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需求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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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P02/96-97房屋需求研究房屋需求研究一九九六年十月一九九六年十月劉騏嘉小姐胡志華先生李敏儀女士李兆麟先生立法局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香港區雪廠街11號區政府合署西座4字樓電話:(852)2869 7735圖文傳真:(852)2525 0990目 錄目 錄頁研究報告摘要第部分 引言研究報告摘要第部分 引言1 1背景1目的1研究方法1第部分 住屋情況分析第部分 住屋情況分析2 2房舍數目2居住數2香港的建屋量2第部分 房屋的需求第部分 房屋的需求6 6私樓宇的需求6公共房屋的需求6租住公屋6居者有其屋計劃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所提供的公共房屋9已在輪候冊的申請對租住公屋的需求11清拆重建

2、租住公共屋帶來對租住公屋的需求14清拆臨時房屋區帶來對租住公屋的需求15寮屋帶來對租住公屋的需求17平房區帶來對租住公屋的需求19緊急事故災及恩恤個案帶來對租住公屋的需求20租住公屋的編配21第部分 影響房屋需求的因素第部分 影響房屋需求的因素2424口增長24口增長的原因24其他導致口增長的因素26其他房屋需求28單身老28街頭露宿者29床位寓所29第五部分 資料摘要表第五部分 資料摘要表3030附錄31附錄32附錄33參考資料34立法局秘書處房屋需求研究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研究報告摘要研究報告摘要1.過去十年,香港市民的整體居住環境已大為改善。九九五年,全港口有97居於永久住所,其租住公

3、屋與居者有其屋計劃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單位的住戶分別佔39及11。2.在九八六至九五年期間居住單位的供應量出現大幅波動。九八 九 及 九 年 分 別 有 95,790 及 92,630 個 單 位 落 成,成 為 在 該 段期間內住屋供應的高峰期,但落成單位數目於九九年則銳減至56,000個,而在九九五年更減至55,000個。3.過去十年落成的私樓宇與公屋單位的比例亦有很大的波幅,由九九年的30:70大幅調整至九九年的61:39。4.現 時 租 住 公 屋 的 需 求 主 要 來 自 輪 候 公 屋 登 記 冊 申 請 (148,600戶)、受 整 體 重 建 計 劃 影 響 的 公 屋 住 戶

4、(88,262 戶)、寮 屋 居 民(247,000)、臨 時 房 屋 區 居 民(53,077)及 平 房 區 居 民(9,000)。5.九八六至九五年期間,編配予合資格申請的租住公屋單位數目平均為每年38,430個,其輪候公屋登記冊申請獲編配的單位數目最多(佔租住公屋單位總數40)。受整體重建計劃影響的申請每年所獲得的單位配額達30,至於受清拆影響士的配屋比率,則於九九零至九五年期間不斷波動,波幅為15至25。6.未來的房屋需求主要源自口增長。在零年,香港的口總數估計為810萬。導致口大幅增長的因素包括:移居海外而回流的香港居民較前為多;國居民移居香港的限額獲得放寬;跨 境 婚 姻 數 目

5、 日 多,配 偶 及 子 女 來 港 團 聚 的 個 案 亦 因 而 有 所 增加;以及尼泊爾申請成為永久居民的個案數字升。7.此外單身老、露宿者及床位寓所住客亦有即時的住屋需求,但數目則相對較少。立法局秘書處房屋需求研究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1房屋需求研究房屋需求研究第一部分 引言第一部分 引言1.背景1.1九九六年六月,立法局房屋事務委員會成立了個長遠房屋策略檢討工作小組1,監察未來十年的長遠房屋策略制訂工作。為 協 助 議 員 進 行 討 論,立 法 局 秘 書 處 資 料 研 究 及 圖 書 館 服 務 部(以簡稱研究部)應有關方面的要求,對香港的房屋需求作了個全面的研究。2.目的2.

