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医疗卫生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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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卫生局关于执行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2月13日 深卫发(1997)第9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医疗机构: 现将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学现代化服务,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卫计发1996第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仪器设备系指:应用于医学领域具有明显专业技术特征的医学技术装备,包括医疗器械、科学仪器、卫生

2、装备、实验室装置、辅助设备等。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系指:应用于医学领域里的高技术、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必须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方针,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采用行政、技术、经济等各项手段,进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 凡属国有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购置渠道如何,均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人员 第六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或有专人负责,并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区属以上医疗机构(含镇二级医院)需建立设备科,并配备计划、采购、保管、统计、维修、计量等专

3、职人员。区以下医疗机构可根据单位规模和任务设备专职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人员编制应根据单位的规模、任务、病床数量、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部值及台件数等按比例予以确定。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由单位领导、设备科和使用科室三级负责。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 2制定本地区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和中、长期装备规划,以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区域发展规划; 4对本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贯彻仪器设备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

4、方针、政策和制度; 2遵照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全面领导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3加强仪器设备的宏观管理与调控,把握投资方向,审定装备规划与年度购置计划,审批仪器设备的调剂、报废等工作; 4了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分布和使用情况,加强对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工作的领导与考核; 5加强仪器设备管理队伍和维修队伍的建设,切实抓好人员培训、考评等工作。 第九条 设备科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制订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相应的管理制度; 2积极收集国内外有关仪器设备的情报信息和动态,做好咨询服务,努力学习研究仪器设备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运用

5、各种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一起拟定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和中、长期装备规划,经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4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保管、供应、维修、调剂、报废以及统计、报表、效益分析、事故处理、安全监督和资料档案、计量管理等工作; 5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检验、评比和奖惩工作,组织协作共用; 6配合人事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培训、考核、调配、定职、晋升和聘任工作。 第十条 使用科室的主要职责 1使用科室要有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制; 2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科室仪器设备和零配件的申

6、购计划,提出可行性报告或专题论证报告,报设备科; 3配合设备科做好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建档等工作; 4负责本科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管及报表统计效益分析等工作。保证仪器设备性能良好,安全地正常运行; 5做好仪器设备的零配件及消耗品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和群众的作用,以避免、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和失误,各单位应成立仪器设备技术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技术问题进行评价、咨询。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技术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应由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的领导、设备科和业务科负责人、专家(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管理

7、人员组成,并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由管理、卫生、经济、工程等技术人员组成,合理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热爱本职工作,勤政廉政,刻苦钻研,不断掌握和更新知识,努力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除设备科的专职管理人员外,各业务科室也应设专职或兼职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科室的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其它部门的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参加考核和晋升。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晋升。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参加相应的专业培训(包括上岗培训)。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使用人员技术水平、安装能力和条

8、件、资金、单位现状及专科技术发展的需要制订出切合实际的仪器设备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规划和计划中应优先安排常规设备的添置和更新。 第十八条 各单位装备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必须经仪器设备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讨论,并报主管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对贵重仪器设备的计划必须加强论证,凡单价超过十万元的仪器设备,必须填写论证表(附件1),凡单价超过百万元的仪器设备,除填写论证表外,还需附详细的论证说明(附件2),对已颁布的部管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还需附上市医学情报所出具的该仪器设备各厂家详细技术参考比较资料。第四章 购置验收 第二十条 购置单价3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各单位提出初审意见,

9、报主管局审批,购置单价3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由各单位审批,报主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实际出发,本着适用、先进、合理的原则购置仪器设备。国内已能生产,质量能满足需要的整机、零配件、消耗品等,不宜从国外引进。 第二十二条 进口仪器设备应做到货比三家,深入分析,综合论证,按照功能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予以选定。并填写进口报批表一式三份报主管局审查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进口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采取招标形式,应召开技术论证会,邀请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定。 第二十四条 购置仪器设备洽谈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应有技术保证书和维修保证书,并合理安排必要的技术培训

10、和安装调试等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单价在十万美元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签约时,应要求在货到后最多付款90%,余下部分待仪器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后,由用户签字,方可汇出。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到货前,应作好验收的准备工作,进口仪器设备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办好报关免税等手续,以免造成提货延误。 第二十七条 单价在十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科和使用科室共同验收,使用科室要做好安装、调试、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成立专门的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维修人员、使用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组成,制定周密验收计划,准备好验收所需的各项条件。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依国家有关法律

11、请相应的计量部门和质检部门鉴定。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安装、调试、验收,并填写安装验收报告表(附件3)。 第二十九条 严格把握验收中的关键环节,接货初验时要按运单认真核对各项数据和标记,核对票据资料是否齐全。开箱后,要按合同和装箱单逐项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解决。 第三十条 进口仪器设备要求在索赔结束前15天完成验收工作,合同规定由厂商安装调试者,用户不得自行开箱验收。 第三十一条 进口仪器设备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规定,属于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范围的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向商检部门申请检验,经商检不合格者,应认真办理索赔事宜。第五

12、章 使用保管 第三十二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以“全国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即部颁标准WZB01-90为依据,建立仪器设备总帐、分类帐、分户帐和卡片。 第三十三条 建立仪器设备总帐、分类帐、分户帐和卡片必须做到财务部门有帐,设备部门有帐(总帐、分类、分户),有行帐、物、卡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三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生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科室应负责制定出操作规程和保养制度,报设备科备案,领取使用登记本后,方可正式启用。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三十五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持资料、数据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要全面实施仪器

