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建设激励和惩戒体系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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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4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有关建设激励和惩戒体系的规定有关建设激励和惩戒体系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建设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建设场准入与违规处理规定、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规定。第二条凡在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主体的诚信行为激励和惩戒,适用规定。第三条规定所称建设场主体诚信行为激励和惩戒,是指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行政许可、场准入和表奖评优等方面,对具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建设场主体给予激励,对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场主体给予惩戒。

2、第四条建设场主体诚信行为激励和惩戒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场主体诚信行为激励和惩戒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场主体诚信行为激励和惩戒的监督和管理。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政区域内建设场诚信行为激励和惩戒工作。第六条建设场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或者记录的信息为准。第七条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评标办法中应当设定诚信行为分值第 2 页 共 4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标准。对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建设场主体,在评标时应当予以加分;对有不良行为记

3、录的建设场主体,在评标时应当予以减分。第八条对具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建设场主体,在资质(资格)年检或者审验、施工许可审批、场准入和表奖评优等方面,视信用情况,给予优先考虑或者享受承揽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优先推荐政策。第九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在企业资格和信誉部分将投标人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评价内容,并合理设置分值。投标人有一次不良行为记录的,在评价部分扣 1 分;有两次不良行为记录的,在评价部分扣 2 分;在一个信用记载年度,有三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取消其在当年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第十条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建设场主体有下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之一的,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4、,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接相应工程或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一)建设场主体以不正当手段等违法违规行为承揽工程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 12 个月、18 个月和 24 个月三个档次,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第 3 页 共 4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机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伪造业绩、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12 个月、18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四个档次,取消其

5、参加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 6 个月、12 个月、18 个月、24 个月四个档次,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期间不得承揽工程建设业务;(五)中标人未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三个档次,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错误或者虚假的检测结论,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 6 个月、12个月、18 个月、24 个月四个档次,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期间

6、不得承揽工程建设检测业务;(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 12 个月、24 个月两个档次,禁止其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八)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 3 个月、6 个月、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五个档次禁止其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执业。第 4 页 共 4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十一条建设场主体有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参与各种表奖评优资格。第十二条违反规定,在建设场主体诚信行为激励和惩戒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利用建设场主体信誉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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