6、1本文件旨在詳列所有可能影響香港房屋需求的因素,尤其引致公共房屋方面的需求。2.2是次研究的範疇,包括所有可能影響本港房屋需求的原素。本文件共分為五個部分。第部分是引言,第部分闡述過去十年的住屋情況,第部分分析現時的房屋需求,第部分列出各項可能導致本港未來房屋需求增加的原因,第五部分的資料摘要表則簡明勾劃出所有可能影響本港房屋需求的因素。3.研究方法3.1為獲取更全面的資料以便進行分析,研究員曾翻閱各種有關文件,例如政府參考文件、各機構的研究報告、立法局會議正式紀錄及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等。此外,研究部更與有關的學者及房屋科舉行會議,並向房屋署、香港房屋委員會(以簡稱房委會)、民入境事務處、政府

7、統計處、規劃署、差餉物業估價署及香港私家安老院聯會發出函件和傳真,查詢所需的資料及統計數據。3.2本研究報告是根據述資料來源撰寫。1 九 九 六 年 七 月,長 遠 房 屋 策 略 檢 討 工 作 小 組 易 名 為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檢討 小 組 委 員 會。立法局秘書處房屋需求研究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2第部分第部分 住屋情況分析住屋情況分析4.房舍數目24.1香港有兩類房舍,分別為永久及臨時房舍。前者指用永久或半永久性物料建成的房舍,而後者則指用臨時物料建成的房舍。4.2附 錄 顯 示 過 去 十 年 各 類 有 居 住 的 永 久 性 房 舍 的 轉 變 情況,從可得悉永久性房舍

8、的總數由九八六年的140萬增至九九五年的接近200萬,增幅達38。公共房屋(以簡稱公屋)單位數 目 在同 期增 加了 40,即 由625,400個 增 至 878,500個,佔 永 久 性房 舍 總 數 45 。私 數 宇 單 位 數 目 亦 於 九 九 年 超 越 100 萬 的 水平,並於九九五年增至1,046,800個。4.3臨時房屋單位數目則沒有任何資料。5.居住人數5.1附 錄 顯 示 九 九 五 年 大 部 分 市 民(佔 97 )均 居 於 永 久 住所。現時,逾300萬居於公屋,佔口總數半,其居者有其屋計劃(以簡稱居屋)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以簡稱私參建居屋)3的居民數目在九八六

9、至九五年間增加了兩倍,即由九八 六 年 的 221,500 增 至 九 九 五 年 的 668,600 ,在 總 口 所 佔百 分 比 亦 因 而 由 4 增 至 11 。逾 285 萬 (46 )居 於 私 樓 宇,58,400(1)則居於政府宿舍。5.2雖然並無資料顯示臨時房舍的概況,但如附錄所示,在香港總口,有3正居於這種單位,即居住於臨時房屋的145,100名居民及16,600名艇戶。比較九八六年有400,000(佔總口7)居住於臨時房屋及艇的情況,香港市民的整體居住環境已大為改善。6.香港的建屋量6.1表顯示在九八六至九五年間落成的住宅單位數目。在九八九年,落成單位的數目首次高達95

10、,790個,但於九九年驟降至42,462個。九九年則由谷底反彈至另高峰的92,603個。隨後建屋量於九九年又再次大幅減少,且更於九九五年進步減至54,774個。2 房 舍 泛 指 所 有 為 住 宅 用 途 而 興 建 的 單 位,無 論 是 否 有 在 內 居 住。此 外 亦 包括 為 非 住 宅 用 途 而 興 建 的 單 位,這 些 單 位 通 常 會 有 或 以 在 內 居 住,或在 口 普 查 進 行 的 晚 有 留 宿。3 包 括 由 居 屋 協 會 興 建 的 單 位。立法局秘書處房屋需求研究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36.2在 九 八 六 年 至 九 零 年 間 落 成 的 私 樓

11、 宇 單 位 數 目 維 持 於31,000 至 33,000 個。此 數 目 於 九 九 年 增 加 近 10,000 個,但 於 九九及九年均大幅減少15,000個,於九九五年則再減至20,753個。6.3與私樓宇比較,公屋建屋量在同期亦出現重大波動,由九九年的16,779個單位至九九年的65,749個單位不等。在九九五年,落成的公屋單位總數達34,021個。表一 一九八六至九五年間落成的住宅單位數目年份私人樓宇單位公屋單位總數租住公屋單位居屋私人參建居屋單位*總數198633,01328,4326,48034,91267,925198733,62924,9768,97433,95067,

