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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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平安,维护公共平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 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基本原那么】消防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 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那么,实行“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责”的消防平安责任制,建立健全 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消防工作和相关 应急救援工作。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2、的 消防工作,并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防器材,开展日常的火灾防范和扑救工作;(五)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劝阻阻碍公共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等违反消 防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平安条件 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六)对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平安出口 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及时制 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责 任。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3、办事 处组织协调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平安 自我管理。第二十一条【个体经营者消防平安责任】个体经营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平安职责,承当单位的消防安 全法律责任:(一)经营、使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二)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三)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第二十二条【公民消防平安义务】公民应当履行以下消防 平安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平安;(二)预防火灾,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三)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无偿为

4、报警提供便利,不得 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四)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配合接受事故 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义务。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二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平安检查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 位应当依法向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 请消防平安

5、检查。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或者非告知承诺 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公众聚集场所的性质、建筑面积、火灾风险程度等差异性,实行分类分级消防平安检查,具体实施办 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扩建、改建或者变更名称、地址、消防平安责任人、使用性 质等事项,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平安检查。第二十六条【小型场所消防平安要求】小型场所应当符合 以下消防平安要求:(一)房间、阳台等区域外窗设置防盗铁栅栏的,应设置逃 生窗口。(二)按标准设置新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喷淋装置、消防应 急照明、自救呼吸器及必要的疏散指示标志,且保持完好有效。(三)场所不应当住

6、人,确需住人的,应当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第二十七条【消防平安管理协议】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应当 签订消防平安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各自的消防平安责任:(一)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以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 其他出租屋为标的的租赁协议的;(二)委托物业服务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安 全管理;(三)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四)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五)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共同确定 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从事消防平安管理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协议不得约定免除

7、委托方或 者受委托方的法定消防平安管理责任。第二十八条【合用场所要求】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 住场所保持平安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九条【特殊场所设置要求】在民用建筑内,不得设 置厂房、工业仓库。在工业建筑内,不得设置除劳动密集型企业 生产加工车间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地下、半地下 或者十层以上。第三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在 生产、经营、使用期间动火作业的,应当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 平安管理要

8、求,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 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平安措施,并在建筑主入 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第三十一条【电气燃气消防平安管理】对电器产品、燃气 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维护保养、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三十二条【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要求】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 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 散通道、平安出口或者有其他阻碍平安疏散行为;不得占用、堵 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

9、防车通行。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要求】建设工程施工 现场的消防平安管理由建设单位统筹协调,施工单位直接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责任:(一)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 灭火及人员平安疏散的要求;(二)施工现场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 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三)不得在施工现场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 舍;(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 他消防平安职责。第三十四条【职业资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 危险作业的人员以及易燃

10、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 相应的上岗证书。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五条【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 不得擅离工作岗位。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 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 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第三十六条【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生产、储存、运输、销 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以及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 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十七条【消防监督检查

11、方式和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应 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平安分级分类管理方法,建立监 督抽查制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 查细那么,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 查计划,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 公布。第三十八条【消防信用监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 门应当加强消防平安信用监管,按照市级以上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失信信息共享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 惩戒,及时修复信用信息。第三十九条【监管队伍建设】区级以上人

12、民政府应当在各 镇街设立专门的消防平安监管组织,配备专业监管人员,负责镇 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归口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应急管理综合行 政执法技术检查员队伍,由其依法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委托执法】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 他有关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平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 和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授权执法】市人民政府根据综合行政执法改 革的需要,可以依法将局部消防行政处分权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 罚权范围。第四十二条【执法协作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跨 部门、跨区域、跨

13、层级的消防监督执法联动和协作机制,实现消 防平安违法行为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第四章灭火救援第四十三条【火灾扑救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工作由消防救 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将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 统一纳入调度系统。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 决定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生态 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火 灾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火灾扑救的补偿 机制和保险补贴机制。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火灾扑救的补偿内容应 当包括人工费、交通费、设备装备及物质损耗费等费用。第四十四条【政府专职消

14、防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需要,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保证灭火 和应急救援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乡镇、街 道专职消防队建设,推动形成覆盖城乡、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 量布局。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业务实施工作指导 和管理。第四十五条【单位专职消防队】以下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当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主要港口、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藏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城市消防救 援站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第四十六条【志愿消防队】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

