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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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章程 序言 浙江大学的前身求是书院创立于1897年,1928年定名国立浙江大学。1937年浙江大学举校西迁,在贵州遵义、湄潭等地办学,1946年秋回迁杭州。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时,浙江大学部分系科转入中国科学院和其他高校,主体部分在杭州重组为若干所院校,后分别发展为原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和浙江医科大学。1998年,同根同源的四校实现合并,组建了新的浙江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实现大学崇高使命,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管理体制机制,维护师生员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

2、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浙江大学,英文名称为zhejianguniversity;中文简称为浙大,英文缩写为zju。学校域名是:http:/。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866号,设多校区办学。 第三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学校举办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命。 第六条学校的办学使命是。传播与创造知识,弘扬与引领文化,服务与奉献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未来领导者,推动国家繁

3、荣、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 第七条学校校训是“求是创新”。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保障学术自由,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学校的功能、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条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主设置系 1科专业,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为适应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学校开展继续教育。

4、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自身条件和学术伦理,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学术单位等之间的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人员的职务职级,调整收入分配。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自主设立附属医院、学术出版机构、资产管

5、理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十七条学校对国家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不得将用于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资产挪作他用。 第三章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党政组织与决策机制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浙江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在浙江大学的基层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党委会职权,领导学校工作。常委会向党委会负责并定

6、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由党委(常委)会根据党委的领导职责及学校实际制定,经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 2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都要通过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根据党员人数和行政、学术组织设置,可设立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浙江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

7、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成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校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事项,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

8、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是处理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决策会议,由校长主持。 第二十九条校务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由校务会议根据校长职权及学校实际制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常设和非常设机构及议事协调组织,协助党委和校长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运行与管理。 3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科分类设置学院(系)。学院(系)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

9、合作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院(系)发展规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管理基层教学组织和研究所室;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培养与管理,具体实施思想教育、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做好就业指导工作; (五)提出学院(系)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学院(系)教师任职资格、业绩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组织实施教师的考核和评聘工作; (六)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实施对学院(系)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七)管理、使用学

10、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负责实验室、公用房等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党政管理的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学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节学术组织体系 第三十四条学校保障各级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咨询、审议、评价、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尊重和保障师生依法享有学术自由。 第三十五条学校学术组织体系按校级及学部、学院(系)三级设立,根据需要设立学术(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师及专

11、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其他学术组织。 第三十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专家学者代表组成,为学校最高学术组织,负责对学校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评价和监督。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或专门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校长提名,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4 (一)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二)审议院系设置与调整的原则和方案; (三)评议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四)评定重要学术标准和学术成果; (五)评定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 (六)指导和推进重大学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12、(七)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 (八)接受学校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仲裁。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部是学校学术分类管理和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其学科领域发挥学术规划、咨询、评议、协调的作用。学部主要设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实行委员会决策制度。 学部受学校委托承担如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学科及跨学科发展规划、学术评价规则; (二)对学校、学部及其范围内学院(系)的学术发展与管理、学科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三)评议、评审和讨论重大学术事项; (四)对学部范围内的相关学术事项进行协调。 第三十九条学院(系)设立学术

13、(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在学校和学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和学部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负责对学院(系)学术(教授)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四十条各级学术组织应当遵循学术规律,维护学术独立,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和规范,保障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和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节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5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

14、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贯彻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

15、事项。 第四十二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代表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学生代表大会可根据学生类别分别召开。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二)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他们及时向学生作出答复。 第四十三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各项办学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成立听证委员会,在学校制订和实施有关规定,或作出有关

16、决定之前,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 6 第四章学生 第四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和保障; (二)公平获得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与国内外进修学习的机会; (三)在品德、学业和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组织和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7、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九条

18、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不因生活困难而辍学。 7 第五十条学校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接受学校指导和统一管理,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符合相应条件的,准予毕业,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授予相应的学位。 如不符合毕业条件,可按照规定以肄业、结业、退学等处理。 第五章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19、。学校为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度,并根据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教育职员制度和劳动合同制。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工作待遇。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处分和解除聘约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

20、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向有关部门和委员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8 第五十八条学校教职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21、(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九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资金。 第六十一条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合理运用。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22、,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自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三条利用学校资源所获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并统一核算管理。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第六十四条学校全方位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关注和致力于解决世界和平发展与人类进步面临的重大问题。 第六十五条学校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立多层次、多规格的人才培养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六十六条学校与国家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七条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