12、579198830,12231,7018,80240,50370,625198930,62146,39318,77665,16995,790199031,48332,88517,51850,40381,886199140,72825,48616,72642,21282,940199225,68311,0395,74016,77942,462199326,85431,53334,21665,74992,603199434,35017,0984,59421,69256,042199520,75317,34916,67234,02154,774備 註:*包 括 由 房 屋 協 會 興 建 的 單 位

13、資 料 來 源:香 港 統 計 月 刊 九 八 九 年 十 月、九 九 年 十 月 及 九 九 六年 八 月6.4圖顯示過去十年落成的私樓宇與公屋單位的比例。私樓 宇 與 公 屋 單 位 比 例 由 九 九 年 的 30:70 劇 增 至 九 九 年 的61:39,但落成私樓宇單位的百分比卻於九九五年降至38。立法局秘書處房屋需求研究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4圖一 一九八六至九五年間落成的住宅單位數目比例0%10%20%30%40%50%60%70%80%90%100%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公屋私樓宇資 料 來 源:香 港 統 計 月 刊

14、 九 八 九 年 十 月、九 九 年 十 月 及 九 九 六年 八 月6.5表及圖顯示以每千計的落成單位數目。此比率於九八九年增至16.8,創歷來最高的水平。在九九零及九年則微跌 至 14.4,但 於 九 九 年 卻驟降 至7.3。在 九 九 年,建 屋 量 再次大幅增加至以每千計的15.6個單位,其後卻於九九及九五年分別滑落至9.2及8.8的水平。立法局秘書處房屋需求研究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5表二 一九八六至九五年間以每一千人計的落成住宅單位數目年份落成單位總數年中人口以每一千人計的落成單位數目198667,9255,524,64912.3198767,5795,580,45012.119

15、8870,6255,627,59312.5198995,7905,686,20316.8199081,8865,704,48914.4199182,9405,754,80014.4199242,4625,811,5007.3199392,6035,919,00015.6199456,0426,061,4009.2199554,7746,189,8008.8資 料 來 源:香 港 統 計 月 刊 九 八 九 年 十 月、九 九 年 十 月 及 九 九 六年 八 月政 府 統 計 處圖二 一九八六至九五年間以每一千人計的落成住宅單位數目0246810121416181986198719881989

16、199019911992199319941995以每千計的單位數目資 料 來 源:香 港 統 計 月 刊 九 八 九 年 十 月、九 九 年 十 月 及 九 九 六年 八 月政 府 統 計 處立法局秘書處房屋需求研究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6第三部分 房屋的需求第三部分 房屋的需求7.私人樓宇的需求7.1私樓宇的需求取決於多個因素,其包括個因素,例如住戶是否有能力負擔樓價成的買樓首期及日後每月的供款額。由於沒有數據顯示有多少住戶有購買私樓宇的意願而又同時有能力支付樓價成的買樓首期,因此私樓宇的潛在需求是無從估計。7.2經濟因素亦會影響對私樓宇的需求,例如息率、租金、物業價格的變動及在股票市場獲取

17、的利潤均會影響對私樓宇的需求。由於這些因素對私樓宇需求的影響很難估計,因此本研究報告會集分析對公屋的需求。8.公共房屋的需求8.1公共房屋可分為租住公屋、居屋私參建居屋等幾 個 類 別。文第 8.2 至8.10 段從 廣 泛 角度 出發 陳述對 公 屋 的 需 求,而第8.11至8.30段則分析對公屋的實際需求。租住公屋租住公屋的入住資格8.2租住公屋的入住資格是由房委會所訂定的入息限額決定。表載列九九年及九九六年首季租住公屋申請設定的入息限額及住戶每月入息位數。這些數據顯示基於財政的理由,各個入息類別只有少過半數的住戶符合入住租住公屋的資格。立法局秘書處房屋需求研究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7表

18、三 一九九一年及一九九六年按住戶人數劃分的租住公屋申請入息限額及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住戶人數(每戶人數)由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的最高入息限額(港元)一九九一年首季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港元)由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的最高入息限額(港元)一九九六年首季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港元)13,2005,0006,0008,50025,1009,5009,90016,00036,80010,80012,00018,00047,90011,00014,70019,80058,80014,00015,90023,00069,80015,50018,10027,000710,60019,00019,8003

