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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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二城市货运交通 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货运交通量预测应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6.1.2 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 6.1.3 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结合的原则。大城市宜采用分散布点;中、小城市宜采用集中布点。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并与货物流通中心相结合。 6.2 货运方式 6.2.1 城市货运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节约用地、方便用户、保护环境的要求,并应结合城市自然地理和环境特征,合理选择道路、铁路、水运和管道等运输方式。 6.2.2 企业运量大于 5 万 /t 年的大

2、宗散装货物运输,宜采用铁路或水运方式。 6.2.3 运输线路固定的气体、液化燃料和液化化工制品;运量大于 50 万 t/ 年时,宜采用管道运输方式 。 6.2.4 当城市对外货物运输距离小于 200km 时,宜采用公路运输方式。 6.2.5 大、中城市的零担货物,宜采用专用货车或厢式货车运动,适当发展集装箱运输。 6.2.6 城市货运汽车的需求量应根据规划的年货物周转量计算确定,或按规划城市人口每 30-40 人配置一辆标准货车估算。 6.2.7 大、中城市货运车辆的车型比例应结合货物特征,经过比选确定。大、中、小车型的比例,双城市可采用 1 : 2 : 2-1 : 5 : 6 ;中、小城市可

3、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3 货物流通中心 6.3.1 货运交通规划应组织储、运、销为一体的社会化运输网络,发展货物流通中心。 6.3.2 货物流通中心应根据其业务性质及服务范围划分为地区性、生产性和生活性三种类型,并应合理确定规模与布局。 6.3.3 货物流通中心用地总面积不宜大于城市规划用地总面积的 2% 。 6.3.4 大城市的地区性货物流通中心应布置在城市边缘地区,其数量不宜小于两处;每处用地面积宜为 50 万 -60 万 m2 。中、小城市货物流通中心的数量和规模宜根据实际货运需要确定。 6.3.5 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应与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 3-4km 。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货

4、物的工作量计算确定,或宜按每处 6 万 -10 万 m2 估算。 6.3.6 生活性货物流通中心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其服务的人口数量计算确定,但每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 5 万 m2 ,服务半径宜为 2-3km 。 6.4 货运道路 6.4.1 货运道路应能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与货运流向相结合。 6.4.2 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 600 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 5000 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道。 6.4.3 货运专用车道 , 应满足特大货物运输的要求。 6.4.4 大、中城市的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应有便捷的货运道路。 6.

5、4.5 大型工业区的货运道路,不宜少于两条。 6.4.6 当昼夜过境货运车辆大于 5000 辆标准货车时,应在市区边缘设置过境货运专用车道。 7 城市道路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7.1.2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 7.1.3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7.1.4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8%-15% ,对规划人口在 200 万以上

6、的大城市,宜为 15%-20% 。 7.1.5 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 7-15m2 。其中:道路用地面积宜为 6.0-13.5 m2/ 人 , 广场面积宜为 0.2-0.5 m2/ 人 , 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 0.8-1.0m2/ 人。 7.1.6 城市道路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 7.1.6-1 和 7.1.6-2 的规定。 大、中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 7.1.6-1 项目 城市规模 与人口(万人)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机动车设计速度( km/h ) 大城市 20080604030 20060-8040-604030 中等城市 _404030 道路网密度(

7、km/km2 ) 大城市 2000.40.50.81.21.21.434 2000.3-0.40.81.21.21.43-4 中等城市 _1.01.2343-4 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 大城市 46 2006868405034 200464-64-62 中等城市 _4242 道路宽度( m ) 大城市 2004045455540501520 2003540405030451520 中等城市 354530401520 小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 7.1.6_2 项目 城市人口(万人) 干路 支路 机动车设计速度( km/h ) 1 54020154020 14020 道路网密度( km/m2

8、) 15 1 534351-54-54-6 15-66-8 道路中机动车道条数(条) 15 1 5242152-42 12-32 道路宽( m ) 15 1 5253512151-5253512-15 1253012-15 7.2 城市道路网布局 7.2.1 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 , 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 . 7.2.2 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确定。 7.2.3 各类城市道路网的平均密度应符合表 7.1.6-1 和 7.1.6-2 中规定的指标要求。

9、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7.2.4 分片区开发的城市,各相邻片区之间至少应有两条道路相贯通。 7.2.5 城市主要也出口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7.2.6 城市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7.2.6.1 内环路应设置在老城区或市中心区的外围; 7.2.6.2 外环路宜设置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 12km 处,当城市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 7.2.6.3 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它车辆应在环路外的道路上行驶; 7.2.6.4 环路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交通的流量流向确定,可采用半环或全环; 7.2.6.5 环

10、路的等级不宜低于主干路。 7.2.7 河网地区城市道路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7.2.7.1 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 7.2.7.2 对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 7.2.7.3 城市桥梁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宽度应与道路的车行道和人行道等宽 . 在有条件的地方 , 城市桥梁可建双层桥 , 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管线设置在桥的下层通过; 7.2.7.4 客货流集散码头和渡口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码头附近的民船停泊和岸上农贸市场的人流集散和公共停车场车辆出入,均不得干扰城市主干路的交通。 7.2.8 山区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7.2.8.1 道

