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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附件 12022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03 年第 4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2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一、配额数量和种类2022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963.6 万吨,其中 90%为国营贸易配额;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720 万吨,其中 60%为国营贸易配额;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532 万吨,其中长粒米 266万吨、中短粒米 266 万吨,50%为国营贸易配额。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1)国营贸易配额;(2)非国营贸易配
2、额;(3)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其中,分配给企业的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在当年 8 月15 日前未签订进口合同的,企业可以委托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二、申请条件有资格获得 2022 年小麦、玉米、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须首先符合以下条件:2021 年 10 月 1 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3 有资格获得 2022 年小麦、玉米、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还必须符合相应品种以下所列条件之一:(一)小麦1、获得 2021 年小麦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接受进口关税配额企业委托的代理进口
3、不计入受委托企业的进口实绩,下同)的企业;2、2020 年小麦年加工能力 20 万吨以上的面粉和食品生产企业。(二)玉米1、获得 2021 年玉米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2、2020 年玉米年加工能力 20 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3、2020 年玉米年加工能力 45 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三)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1、获得 2021 年大米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2、2020 年大米年加工能力 10 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三、分配原则分配原则的总体目标是使得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根据市场条件得到充分使用。(一)如本细则所公布的进口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
4、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二)如本细则所公布的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企业分得的配额量不少于其 4 上一年配额内的进口量。如有剩余配额,在考虑生产加工能力的基础上,分配给上一年无进口实绩的企业。(三)如获得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未能完成配额内的全部进口量,则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罚则规定处理。四、申请时限(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地方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委托机构)接收企业提交的申请表。申请企业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10 月 30 日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提交申请表。2022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表)可从
5、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下载。(二)委托机构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前将所有按照要求填写完成的申请表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并抄报商务部,同时将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逾期不再受理。五、公示阶段(一)为方便公众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申请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和举报意见提交方式将在公示时一并规定)。(二)公示期内,任何主体均可就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举报。公众提交举报意见的期限届满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 5 被举报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进行核查。(三)
6、核查期间,被举报申请企业有权通过书面等方式,就所举报的相关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异议。委托机构审阅被举报申请企业提出的异议并完成调查核实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举报意见的真实性反馈核查情况。六、其他规则(一)企业对其申请表中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其在申请表中所作承诺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企业,除依法收缴其配额证,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二)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附表:2022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