19、0,500811,60020,70022,40034,600912,400n.a.24,000n.a.10或以13,100n.a.25,800n.a.備 註:n.a.表 示 沒 有 資 料資 料 來 源:九 九 零 至 九 年 度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年 報房 屋 科政 府 統 計 處8.3除了財政的規定外,申請及其家屬均須在香港居住最少七年,並且在提出申請的兩年內並無擁有任何物業。該等租住公屋的入住資格進步限制了對公屋的潛在需求。倘若該等入住資格旦更改,對公屋的潛在需求亦會隨而有所轉變。租住公屋的潛在需求8.4由於九九六年的期口普查報告尚未完成,因此不能估計在九九六年合符租住公屋資格

20、的申請數目。為方便參考,改以九九年的口普查資料作為推算的依據,藉以估計該年度符合申請入住公屋的家庭的數目。根據九九年的口普查,居住於不同類型 住所的住戶共有1,580,072個,當每月入息 符合租住公屋 入息限 額 的 家 庭(見 表 4)共 有 284,502 個(63,248+50,837+91,942+78,475),佔全港住戶總數的18。立法局秘書處房屋需求研究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8表四 一九九一年按住戶人數及每月入息劃分的住戶分布概況住戶人數(每戶人數)住戶每月入息(港元)公屋住戶數目私人樓宇住戶數目總數14,00032,555110,024142,579總數60,460173,2

21、72233,73226,00055,214142,734197,948總數94,865193,571288,4363-48,000184,217250,859435,076總數318,860342,801661,6615或以15,00075,11799,911175,028總數217,857178,386396,243總計692,042888,0301,580,072資 料 來 源:九 九 年 口 普 查 主 要 統 計 表,政 府 統 計 處,第 1 9 5 至 1 9 6 頁8.5將居港七年及提出申請兩年內不得持有物業等兩項規條計算在 內 後,餘 來 仍 符 合 入 住 租 住 公 屋 資

22、 格 的 住 戶4有 150,520 個284,502x53 (出 租 的 私 房 屋 佔 53)5,這個 數 字 亦 佔 住 戶 總 數的9.5。8.6表 五 載 列 了 按 住 戶 入 息 及 住 所 類 別 劃 分 的 潛 在 公 屋 住 戶 數目。這些符合申請公屋資格的居民主要是來自居住於有獨立設備的私 樓 宇。在 九 九 年,居 住 於 有 獨 立 設 備 的 私 樓 宇 居 民 共 有201,143戶,佔符合申請公屋資格的住戶總數的72。4 未 將 七 年 居 港 期 列 入 考 慮。5 九 九 年 口 普 查 主 要 統 計 表,第 2 0 3 頁。立法局秘書處房屋需求研究資料研

23、究及圖書館服務部9表五 一九九一年按住戶人數及住所類型劃分的潛在公屋住戶數目住 戶 人 數(每 戶人 數)住 戶 每 月入 息(港 元)有 獨 立 設備 的 私 人樓 宇無 獨 立 設備 的 私 人樓 宇別 墅 平房 新 型村 屋簡 單 磚石 搭 建物公 共 機 構 社 團 院舍1其 他 永 久性 房 屋2天 台搭 建 物其 他 臨 時房 屋3總 數14,00042,8803152,7905,0593992,6286858,49263,24826,00036,2011143,2563,6211101,3713525,81250,8373-48,00066,5231625,3304,9201,0

24、381,06778912,11391,9425 或以 15,00055,5391066,1294,9622441,5214039,57178,475總 數201,14369717,50518,5621,7916,5872,22935,988284,502備 註:1.包 括 醫 院、監 獄、老 院、宗 教 聚 會 場 所 及 英 軍 軍 營 等。2.包 括 酒 店、旅 館、員 工 宿 舍 大 廈 及 其 他 非 住 宅 用 途 的 建 築 物,例 如 辦 公 室、工廠、診 所 等。3.包 括 房 委 會 轄 的 平 房 及 臨 時 木 屋,以 及 由 私 搭 建 的 臨 時 房 屋,例 如 建

25、築 盤 的 棚 屋、半 圓 形 活 動 營 房、荒 廢 船 艇、以 及 在 普 查 日 有 居 住 的 非 住 宅 方(例 如 梯 台、樓 梯、走 廊 等)。資 料 來 源:九 九 年 口 普 查 主 要 統 計 表,政 府 統 計 處,第 1 9 5 至 1 9 6頁。居者有其屋計劃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所提供的公共房屋居屋私參建居屋等公屋的入住資格8.7入住資格是以年齡、住戶數、居港期間、住客身份及入息限額等因素釐訂。我們的分析是以假設述各項條件均不會改變為基礎而進行的。任何有關資格準則的政策改動都會影響該類公屋的潛在需求。8.8申 請 必 須 最 少 年 屆 18 歲,住 戶 口 不 少 於

