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工作规定集团公司企业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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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_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员工依法行使举报、申诉的权利,使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家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以及国资委纪委和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信访举报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部门依靠员工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保障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有效落实的重要工作,是公司管理层联系广大员工的纽带和桥梁,是保障员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公司党员、党组织和管理

2、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基础性工作。第三条 公司鼓励员工及外部单位和人员采用各种形式举报公司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违规和舞弊行为,包括匿名举报。第四条 公司总部和各地区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信访举报机构或岗位,负责受理对公司管理人员的举报以及不服处分或处理的申诉。公司监察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公司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工作。公司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向公司监察部报告信访举报工作。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举报。(二)对公司管理人员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3、政策和公司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三)对会计、财务控制和审计等方面的违规和舞弊行为的举报。(四)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举报。(五)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六)公司管理人员对所受行政处分或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第六条 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接受监督。第七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管理规定处理问题。(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举报和申诉。(五)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六)调查处理

4、问题同防范工作相结合。第二章 举报和申诉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据实告知纪检监察部门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部门的正常工作,甚至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的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 举报人有权了解其所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可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第十一条 举

5、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问题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第十二条 申诉人对其所受党纪处分或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复查。第十三条 申诉人对其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审。对复审结果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复核。第十四条 提起不服处分或其他处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应当由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和公司管理人员提起;受处分或处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二)有明确的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三)有具体的申诉

6、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受理申诉的纪检监察部门管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申诉人向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或处理的申诉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不服处分或处理的申诉书,并附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议或复审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住址等;(二)作出处分、处理决定或者复议、复审决定的机关名称;(三)申诉的请求和理由;(四)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十六条 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工作秩序、社会秩序,违者应当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申诉人在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申诉的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复议或复审

7、决定书的,有权向受理部门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第三章 举报和申诉的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总部和地区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网上举报中心和电子举报信箱并对外公布,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室,在员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设立举报箱。网上举报中心设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信息门户上。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网上举报中心和电子举报信箱每天至少查看一次,接收的网上举报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当及时打印、登记、处理。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

8、部门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第二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对公司管理人员的举报的管辖范围是: (一)对反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调查处理。(二)对反映公司总部机关管理人员的举报,由公司监察部、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调查处理。(三)对反映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管理人员的举报,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管理人员的举报,公司监察部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

9、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函、网上和电子邮件举报,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有关领导。第二十五条 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由受理机构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级管辖的,由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办理;其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受理机构可以进行初步审查,直至立案调查。(二)对属于上级管辖的,移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三)对属于本级下属单位管辖的,转下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如认为需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四)对重要的举报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0、五)以其他方式处理。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的信息应分析整理,对有具体线索和内容的,按程序调查处理。对缺乏具体线索和内容的,应分析潜在的违纪或舞弊风险,并提交审计部门在反舞弊审计中加以关注。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与审计等部门在信访举报和反舞弊工作中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联合反舞弊工作机制(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一般情况下,应从承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需要直接调查核实或转办要结果的,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较为特殊、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经过初步审查、核实,认为被举报人确有违纪事实,需

11、要立案调查的,按照纪检监察部门案件检查工作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立案调查的,而被举报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检监察部门责成被举报人作出检查或说明,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也可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应当澄清是非,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消除对被错告或者被诬告者造成的影响。第三十条 对举报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党组织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匿名举报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第三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举报,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

12、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第三十二条 对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举报事项,承办的纪检监察部门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举报事项,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第三十三条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报来的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核。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了结。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通知承办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交办部门报告处理结果。第三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和公司管理人员对所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不

13、服的申诉,由原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党员、党组织和公司管理人员对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监察部门承办。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三十五条 党员、党组织和公司管理人员对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申请复议、复审;对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的复议、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复审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复议、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查、复核。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的复查、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

14、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本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二)不属于本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申诉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并告知申诉人;(三)申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四)申诉书未载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应当把申诉书发还申诉人,限期补正。第三十七条 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复议、复审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复审决定;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复议、复审决定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作出复查、复核决定。逾期未能办结的,应当向本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说明理由

15、;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申诉案件逾期未能办结的,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申明原因。因特殊原因经本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期限可延长二个月。第三十八条 复议、复审或者复查、复核决定书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复议、复审决定的部门,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纪检监察部门、主管部门代为送达。第三十九条 送达复议、复审决定书和复查、复核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章 保护与奖励 第四十条 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16、党员、党组织和公司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人员,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四)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第四十一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三条 严禁对举报

17、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第四十四条 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第四十五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 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十七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企业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纪检监察部门奖励举报人所需的经费,由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单位。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公司监察部备案。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_x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x字20_第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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