23、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动国际化发展。 9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校友总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校友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十九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校标、校徽、校旗、校歌与校庆日 第七十条学校校标分内外两圈,两圈之间为中英文字形的“浙江大学”,内圈下方的数字“1897”表示浙江大学的创建年份,校标中央展翅飞翔的“求是鹰”代表浙江大学的求是创新精神。 第七十一条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用校徽底色为红色,文字为白色;本科生用校徽底色为白色,文字为红

24、色;研究生用校徽底色为橙色,文字为红色。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旗形状为矩形,旗面正中为“浙江大学”四字,左上角为“求是鹰”标志;旗面海蓝色底,“求是鹰”标志为浅蓝色,字纯黄色。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歌为浙江大学校歌,由马一浮作词、应尚能作曲。 第七十四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5月21日。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发布。 第七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章程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后导致章程违反上位法的; (二)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25、 (三)学校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有关学校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 章程的修订由校务会议提出,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第二篇:浙江农民大学章程浙江农民大学章程 序言 为深入实施浙江省“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加快建设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加紧培育现代新型职业农民,构建省、市、县三级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2124号)文件精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按照“整合资源、构建

26、平台、创新机制、提高效益”的原则和要求,统筹省内教育培训资源和力量,设立省级农民教育培训平台“浙江农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发展和规范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由省委、省政府设立,主校区设在浙江农林大学,同时在浙江大学、浙江海洋学院、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浙江省农科院、中国农村致富技术函授大学浙江省分校等设立校区。各市农民学院为浙江农民大学分校。 第二条学校以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提升农民科学素质为使命,承担全省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能力与素质培养,承担全省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与

27、信息化建设示范的职能,建设省级农民教育培训服务平台,引领全省农民培训工作,为我省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与智力支撑。 第三条学校严格遵守国家的教育制度和法律法规,按照“一校多点、各尽所能、集中管理、分类培养”的思路,组织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及其相关活动。以培养对象及其所从事行业性质为依据,构建“课堂+基地”的农民教育培训专业体系。 第四条学校以“重农务本、求知创业”为校训,立足培训、扩展服务,倡导农民终身学习理念,构建农村学习型社会。 第五条 学校英文名为:“zhejiangfarmers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zfu”。学校确定每年12月17日为校庆日。主校区校址设在浙

28、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城中街54号。学校徽标: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建设发展的宏观指导。校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省委副书记任校长并兼主任,省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省长任第一副校长并兼第一副主任,省农办主任、浙江农林大学校长担任副校长并兼副主任,委员由省级相关部门和分校区农民培训工作相关负责人担任,校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教学管理中心,分别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七条校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和以需求为导向的办学理念; (二)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

29、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校教育培训相关标准,并督促组织实施; (四)其它需要由校务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第八条校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民培训资源统筹、协调,指导学校日常管理运作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该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培养计划,筹措培养及管理工作经费; (二)负责督导学校日常管理运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三)组织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 (四)组织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制度创新研究; (五)其它需要由校务委员会办公室决定的事项。第九条教学管理中心是学校日常教学管理部门,设

30、在主校区,与浙江农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负责教学管理、运作和相关服务工作,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主任由浙江农林大学分管副校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浙江农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兼任,副主任由各校区相关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年度培养计划和任务; (二)组织开展教学培养专业、专题及其课程建设; (三)负责开展教材、师资、实训基地和信息化平台等基础建设; (四)负责拟定各类教学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编制教学经费预算和使用方案; (六)组织开展教学管理与人才培养服务创新研究; (七)完成校务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重要事项; (八)其它需要由教学管理中心落实的事项。

31、 第三章培养任务 第十条学校教育培训服务工作面向全省农民,重点对象是农村实用人才和职业农民,主要指较高层次的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社会管理服务型、技能带动型等农村实用人才。 第十一条学校主要培养方式是中短期培训,采取多样化的培养形式开展培训活动。学校按照培训对象及培训需要,分别设立短期班、提升班、研修班等多类型的教育培训形式,有必要时亦可视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学校按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重点、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总体要求,确定年度教育培养规模和数量,制定培养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以培养对象的需求为导向,强化培训内容和形式的针对性、专业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工作质量。 第四章教师与学员 第