26、 兩 6,除 此 以外,申請及最少名家庭成員必需是本港永久居民。申請可循兩種 途 徑 申 請,分 別 是 以 綠 表 或 白 表 申 請。根 據 房 屋 科 的 資料,過去數年 前者與後者的編配比率 是67:33,到九九六九 七年及九九 七九八年是項比 率將會提升至80:20。倘若有更多公屋申請遷往居屋單位居住,政府可將他們騰出的單位重新編配給與有需要立刻獲安置的士。6 例 外:房 委 會 在 發 售 十 七 期 居 屋 計 劃 單 位 時,以 試 驗 性 質 容 許 單 身 的 綠 色表 格 申 請 購 買 將 軍 澳 顯 明 苑 十 平 方 米 的 小 型 居 屋 單 位。立法局秘書處房屋

27、需求研究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10 綠表申請是供房委會及房協的租戶、房委會轄臨屋區及平房區的認可居民、輪候公屋登記冊的申請、受清拆計劃影響的居民、災災民及初級公務員等士申請,然而他們須在購置居屋私參建居屋單位時,將他們現時居住的公屋臨屋單位平房或者綠表資格證明書交出。白表是供述類別以外的家庭,包括房委會或房協轄屋欲與家分開居住而不涉及交還現租單位的居民。該項申請設有家庭入息限 額(九九六年的 限額為每 月不超過26,000港元,而九九年則為每 月14,000港元),此外,亦有 限制申請在截止申請前的兩年內不得擁有任何物業。居者有其屋計劃私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的潛在需求8.9表六顯示各主要類別有意購

28、買居屋私參建居屋士的總 數7,從 該 表 可 見 在 九 九 五 年 符 合 綠 表 申 請 資 格 的 住 戶 高 達691,300個。8.10白表申請的每月入息限額,在九九年為14,000港元。根據九九年的口普查,每月賺取少過15,000港元的住戶約有451,000個,按私樓宇的53租戶比例計算(第8.5段已經提述),估 計 九 九 年 符 合 白 表 申 請 資 格 的 住 戶8 約 有 239,000(450,982x53)個。由於沒有資料顯示該等住戶的入息改變,因此無法推算九九六年度的申請數字。7 只 包 括 居 住 於 房 委 會 房 協 租 住 單 位、有 獨 立 設 備 的 私

29、 房 屋、無 獨 立 設 備的 私 房 屋 及 別 墅 平 房 新 型 村 屋 的 住 戶。8 未 將 七 年 居 港 期 列 入 考 慮。立法局秘書處房屋需求研究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11表六 潛在購買居屋私人參建居屋的申請人數目合資格的申請人類別住戶數字綠表申請人(截至一九九五年三月)691,300房委會租住單位659,200房協租住單位32,100白表申請人1(根據一九九一年人口普查)450,9822備 註:1.指 在 九 九 年 口 普 查 ,每 月 入 息 少 於 1 5,0 0 0 港 元 的 住 戶。2.數 字 只 包 括 來 自 有 獨 立 設 備 的 私 房 屋、無 獨 立

30、設 備 的 私 房 屋 及 別墅 平 房 新 型 村 屋。資 料 來 源:九 九 六 年 香 港 年 報,附 錄 3 7 九 九 年 口 普 查 主 要 統 計 表,第 1 9 5 頁已在輪候冊的申請對租住公屋的需求8.11輪候公屋登記冊的大部分住戶均居住於私樓宇。表七顯示截至九九六年月為止輪候公屋登記冊申請的概況。表 七 按 來 源 分 類 的 輪 候 公 屋 登 記 冊 申 請 人(截 至 一 九 九 六 年 三月為止)來源住戶數字所佔百分比私房屋93,60063.0公共房屋34,60023.3寮屋臨屋區13,3009.0其他*7,1004.8總數148,600100.0備 註:*其 他