15、消防平安 重点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超高层民用建筑、 城市轨道交通、大型住宅区和村级工业园,鼓励其产权人或者管 理人按照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提高自 防自救能力。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进行灭火训 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增强火灾扑救的 能力。第四十七条【消防演练执勤车辆通勤保障】消防救援机构 应当定期进行实地熟悉、开展实战演练,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八条【消防救援通行保障】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 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不受行驶 速度、行驶路线

16、、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 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做好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工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五条【消防平安委员会职责】市、区消防平安委员会应 当实体运作,强化对消防平安的统筹协调和催促落实,研究并协 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催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 消防平安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平安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 作。第六条【消防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平安布 局、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 规划并组织

17、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缺乏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 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已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消防建设用地的,各级人民政 府及职能部门应予优先保障,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市级消防救 援机构同意后依法调整。第七条【公共消防设施保障基金】设立公共消防设施保障 基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养等保障支出的补充、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因让行违反交通平安管理法 律、法规,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免于相关 行政处分。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 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 先运输。第四十九条【消防救援

18、车辆通行保障】消防车辆在执行火 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过程中,遇紧急情况时,消防救援机 构可以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车辆或者其他障碍物采用最小损害 方式实施强制清除,排除阻碍,但应当告知车辆或者其他障碍物 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单位消防平安法律责任】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及第二款规定的,有未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等行为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消防设施、器 材或者消防平安标志的配

19、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个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情形的,承当单 位消防平安责任。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人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以 及第七项,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 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 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验的法律责任】

20、违反本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 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 艺场所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易燃易爆场 所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 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抽查不合 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 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 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

21、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未按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法律责任】违反本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 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 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 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 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五十四条【违反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

22、防安 全检查要求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 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 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 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 销相应许可。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按本 条第一款处分。第五十五条【违反小型场所消防平安管理的法律责任】小 型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危险部位 或者场所采

23、取临时查封措施。第五十六条【违反管理协议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合用场所消防平安管理的法律责任】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 以处分:(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平安距离的,责令 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 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按照前款规定处分。小型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24、规定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参照前款第二项进行处分。第五十八条【违反特殊场所消防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或 者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在民用建筑内设置厂房、工业仓库的;(二)在工业建筑内设置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以 外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地下、半地下或者十层以上的。第五十九条【违反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要求的法律责任】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生产、经营、使用期 间动火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电气燃气消防平安管理的法

25、律责任】违反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 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未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检 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第六十一条【单位违反消防平安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违 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二)埋压、(二)埋压、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

26、用防火间距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或者有其他妨 碍平安疏散行为的;(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的;(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六)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 除的。个人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 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二百兀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经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 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当。第

27、六十二条【违反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 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权责令改 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止 施工:(一)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不满足现场防火、 灭火及人员平安疏散的要求的;(二)施工现场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三)在施工现场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的其他行为。第六十三条【未取得职业资质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 三

28、十四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或者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工作人员未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以及消 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 业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消防控制室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 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 度,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 人员和值班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发生火灾事故的法律责任】发生火灾事故, 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

29、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造成较大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四)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罚款。发生火灾事故,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 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 人处以罚款。第六十六条【消防平安违法行为拟制认定】经依法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消防平安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 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消防平安违法行为。第六十七条【不予处分】消防平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 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

30、行政处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 过错的,不予行政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分的,相关部门应当依 法告知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应当作出守法承诺。第六十八条【处分实施主体】对消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O第六十九条【临时查封】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当场无法改正可能严重威胁公

31、共平安的, 区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依法采取临时 查封措施,临时查封期限届满,火灾隐患仍未消除的,经区级以 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 日。延长期限届满,火灾隐患仍未消除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 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第七十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 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 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 施。第七十一条【尽职免责】各级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 作中已经全面履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职 责,因

3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原因导致发生火灾 事故,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其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而发生火灾事故调剂,基金筹集和使用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消防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 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 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平安知识,提高市民的消防平安意识和自 救能力,并催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行政学院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教育、人 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 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各级共青团委员会应当发动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团队) 结对入驻消防志

33、愿服务站点,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培训和消防宣传 志愿服务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应当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 育,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 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第九条【消防科技创新】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消防科学技术 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救援机构和社会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 果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的,免予追究其行政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因不可抗力或者自然灾害因素发生火灾事故的;(二)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监督检查计划履行 完成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 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