13、设备的计算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设备科统一建立档案,档案工作要贯穿管理的全过程,要协调好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避免资料的遗漏和丢失。凡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内容: 1筹购资料:包括申请报告(表)、论证表、订货卡、合同、运单、发票复印件及保险、商检、许可证、免税单、验收、安装调试、索赔资料及往来信函等; 2仪器设备资料:产品样本、使用手册、维修手册、线路图及其他有关原始资料; 3使用管理资料: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使用维修记录、应用质量检测记录、计量检测记录、停机故障记录、调剂报废记录等。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档案、帐卡应

14、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变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丢失。 第三十八条 各类仪器设备、零配件、消耗品,应根据不同要求妥善保管。第六章 计量维修 第三十九条 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用器具和设备,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建档、建帐、建卡,进行周期检定,获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应以预防为主,重点放在日常保养、维护上。建立健全维修机构,加强维修队伍建设,提倡协作维修。 第四十一条 维修工作的主要任务: 1制定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校验; 3参加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 4负责填写维修记录,并报

15、设备科归档; 5对准备降档使用或报废的仪器设备提出技术鉴定意见,供主管部门参考; 6拟定维修备品、备件的购置计划; 7定期对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安全使用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二条 应保证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其数额按仪器设备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暂以1.52%为宜)专项使用。第七章 调剂报废 第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调剂报废。 1累计停用一年以上的闲置仪器设备(不包括备用、特种储备,或正在维修的设备); 2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标准,尚能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 3同种仪器设备,严重重复购置,平均利用率在20%以下者。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要对所调剂的仪器设备登

16、记造册、填写“调剂报废仪器设备审批表”(附件4),凡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审批,报卫生局备案,凡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卫生局审批。 第四十五条 所有调剂仪器设备(夫偿转让的仪器设备也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办理财产转让手续)应根据使用期限,技术状况等合理作价,并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协议,按合同办理,并及时履行财务手续,调剂收入应列入仪器设备更新、改造资金项目专项使用。 第四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应予报废: 1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目及种类; 2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 3超过使用寿命,基础件已严重损坏,虽经修理仍不能达到技术指标者; 4技术严重落后,耗能过高(超过国

17、家有关标准20%以上)效率甚低,经济效益差者; 5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又年久失修者; 6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超过其原值50%以上),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者; 7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健康,又无改造价值者; 8计量检测不合格,强制报废者。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申请仪器设备报废应填写“调剂报废仪器设备审批表”(附件4),5万元以上报卫生局审批。 第四十八条 待报废仪器设备在未批复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的报废仪器设备应将其可利用部分拆下,折价入帐,入库保管,合理利用。 第四十九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设备科统一处理。 第五十条 已批准报废的

18、仪器设备应及时办理财务冲销手续,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收益,应列入仪器设备更新费改造资金项目专项使用。第八章 统计报表 第五十一条 仪器设备统计报表 是为各级领导了解情况,决定政策,指导管理工作,制定和检查仪器设备装备计划的依据,各单位必须准确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各单位应进行的统计工作包括: 1单价500元以上仪器设备年度累计总台件数和总金额(万元)以及其中进口仪器设备总台件数和总金额(万美元)。 2单价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新增情况统计(附件5)。 3单价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统计(附件6)。 4单价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调剂、报废情况统计(附件7)。 5大型医用设备效益考核表(附件8)。 以

19、上统计报表由各单位逐级填报,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和需要自行设计能反映使用、效益、增减等情况的动态统计报表,汇总后的报表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卫生局。第九章 检查评估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设备科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保养、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检查评估,并将其结果上报卫生局,作为对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综合考评的内容之一。 第五十三条 仪器设备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1设备科: 岗位责任制建立与执行情况; 帐、卡、物相符情况; 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档案资料收集保管情况; 库房管理情况; 积压、报废、调剂、借也情况; 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和效益评估管理情况; 仪器设备购、管、用、修

20、环节的协调情况; 计量工作情况。 2使用科室: 专人负责制,操作规程,保养维护制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设备完好率=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完好台数1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总台数机时利用率=全年实际工作时间100%全年额定工作时间功能利用率=某仪器设备已利用功能数100%某仪器设备原有功能数 社会效益(科研成果数、培养人才数、研究课题数、教学任务数和诊疗病人数等); 经济效益(收费情况、节省开支及开发服务收入等); 安全运转情况。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对仪器设备管理、维修、使用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解决仪器设备疑难问题成绩突出者,在单机使用管理中,严守操作规程,精心维护,完好率、使用率

21、、经济效益均保持先进均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度记入档案,作为晋升的参考。 第五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者,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于造成仪器设备严重积压、浪费、无法使用等重大损失者,均应追究责任。损失在一万元以下者,应给予通报批评,在110万元者应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撤换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应追究渎职乃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凡因下列情况造成损失,发生事故者,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赔偿金额可从工资中扣除。 1因玩忽职守不负责致使仪器设备发生锈损,腐蚀不能正常运行及丢失者

22、。 2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技术参数下降者。 3无经过技术培训私自动用仪器设备或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借出仪器设备者。 4任意拆卸造成机件失灵者。 第五十八条 如发现上述问题隐瞒不报者,应加重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系仪器设备管理的通则,对专项仪器设备还应按有关规定增补相应的办法或细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门管辖的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作为对各单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进行考核,评分和审计,监察工作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大型医用设备除按本规定管理外,还应按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五条 1992年深圳市卫生局制定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深卫计发1992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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