31、類 別 包 括 初 級 公 務 員、火 災 及 災 災 民、位 於 危 險 方 的 寮 屋 及 其他 搭 建 物 的 居 民、社 會 福 利 署 按 恩 恤 理 由 轉 介 的 個 案。資 料 來 源:房 屋 科立法局秘書處房屋需求研究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128.12根據九八七年長遠房屋策略所作的估計,到了九九六九七年,租住公屋的供應量,大致可以應付在輪候公屋登記冊尚未獲編配公屋士的需求。然而根據表八所示,截至九九六年月為止仍有148,584項申請尚未處理,其超過六成(89,623戶)是有名或以成員的家庭,而接近分(23.5或35,005戶)的住戶則有兩名成員。表八 一九八六至一九九六年(截

32、至三月底為止)按住戶人數劃分的輪候冊申請人數目住 戶 人數(每 戶人 數)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14,62316,17818,69221,84724,12426,01627,01023,97020,05022,25523,956所 佔百 分 比8.19.411.213.816.216.615.813.613.314.916.1233,24335,11537,97438,46038,17239,90744,29046,43037,94035,92535,005所 佔百 分 比18.420.322.724.325.725.526.

33、026.425.324.123.53 及以 132,720121,564110,93698,26586,34690,80499,360105,64092,21091,00089,623所 佔百 分 比73.570.366.262.058.157.958.260.061.461.060.3總 數180,586172,857167,602158,572148,642156,727170,660176,040150,200149,180148,584所 佔百 分 比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資 料 來 源:房 屋 科

34、8.13表九顯示在過去年只有10的輪候冊申請獲編配租住公屋單位。租住公屋的編配總數由九九九年的16,721個降至九九五九六年的12,476個。在這些配額當,單身住戶的編配比例由九九九年的5增加至九九五九六年的18,同期間或以住戶的編配比例則由49降至36。該等數字或可解釋為何輪候冊申請需要長時間等候編配租住公屋,特別是較多成員住戶的申請。立法局秘書處房屋需求研究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13表九 一九九三九四至一九九五九六年度按住戶人數劃分的編配予輪候冊申請人的租住公屋單位數目住戶人數1993/941994/951995/96(每戶人數)數字百分比數字百分比數字百分比18525.11,55110.

35、22,28418.323,32219.93,79924.92,77922.234,40726.43,99726.22,95723.745,19731.13,68624.22,52420.25及以2,94317.62,22314.61,93215.5總數16,721100.015,256100.012,476100.0資 料 來 源:房 屋 科8.14根據房屋署資料顯示,由於部分申請的收入可能已超過了既定的家庭入息限額,或有部分申請不符合七年居港期的規定,故此在九九六年度輪候冊的申請總數應比原有數目為少,估計在九九六年合資格的申請租住公屋的住戶約有80,000個9。8.15導 致 輪 候 冊 申

36、 請 需 要 長 時 間 輪 候 編 配 租 住 公 屋 的 其 個 原 因 是 大 部 分 的 申 請 均 沒 有 考 慮 申 請 其 他 房 屋 資 助。根 據 九八 七 年 的 估 計,到 了 九 九 六 九 七 年 度 累 積 的 公 屋 輪 候 冊 申 請 會 高 達 240,000 個1 0。據 原 先 估 計,該 總 數 的 49 會 轉 而 購 置 居屋 私 參 建 居 屋 單 位 或 者 利 用 自 置 居 所 貸 款 計 劃 的 款 額 購 置私房屋1 1 。然而只有佔原 本估計的4(4,600個家庭)1 2 有購置公共 房 屋,餘 的 45 (108,000 戶)住 戶,

37、則 仍 然 等 候 編 配 租 住 公 屋單位。8.16需要長時間輪候編配租住公屋的另個原因是由於租住公屋租戶提出申請調遷單位的個案不斷增加1 3 。正如表七所示,輪候冊申請當佔23是現時居住於租住公屋的租戶,他們希望遷往較大或興建在其他區的公屋;這個組別並無逼切的房屋需要。9 根 據 九 九 六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當 局 提 供 的 九 八 七 年 長遠 房 屋 策 略 參 考 文 件,第 5 頁。1 0 根 據 九 九 六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當 局 提 供 的 九 八 七 年 長遠 房 屋 策 略 參 考 文 件,第 9

