。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五保户、贫困户由县第 3 页 共 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市、区)民政部门认定后,在年初或一个参合作费年度一次性将个人应缴纳的新型

5、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医疗救助资金由县(市、区)民政局拨给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其他办法发放。第四章医疗救助服务第八条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第九条第十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卫生医疗机构等应按本县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承担医疗救助的卫生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神聊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第五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一条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

6、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基金来源: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省、市、县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第 4 页 共 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帐户。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乡镇农村医疗资金帐户或委托的社会发放机构。第十四条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当

7、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六章组织与实施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卫生医疗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

8、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第二十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第七章监督和处罚第 5 页 共 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二十一条农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定点卫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地可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形式以及监督、审计等部门参与的办法,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追回款数,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理或依法处理。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和医务人员,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

9、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卫生部门严肃处理,违法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对侵占、挪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机构,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半年应将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总数、费用支出总额及分乡镇人员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第八章附则陕西省民政厅2021 年 11 月 24 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下发后,各市、县应结合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本暂行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 6 页 共 6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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