11、路网应平行等高线设置,并应考虑防洪要求。主干路宜设在谷地或坡面上。双向交通的道路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标高上; 7.2.8.2 地形高差特别大的地区,宜设置人、车分开的两套道路系统。 7.2.8.3 山区城市道路网的密度宜大于平原城市,并应采用表 7.1.6-1 、 7.1.6.-2 中规定的上限值。 7.2.9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7.2.10 市中心区的建筑容积率达到 8 时,支路网密度宜为 1216km/km2 ;一般商业集中地区的支路网密度宜为 1012 km/km2 7.

12、2.11 次干路和支路网宜划成 1 : 21 : 4 的长方格;沿交通主流方向应加大交叉口的间距。 7.2.12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 4 条,并不得超过 5 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 45 。 7.2.13 应避免设置错位的 T 字型路口。已有的错位 T 字型路口,在规划时应改造。 7.2.14 大、中、小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应符合表 7.2.14-1 和表 7.2.14-2 的规定。 大、中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表 7.2.14-1 相交道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快速路 AAA.B_ 主干路 A.BB.CB.D 次干路 C.DC.D 支路 D.E 注 :A

13、为立体交叉口 ;B 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 ;C 为平面环形交叉口 ;D 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 ;E 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小城市的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表 7.2.14-2 规划人口(万人) 相交道路 干路 支路 5 干路 C,D,BD,E 支路 E15 干路 C,D,EE 支路 E 干路 D,EE 支路 E 注 : 同表 7.2.14-1 7.3 城市道路 7.3.1 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 7.3.1.1 规划人口在 200 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 30km 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它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7.3.1.2 快速路上的机动

14、车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 7.3.1.3 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 7.2.14-1 的规定 ; 7.3.1.4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 . 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 , 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7.3.2 主干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2.1 主干路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 7.3.2.2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7.3.3 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 , 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 7.3.4 支路规划应符

15、合下列要求 : 7.3.4.1 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 7.3.4.2 支路应与平行快速路的道路相接,但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要联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 7.3.4.3 支路应满足公共交通线路行驶的要求; 7.3.4.4 在市区建筑容积率大于 4 的地区,支路网的密度应为表 7.1.6-1 和表 7.1.6-2 中所规定的数值的一倍。 7.3.5 城市道路规划 , 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7.3.5.1 地震设防的城市 , 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

16、通 ,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 1015m; (2) 新规划的压力主干管不宜设在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车行道下面 ; (3) 路面宜采用柔性路面 ; (4) 道路立体交叉口宜采用下穿式 ; (5) 道路网中宜设置小广场和空地 , 并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 , 划定疏散避难用地。 7.3.5.2 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侵害的城市 , 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 , 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 . 7.4 城市道路交叉口 7.4.1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 7.4

17、.2 无信号灯和有信号灯管理的 T 字型和十字型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可按表 7.4.2 的规定采用。 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千辆 /h ) 表 7.4.2 相交道路等级 交叉口形式 十字型 T 字形 十字型 无信号灯管理 有信号灯管理 无信号灯管理 有信号灯管理 主干路与主干路 _3.33.7_4.45.0 主干路与次干路 _2.83.3_3.54.4 次干路与次干路 1.92.22.22.72.52.82.83.4 次干路与支路 1.51.71.72.21.72.02.02.6 支路与支路 0.81.0_1.0102_ 注 :1 表中相交道路的进口道车道条数 : 主干路为 34 条

18、 , 次干路为 23 条 , 支路为 2 条 ; 2 通行能力按当量小汽车计算 . 7.4.3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7.4.4 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 3.5m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4.1 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规划的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进口停车排队的长度确定。在缺乏交通量的情况下,可采用下列规划,预留展宽段的用地。 (1) 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 (2) 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 (3) 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两车道。 7.4.4.2 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

19、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宽 5080m ; 7.4.4.3 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根据交通量和公共交通设站的需要确定,或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其展宽的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 3060m 。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 3 条时,可不展宽; 7.4.4.4 经展宽的交叉口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岛。 7.4.5 当城市道路网中整条道路实行联动的信号灯管理时,欺间不应夹设环形交叉口。 7.4.6 中、小城市的干路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可采用环形交叉口。 7.4.7 平面环形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 相交于环形交叉口的两相邻道路之间的交织段长度,其上行驶货运

20、拖挂车和铰接式机动车的交织段长度不应小于 30m ;只行驶非机动车的交织段长度不应小于 15m ; 7.4.7.2 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直径小于 60m 时,环道的外侧缘石不应做成与中心岛相同的同心圆。 7.4.7.3 在交通繁忙的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不宜建成小公园。中心岛的绿化不得遮挡交通的视线; 7.4.7.4 环形交叉口进口出口道路中间应设置交通导向岛,并延伸到道路中央分隔带。 7.4.8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环形交叉口,环道总宽度宜为 1820m ,中心岛直径宜取 3050m ,其规划通行能力宜按表 7.4.8 的规定采用。 环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 表 7.4.8 机动车的通行能力