38、頁。1 1 與 註 1 0 相 同。1 2 與 註 1 0 相 同。1 3 與 註 1 0 相 同。立法局秘書處房屋需求研究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148.17按照每月接獲2,000宗新申請1 4 ,以及政府就房屋方面所作的其他承諾計算,估計需要較長時間才可以使輪候冊申請悉數獲得編配公屋。8.18表十顯示九九零九至九九五九六年,編配公屋予輪候冊申請的概況。在該段期間,超過半數的租住公屋單位是編配予居住於私樓宇的申請,餘的45則分配給公屋租戶及寮屋臨 屋 區 申 請 。然 而 編 配 予 私 樓 宇 申 請 的 公 屋 配 額 正 有 升 趨勢,相反編配予公屋申請的配額卻不斷降。而這趨勢與表七所示

39、的輪候冊申請概況正好合。表十 一 九 九 零 九 一 至 一 九 九 五 九 六 年 度 按 照 居 民 來 源 分 配租住公屋予輪候冊申請人的編配比例居民來源1990/911991/921992/931993/941994/951995/96私房屋49.353.750.552.560.561.3公共房屋23.520.022.024.419.419.6寮屋臨屋區24.524.125.821.415.313.7其他*2.72.21.71.74.85.4總數100.0100.0100.0100.0100.0100.0備 註:*其 他 包 括 初 級 公 務 員、火 災 及 災 災 民、位 於 危

40、險 方 的 寮 屋 及 其 他 搭建 物 的 居 民、社 會 福 利 署 按 恩 恤 理 由 轉 介 的 個 案。資 料 來 源:房 屋 科清拆重建租住公共屋帶來對租住公屋的需求8.19在九五至九六年間,當局興建了240幢的第及型公屋大廈15,以便緊急安置災災民和因土發展而住所遭清拆的寮屋居民。由於這些屋只提供基本的居所,而附設的社區及服務設施均未達到現時的標準。當局便在九七年推行項重建計劃,為約84,000個居住在這些屋的家庭改善居住環境16。1 4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於 九 九 六 年 五 月 十 至 十 日 舉 行 的 房 屋 會 議 萬 民 安居 任 重 道 遠 演 詞 彙

41、編,第 1 2 5 頁。1 5 參 考 附 錄 有 關 各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類 別 的 定 義。1 6 九 九 零 年 香 港 年 報,第 1 8 0 頁。立法局秘書處房屋需求研究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158.20九八七年制訂的長遠房屋策略將重建計劃進步擴展至包括所有第型公屋大廈及前政府廉租屋。九八八至九年間,共有260幢屬於此類別的公屋大廈拆卸重建,而獲得安置的住戶則約有81,400個17。8.21根據房委會於九九六年提出的五年重建計劃(九九六九七年至零零零零年),在九九六九七年至零零零零年間,有209幢公屋大廈合共88,262個單位將予清拆,亦即表示對租住公屋的需求將有大幅的增加。

42、表十顯示在列每年度內重建的公屋大廈及單位數目。表十一 建議於一九九六至二零零一年重建的租住公共屋數目年份屋數目單位數目(住戶)1996/975721,752*1997/981210,4861998/993513,6971999/003711,7902000/016830,537總數20988,262*備 註:*顯 示 截 至 九 九 六 年 月 十 日 為 止 已 有 9,0 2 8 個 單 位 騰 空。資 料 來 源: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九 九 六 九 七 至 零 零 零 零 年 度 的 五 年 重 建計 劃8.22政府計劃在零零五年之前,將餘的61幢第至六型公屋大廈及前政府廉租屋全

43、部清拆,受影響的住戶有27,100個。為了應付因而導致的額外房屋需求,當局需要建造同等數目的公屋單位安置這些家庭。清拆臨時房屋區帶來對租住公屋的需求8.23臨 時 房 屋 區 之 設 立 是 為 列 士 提 供 居 所:包 括 受 清 拆 重建、火災、災影響而導致無家可歸的居民,以及那些位於發展區以外而受清拆的寮屋未符合立即獲得編配永久公屋的居民。1 7 九 九 五 年 香 港 年 報,第 2 2 0 頁。立法局秘書處房屋需求研究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168.24表十顯示,獲准居住於臨屋區的居民數,由九八九年最高峰的150,000個持續降至九九六年的53,077個。根據房委會的資料,只有六個臨

