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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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名 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名称自主申报流水号经 营场 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_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执行事务合 伙 人姓名或名称国 别(地 区)委派代表姓名(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合伙企业类 型 内 资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外商投资出 资 额 万元(币种 :人民币 其他 )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合伙协议填写)注: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

2、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合伙期限 长期 年合伙人数 人其中,有限合伙人数(仅有限合伙填写) 人申领执照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变更事项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合伙期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新合伙人入伙、退伙。 备案(仅限设立登记或

3、备案事项变动填写)分支机构(仅限内资合伙企业填写)备案事项 增设分支机构 注销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名 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登记日期其 他合伙协议或补充合伙协议 联络员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委托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

4、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体合伙人签署(仅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仅限变更登记、备案):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姓名/名称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移动电话身份(资格)证明类型身份(资格)证明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 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附表2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名 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委托事项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

5、委托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署: 年 月日注: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横线部分根据实际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附表3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合伙人名称或 姓 名国别(地区)住 所证件类型及 号 码承担责任方 式出资方式出资额缴付期限注:“承担责任方式”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附表4联络员信息 联络员为指定人员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联络员为

6、指定机构(限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填写)指定机构名称指定机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证照类型证件号码注:指定机构的证照复、影印件另附页提交。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联络员可以为指定的人员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该机构应委派专门人员以其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2、公

7、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指定机构作为联络员。3、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附表5承诺书 (登记机关名称): (商事主体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字: 年 月 日注:1、承诺书只在商事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8、,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由经营者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

9、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授 权 人:_被授权人:_授权范围:授予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被授权人地址邮政编码被授权人联系人电子邮件被授权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注:1、仅限外资企业填写。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地

10、区)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地区)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附表7涉税信息表财务负责人信息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生产经营地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_核算方式 独立

11、核算 非独立核算从业人数 人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本表时参照使用。1、本表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时填写,根据实际情况只填写有关的栏目。2、监事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3、“身份证件类型”栏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其他。4、“生产经营地”栏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5、“核算方式”栏要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分支机构)勾选“非独立核算”项。6、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书(登记机关名称):你

12、局已告知本申请人江门市商事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所列禁设区域内容,本申请人已完全知晓相关内容。本申请人郑重承诺:本次申请登记注册并未以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所列禁设区域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如果违反本承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

13、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名称自主申报流水号”栏,申请设立登记或名称

14、变更登记时,已办理名称自主申报的填写“名称自主申报流水号”,未申请名称自主申报的无须填写。“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在此栏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3、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备案”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附表3“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附表4“联络员信息”、附表5“承诺书”、附表7“涉税信息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还需填写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

1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数个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均应当填写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须填写附表1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栏。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全体合伙人签署。4、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栏和“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变更事项”栏的“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事项。申请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还需勾选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姓名更改的,还需填写

16、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和附表2“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申请合伙人及责任承担方式、出资情况变更、合伙人姓名更改或名称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3“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5“承诺书”。“变更事项”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变更”栏有关内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5、合伙企业增设、注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和“

17、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申请人承诺”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分支机构”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6、合伙企业协议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和“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申请合伙人出资信息变化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3“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4“联络员信息”。外资企业申请法律文件送达授权人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7、“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合伙协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

18、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表述,如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8“设立”栏中“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栏,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9、“设立”栏中“合伙企业类型”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内资”或“外商投资”,并选择以下其一勾选:“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

19、有限合伙”。10、“设立”栏中的“出资额”为各合伙人实际缴付或认缴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之和。“币种”栏,内资合伙企业勾选“人民币”,外资合伙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人民币”或“其他”,勾选“其他”要填写具体币种。11、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在“设立”栏中的“合伙期限”栏勾选“长期”。12、需要申领纸质执照的,须勾选“设立”栏中的“申领纸质执照”栏,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副本的数量。13、“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当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同意”或“不同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签署,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时,由全体合伙人在“申请人承诺”栏签署;企业变更登记、备案

20、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在“申请人承诺”栏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14、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中,“身份(资格)证明类型”栏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登记证、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无须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栏。15、附表3“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中,“出资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以劳务出资的,填写“劳务”。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

21、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删掉了原第4项)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

22、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

23、证明。7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

24、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1)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

25、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2)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3)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4)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5)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

26、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

27、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住

28、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名称或姓名、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退伙变更的,第2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入伙协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

29、规定的资格证明。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变更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并提交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附表1、附表2即可)。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名称变更证明及变

30、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4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6涉及换发营业执照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7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独申请备案的,还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适用本规范。2合伙企业备案登记仅需提供第1、7项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合伙协议应当记载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发生变动的应当申请备案。4.联络员备案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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