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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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称仅限集团母公司填写本栏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住 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路/社区) 号 _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开业(仅限开业登记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职 务注册资金 万元经济性质经营场所经营期限 长期 年申领执照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填写)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变更事项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注:

2、变更事项包含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名 称性 质登记机关登记类型法人非法人增设撤销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开业、变更、备案。2、 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备案(仅限开业登记或备案事项变动填写)主管部门(出资人)名称法人类型国务院 地方人民政府 社会团体法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其他 _登记机关证照号码章 程 章程 章程修正案其 他 联络员 法定代表人信息(仅限开业登记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

3、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委托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仅限开业登记):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组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法人盖章 年 月 日附

4、表1联络员信息 联络员为指定人员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联络员为指定机构(限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填写)指定机构名称指定机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证照类型证件号码注:指定机构的证照复、影印件另附页提交。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联络员可以为指定的人员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

5、关信息等;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该机构应委派专门人员以其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2、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指定机构作为联络员。3、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附表2承诺书 (登记机关名称): (商事主体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字: 年 月

6、日注:1、承诺书只在商事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

7、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附表3涉税信息表财务负责人信息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生产经营地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_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从业人

8、数 人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本表时参照使用。1、本表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时填写,根据实际情况只填写有关的栏目。2、监事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3、“身份证件类型”栏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其他。4、“生产经营地”栏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5、“核算方式”栏要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分支机构)勾选“非独立核算”项。6、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书(登记机关名称):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江门市

9、商事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所列禁设区域内容,本申请人已完全知晓相关内容。本申请人郑重承诺:本次申请登记注册并未以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所列禁设区域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如果违反本承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

10、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集团母公司需在“名称”栏中填写“集团名称”和“集团简称”。

11、“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在此栏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3、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备案”栏有关内容、“法定代表人信息”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及附表1“联络员信息”、附表2 “承诺书”、附表3“涉税信息表”;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企业组建负责人签字。如需要申领纸质执照的,须勾选“申领纸质执照”栏,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副本的数量。 4、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栏及“指定代

12、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名称变更,且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法定代表人信息”栏。申请经营范围变更,还需填写附表2“承诺书”。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在企业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变更”栏有关内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5、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栏及“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

13、;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分支机构”栏仅限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填写。6、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备案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及“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类型” 根据“主管部门(出资人)”性质选择勾选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1“联络员信息”。7、“经济性质”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8、“经营范围”根据企业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

14、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表述,如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9、“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同意”或“不同意”。申请开业登记的,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签署,由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人承诺”栏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10、“身份证件类型”栏可选择填入:身份证、

15、护照、其他;“证件类型”栏可选择填入:营业执照、登记证、其他。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

16、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

17、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8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

18、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19、,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

21、所。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

22、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经营期限的文件; 涉及章程修改的,还需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应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3、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3备案事项证明文

24、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3联络员备案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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