44、屋區1 8 會保留供九九七年七月後使用,然而政府在九九五年施政報告又修訂了原來的計劃,將會保留13個臨屋區供九九七年之後使用1 9 。表十二 一九八六至一九九六年(截至三月底為止)的臨時房屋區數目及獲准居住於臨屋區的人數年份臨屋區數目1獲准居住於臨屋區的人數2198651146,620198758132,187198870140,029198974149,744199077149,360199165132,843199255106,40319935296,21619944489,08319953467,157199633353,077備 註:1.資 料 來 自 九 八 七 年 至 九 九 六

45、年 的 香 港 年 報2.資 料 來 自 房 屋 科3.資 料 來 自 九 九 六 年 月 十 日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當 局 提 供 的 清 拆 臨 時 房 屋 區 的 進 度 參 考 文 件資 料 來 源:九 八 七 年 至 九 九 六 年 的 香 港 年 報房 屋 科 九 九 六 年 月 十 日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當 局 提 供 的 清 拆 臨 時房 屋 區 的 進 度 參 考 文 件 1 8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檢 討 期 檢 討 最 後 報 告,房 委 會,九 九 年 六 月,第 4 5頁。1 9 九 九 五 年 十 月 十 日 立 法 局 九

46、九 五 九 六 年 度 會 期 開 始,總 督 彭 定 康 致詞。立法局秘書處房屋需求研究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17寮屋帶來對租住公屋的需求8.25根據表十所示,九九五年居住於寮屋的數有247,000,其29,500居住於市區,另外217,500居住於新界。截至九九五年為止,政府已安置了大部分居住於市區寮屋區的居民,餘只有 5,500留待九九六年安置。而居住於新界的寮屋居民,除非他們佔用的土需用作發展用途,或者他們所住的寮屋是位於危險斜坡附近,否則這些居民不會獲得安置。此類別亦構成對公共房屋的潛在需求。表十三 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五年(截至三月底為止)居住於市區及新界的寮屋居民人數年份居住於市區

47、的寮屋居民人數居住於新界的寮屋居民人數總數1987n.a.n.a.408,0001988n.a.n.a.377,0001989n.a.n.a.330,000199065,000235,000300,000199158,000230,000288,000199245,851227,978273,829199342,500223,000265,500199432,100220,600252,700199529,500217,500247,000備 註:n.a.表 示 沒 有 資 料資 料 來 源:九 八 七 年 至 九 九 六 年 香 港 年 報8.26根據表十所示,在過去年每年獲得安置的寮屋居民

48、比例 直 維 持 不 變,每 千 約 有 55 獲 得 安 置。在 九 九 五 年,只 有13,600獲得安置,亦即佔寮屋居民總數的6。立法局秘書處房屋需求研究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18表十四 一九八七至一九九五年(截至三月底為止)獲得安置的寮屋居民人數年份居住於寮屋的居民人數獲得安置的居民總人數每千名寮屋居民中獲得安置的人數1987408,00031,900781988377,00028,000741989330,00038,0001151990300,00022,000731991288,000n.a.n.a.1992273,82915,020551993265,50017,5006619

49、94252,70012,400491995247,00013,60055備 註:n.a.表 示 沒 有 資 料資 料 來 源:九 八 七 年 至 九 九 六 年 香 港 年 報8.27據表十五所示,雖然超過六成寮屋居民獲得安排永久居所,但仍有為數頗多的寮屋居民需要遷往臨時房屋居住,而這些居民最終需要安排入住永久房屋。立法局秘書處房屋需求研究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19表十五 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五年(截至三月底為止)按居所類別劃分的寮屋居民人數年份獲安排永久居所的人數獲安排臨時居所的人數獲得安置的總人數人數百分比人數百分比198718,00056.413,90043.631,900198814,5

50、0051.813,50048.228,000198927,00071.111,00028.938,000199016,00072.76,00027.322,0001991n.a.n.a.n.a.n.a.n.a.199211,33075.43,69024.615,020199311,00062.96,50037.117,50019947,20058.15,20041.912,40019958,90065.44,70034.613,600備 註:n.a.表 示 沒 有 資 料資 料 來 源:九 八 七 年 至 九 九 六 年 香 港 年 報平房區帶來對租住公屋的需求8.28平房區是當局於早期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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