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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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名 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企业类型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住 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_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法定代表人姓 名投资总额 万元 币种: 折美元: (万元)注册资本 万元币种 人民币 其他 经营期限 长期 年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填写)申领执照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注:1、本申请书适用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

2、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变更事项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注:变更事项为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地、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营业期限。 备案(仅限设立登记或备案事项变动填写)事 项董事 监事 经理 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联络员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分支机构 增设分支机构 注销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名 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委托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

3、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姓 名国别(地区)职 务董事长/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 经理产生方式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住 所电子邮箱(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4、日 附表2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经理信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经理不重复填写)姓名_ 国别(地区)_ 身份证件类型_身份证件号码_ 职务_ 产生方式_(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姓名_ 国别(地区)_ 身份证件类型_身份证件号码_ 职务_ 产生方式_(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姓名_ 国别(地区)_ 身份证件类型_身份证件号码_ 职务_ 产生方式_(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附表3投资者出资情况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国别(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附表4联络员信息 联络员为指定人员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

5、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联络员为指定机构(限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填写)指定机构名称指定机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证照类型证件号码注:指定机构的证照复、影印件另附页提交。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联络员可以为指定的人员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该机构应委派专门人员以其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

6、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2、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指定机构作为联络员。3、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附表5承诺书 (登记机关名称): (商事主体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字: 年 月 日注:1、承诺书只在商事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

7、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

8、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授 权 人:_被授权人:_授权范围:授予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被授权人地址邮政编码被授权人联系人电子邮件被授权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注:1、仅限外资企业填写。2、外商投资企

9、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地区)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地区)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附表7涉税信息表财务负责人信息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生产经营地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10、村(路/社区) 号_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从业人数 人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本表时参照使用。1、本表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时填写,根据实际情况只填写有关的栏目。2、监事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3、“身份证件类型”栏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其他。4、“生产经营地”栏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5、“核算方式”栏要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分支机构)勾选“非独立核算”项。6、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

11、所)告知承诺书(登记机关名称):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江门市商事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所列禁设区域内容,本申请人已完全知晓相关内容。本申请人郑重承诺:本次申请登记注册并未以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所列禁设区域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如果违反本承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

12、;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

13、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无须填写;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在此栏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3、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备案”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投资者出资情况”、附表4“联络员信息”、附表5“承诺书”、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附表7“涉税信息表”。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企

14、业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4、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变更事项”栏的“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变更同时备案的,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企业名称变更,且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不填)。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姓名更改的,还需填写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投资者变更、投资者更改姓名或名称的,还需填写附表3“投资者出资情况”。申请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还需

15、填写附表5“承诺书”。“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在企业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变更”栏有关内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5、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增设、注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分支机构”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6、企业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申请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经理人员备案或

16、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经理姓名更改的,还需填写附表2“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经理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4“联络员信息”。申请法律文件送达授权人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7、“经营范围”栏应根据企业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

17、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8、附表2“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经理信息”中的任职人员“产生方式”栏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进行填写。委派的,须填写委派方的名称或姓名。9、“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 “同意”或“不同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签署,根据签署要求在“申请人承诺”栏中签署。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2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8、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

19、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1)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

20、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提交董事的任职文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5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21、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6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可以与

22、第4项材料合并提交)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8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9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10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文件(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23、 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CEPA服务贸易协议”是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751号)执行。 证券业、保险业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

24、行业金融机构仅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1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12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

25、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注: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

26、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1)通过企业

27、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2)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3)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4)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5)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

28、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

29、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管辖办理地址变更的,须先办理迁移登记。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审批机关办理地址变更的,还须在办理迁移登记、地址变更登记时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复。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

30、担保证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

31、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并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股东变更证明文件、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其中,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属于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

32、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一)关于股东变更证明文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而减少股东人数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a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b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c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

33、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d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提交本项材料的,免于提交以上bc两项书面材料)。(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a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b股权合法继承文件

34、(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遗嘱等);c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4)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5)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导致股东变更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股东变更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6)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股东变更的,应提

35、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股东变更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7)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8)申请上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和第(7)项股东变更的,还需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件复印件。(二)关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1)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中

36、方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a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

37、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b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回购股权的,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无须提供。 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和变更

38、后的身份证明。(1)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中方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

39、机构的公证文件。a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b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

40、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5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在办理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股东以及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文件。 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CEPA服务贸易协议”是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在中国(广东

41、)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751号)执行。 证券业、保险业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仅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4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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