32、十四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的各项基本权利、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以及学校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教师是农民培训工作的重要力量,学校采取统一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以具有扎实的业务知识、出色的工作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有良好的教学辅导技能为条件,从高校、科研机构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农村基层教学、科研或管理人员中推荐、选拔和聘用。 第十六条教师应模范恪守道德和法律规范,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完成教学、辅导等本职岗位任务,关心指导学员,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敬岗尚业。 第十七条学校原则上以具有一定产业基础、较好发展水平、较强带动能力

33、的农村实用人才与职业农民为参训学员选送条件,鼓励、引导和支持有志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各界各类人员参训受训。 第十八条学员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和协议约定,努力完成各项培训任务,尊敬师长、和睦同学、崇德修学。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对参加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学校依法并经特别程序,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运作机制 第二十条校务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校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开展培训项目需求调研,编制年度培养计划,落实年度工作经费,并开展学员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根据年度培养计划,学校教学管理中心组织各校区进行培训

34、项目设计,制定具体培训工作方案,依据各校区优势项目和条件安排培训任务,各校区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学管理中心组织开展教学过程管理,加强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监督、检查,组织教学质量评估和绩效考评。各校区及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与各市农民学院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推进共同发展。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培训收入、财政补助和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学

35、校对农民培训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校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资金管理、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校区所在单位按年度提供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各校区日常管理正常运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浙江农民大学校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浙江农民大学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的修改、变动须经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篇:浙江大学2021年本科生招生章程浙江大学2021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浙江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

36、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浙江大学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浙江大学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作为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考区招生工作组负责浙江大学在该考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

37、第七条浙江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浙江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浙江大学本科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浙江大学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招收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及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情况。将自主选拔录取考生放在本科一批前进行投档的省份,浙江大学在该省录取的自主选拔录取学生不占用该省原始公布计划

38、数。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浙江大学根据各考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按照浙江大学在各考区分专业或分大类招生计划数,对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录取实行远程网上方式,按事先设定的规则由计算机自动投档。 第十二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区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在专业(大类)录取时以实考分为准;高考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加分考生。 第十三条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大类或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或体检结果不符合未录满大类(专业)录取要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当一个

39、考区第一志愿考生上线人数不足时,浙江大学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但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高考成绩须达到该考区浙江大学第一志愿已录取考生的平均分。第十五条在浙江考区,浙江大学在排定专业(大类)录取人选时如遇同分情况,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浙江大学在本科教学中,教学计划要求的必修外语课程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七条浙江大学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国防生除外)。 第十八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录取的考生在入学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

40、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对保送生、自主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美术类专业的考生,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浙江大学当年相应各类招生简章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为服务和支撑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浙江大学在舟山设立校区,海洋科学、船舶与海洋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海洋工程与技术4个专业的学生前两年在紫金港校区学习,后两年在舟山校区学习。 第二十二条国防生录取政策 浙江大学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四川、陕西、贵州13省招收国防生,在提前批次录取。考生应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在20周岁以下(截止当年8月31日),政审合格,身体条件符合军队院校

41、招生体检标准。具体按照浙江大学国防生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提前批次专业大类录取政策 (一)提前批次招生专业大类包含。应用生物科学(农学)、应用生物科学(生工食品)、海洋科学专业、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其中,“应用生物科学(农学)”包含农学、园艺、植保、茶学、应用生物科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园林9个专业,“应用生物科学(生工食品)”包含农业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2个专业。 (二)学生入学一年后确认主修专业,确认范围仅限于提前批次的13个专业。学生可以辅修其他类专业或修读双学位。 (三)根据浙江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主修专业确认到农学、园艺、植保、茶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6个

42、专业的浙江籍学生将免交学费。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浙江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先按学年制收费标准进行预收。一般专业480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7000元(人/学年)。软件工程专业第一至第二学年4800元(人/学年),第三学年16000元(人/学年),第四学年10000元(人/学年)。每学年按所修学分结算。毕业前进行学费总结算。 第二十五条浙江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1200元(人/学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 咨询电话:057

43、1-87951006,88981979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310058 电子邮件:zsc 第四篇:【浙江大学专业】 浙江大学招生网站-浙江大学分数线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浙江大学专业】 浙江大学招生网站-浙江大学分数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浙江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三条 浙江大学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

44、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浙江大学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第六条 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考区招生工作组负责浙江大学在该考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第七条 浙江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第三章 招生计划第八条 浙江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浙江大学本科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第九条 浙江大学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招收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及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情况。将自主选拔录取考生放在本科一批前进行投档的省份,浙江大学在该省录取的自主选拔录取学生不占用该省原始公布计划数。第四章 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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