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社会保险热点问答(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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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社会保险热点问答 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答。用人单位在办妥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同时即可办理职工的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变动(含首次办理)时,由单位凭调入介绍信、招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填报人员增加申报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减少变动时,由企业凭调出介绍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处理决定等材料填报人员减少申报单,办理职工中断缴费手续。 2、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答。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缴费基数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

2、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核定;高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当年新增参保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每年1月1日起调整。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答:按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由本人自行申报,社保机构核定。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 原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

3、比例为26%。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2138号)文件规定:缴费比例将调整为20%。 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的费率为17%。 5、个人账户如何建立。答:个人账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社保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1996年1月1日开始,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缴费额(4%)建立;1998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2021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 6、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如何办理。答。参保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或户籍变迁,继续参保后的社

4、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原经办机构不属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调往外地的,由原工作单位凭调令办理停缴手续,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经社保机构审核后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在本地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后在外地就业、并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凭现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如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先缴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办理转移手续。 原在外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本地参保后,应将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本地。对原在外地参保但已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参加本

5、地基本养老保险后,由本人凭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7、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中人”,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1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

6、员,或者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 8、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怎么办理。 答: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填制衢州市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并携带职工档案,职工身份证报市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基本养老金待遇;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或破产、改制单位的退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由本人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向其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没有档案的人员可直接向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后填制衢州市职工退休和

7、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并携带档案和身份证报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基本养老金待遇。 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须附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属于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须附衢州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9、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2138号)文件规定: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8、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队以计发月数,计发 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0、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退还。答。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11、基本养老金

9、如何调整。答: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一、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桂教【2021】 8号文件精神,落户在农村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我县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教育局审核汇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办完登记手续。新农保的相关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

10、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此外,不同于老农保主要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借鉴了目前城镇职工统账 2结合的模式。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我区将于2021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1、制度的基本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凡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

12、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补贴5元。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地方政府予以全额代缴。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在按最低缴费档次每人每年补贴30元的基础上再每年代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自治区确定的缴费档次所需的缴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县财政按6:2:2或8:2的比例承担;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参保,由地方政府缴纳的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市、县财政按6:2:2或8:2的比例承担。年满60周岁(以户口簿和身份证为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以申请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 新农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

13、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计发标准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为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提供的参保补助资金)除以139。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地方政府负责筹集资金予以继续发放。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保险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以户口簿和身份证为准)、未享受城镇职

14、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地方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居住在城镇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居住在城镇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1、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办法必须严格按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21】 54号、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桂劳社发【2021】 248号、桂劳社发【2021】 13号文执行。 2

15、、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86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民办教师及代课人员,从1987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以由其本人自愿申请在每个缴费年度内,按照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90%、 380%、70%、60%五个档次任选一个档次确定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21年个体缴费最低基数为1592.1元,最高缴费基数为26

16、53.5元,年最低缴费为3822元,最高缴费6368.4元),凡符合规定补缴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方能办理补缴手续。提供的资料包括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及县教育局认定的民办教师及代课人员工作年限证明、本人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一级政府居住证明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 3、现仍在教学岗位的代课人员,由所在教学单位按规定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办法进行参保登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

17、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2021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2653.5元,2021年度最低缴费基数为1592.1元,最高缴费基数为7960.5元,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教学单位缴纳;属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负责缴纳,由教学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如学校在县劳动保险所没有社会保险登记记录的,由于学校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进行参保登记:(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4、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及发放: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18、基本养老保险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时,由本人向县社会劳动保险所申请,并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存折及复印件(县社会劳动保险所退休费代发银行有:县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邮政银行,退休人员可以到以上银行开户),社会劳动保险所按现行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计算。其应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之日起次月开始发放,并纳入社会化管理。 5、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如何计发养老金待遇 (一)、已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

19、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建立个人账户后(1996年7月)参保缴费、202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建立个人账户前(1996年6月)参保缴费、202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

20、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这一条是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现在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病残津贴相关的政策配套文件正在制定中。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首先解决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问题。原来在职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人员,其遗属根本无法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次解决因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缴费不满十五年,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生活失去了经济来源时,养老保险基金给予帮助,可

21、以领取病残津贴,这一条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进步。 7、参保要求 1、参保人员户籍必须是本县行政区域的; 2、参保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必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和按规定足额缴费,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补缴业务。 例1:张三,男,1951年7月生,1976年7月参加工作,从1987年1月参保缴费,共交养老保险54578.9元,2021年7月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核定其每月基本养老金1142.2元; 例2:李四,男,1951年6月生,1996年7月参加工作,从1996年7月参保

22、缴费,共交养老保险43614.1元,2021年7月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核定其每月基本养老金717.1元; 例3:王小英,1956年7月生,1981年1月参加工作,从1987年元月参保缴费,共交养老保险54578.9元,2021年7月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核定其每月基本养老金1114.8元; 例4:李艳,1956年7月生,1996年7月参加工作,从1996年元月参保缴费,共交养老保险43614.1元,2021年7月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核定其每月基本养老金717.1元; 说明:李 四、李艳核算养老金一样的原因是按新办法计发的老金标准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一、企

23、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答。用人单位在办妥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同时即可办理职工的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变动(含首次办理)时,由单位凭调入介绍信、招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填报人员增加申报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减少变动时,由企业凭调出介绍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处理决定等材料填报人员减少申报单,办理职工中断缴费手续。 2、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答。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缴费基数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

24、工平均工资60%的核定;高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当年新增参保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每年1月1日起调整。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答:按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由本人自行申报,社保机构核定。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原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6%。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25、度的决定(国发202138号)文件规定:缴费比例将调整为20%。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的费率为17%。 5、个人账户如何建立。答:个人账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社保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1996年1月1日开始,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缴费额(4%)建立;1998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2021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 6、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如何办理。答。参保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或户籍变迁,继续参保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原经办机构不属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6、的,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调往外地的,由原工作单位凭调令办理停缴手续,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经社保机构审核后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在本地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后在外地就业、并在就业地参 5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凭现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如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先缴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办理转移手续。 原在外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本地参保后,应将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本地。对原在外地参保但已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参加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后,由本人凭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

27、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7、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中人”,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或者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

28、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 8、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怎么办理。 答: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填制衢州市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并携带职工档案,职工身份证报市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基本养老金待遇;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或破产、改制单位的退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由本人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向其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没有档案的人员可直接向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后填制衢州市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并携带档案和身份证报人事劳动行

29、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基本养老金待遇。 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须附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属于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须附衢州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9、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2138号)文件规定: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

30、账户储存额队以计发月数,计发 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0、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退还。答。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11、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答: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第 17 页 共 17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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