34、政相对人违法的;(三)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规定、公认的认知 局限、现有的技术条件、监管手段、执法装备等客观原因未能及 时发现监管对象存在的问题或者虽然发现但无法定性的;(四)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监管对象只需形式审查的报告、 申请材料已尽形式审查义务,因申请人、第三方机构提供、出具 虚假证据、材料的;已经尽到依法审慎监管责任,因行政相对人 故意隐瞒等原因导致对存在消防平安违法行为、消防平安隐患未 能当场发现,或者致使相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 的;(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整 改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拒 不提供证据材料、擅

35、自违法生产经营及其它违反相关消防平安管 理规定等行为,致使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作出最终行政行为或者发 生火灾事故的;(六)已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处置,因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外 部原因造成事故扩大或负面舆情扩散的;(七)非直接监管的单位或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的;(A)依法不承当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六章附那么第七十二条【专业用语解释】本条例以下用语的含义:(一)工业仓库,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来存放生产所需的各 种材料、消耗品和产品的场所。(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指歌舞厅、录像厅、夜总 会、放映厅、卡拉0K厅(含卡拉0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 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局部)、网吧、酒吧等。(三)小型

36、场所,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场所:1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并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 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 (院)等小档口;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 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小作坊;建筑面积在 200平方米以下并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咖啡馆和其他具有卡拉OK功能 的小娱乐场所;2 .其他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 与建筑其他部位分隔,设有独立平安出口并具有生产、经营、储 存功能的场所。(四)动火作业,是指在场所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 磨以及使

37、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外表 的临时性作业。(五)出租场所到达一定规模是指: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 10间以上或者床位在30张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在30人以上的。(六)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上的生产、加 工企业,单体建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 .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200人的;2 .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 nf的。本条例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第七十三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第十条【消防平安信息化监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 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数字化消防监督管理平台,运用

38、大数据、物联 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监管执法数据归集共享、统 计分析、预警研判、联动指挥和监督评议,创新智能监管模式, 实现监管执法业务集成整合和流程优化统一。数字化消防监督管理平台应当与政务服务、基层治理、投诉 举报、公共信用等平台互联互通。全面运用数字化消防监督管理 平台,推行非现场执法。第十一条【奖励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对在防火、灭火和 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平安行为 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消防平安责任第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下 列消防平安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行使消防平安综合监管 职能,对单位和

39、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 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三)依法确定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四)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五)承当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六)依法组织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平安职责】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

40、程进行抽查;(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三)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平安违法行为;(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平安职责。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消防平安职责】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一)开展消防平安宣传教育;(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有关消防平安违法行为;(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工 作。第十五条【部门消防平安职责】开展改革、应急管理、教 育、公安、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 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履行有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平安管理职责。对职能交叉

41、和新业态、新领域消防平安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 的,由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那么确定监督 管理部门。第十六条【镇街消防平安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一)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二)催促辖区内的单位制定消防平安制度、消防平安操作 规程,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三)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 性消防工作;(四)根据当地经济开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参与火灾扑救工作;(五)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积极开展火灾自救, 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 因;(六)对小型场所实施消防平

42、安日常巡查,发现有火灾隐患 或者消防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 部门依法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职责。第十七条【村(居)消防平安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责任:(一)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二)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制定防火平安公约,健全消防 平安制度,开展防火平安检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平安宣传 教育;(三)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开展火灾防范工作;(四)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消防救援 机构进行消防平安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五)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协

43、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责任。第十八条【单位消防平安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等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一)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制度、 消防平安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 消防平安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 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并配合消防救援机 构开展实战演练;(五)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 护火灾现场,协助

44、维护火灾现场秩序、调查火灾原因;(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责任。单位是消防平安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平安责 任制和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平安标准化建设,改善消防平安条件, 治理平安风险,消除平安隐患,防范火灾事故。个体经营者应当履行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 灾高危单位,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平安 评估、加强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管理等职责。第十九条【单位消防平安责任制】单位的全员消防平安责 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 消防平安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平安的负责人具体履行消防平安 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平安工作共同承当领导责 任。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不得通过委托、授权等形式将消防 平安责任转移给其他人。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人消防平安责任】物业服务人在服务 区域内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责任:(一)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 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 防平安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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