21、( 千辆 /h)2.62.32.01.61.20.80.4 同时通过的自行车数 ( 千辆 /h)14711151821 注 : 机动车换算成当量小汽车数 , 非机动辆换算成当量自行车数 . 换算系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7.4.9 规划交通量超过 2700 辆 /h 当量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环形交叉口上的任一交织段上,规划的交通量超过 1500 辆 /h 当量小汽车数时,应改建交叉口。 7.4.10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用地面积宜符合表 7.4.10 的规定 : 平面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 ( 万 m2) 表 7.4.10 7.4.11 在原有道路网改造规划中 , 当

22、交叉口的交通量达到其最大通行能力的 80% 时 , 应首先改善道路网 , 调低其交通量 , 然后在该处设置立体交叉口。 7.4.12 城市中建造的道路立体交叉口,应与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和车速相协调。 7.4.13 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的 30m 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 7.4.14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4.14.1 在整个道路网中,立体交叉口的形式应力求统一,其结构形式应简单,占地面积少; 7.4.14.2 交通主流方向应走捷径,少爬坡和少绕行;非机动车应行驶在地面层上或路堑内; 7.4.14.

23、3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开行驶时,不同的交通层面应相互套叠组合在一起,减少立体交叉口的层数和用地。 7.4.15 各种形式立体交叉口的用地面积和规划通行能力宜符合表 7.4.15 的规定 : 立体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和通行能力 表 7.4.15 立体 交叉 口层 数 立体交叉口 中 匝道的基本 形式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有无冲突点 用地面积(万 m2 ) 通行能力(千辆 /h ) 当量小汽车 当量自行车 二 菱形 有 2.02.5791013 苜蓿叶形 有 6.512.061316-20 环形 有 3.04.59715-20 无 2.5-3.03-412-15 三 十字路口形 有 4.05.01

24、1141316 环形 有 5.0-5.5131413-14 无 4.5-5.58-1013-15 苜蓿叶形与环形 无 7.0-12.011-1313-15 环形与苜蓿叶形 无 5.0-6.011-1420-30 四 环形 无 6.08.011141315 注 : 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苜蓿叶形为机动车匝道 , 环形为非机动车匝道; 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环形为机动车匝道,苜蓿叶形为非机动车匝道。 7.4.16 当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 , 应将道路的上下行交通分开 ; 道口的铺面宽度应与路段铺面 ( 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不包括绿带 ) 等宽。 7.5 城市广场 7.5.1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

25、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 0.070.10m2 计算 . 7.5.2 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聚集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 1.01.4 人 / m2 。 7.5.3 车站、码头前的交通广场上供旅客上下车的停车点,距离进出口不宜大于 50m ;允许车辆短暂停留,但不得长时间存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应设置在集散广场外围。 7.5.4 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的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 0.130.40m2 计算。 7.5.5 城市游憩集会广场不宜太大。市级广场每处宜为 4 万 10 万 m2 ;区级广场每处宜为 1 万 3 万 m2 。 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 8.1

26、 城市公共停车场 8.1.1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 0.81.0m2 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 80%90% ,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 10%20% 。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8.1.2 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城市的外环路和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主要停放货运车辆。市内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又不防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8.1.3 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 50%70% ;在城市对外

27、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 5%10% ;在城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 25%40% 。 8.1.4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 200m ;一般地区不应大于 300m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 50100m ,并不得大于 200m 。 8.1.5 当计算市中心区公区停车场的停车位数时,机动车与自行车都应乘以高峰日系数 1.11.3 。 8.1.6 机动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 37 次计算 ; 自行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 58 次计算 . 8.1.7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 , 宜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

28、位宜为 2530m2 ;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 3035m2 。摩托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 2.52.7m2,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 , 每个停车位宜为 1.51.8m2 。 8.1.8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8.1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8.1.8.2 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 50m 以远; 8.1.8.3 少于 5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 50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 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

29、的距离应大于 20m. 8.1.9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8.1.9.1 长条形停车场宜分成 1520m 长的段,每段应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不得小于 3m ; 8.1.9.2 500 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小于两个; 8.1.9.3 1500 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 500 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对出入口; 8.1.9.4 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相交,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 8.1.9.5 分场次活动的娱乐场所的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宜分成甲乙两个场地,交替使用,各有自己的出入口。 8.2 公共加油站 8.2.1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 0.91.2km 。 8.2.2 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 8.2.2 的规定。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万 m2 ) 表 8.2.2 昼夜加油的次数 3005008001000 用地面积(万 m2 ) 0.120.180.250.30 8.2.3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8.2.4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 8.2.5 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 16020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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