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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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股权所在公司名 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质人姓名或 名 称证照名称及 号 码质权人姓名或 名 称证照名称及 号 码出质股权数 额币种: 数额: 万元 / 万股质权登记编号(设立登记不填写) 设立登记(仅限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填写)被 担 保债权数额币种: 数额: 万元股权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人类型 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然人 其他质权人类型 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业企业 自然人 其他 变更登记(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变更事项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注:变更事项包括出质股权数额、出质人姓名(名称)、

2、质权人姓名(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注销登记(仅限注销登记填写)注销原因 主债权消灭。 质权实现。 质权人放弃质权。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导致质权消灭: 。 撤销登记(仅限撤销登记填写)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委托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及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3、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声明(必填项)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

3、其作为出质标的。申请人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

4、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或盖章: 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出质人和质权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2、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为出质人或质权人。3、 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非自然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4、 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

5、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登记”栏和“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质权登记编号”栏无需填写。3、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登记”栏和“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变更事项”栏的“原登记内容”、“变更登记后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事项。“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4、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为出

6、质人和质权人,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注销登记”栏和“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5、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为出质人或质权人,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撤销登记”栏和“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6、“基本信息”栏的“出质股权数额”栏,按照质权合同中记载的股权数额填写出质股权的币种和数额,但不得超出股东(发起人)所持有公司全部股权(股份)数额。7、“设立”栏的“被担保债权数额”栏,应按照质权合同中记载的被担保债权数额填写。8、“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当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同意”或“不同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签署,由申请人在“申请人声

7、明”栏中根据要求签署即可。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名称或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中方出质人、质权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1)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

8、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5)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6)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其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

9、、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1)外国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中

10、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注: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2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2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3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名称或姓名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中方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名称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

11、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为自然人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的证明;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法定的变更证明。中方出质人、质权人还应提交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其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

12、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1)外国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

13、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4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注: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仅需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提供)。注: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适用本规范。2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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